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情權處理的問題!

2017年9月7日,澳大利亞移民部拒絕了梁先生申請入籍澳大利亞的申請,因為他沒有滿足澳大利亞公民法的一般居住要求。而何謂滿足「常住要求」?

即在澳大利亞居住四年或以上(包括至少一年作為澳大利亞永久居民);

在澳大利亞居住期間,要遵守澳大利亞法律,並不斷維持良好品行;

具備基本英語能力;

通過澳大利亞公民考試,證明自己對澳大利亞的基本知識和價值觀有所了解;

沒有犯罪紀錄或未經批准逗留在澳大利亞。

此外,如果申請人在過去的四年中有超過90天的時間不在澳大利亞,那麼他們需要證明在這段時間內仍與澳大利亞保持了「密切而持續的聯繫」。在申請前的四年期間,梁先生在澳大利亞共逗留了87天,在申請日期前的12個月內逗留了29天。申請人向AAT申請對該決定進行覆審。

梁先生承認自己未滿足一般居住要求,希望依靠澳大利亞移民部長的酌情權,將缺席期間視為在澳大利亞逗留。但尋求移民部長運用其酌情權,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標準: 

申請人必須已經獲得了永久居留權並且目前是澳大利亞永久居民。

申請人必須在出境前已在澳大利亞合法居留滿兩年時間。

申請人必須提供合理的解釋來說明為甚麼在缺席期間不能在澳大利亞逗留,這些解釋必須符合澳大利亞公民法規定的「特殊情況」。

部長必須認為申請人在缺席期間保持了與澳大利亞的密切聯繫和持續的聯繫。申請人必須滿足澳大利亞公民法規定的「密切而持續的與澳大利亞的聯繫」標準。

雖然雙方(梁先生的代表及AAT委員)認為梁先生滿足其中三個標準,但有爭議的是他是否滿足在缺席期間與澳大利亞存在「密切而持續的聯繫」的要求。在決定申請人是否與澳大利亞存在「密切而持續的聯繫」時,需要考慮11個因素:

僱傭情況:申請人是否在澳大利亞有穩定的僱傭關係,或者是否有工作安排計劃?

家庭聯繫:申請人是否有澳大利亞的親戚或配偶?

財務狀況:申請人是否在澳大利亞有財務利益或投資?

社會聯繫:申請人是否參與澳大利亞社區和組織的活動?

文化聯繫:申請人是否對澳大利亞文化感興趣?

學習聯繫:申請人是否在澳大利亞接受教育?

旅行史:申請人是否曾經在澳大利亞旅行過?

就業前景:申請人是否在澳大利亞有就業前景?

職業領域:申請人是否在澳大利亞有專業技能或職業經驗?

語言能力:申請人是否有澳大利亞所需的語言能力?

移民意願:申請人是否有移民澳大利亞的意願?。

而梁先生並未滿足11個因素中的多項。他於1997年首次來到澳大利亞,並於2009年購買了一間公寓,由房地產代理出租和管理。他從2010年到2012年曾在一家跨國公司工作,並經常出國旅行。隨後,由於梁先生父母身體不佳,他於2012年搬到了香港。梁先生於2017年9月回到澳大利亞,並於2018年5月在悉尼租了一處房產。梁先生的兒子開始上學,他的妻子開始找工作,他也加入了當地一些俱樂部。 申請人告訴AAT委員,在梁先生離開澳大利亞的這段時間裡,他與家人一起盡一切機會回訪澳大利亞。

AAT委員認為,在相關期間,申請人的家在香港而非澳大利亞。它考慮了梁先生是否經常回訪澳大利亞,並認為他在相關期間確實這樣做了,但這些時間很短。因此,這方面在確定他在相關期間是否與澳大利亞有「密切而持續的聯繫」時被賦予了有限的權重。擁有財產是AAT委員考慮的另一個因素。由於梁先生從未住在他在2009年購買的公寓裡,因此AAT委員認為它是作為一種投資購買的。AAT委員根據證據確定,僅僅擁有該財產並不意味著申請人在澳大利亞建立了家。AAT委員在考慮與申請人在相關期間是否與澳大利亞有「密切而持續的聯繫」的相關因素時採取了綜合方法,其中大多數因素並不支持申請人。AAT委員將有利因素與申請人在365天中僅在澳大利亞逗留了87天的事實進行了權衡,並根據《公民政策》所要求的方式,對有利因素給予了較少的權重。AAT委員認為,在相關期間,梁先生與澳大利亞的聯繫更符合經常訪客而非居民的特點。因此,他在缺席的這段時間內未滿足與澳大利亞有「密切而持續的聯繫」的要求。

AAT委員確認了拒絕授予梁先生澳大利亞公民身份的決定。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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