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看到一個判決,主人翁申請三次旅遊探親簽證,希望探望在澳洲生活的母親及繼父,但因為從前的犯罪紀錄,經歷三次簽證被拒絕,雖然兩次簽證上訴成功,但最終都是與簽證無緣。
以下介紹一下案情;Z先生是來自中國吉林長春市的一位36歲男士。2013年,Z先生因一起事件在中國法院被判猥褻兒童罪,並被判處一年六個月的監禁。
2016年11月23日,Z先生申請了旅遊探親簽證(FA類),目的是探望他的母親和繼父F先生。該簽證被移民局代表基於Z先生未能滿足公共利益標準(「PIC 4020」),即Z先生未申報犯罪紀錄,因此提供了虛假信息而被拒絕。
該決定在2017年向行政上訴審議庭(「AAT」)提出上訴,並於2018年2月做出判決。當時的審議庭認為Z先生提供了虛假信息和偽造文件,但基於慈悲和強制性情況將此事重新提交給移民部重新考慮。
當部門開始考慮簽證的其他條件時,另一名移民官以不同理由拒絕了相同的簽證,以Z先生不能滿足「真正打算在澳大利亞暫時停留」的條款。移民官發現他沒有提供相關證明,因此他不符合第600.211條。所以Z先生又因為該事項再次上訴,並在2019年1月再次在審議庭聽證,審議庭認為朱先生滿足「真正打算暫時停留」的條款,並將案件送回移民部重新審議。
但是另一名移民官考慮了旅遊探親簽證的其他條件,並確定Z先生可能不符合《移民法1958》(《法》)第501(1)條的品格測試。該移民官於2020年5月6日向Z先生發出了一份拒絕考慮的通知。
拒絕品格原因的依據是,2019年2月18日的一份中國警方證書顯示,2013年9月16日,Z先生在深圳寶安區檢察院被判犯有「對兒童猥褻行為」。他被判處一年六個月的監禁,並全部服刑。Z先生於2015年3月14日獲釋。
由於沒有判決意見或類似性質的文件,犯罪行為的具體細節難以確定。
不通過品格測試的標準詳述於《法》第501(6)條,其中,與Z先生有關的第(a)款規定,如果「人有重大犯罪紀錄(由第(7)款定義)」,則該人不通過品格測試。第(7)款將「重大犯罪紀錄」定義為包括「被判處12個月或更長監禁期」的人。
移民官根據第501(6)條和第501(7)(c)條認為Z先生可能不符合品格測試,並最終在2022年11月23日拒絕簽證。
Z先生自簽證申請以來一直在海外,整個上訴過程也是如此。因此,他的繼父F先生於2022年12月14日向審議庭提交了上訴申請,並作為此次上訴申請的代表。
審議庭在評估Z先生的品格測試時,審議庭需參考指令499中提供的指導原則。該指令提供了一個非常權衡因素框架,審議庭將根據該框架評估Z先生的個案。非常權衡因素包括:
* 申請人的犯罪紀錄,及行為的性質和嚴重性;
* 申請人在被拒簽證後可能對澳大利亞社會造成的風險;
* 申請人在澳大利亞的家庭鏈接,以及他們可能受到的影響;
* 申請人在澳大利亞的就業機會;
* 申請人與澳大利亞社區的聯繫以及在澳大利亞的行為表現;
* 與澳大利亞政府簽訂的國際條約和承諾;
* 申請人在被拒簽證後可能對他們所在國家造成的風險。
審議庭將依據這些因素對Z先生的品格測試進行全面評估,並決定是否行使拒絕批准旅遊探親簽證的酌情權。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後,審議庭將作出是否批准Z先生旅遊探親簽證的決定。而最終這一次,審議庭同意移民官的決定,Z先生的申請被拒絕,維持移民部的決定。
讀者要明白,簽證申請對品格的要求十分之重要,假如申請人,過往有犯罪歷史更多要小心處理,Z先生申請旅遊探親簽證是從2016年開始,前後9年時間,可以說移民官對他的申請特別關注,雖然Z先生的簽證上訴有兩次成功並發回到移民部重審,但移民官卻尋找不同理由拒絕,這種行為是極不尋常,但申請人卻對此無能為力!所以「不因悪惡少而為之」,要小心後果!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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