上周工黨政府宣布打擊用虛假陳述來申請保護簽證以達到延期逗留在澳洲工作的申請人。對真正需要澳洲政府保護的申請人固然是一個好消息,但對於一些利用保護簽證的審理程序來達到延期工作的人士來說,是一個最終要面對的問題。
究竟移民部根據那一條法律又或是修改法律來打擊那些濫用簽證審理程序的申請人?
其實移民部只需要修改移民政策便可以了, 但是修改政策後是否可以把所有問題解決,移民部可以說干便干,甚麼是移民政策?筆者今天為讀者介紹一下;
政策可合適地定義為「政府、統治者、政黨或相似機構所採取和追求的行動方針或路線」。所有法律都具有潛在的政策。對法律的適當應用有助於提升決策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在高容量決策領域。政策為主觀和評估性決策提供指導,因此降低了移民官員個人偏好的重要性。在移民案例中,儘管每個申請都是根據其優點評估的,政策為在眾多類似申請情境下考慮個人情況提供了框架。然而,最高法院曾指出政策的重要性,因為「無法僅僅通過申請人的情況來充分考慮一個申請的優點」。
內政部(移民部)的政策可在程序性指南(以前稱為程序性建議手冊「PAM3」)中找到,除了政策指南外,還包括部門對相關法律的解釋。應該注意的是,移民部對法律的解釋在實際審查中不對AAT行政上訴委員會具有約束力。
移民官在某些情況下需要考慮政策,甚至可能必須如此。但移民官應該認識到,除非存在法定職責或具約束力的部長指示,否則他們不受政策或解釋性指南的約束,並且必須確保他們依賴的任何政策或指南與法律一致,不以不可變的普遍適用規則的形式應用。(所以有很多案件被移民部拒絕後,上訴到AAT便勝訴)
政府政策應根據AAT在特定情境下達成一致性需求和個別正義理念之間的妥協來確定。AAT無權放棄其確定所作決定是否正確或更可取的功能,以便僅僅確定所作決定是否符合相關政府政策。盲目遵循政策或依賴解釋性指南,這些指南可能比法律要狹窄或寬泛,可能會導致管轄錯誤,尤其是未能構建有建設性的管轄權和/或AAT向自己提問錯誤的問題。
一般原則
AAT必須獨立評估所提供的材料,以便達成正確或(在行使酌情權的情況下)更可取的決定。儘管政策顯然與這些決策有關,但不應該就制定政府政策在AAT的決定中通常應該發揮的作用提出一般性陳述。這是一個由AAT在特定案例情境中決定的事項,並且考慮到了一致性的需求與個別案例的正義理念之間的考慮。
如果AAT認為正確或更可取的決定來自政策的應用,則應明確表示它已經考慮了特定政策的適當性,並明確指出導致該結論的考慮因素。這需要考慮政策的合法性,政策在決策中的作用受到權力性質的影響,以及其他考慮因素,如政策的性質。例如,文件中包含的政策,如解釋性說明或解釋議會政策意圖的其他外部幫助,應與部長高級政策或程序性指南中包含的政策區分開來,後者代表在部門級別或一套管理指南中制定的政策,其內容不能被提升為具有法律相關性的考慮或約束性陳述。
政策的合法性
作為初步問題,移民官應確保所討論的政策是根據適用的法案、法規或其他立法工具授權的政策。換句話說,政策不應與其尋求提供指導的相關條款的文本或目的不一致,例如,限制否則廣泛酌情權的政策將不是合法的政策,依賴它可能導致管轄錯誤。正如Brennan J在Re Drake和MIEA(No 2)中明確指出的那樣,政策不應該是一種應用該政策將使審查委員會在特定情況下放棄給政策帶來任何影響的政策。
政策在法律和決策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不應視為法律的替代品。政策提供了指導原則,但不能視為一個不可彎曲的普遍適用規則。AAT必須在每個特定案例中綜合考慮政策、法律和個別情況,以確保最終做出的決定是正確且公正的。政策應該在法規框架內,適當地應用和解釋,並且不能超越法律的要求。這種平衡和謹慎的方法有助於確保公正和一致性的實現,同時允許特殊情況下的正義得以維護。在移民案例中,政策的應用對於確保公平性和一致性至關重要,但政策不應視為一種盲目遵從,而應在個別案例中謹慎平衡政策的需求和個別正義的需要。政策的合法性也是關鍵因素,政策應該基於適用的法律授權,不得與法律條款的文本或目的不一致。最終,政策的應用應根據案件的情況進行判斷,以確保正義得以實現。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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