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徐州豐縣
01 豐縣的「小花梅」事件總算有了結果,五名人販子分別獲刑八至十三年,而和她生下八個孩子的董志民,因虐待罪、非法拘禁罪被判九年有期徒刑。 當然,要讓我說,對董志民判得還是太輕,但是關於豐縣這件事已經有了很多文章,我看了幾篇,分析的也蠻好,我也沒多少要補充的,我今天寫這篇文章不是談小花梅,而是談另一個女人。她和小花梅一樣,也被人用鐵鏈鎖起來過,也被人強姦過,也和強姦犯生育了孩子,但是她的結局大不一樣。 這個女人叫胡蝶,是賈平凹先生在《極花》里創造的一個虛構人物。 真正讀過《極花》的人恐怕並不多,但聽說過的應該不少。好多人沒讀過就罵,說這本書三觀不正,為販賣婦女辯護什麼的。對於這些網友,我是很不以為然的。沒讀過原著上來就罵,這麼做是不對的,對作者本人也不夠尊重。只有認真讀過《極花》這本書,才能明白,這本書根本就不是三觀正不正的問題,而是有沒有人味兒的問題。 書中的主人公胡蝶是個在城市打工的女孩子,用賈平凹老師自己的話形容,「是個中學畢業生,似乎有文化,還有點小資意味」。她對人警戒心不強,上了人販子的當,被賣到了圪梁村。一個叫黑亮的小夥子買了她,就像小花梅被董志民買了一樣。 黑亮是個好人,黑亮爹也是個好人,孩子娶不上媳婦,沒辦法,攢了三萬五才買下胡蝶。一般是三萬,因為胡蝶是城市人,年輕漂亮,多花了五千。錢花了,後面的事情卻不順利。胡蝶一開始不懂事,新婚之夜就往外跑,結果被熱心的村民捉了回來,幾乎剝了個精光,扔進了黑亮家。 然後就給鐵鏈子拴上了,是鎖狗的鐵鏈子。 但是黑亮是個好人,耐心地勸她:「別跑了,再跑打斷你的腿!」還擔心鐵鏈子磨破她的皮肉,特意在鐵鏈子上纏了厚厚的棉絮。鎖的也不是很緊,胡蝶還能在窯里來回走動。 胡蝶還是不太懂事,被拴著也不肯和黑亮同床。黑亮很善良,發現她又掙扎又叫,鬧的太厲害,就沒有堅持用強,只是「親了幾口」就算了。黑亮爹以為事情成了,就鐵鏈子給取下來了,最後居然發現兒子居然沒能得手!花了三萬五,兒子沒睡上媳婦。淳樸善良的黑亮爹的心「在疼,在火燒油煎,在流血」。 黑亮太善良了,下不去手。同樣善良的黑亮爹只好找了六個男人,每人給包煙,請他們進到窯洞,把胡蝶剝得就剩條褲衩,結結實實地捆在條凳上。然後,善良的黑亮在六人的圍觀下,把胡蝶強姦了。 02 賈平凹老師在《極花》里,一直強調黑亮和黑亮爹的「善良」。比如馬角買了媳婦,當天就把她「打斷了一條腿,現在走路還拄著拐」,可是黑亮只扇過胡蝶嘴巴,不捨得下死手打,連強姦都要別人幫忙;別的老頭子可能會趁機占兒媳婦的便宜,可是黑亮爹是個善良正經的老人,「從不進她的窯洞」,連兒子強姦兒媳的時候,他都沒去圍觀。胡蝶懷孕的時候,老人家覺得要生下「帶把兒的」了,還給她燉了雞。 人心都是肉長的。慢慢地,胡蝶發現了黑亮一家的淳樸善良。她摘下鐵鏈子以後,在村子裡自由活動,對村子也逐漸有了更全面的認知。圪梁村在現代文明影響下,確實有傳統價值觀解體、禮崩樂壞的醜惡一面,「有搶的有偷的,有睜著眼睛坑騙的,使著陰招挑撥的」,但是它也有一種獨特的魅力。 用一位文學評論家的說法,就是「儒家的道德讓圪梁村的村民建立了一種團結互助的生產生活方式」,比如見了上歲數的老老爺知道尊重,山體滑坡的時候知道去救人,誰家買來的媳婦跑了知道幫著去抓,誰家的男人沒本事強姦知道幫著去捆。所以,胡蝶才會在「圪梁村的文化中找到了認同感,認清了自己的身份。」 當然,原有的心魔沒那麼容易消退,胡蝶也有過思想鬥爭,最後還是「老老爺」幫了她的忙。 老老爺是村裡最德高望重的人,信奉「仁義禮智信」,非常善良也非常智慧。胡蝶被拴狗鏈子的時候,老老爺沒說話,胡蝶被強姦的時候,老老爺也沒說話。但是胡蝶想不通的時候,老老爺說話了,一說還就很有哲理,「啥事情看不透了,就拿看小事情來看大事情,天地再大都能歸結到你一個人,再拿看大事情來看小事情,你又是天是地了么。」 最後,他說了:人都有自己的星,你有屬於自己的兩顆星。 胡蝶在他的指引下看到了兩顆星。這些胡蝶悟了,原來「我是這個村子的人了……命里屬於這村子的人, 以後永遠也屬於這村子的人」。當天晚上,她第一次主動要求和黑亮上床。 但是後來天有不測風雲,她莫名其妙地被「解救」了。她媽媽帶著警察和記者,把她搶了回去,孩子沒能搶回來,留在了黑亮家。在《極花》這本書里,派出所所長和戴眼鏡的記者差不多是十足的反面人物,非常討人厭。她回到家以後,媒體記者沒事就來採訪,更是讓人厭惡。胡蝶再也找不到內心的平靜了。 最後,她毅然不辭而別,返回了圪梁村。結尾的時候,老老爺坐在磨盤上,慈祥地問她:你能看到星星嗎? 