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大數據不能幫他找兒子?因為法律不支持

北京一名陽性病例的流調軌跡牽出一個令人淚濕眼眶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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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周刊報道截圖

為了尋找失聯的大兒子,撫養上六年級的小兒子,贍養癱瘓的父親、多病的母親,撐起這個風雨飄搖的家庭,這位44歲的河南漢子在北京扛沙袋、搬水泥,運建築垃圾……

深夜出發,凌晨返回,小睡幾個小時下午再接着出去找活兒。十幾天時間裡,岳某輾轉31處地點打零工。全部是重體力活。

雖然生活很苦,但他並不覺得自己可憐:

我只是好好幹活,我不偷不搶,靠自己的力氣,靠自己的雙手,掙點錢,掙了錢找孩子。就是為了生活,為了照顧這個家。

最令人牽掛的是,據岳某自述,其大兒子於2020年在汽車站走失,然而警方卻不願意通過手機定位幫他尋找,直至今日也沒有音訊,所以他在北京一邊打工找孩子,一邊也是上訪求助。

既然大數據能列出如此準確詳實、精確到一分鐘的流調軌跡,為什麼就不能幫他把兒子找到呢?

這是很多善良的朋友們的第一反應,其中有同情,有困惑,也有憤怒。

然而特別遺憾的是,岳某的生活苦難歸苦難,但大概率並沒有冤情。大數據沒有幫他找兒子,警察沒有動用手機定位幫他找兒子,是合理合法的。

我知道這很違背大家的直覺,請聽我把道理講完再罵洗地不遲。

法律不支持他找兒子,可憐也很無奈

在廣為流傳的圖片裡,岳某當年走丟的是孩子,來北京找的是兒子,不知細節的人很自然會把它當成兒童走失甚至拐賣案件來看。孩子丟了,警察不幫忙找,那不是瀆職犯罪嗎?

可是我們仔細捋一下時間就會發現,岳某的兒子2020年8月走失的時候已經是一名19歲的成年人,有勞動能力,有全職工作,是一位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已經獨立生活的成年男性。

岳某接受媒體採訪時的自述
岳某接受媒體採訪時的自述

對這樣一個成年人,是不存在走失概念的,幾天找不到人,只能叫失聯。

對接到報案的警方來說,一位成年男性,主動要求從工作單位離開,最後一次出現是在汽車站這樣的公共場合,身上有錢、有手機,但不接家人電話,警察會怎麼想?

警察什麼都不會想,也什麼都不會做,因為這事情在當時並沒有展現出需要警力介入調查的疑點或危急情況。

懷疑陷入傳銷?有沒有問家裡要錢的證據?

擔心被人綁架?有沒有目擊者或勒索信息?

家屬要求通過手機定位找人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警察沒有同意這麼做也屬於合理合法。

敏感個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條

就這個案子在2020年剛發生的時候來說,當時沒有明確證據顯示這位19歲的男生可能處於危險之中,警方是沒有充足理由去調取他手機定位信息的,更沒有權利將定位信息提供給其他人,包括他的父母。

我們如今從事後信息來分析,感覺當事人遭遇意外的可能性越來越高,但在當時,僅憑家屬懷疑和擔心,是不能要求警方去用大數據調查一位成年人的行蹤軌跡信息的。

這樣的法律可能顯得冰冷不近人情,但它保護的是我們每一個人的隱私權利,甚至生命安全。

永遠要警惕大數據的濫用,善意也不行

有些人會說,查一下又會怎樣呢?如果不做虧心事,有什麼行蹤軌跡是見不得人的?人命關天,就應該去找。

這種想法我也可以理解,但不能支持。給大家分享一個發生在身邊的真實案例。

一位23歲的女性朋友,小時候母親離家出走杳無音訊,由濫賭+家暴的父親養大。好不容易成年了,出去打工,被強制要求給家裡打錢。這還不算,還要給她安排結婚換取高額彩禮。

那怎麼辦?只能逃離,換掉手機號,躲到其它城市獨自生活。

然而,躲也躲不過,賭鬼父親不知道通過什麼途徑找到了她租住的地方,一頓毒打,強行帶回家軟禁起來,還是要安排嫁人。好在後來還是在朋友的幫助下連哄帶騙逃了出來。

我們換個視角來描述這個事情,假設哈,假設父親到警局報案:

在外地打工的女兒馬上要結婚了,但忽然跟家裡失去聯繫,電話也不接,請警察幫忙用大數據找一下。

如果警察不加核實就開始幫忙找人,你說可怕不可怕?

當然,上面這是個極端例子,也並沒有證據表明是警方把她的位置信息透露給了賭鬼父親,但只要稍微想想就能明白:

讓警察去用大數據定位一個成年人,是需要充分理由、合理證據的。如果僅僅出於善意考慮就去隨意使用大數據找人,很可能會侵害到他人的權益。

行蹤軌跡的隱私不是一件小事,有時候是關乎一個人的幸福甚至生命安全的。其它的隱私信息,包括照片、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也是一樣的道理。

保護個人隱私,就是保護我們每個人。

那就完全沒辦法了嗎?其實還是有的

回到岳某與兒子失聯的案件上來,在剛發生的時候,警方其實是可以出于謹慎考慮採取一些行動的。

例如,警方可以通過一些不觸及敏感個人信息的方式去確認失聯人員的安全。又或者,基於初步的懷疑去採用技術手段定位失聯人員的位置,與他取得聯繫,再詢問其是否願意被家人找到。

實際上,從岳某的自述也能看到,3個月後,警方還是立案了(可能有新增信息,也可能是上訪壓力),只是還沒有找到人。可以合理推測,這次立案定性的事態級別並不高,能調用的資源比較有限(如未能上報公安部系統全國協查)。

如今,岳某通過感染新冠引爆全網輿情,相信當地警方會投入更多資源來調查,大概率真的會動用大數據的手段。儘管那並不完全合法。

最後,如果沒有感染新冠這回事,等到今年8月,岳某大兒子與家裡失去聯繫2年的時候,家屬是可以按失蹤人口報案,請警方將信息錄入失蹤人口系統,調用更多資源的。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民法典》第一編第三節

我也覺得岳某是一位偉大的父親,對這個家庭的多災多難感同身受,今天上午看到報道時我第一時間就轉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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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共情歸共情,還是希望大家都能明白,行蹤軌跡是受法律保護的個人隱私信息。

更不要因為大數據查軌跡在新冠疫情中被廣泛應用就破罐子破摔,希望它被應用在更多領域。

那是不對的,更是危險的。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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