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读者应该知道,移民部长干预是甚么,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也多次提及过。大家应该明白,移民部长干预的申请,对于签证申请人而言可能是最后的机会,但往往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种申请。
每当移民部门官员收到移民部长干预的案件,他们都会非常认真地审核,因为这是申请人最后的机会。可惜的是,许多律师、移民代理或申请人却没有充分地严谨准备相关文件,只是草率地写一封所谓的陈情信。这样做浪费了申请人最后获得签证的机会,也使移民官员对申请人产生了误解,认为申请人的目的是拖延时间。根据笔者的经验,为了成功办理这类案件,有时需要花费一年多的时间来收集必要的资料。
许多人误解移民部门对待申请人的案件不够认真,因为在某些时期,人们会看到大量案件被无情地拒绝,甚至在初审之前就被退回。然而,根据笔者的经验,每一个案件都会被移民官员仔细审查。这种现象的原因通常是政策和特定政府官员的意识形态所致,例如前联盟政府对移民不够友好,尤其是对希望移民澳洲的人。他们经常制定困难的申请条件,并极少行使移民部长的干预权力,并且任命政治立场极右的人来管理移民部。
现在工党政府上台后,已经修改了许多对移民不利的政策,并且消除了许多不专业的上诉庭审裁专员和有偏见的移民官员。笔者发现,最近的移民政策已经回归正轨,呈现新的氛围。
在澳大利亚的移民系统中,根据移民法的不同条款,例如s345、s391、s454、s501J和s195A,部长干预在整个移民流程中扮演著极其重要的角色。这些请求通常由签证申请人或其被授权代表提出,但也有一些情况下,内政部可能会主动提出这种请求。关于是否授予部长干预的决定,需仔细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本文将提供关于部长干预请求的流程和结果的详细概述。
一、寻求移民部长干预的
发起者
根据移民法的具体条款,请求部长干预可以由签证申请人、其被授权代表或内政部发起。
签证申请人或被授权代表:
签证申请人或其被授权代表可以提交部长干预请求,以寻求针对不利的移民决定或情况的救济。这些请求通常强调需要特别考虑的引人注目和慈悲的原因。
内政部(s195A):
s195A条款具有独特性,因为它只允许内政部自行提出部长干预请求。这一条款赋予部长在涉及国家利益考虑的情况下行使干预权的裁量权。
二、部长干预结果
部长干预请求的结果可以根据情况以及根据提出请求的移民法条款而有很大不同。
不适合考虑或无法使用权力(s345、s391、s454、s501J):
一些部长干预请求可能被认为不适合考虑,要么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要么是因为它们不符合内政部制定的指南。在这些情况下,该请求被最终确定为不适合考虑。
有些请求也可能被认为无法使用权力,这意味著部长在特定情况下没有法律权力干预。
重复请求不符合指南的可能不会提交给部长进一步考虑。
决定不予考虑或不予干预:
部长可能因各种原因决定不予考虑请求,包括缺乏合理性、不符合公共利益或不符合必要标准等。
在某些情况下,部长可能选择考虑请求,但最终决定不予干预,保留原始决定不变。
或者,部长可能决定在其他权力下干预,基于不同的理由或考虑向签证申请人提供救济。
结论
澳大利亚移民系统中的部长干预请求对于面临引人注目和慈悲情况需要特别考虑的个人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途径。尽管这些请求可以由签证申请人、其被授权代表或内政部发起,但结果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移民法的具体条款以及请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了解部长干预的流程和潜在结果对于寻求在移民系统中获得救济的人来说至关重要。这一途径为解决复杂的移民案件提供了一个合法和合理的机会,因此它在澳大利亚移民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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