03 這就是《極花》的大致內容。 總的來說,這是豐縣事件的溫和版。鐵鏈子鎖了,但沒有使勁鎖;打了,但沒有使勁打;強姦了,但沒有使勁強姦;讓生孩子了,但是使勁讓生孩子。所以,賈平凹老師一個勁兒地稱讚黑亮一家的善良淳樸。 這本書採用取的是「胡蝶」視角,是用第一人稱寫的。但實際上,賈平凹老師的心並沒有貼著胡蝶,而是貼著黑亮和黑亮爹。他只有用第一人稱的辦法,才能用大量的心理活動,來沖淡其中血淋淋的成分。如果換成黑亮的視角,這個故事就會顯出難以修飾的殘酷原貌。至於這些心理活動哪兒來的?當然是瞎編的。賈平凹老師自己也說,從沒接觸過被拐賣的女性。 大家還記得嗎?豐縣事件最早的時候,拍攝者並沒有認為其中有什麼問題,董志民在鏡頭裡也相當坦然,甚至還有點自豪。 現在看來,這似乎有點匪夷所思,但其實這就是一種「價值觀繭房」嘛。董志民真的沒有認為這裡有什麼不對的,他腦子裡的觀眾,應該都是賈平凹老師這樣的人。賈平凹老師看到這段視頻,多半也只會覺得「這男人真不容易」,不會有什麼追究責任的想法。 說到這兒,我順便說句題外話,就是關於前一段馬原老師的事件。有人說馬原老師可能是中了採訪記者的圈套,說了私下裡才會說的話。其實我覺得可能沒這麼複雜,馬原老師也是活在自己的「價值觀繭房」里,他肯定覺得自己的話很正常,後來公眾的反應是他沒有預料到的。就像他會給自己的的節目取名叫「九叔訓妻」,在裡面指著妻子鼻子教訓,沒有覺得絲毫不妥。在他心目中,觀眾應該覺得這樣做很有趣才對。 還是說回到賈平凹老師,如果是賈平凹老師看了小花梅的視頻,他可能也會含糊地評論為「悲劇」,大家應該保有「同情之理解」,但這份同情肯定是更多地給予董志民,而不是小花梅。就像賈老師說的那句著名的話:「如果這個村子永遠不買媳婦,這個村子就消亡了呀!」 但是村子怎麼會不消亡呢?某些人有了錢、有了名就不肯在村裡呆著,就要搬到西安去住;女兒也忙著寫詩出書,不肯去圪梁村找淳樸善良的黑亮,村子怎麼會不消亡? 所以說,世界上有一種同情,叫拿別人請客。 04 《極花》里出現的情節,幾乎在豐縣事件里都有對應物,但是有一個例外,那就是老老爺。 現實生活中沒有老老爺,那為什麼《極花》里要出現這麼一個老老爺呢? 因為賈平凹老師是作家嘛,作家就要往深刻里整,就要出現一個老老爺說「天地再大都能歸結到你一個人,你又是天是地了」、「你命里有兩顆星」之類的胡話。你想,兩顆恆星折騰幾十億年,折騰出核聚變,辛辛苦苦把光線發射出去,經過幾十上百年才來到了地球,人家容易嗎?結果居然是為了勸一個被拐賣的婦女和買主上床,除了文學家誰能想到這麼扯淡的事兒? 而且,老老爺勸胡蝶被拐賣了要認命,「又是天又是地」,那男人娶不上媳婦就不能認命,就要積極購買、強姦呢?反正我是不懂。 在我看來,老老爺是全書中特別讓人反感的一個角色,因為他是作家本人心態的投射。作家們最喜歡在一個慘事里挖掘出什麼閃光點,要麼是哲理要麼是人性。人家本來已經夠倒霉了,他還要在旁邊叨叨叨一番,說你的倒霉折射出一種人性的光輝,這就叫殺人誅心。 在《極花》里,胡蝶就有精神世界的飛躍,最後在買主家找到了心靈的平靜。《嫁給大山的女人》更過分,它不但讓被拐賣的女人認命、平靜,甚至還要她大度無私地以德報怨,紮根當地,為拐賣她的鄉村貢獻一生。在導演看來,這當然是體現了主人公高尚善良的品格,寬容博大的胸懷,「折射出人性的光輝」。 我寫過好幾篇文章,反對讚美和聖化底層弱者,大家現在能理解我的心態了吧?我不是厭棄底層弱者,而是厭棄這種讚美。在這些讚美背後,都隱隱藏著個拿著星星說事的《極花》老老爺。 稱讚弱者無私的時候,往往已經替他們預約了吃虧;稱讚弱者耐勞的時候,往往已經替他們預約了辛苦;稱讚弱者寬容的時候,往往已經替他們預約了被欺凌。 就像當那個老老爺勸胡蝶「認命」的時候,傻子都能知道,那一定不是什麼好命。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押沙龍yashl)
日前,「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關案件在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董志民因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被判處9年有期徒刑。拐賣小花梅的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因拐賣婦女罪分別獲刑8年到11年有期徒刑。 