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情权处理的问题!

2017年9月7日,澳大利亚移民部拒绝了梁先生申请入籍澳大利亚的申请,因为他没有满足澳大利亚公民法的一般居住要求。而何谓满足“常住要求”?

即在澳大利亚居住四年或以上(包括至少一年作为澳大利亚永久居民);

在澳大利亚居住期间,要遵守澳大利亚法律,并不断维持良好品行;

具备基本英语能力;

通过澳大利亚公民考试,证明自己对澳大利亚的基本知识和价值观有所了解;

没有犯罪纪录或未经批准逗留在澳大利亚。

此外,如果申请人在过去的四年中有超过90天的时间不在澳大利亚,那么他们需要证明在这段时间内仍与澳大利亚保持了“密切而持续的联系”。在申请前的四年期间,梁先生在澳大利亚共逗留了87天,在申请日期前的12个月内逗留了29天。申请人向AAT申请对该决定进行复审。

梁先生承认自己未满足一般居住要求,希望依靠澳大利亚移民部长的酌情权,将缺席期间视为在澳大利亚逗留。但寻求移民部长运用其酌情权,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标准: 

申请人必须已经获得了永久居留权并且目前是澳大利亚永久居民。

申请人必须在出境前已在澳大利亚合法居留满两年时间。

申请人必须提供合理的解释来说明为甚么在缺席期间不能在澳大利亚逗留,这些解释必须符合澳大利亚公民法规定的“特殊情况”。

部长必须认为申请人在缺席期间保持了与澳大利亚的密切联系和持续的联系。申请人必须满足澳大利亚公民法规定的“密切而持续的与澳大利亚的联系”标准。

虽然双方(梁先生的代表及AAT委员)认为梁先生满足其中三个标准,但有争议的是他是否满足在缺席期间与澳大利亚存在“密切而持续的联系”的要求。在决定申请人是否与澳大利亚存在“密切而持续的联系”时,需要考虑11个因素:

雇佣情况:申请人是否在澳大利亚有稳定的雇佣关系,或者是否有工作安排计划?

家庭联系:申请人是否有澳大利亚的亲戚或配偶?

财务状况:申请人是否在澳大利亚有财务利益或投资?

社会联系:申请人是否参与澳大利亚社区和组织的活动?

文化联系:申请人是否对澳大利亚文化感兴趣?

学习联系:申请人是否在澳大利亚接受教育?

旅行史:申请人是否曾经在澳大利亚旅行过?

就业前景:申请人是否在澳大利亚有就业前景?

职业领域:申请人是否在澳大利亚有专业技能或职业经验?

语言能力:申请人是否有澳大利亚所需的语言能力?

移民意愿:申请人是否有移民澳大利亚的意愿?。

而梁先生并未满足11个因素中的多项。他于1997年首次来到澳大利亚,并于2009年购买了一间公寓,由房地产代理出租和管理。他从2010年到2012年曾在一家跨国公司工作,并经常出国旅行。随后,由于梁先生父母身体不佳,他于2012年搬到了香港。梁先生于2017年9月回到澳大利亚,并于2018年5月在悉尼租了一处房产。梁先生的儿子开始上学,他的妻子开始找工作,他也加入了当地一些俱乐部。 申请人告诉AAT委员,在梁先生离开澳大利亚的这段时间里,他与家人一起尽一切机会回访澳大利亚。

AAT委员认为,在相关期间,申请人的家在香港而非澳大利亚。它考虑了梁先生是否经常回访澳大利亚,并认为他在相关期间确实这样做了,但这些时间很短。因此,这方面在确定他在相关期间是否与澳大利亚有“密切而持续的联系”时被赋予了有限的权重。拥有财产是AAT委员考虑的另一个因素。由于梁先生从未住在他在2009年购买的公寓里,因此AAT委员认为它是作为一种投资购买的。AAT委员根据证据确定,仅仅拥有该财产并不意味著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建立了家。AAT委员在考虑与申请人在相关期间是否与澳大利亚有“密切而持续的联系”的相关因素时采取了综合方法,其中大多数因素并不支持申请人。AAT委员将有利因素与申请人在365天中仅在澳大利亚逗留了87天的事实进行了权衡,并根据《公民政策》所要求的方式,对有利因素给予了较少的权重。AAT委员认为,在相关期间,梁先生与澳大利亚的联系更符合经常访客而非居民的特点。因此,他在缺席的这段时间内未满足与澳大利亚有“密切而持续的联系”的要求。

AAT委员确认了拒绝授予梁先生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的决定。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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