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职工跳炼钢炉自杀 死后仍难逃“社会性死亡”

自杀的方式有很多,有人却选择了对自己最残忍的方式。3月29日,一条关于“包钢集团男职工疑因压力大跳入高炉钢水中自杀”的视频在网上传播。3月30日,包钢对外通报死者为其公司炼钢工,因投资失利想不开自杀。包钢因提及死者生前的隐私,遭到网友的痛批。 

包钢集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包钢钢管公司于“3·24”王龙死亡情况的声明》提到:“王龙,男,1987年7月出生,2010年7月参加工作,系包钢钢管公司炼钢工。2021年3月24日夜班当班时失踪。经调取后台监控录像,显示王龙于3月24日22:54在7号转炉挡火门处先将安全帽及手套扔下渣道,随即跳入渣罐身亡。”

对于自杀原因,声明称:“据工友反映,王龙性格内向,至今未婚,长期通过证券公司购买期货和股票,仅3月24日当日交易就亏损6万多元,怀疑其自杀与亏损数额较大、负债过多、无法偿还有关。”

声明还特别提到:“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已排除刑事案件,系自杀。市应急管理部门也认为不属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公开资料显示,渣罐是冶金行业中炼钢重要的设备,用于盛装钢铁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熔渣,温度在1500摄氏度以上。

监控视频中,死者独自走到正在运作的7号转炉喷渣口,炉口壁上呈橘红色。他站在炉口,探头往里看了看,随后取下头上的帽子,往炉口走了几步,再探头往里看了看,随后纵身一跳消失在监控中。

很多网友表示难以置信,这要有多大勇气?有人说:“这种自我毁灭的方式太残忍了,不光是对自己残忍,更重要的是对家人残忍。自己到还好,痛就是一瞬间,可是你想过家人没有,那些在乎你,爱你的人,在她们的脑海里,心里,你要反复的在这个高炉顶跳下多少次,痛多少次……  ​​​”

新华网对此事件也点评了三句话:“ 1、发生这样的事情,太让人痛心,痛彻心扉。2、不管什么投资,一定要谨慎,风险意识时刻疏忽不得。3、人生不易,但一定要知道,这个世界只要努力,就没有过不去的坎。”

逝者的“社会性死亡”

网友在为死者扼腕之余,也对包钢在声明中提及死者“性格内向、至今未婚”的隐私表达了不满。

有人说:“内向未婚人士被冒犯到。” 

有公司创始人表示:“至今未婚,性格内向好刺眼,这说的是人话?他未婚不未婚和自杀有什么关系?言语里充满着对死者的冷嘲热讽和不尊重,能想象到写这玩意儿的人的恶心嘴脸,世态炎凉。”

还有自媒体人表示:“不管自杀跟企业有没有直接关系,企业作为当事方适合这么发布死亡原因吗?死亡原因难道不应该由当地公安部门的“警情通报”发布吗?这么一份对死者隐私毫无保留的声明发不出来之后,死者周围的邻居、亲友会怎样看死者以及死者的父母?这难道不是让这位34岁青年“二次死亡”的“社会性死亡”吗?”

根据中国民政部的统计数据:2018年中国单身成年人口高达2.4亿,其中有7700万人独居。另据估计,到2021年,第二个数字将上升到9200万。据社会学家分析,人们选择单身的原因有很多,它已经成为不少人的生活方式。

前段时间,游戏主播墨茶因酮症酸中毒(因饥饿导致的疾病)去世,官媒在报道时也特别提到了死者生前家庭不幸、性格孤僻等个人隐私。当时有异议人士表示:“官方害怕太平盛世的面具被这样的悲剧戳穿,改写故事实际上是对弱者的第二次碾压。”

员工自杀企业是否负责?

因为这个事件,一条“员工自杀企业该担责吗”的话题也短暂地冲上了微博热门话题榜。

有法律博主指出:“从法律上来讲,不用,这是被害人自陷风险;但是实际上,企业都会给一笔钱,这笔钱,是出于人道主义慰问。”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也有律师认为:“如果企业存在过错,比如在自杀事件发生后未能在第一时间报警、抢救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公开资料显示,包钢全名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54年,是中国最早建设的国有钢铁工业基地之一。

注:生命诚可贵,有轻生念头应及时向亲人、朋友和公益组织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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