根據法院對焦點問題的回答,本案沒有追究董志民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是因為「董志民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犯罪行為超過了五年的追訴時效期限,不符合報請核准追訴條件,依法不再追訴。」由此可見,本案中的收買犯罪本身是成立的,只是因為過了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 但是,在本案能夠認定成立收買罪、拐賣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的情況下,未認定強姦罪,存在法律適用上的重大疑問。這一點也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而相關回答也未對此疑問作出合理解釋。在我看來,對未定強姦罪可能存在的三點理由,都不足以成為排除強姦罪的認定障礙。 1證明障礙之排除:根據收買罪的成立,推定強姦罪的「強迫性」 首先可以想像的一個理由是證明障礙。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那些已經同居或生育的被收買女性,發生性關係是顯而易見的事實,這一點構不成證據上的困難。此時,只要能證明當時發生性關係的強迫性,即違背女性意志,自然就成立強姦罪。 困難在於,包括豐縣小花梅案在內的很多買賣婦女案案發時,已經距離女性被買賣的行為時點較為遙遠。可能僅有女方指控而男方否認的情況,加之收買人當地環境的各種證言掩護,面對已經處在「婚姻家庭狀態」中的男女雙方,司法者要獨立地證明一個強姦罪的成立,特別是要證明此類犯罪核心特徵的「強迫性」要素,一般認為在證據上是較為困難的。 但是,這一困難,實際上可以通過對刑法第241條各款關係的深入分析而得到化解。 強姦罪的核心要素是女性被強迫,或者說違背其意志發生性關係。這一「違背女性意志」的要素,如果在性行為之前就已經明確表達並且能夠被證明,那麼,除非有證據證明女性後來又同意,不然就可以合理推定,該女性在後續的性行為過程中仍然是不同意的。 例如,酒店走廊的攝像頭顯示,李四(女)想要逃跑而張三強迫將李四推入房間,那麼,即使房間內沒有攝像頭證實強迫的過程,也可以合理推定李四是不同意的,進而在雙方發生了性行為的情況下,認定張三構成強姦罪;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李四進入房間里又表示同意。 相反的情形是,如果走廊的攝像頭顯示,張三和李四在進入房間之前就有親昵舉動,或者說簡訊顯示,張三與李四就發生性關係形成了合意,那麼也可以合理推定後續的性行為是基於李四的同意;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李四進入房間後撤回了同意。在上述情形中,張三的先前行為都是後續性行為的預備,也正是基於這些預備行為,可以合理推定在後續的性行為中李四是否被強迫。 同理,只要能夠認定行為人構成收買婦女罪,就可以根據這一預備行為,合理推定後續的性行為構成強姦罪,除非有切實的反證。簡言之,收買婦女罪是後續強姦行為的預備犯。 一方面,根據事理經驗,收買行為中必然包含實施後續性犯罪的意圖。一般所說的「買媳婦」,是指行為人希望與被拐女性發生性關係以及生育後代。因此行為人在實施收買行為之後,通常都會進一步實施性行為。就此而言,一個收買被拐女性的行為,幾乎是天然地內含了行為人打算後續實施性行為的目的,以及為了壓制對方反抗而實施拘禁或傷害等行為的心理準備。沒有這些心理內容的「買媳婦」幾乎無法想像。 另一方面,就規範本身而言,違背女性意志屬於收買婦女罪的題中之義。按照第241條第1款規定,收買婦女罪的對象是被拐賣的婦女,這裡的「被拐賣」應當排除女性自願的情形。如果女性由於各種因素考慮而自願被「買賣」,則不宜再評價為刑法上的拐賣或收買(當然可以在社會學意義上仍循此說法)。就此而言,違背女性意志是收買婦女罪的當然之義。這裡的違背意志,概括性地包含了違背是否發生性關係以及不受拘禁等各種意志自由的內容。換言之,一個典型的收買行為,必然是從一開始就是違背女性關於性和行動自由的各種意志。 實踐中,行為人為了實施強姦以及拘禁等行為,都必須要以與人販子交易,將被拐女性收買到手為前提條件。在此意義上,違背女性意志的收買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為了實施後續的強姦罪、非法拘禁罪等重罪而「製造條件」的特殊類型的預備犯。