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極案件 尋求移民部長干預

很多讀者應該知道,移民部長干預是甚麼,筆者在之前的文章中也多次提及過。大家應該明白,移民部長干預的申請,對於簽證申請人而言可能是最後的機會,但往往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一種申請。

每當移民部門官員收到移民部長干預的案件,他們都會非常認真地審核,因為這是申請人最後的機會。可惜的是,許多律師、移民代理或申請人卻沒有充分地嚴謹準備相關文件,只是草率地寫一封所謂的陳情信。這樣做浪費了申請人最後獲得簽證的機會,也使移民官員對申請人產生了誤解,認為申請人的目的是拖延時間。根據筆者的經驗,為了成功辦理這類案件,有時需要花費一年多的時間來收集必要的資料。

許多人誤解移民部門對待申請人的案件不夠認真,因為在某些時期,人們會看到大量案件被無情地拒絕,甚至在初審之前就被退回。然而,根據筆者的經驗,每一個案件都會被移民官員仔細審查。這種現象的原因通常是政策和特定政府官員的意識形態所致,例如前聯盟政府對移民不夠友好,尤其是對希望移民澳洲的人。他們經常制定困難的申請條件,並極少行使移民部長的干預權力,並且任命政治立場極右的人來管理移民部。

現在工黨政府上台後,已經修改了許多對移民不利的政策,並且消除了許多不專業的上訴庭審裁專員和有偏見的移民官員。筆者發現,最近的移民政策已經回歸正軌,呈現新的氛圍。

在澳大利亞的移民系統中,根據移民法的不同條款,例如s345、s391、s454、s501J和s195A,部長干預在整個移民流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這些請求通常由簽證申請人或其被授權代表提出,但也有一些情況下,內政部可能會主動提出這種請求。關於是否授予部長干預的決定,需仔細考慮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以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本文將提供關於部長干預請求的流程和結果的詳細概述。

一、尋求移民部長干預的

發起者

根據移民法的具體條款,請求部長干預可以由簽證申請人、其被授權代表或內政部發起。

簽證申請人或被授權代表:

簽證申請人或其被授權代表可以提交部長干預請求,以尋求針對不利的移民決定或情況的救濟。這些請求通常強調需要特別考慮的引人注目和慈悲的原因。

內政部(s195A):

s195A條款具有獨特性,因為它只允許內政部自行提出部長干預請求。這一條款賦予部長在涉及國家利益考慮的情況下行使干預權的裁量權。

二、部長干預結果

部長干預請求的結果可以根據情況以及根據提出請求的移民法條款而有很大不同。

不適合考慮或無法使用權力(s345、s391、s454、s501J):

一些部長干預請求可能被認為不適合考慮,要麼是因為缺乏法律依據,要麼是因為它們不符合內政部制定的指南。在這些情況下,該請求被最終確定為不適合考慮。

有些請求也可能被認為無法使用權力,這意味著部長在特定情況下沒有法律權力干預。

重複請求不符合指南的可能不會提交給部長進一步考慮。

決定不予考慮或不予干預:

部長可能因各種原因決定不予考慮請求,包括缺乏合理性、不符合公共利益或不符合必要標準等。

在某些情況下,部長可能選擇考慮請求,但最終決定不予干預,保留原始決定不變。

或者,部長可能決定在其他權力下干預,基於不同的理由或考慮向簽證申請人提供救濟。

結論

澳大利亞移民系統中的部長干預請求對於面臨引人注目和慈悲情況需要特別考慮的個人來說是一個至關重要的途徑。儘管這些請求可以由簽證申請人、其被授權代表或內政部發起,但結果取決於各種因素,包括移民法的具體條款以及請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了解部長干預的流程和潛在結果對於尋求在移民系統中獲得救濟的人來說至關重要。這一途徑為解決複雜的移民案件提供了一個合法和合理的機會,因此它在澳大利亞移民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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