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大数据不能帮他找儿子?因为法律不支持

北京一名阳性病例的流调轨迹牵出一个令人泪湿眼眶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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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截图

为了寻找失联的大儿子,抚养上六年级的小儿子,赡养瘫痪的父亲、多病的母亲,撑起这个风雨飘摇的家庭,这位44岁的河南汉子在北京扛沙袋、搬水泥,运建筑垃圾……

深夜出发,凌晨返回,小睡几个小时下午再接着出去找活儿。十几天时间里,岳某辗转31处地点打零工。全部是重体力活。

虽然生活很苦,但他并不觉得自己可怜:

我只是好好干活,我不偷不抢,靠自己的力气,靠自己的双手,挣点钱,挣了钱找孩子。就是为了生活,为了照顾这个家。

最令人牵挂的是,据岳某自述,其大儿子于2020年在汽车站走失,然而警方却不愿意通过手机定位帮他寻找,直至今日也没有音讯,所以他在北京一边打工找孩子,一边也是上访求助。

既然大数据能列出如此准确详实、精确到一分钟的流调轨迹,为什么就不能帮他把儿子找到呢?

这是很多善良的朋友们的第一反应,其中有同情,有困惑,也有愤怒。

然而特别遗憾的是,岳某的生活苦难归苦难,但大概率并没有冤情。大数据没有帮他找儿子,警察没有动用手机定位帮他找儿子,是合理合法的。

我知道这很违背大家的直觉,请听我把道理讲完再骂洗地不迟。

法律不支持他找儿子,可怜也很无奈

在广为流传的图片里,岳某当年走丢的是孩子,来北京找的是儿子,不知细节的人很自然会把它当成儿童走失甚至拐卖案件来看。孩子丢了,警察不帮忙找,那不是渎职犯罪吗?

可是我们仔细捋一下时间就会发现,岳某的儿子2020年8月走失的时候已经是一名19岁的成年人,有劳动能力,有全职工作,是一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已经独立生活的成年男性。

岳某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自述
岳某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自述

对这样一个成年人,是不存在走失概念的,几天找不到人,只能叫失联。

对接到报案的警方来说,一位成年男性,主动要求从工作单位离开,最后一次出现是在汽车站这样的公共场合,身上有钱、有手机,但不接家人电话,警察会怎么想?

警察什么都不会想,也什么都不会做,因为这事情在当时并没有展现出需要警力介入调查的疑点或危急情况。

怀疑陷入传销?有没有问家里要钱的证据?

担心被人绑架?有没有目击者或勒索信息?

家属要求通过手机定位找人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警察没有同意这么做也属于合理合法。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

就这个案子在2020年刚发生的时候来说,当时没有明确证据显示这位19岁的男生可能处于危险之中,警方是没有充足理由去调取他手机定位信息的,更没有权利将定位信息提供给其他人,包括他的父母。

我们如今从事后信息来分析,感觉当事人遭遇意外的可能性越来越高,但在当时,仅凭家属怀疑和担心,是不能要求警方去用大数据调查一位成年人的行踪轨迹信息的。

这样的法律可能显得冰冷不近人情,但它保护的是我们每一个人的隐私权利,甚至生命安全。

永远要警惕大数据的滥用,善意也不行

有些人会说,查一下又会怎样呢?如果不做亏心事,有什么行踪轨迹是见不得人的?人命关天,就应该去找。

这种想法我也可以理解,但不能支持。给大家分享一个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

一位23岁的女性朋友,小时候母亲离家出走杳无音讯,由滥赌+家暴的父亲养大。好不容易成年了,出去打工,被强制要求给家里打钱。这还不算,还要给她安排结婚换取高额彩礼。

那怎么办?只能逃离,换掉手机号,躲到其它城市独自生活。

然而,躲也躲不过,赌鬼父亲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找到了她租住的地方,一顿毒打,强行带回家软禁起来,还是要安排嫁人。好在后来还是在朋友的帮助下连哄带骗逃了出来。

我们换个视角来描述这个事情,假设哈,假设父亲到警局报案:

在外地打工的女儿马上要结婚了,但忽然跟家里失去联系,电话也不接,请警察帮忙用大数据找一下。

如果警察不加核实就开始帮忙找人,你说可怕不可怕?

当然,上面这是个极端例子,也并没有证据表明是警方把她的位置信息透露给了赌鬼父亲,但只要稍微想想就能明白:

让警察去用大数据定位一个成年人,是需要充分理由、合理证据的。如果仅仅出于善意考虑就去随意使用大数据找人,很可能会侵害到他人的权益。

行踪轨迹的隐私不是一件小事,有时候是关乎一个人的幸福甚至生命安全的。其它的隐私信息,包括照片、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也是一样的道理。

保护个人隐私,就是保护我们每个人。

那就完全没办法了吗?其实还是有的

回到岳某与儿子失联的案件上来,在刚发生的时候,警方其实是可以出于谨慎考虑采取一些行动的。

例如,警方可以通过一些不触及敏感个人信息的方式去确认失联人员的安全。又或者,基于初步的怀疑去采用技术手段定位失联人员的位置,与他取得联系,再询问其是否愿意被家人找到。

实际上,从岳某的自述也能看到,3个月后,警方还是立案了(可能有新增信息,也可能是上访压力),只是还没有找到人。可以合理推测,这次立案定性的事态级别并不高,能调用的资源比较有限(如未能上报公安部系统全国协查)。

如今,岳某通过感染新冠引爆全网舆情,相信当地警方会投入更多资源来调查,大概率真的会动用大数据的手段。尽管那并不完全合法。

最后,如果没有感染新冠这回事,等到今年8月,岳某大儿子与家里失去联系2年的时候,家属是可以按失踪人口报案,请警方将信息录入失踪人口系统,调用更多资源的。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一编第三节

我也觉得岳某是一位伟大的父亲,对这个家庭的多灾多难感同身受,今天上午看到报道时我第一时间就转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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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共情归共情,还是希望大家都能明白,行踪轨迹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信息。

更不要因为大数据查轨迹在新冠疫情中被广泛应用就破罐子破摔,希望它被应用在更多领域。

那是不对的,更是危险的。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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