這樣一來,經由「買媳婦」基本是為了與女性發生性關係並限制其離開這一事理層面的經驗現象,可以透視到收買婦女罪與強姦罪、非法拘禁罪等後續犯罪之間的一種法理層面的內在邏輯關聯。 按照我一直主張的預備犯的觀點,可以大幅降低強姦罪的證明難度。既然收買婦女罪與後續重罪後續犯罪之間存在「預備行為—計劃實現」的關係,因而違背女性意志的強迫性邏輯,必然是貫穿收買行為和後續性行為及拘禁行為的始終。一旦認定了收買婦女罪,就意味著同步認定了女性在整個過程中的被迫性。於是,成立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所必要的違背意志的要件,就經由收買婦女罪的認定而得到了推定(除非有反證,例如婦女證明自己是自願的)。再加上顯而易見的性關係等事實,就可以順利地認定強姦罪及非法拘禁罪的成立,由此實現數罪併罰的嚴懲效果。 因此,司法者應當建立起這樣的認識,收買婦女罪不僅是物化女性、侵犯人格尊嚴的犯罪,而且收買行為正是為了有計劃地實施後續的強姦罪。所以,在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過程中,不應將收買婦女罪與後續重罪後續犯罪割裂審查。認定收買婦女罪,不意味著辦案的結束,而恰恰是啟動追查該預備行為所計劃實施的後續重罪後續犯罪的基礎。 在豐縣小花梅案中,董志民的行為構成收買罪,只是因為過了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同時,時立忠等人也被法院認定構成拐賣罪。而如果小花梅從一開始就是自願的,也就不可能成立成立拐賣罪和收買罪。因此,違背婦女意志這一特徵,在買賣過程中始終存在。那麼,除非有證據證明,小花梅在被迫進入董家之後,又自願地與董志民發生性關係,否則,由收買罪和拐賣罪的成立,就可以推定其後的性行為,也必然是違背小花梅意志的,鐵鏈期的性行為更顯然違背意志,因此不存在強姦罪成立的證明障礙。 2婚姻障礙之排除:要穿透婚姻形式去實質認定婚姻自由 涉及到強姦罪的認定,可能還有觀點會認為,不僅是年代久遠的證據困難,而且婚姻關係也對認定強姦構成了障礙。但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在收買型強姦的場合,不存在所謂「婚內強姦」的問題。 因為只要能證明女性的意願是被強迫的,則基於強迫而產生的婚姻關係,即使獲得了一種形式上的婚姻證書,在刑法上面也是自始無意義的。司法實踐中,刑法面對的往往就是以各種民商事法律形式作為掩蓋而實施的犯罪,刑法的判斷,本來就是穿透各種表面形式去實質地認定犯罪行為。刑事司法不會因為存在合同就否定詐騙,恰恰相反,行為人常常是通過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 同理,脅迫下訂立的婚約和舉辦的婚禮,或者欺騙、脅迫領取的結婚證書,都不能成為對強迫性的性行為出罪的理由。否則,我們無法面對下面的場景:一個男性通過威脅手段,如提前給女性下毒藥(以給解藥相威脅),或者以綁架的女性親屬相威脅,迫使女性同意與其同去民政局辦理了結婚證書,然後拿著結婚證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強姦女性而不構成犯罪,這顯然是荒謬的。 所以,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有無婚姻形式,而在於整個結婚過程中的女性意願是否自由。而這個證明困難,按本文的觀點,可以在收買婦女罪的認定階段就通過一攬子地推定予以克服。因為一個顯而易見的疑問是:如果真是在有充分選擇自由的情況下,為什麼一個被強迫買賣的女性,會心甘情願地與收買人結婚?如果這個結婚真的是完全自由的,那從一開始就不可能認定為「買賣」而屬於通過婚介自由的戀愛了。 因此,除非能夠舉出反證,如女性自己作證,承認是自願結婚的,否則,從一個自始違背女性意志的買賣行為中,完全可以合理推定後續的婚姻以及婚姻中的性行為均是違背女性意志的。由此可見,在本案中,雖然認定董志民構成虐待罪時,以「家庭成員」的認定為前提。但是這一所謂婚姻家庭的存在,尚不足以成為排除強姦罪的充分理由。 3精神障礙之排除:與不具備性同意能力者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本案中,根據判決所述,小花梅存在精神障礙。「剛到董家時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夠自理,能與人交流,但有時存在痴笑、目光獃滯等表現。」