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因悪恶小而为之

近日笔者看到一个判决,主人翁申请三次旅游探亲签证,希望探望在澳洲生活的母亲及继父,但因为从前的犯罪纪录,经历三次签证被拒绝,虽然两次签证上诉成功,但最终都是与签证无缘。

以下介绍一下案情;Z先生是来自中国吉林长春市的一位36岁男士。2013年,Z先生因一起事件在中国法院被判猥亵儿童罪,并被判处一年六个月的监禁。

2016年11月23日,Z先生申请了旅游探亲签证(FA类),目的是探望他的母亲和继父F先生。该签证被移民局代表基于Z先生未能满足公共利益标准(“PIC 4020”),即Z先生未申报犯罪纪录,因此提供了虚假信息而被拒绝。

该决定在2017年向行政上诉审议庭(“AAT”)提出上诉,并于2018年2月做出判决。当时的审议庭认为Z先生提供了虚假信息和伪造文件,但基于慈悲和强制性情况将此事重新提交给移民部重新考虑。

当部门开始考虑签证的其他条件时,另一名移民官以不同理由拒绝了相同的签证,以Z先生不能满足“真正打算在澳大利亚暂时停留”的条款。移民官发现他没有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他不符合第600.211条。所以Z先生又因为该事项再次上诉,并在2019年1月再次在审议庭听证,审议庭认为朱先生满足“真正打算暂时停留”的条款,并将案件送回移民部重新审议。

但是另一名移民官考虑了旅游探亲签证的其他条件,并确定Z先生可能不符合《移民法1958》(《法》)第501(1)条的品格测试。该移民官于2020年5月6日向Z先生发出了一份拒绝考虑的通知。

拒绝品格原因的依据是,2019年2月18日的一份中国警方证书显示,2013年9月16日,Z先生在深圳宝安区检察院被判犯有“对儿童猥亵行为”。他被判处一年六个月的监禁,并全部服刑。Z先生于2015年3月14日获释。

由于没有判决意见或类似性质的文件,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难以确定。

不通过品格测试的标准详述于《法》第501(6)条,其中,与Z先生有关的第(a)款规定,如果“人有重大犯罪纪录(由第(7)款定义)”,则该人不通过品格测试。第(7)款将“重大犯罪纪录”定义为包括“被判处12个月或更长监禁期”的人。

移民官根据第501(6)条和第501(7)(c)条认为Z先生可能不符合品格测试,并最终在2022年11月23日拒绝签证。

Z先生自签证申请以来一直在海外,整个上诉过程也是如此。因此,他的继父F先生于2022年12月14日向审议庭提交了上诉申请,并作为此次上诉申请的代表。

审议庭在评估Z先生的品格测试时,审议庭需参考指令499中提供的指导原则。该指令提供了一个非常权衡因素框架,审议庭将根据该框架评估Z先生的个案。非常权衡因素包括:

* 申请人的犯罪纪录,及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

* 申请人在被拒签证后可能对澳大利亚社会造成的风险;

* 申请人在澳大利亚的家庭链接,以及他们可能受到的影响;

* 申请人在澳大利亚的就业机会;

* 申请人与澳大利亚社区的联系以及在澳大利亚的行为表现;

* 与澳大利亚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和承诺;

* 申请人在被拒签证后可能对他们所在国家造成的风险。

审议庭将依据这些因素对Z先生的品格测试进行全面评估,并决定是否行使拒绝批准旅游探亲签证的酌情权。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审议庭将作出是否批准Z先生旅游探亲签证的决定。而最终这一次,审议庭同意移民官的决定,Z先生的申请被拒绝,维持移民部的决定。

读者要明白,签证申请对品格的要求十分之重要,假如申请人,过往有犯罪历史更多要小心处理,Z先生申请旅游探亲签证是从2016年开始,前后9年时间,可以说移民官对他的申请特别关注,虽然Z先生的签证上诉有两次成功并发回到移民部重审,但移民官却寻找不同理由拒绝,这种行为是极不寻常,但申请人却对此无能为力!所以“不因悪恶少而为之”,要小心后果!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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