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山东省莱西市法院发布了一则通告,因李某多次举报王某将馒头从食堂带出食,王某认为李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多次举报,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关于这则因馒头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的王某与李某是同一家公司的同事,因为这家公司有一则管理规定为“在制造区域内食用食物,视作轻微违纪”。2019年9月,李某就多次举报王某将馒头从食堂带出,在工作间食用。而王某认为李某根本没有实质证据,这样的多次举报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王某便报警要求处理李某。最终双方在公安机关的调和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李某依照约定在公司班组会上说明了情况,并向王某道歉。
然而这场“馒头事件”并没有结束,王某认为自己的损失没有得到补偿,所以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决定,双方已经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了治安调解协议,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李某也已经按照协议的要求在公司班组会道歉,所以王某称李某拒不履行协议也不道歉,与事实不符。最终驳回了王某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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