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大团圆的结局

近期笔者接触到很多查询都是有关于申请澳洲公民的事情,澳洲政府现时对于申请澳洲公民的门槛提高不少,今天笔者介绍一个特别的案件,好让读者能够了解更多。

以下是近日的一宗案件;申请人的移民背景:

Dr A 是这两起申请中的主要监护人。她是澳洲的永久居民,但并非澳洲公民。Dr A 和她的丈夫都是新加坡公民,而新加坡不允许其公民拥有双重国籍。

FQHD 于2010年12月出生于新加坡,并于2014年3月首次来到澳洲。2018年12月,他以附属申请人的身份获得了技术提名(Subclass 190)永久签证。2022年12月12日,Dr A 代表 FQHD 提交了澳洲入籍申请,当时 FQHD 年仅12岁。2023年8月,FQHD 获得了五年居民返程签证(Subclass 155),但在2023年11月7日,其入籍申请被内政部代表拒绝。随后,Dr A 于2023年11月8日代表 FQHD 向AAT提出上诉,申请审查该决定。

LHZR 于2012年12月出生,与其哥哥一同于2014年3月来到澳洲。2018年12月,他也以附属申请人的身份获得了技术提名(Subclass 190)永久签证。2022年12月13日,Dr A 代表 LHZR 提交了澳洲入籍申请,当时 LHZR 9岁。2023年8月,LHZR 获得了五年居民返程签证(Subclass 155),但其入籍申请于2024年1月17日被内政部拒绝。Dr A 于2024年2月19日代表 LHZR 提交了延长审查的申请,并获得批准。

此外,Dr A 和她的丈夫还有两个孩子。其中一名是2005年出生的大女儿,现年19岁,是澳洲永久居民,但未申请澳洲国籍,因此不涉及此次讨论。Dr A 的二儿子 OLDS 于2007年3月出生于新加坡,并于2008年12月获得技术提名(Subclass 155)永久签证。2022年12月12日,Dr A 代表 OLDS 提交了澳洲入籍申请,并于2023年11月7日获得批准。移民、国籍与多元文化事务部长 Andrew Giles MP 随后通知 Dr A,OLDS 的入籍申请已获批,并将邮寄其公民证书。

法律依据:

根据《2007年澳洲国籍法》第21条第1款,任何人都可以向部长申请成为澳洲公民。依据第24条第1款,部长在审查申请后,必须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申请。

根据《澳洲国籍法》第21条第5款,未成年人在申请入籍时和部长做出决定时必须是澳洲永久居民。内政部已确认 FQHD 和 LHZR 符合这项要求。然而,根据第24条第2款,即使申请人符合第21条第5款的要求,部长仍有权拒绝入籍申请。

在这两起案件中,内政部的代表确认了 FQHD 和 LHZR 的身份、年龄及永久居民身份。代表们还考虑了第24条中的禁止条款,并判定这些条款不适用于这两位申请人。

然而,代表们分别决定,尽管 FQHD 和 LHZR 符合第21条第5款的要求,但他们不符合以下任何一个特定的类别: (a) 与一位澳洲公民的监护父母共同居住,且该监护父母同意申请; (b) 与一位永久居民的监护父母共同居住,且该监护父母同意申请,但未申请澳洲国籍是因为可能会丧失其他国家的国籍; (c) 与非澳洲公民的监护父母共同居住,且该监护父母同意申请,如果孩子未能获得澳洲国籍,将面临重大困难或不利; (d) 通常居住于海外,与一位澳洲公民的监护父母共同生活,且该监护父母同意申请; (e) 部长监护的未成年难民孤儿,且其监护人同意申请; (f) 非部长监护的未成年难民孤儿,其照料者同意申请。

因此,代表们运用了自由裁量权,拒绝了 FQHD 和 LHZR 的入籍申请。他们认为,拒绝入籍不会改变两人在澳洲的移民身份,且不会剥夺他们在澳洲居住期间的法律保护和权利,并且不会导致与家人分离。最终,他们认为拒绝入籍不违反 FQHD 和 LHZR 的最佳利益。

申请人提交的上诉陈述:

Dr A 在2024年6月3日提交了一份书面陈述,指出批准 OLDS 的入籍申请但拒绝 FQHD 和 LHZR 的申请,对她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因为这在她的孩子之间制造了不平等的机会。她指出,只有 OLDS 有资格获得 HECS-HELP(澳洲公民可以得到的无息贷款) 贷款,这将使他的教育机会更为广泛,而她可能无法为另外两个孩子负担预付学费。

此外,Dr A 表示,她已经在澳洲居住了四年,再次为 FQHD 和 LHZR 申请入籍将造成额外的财务负担和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她还提到,家庭已经很好地融入了澳洲社会,而她的丈夫自2020年以来一直在社区担任足球教练。

在口头陈述中,Dr A 表示内政部在处理 OLDS 的入籍申请时出现了错误。此外,她透露自己拥有哲学博士学位,目前是一名兼职教师,并于2014年首次来到澳洲,于2020年1月正式定居。

澳洲政府方的回应:

内政部代表 Peake 女士表示,内政部的代表认为 FQHD 和 LHZR 的申请未能满足政策要求,并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权,正当地拒绝了他们的入籍申请。

关于拒绝入籍是否会对 FQHD 和 LHZR 造成困难,Peake 女士指出,如果 Dr A 现在符合居住要求,她的孩子们可以再次申请澳洲国籍。此外,她引用《公民身份程序指引》第12条,表明澳洲国籍并不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必要条件,因为 FQHD 和 LHZR 仍然是永久居民。

AAT审裁处的结论:

根据所提交的证据,AAT审裁处认为内政部在处理这三个孩子的入籍申请时存在不一致,导致 FQHD 和 LHZR 未能与 OLDS 享有相同待遇。因此,AAT审裁处裁定,应撤销内政部对 FQHD 和 LHZR 作出的拒签决定,并将案件退回内政部,完成剩馀的入籍手续。

AAT审裁处的决定:

根据《行政上诉法庭法》第43条(1)(c)款,法庭决定撤销2023/8335和2024/1077号申请的拒签决定,并作出以下指示: (a) 不应运用《澳洲国籍法》第24条第2款拒绝 FQHD 的入籍申请; (b) 不应运用《澳洲国籍法》第24条第2款拒绝 LHZR 的入籍申请; (c) 将此案退回给内政部,以完成剩馀的入籍程序。

读者看到以上的案件,申请人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但遇到不同的官员,结果却是不一致,幸好遇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审裁官,最终有一个大团圆的结尾。

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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