「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後,精神障礙癥狀逐漸加重,2017年生育六子後病症更加明顯。」由此引出的問題是,在小花梅可能無法充分表達自己意思,存在精神障礙的情況下,是否會排除強姦罪的認定?對此的回答也是否定的。 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有性同意能力,與之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1984年兩高一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提到,「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姦。」。2000年公安部《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中也提到,「明知收買的婦女是精神病患者(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立案偵查。」 我國對精神發育不全患者,按照智能障礙的嚴重程度分為三類:一是白痴,為重度智能缺損;二是痴愚,為中度智能缺損;三是愚魯(魯鈍),為輕度智能缺損。在上述三種情況中,前兩種的共同特徵是:不能正確表達意志,不能明辨是非,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後一類人則有一定的意志能力和獨立自理生活能力。 具體到個案中,如果案發時女性已經沒有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能力,那麼,無論其是否能說出自己當年是否同意發生關係的陳述,均無法作為有效證據。此時問題關鍵就在於收買婦女罪的認定。 (1)收買行為當時,如果女性是精神正常或者第三類輕度智能缺損,且能認定屬於被強迫拐賣的,則由此基礎事實可以推定後續性行為不自願,收買婦女罪、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等均可認定。小花梅案即屬於這種情況。(2)收買行為當時,如果女性已經是精神病患者(前兩類情形即白痴或痴愚),則意味著其自始無同意能力,收買婦女罪、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等均可認定。(3)收買行為當時,如果女性精神正常且自願,則既不能認定收買罪也不能認定後續重罪後續犯罪。 4「婚姻家庭」「生兒育女」不應當再成為遮蔽收買人罪惡的理由 由於近年來買賣婦女的新發案件漸少,收買婦女罪的刑法規定以及實務傾向,一直未引起學界足夠的重視。但是,由豐縣小花梅案引發的巨大輿情改變了這一現狀。社會公眾對於被害女性的同情、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譴責以及在現代社會中為何仍然存在買賣女性的惡性案件的憤懣和不解,最終聚焦到了批評立法或司法「對收買罪打擊不力」上面。 應當認為,公眾關於收買犯罪不應從寬處理的呼聲具有正當性。現有司法解釋對於刑法規定的解讀方向和政策導向的基礎,與過去一定歷史時期的社會道德觀念、民眾認知水平及農村生活條件有關。但是,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當前的時代精神、社會觀念和公民的權利意識已經發生了悄然但巨大的變化。被拐賣和收買的女性,不應再成為「當地人口發展」「維護家庭穩定」等觀念之下的犧牲品,在實際遭受的巨大傷害面前,其人格利益必須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相應地,收買者也當為其罪行得到應有的懲罰。 婚姻家庭、生兒育女,這些因素不僅不應當再成為遮蔽收買人罪惡的理由,反而是應當按照加重型強姦懲處的原因。收買之後發生的強姦罪,有著不同於普通強姦罪的特殊性:有單獨成罪的收買行為做預備、長期多次且強迫生育、有家庭婚姻關係作為掩蓋形式。只有充分考慮到「收買型強姦」的特殊性,才能正確地適用強姦罪的法條。 按刑法第236條的規定,強姦情節惡劣或者後果嚴重的,應當在10年以上量刑,最高可以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所謂「情節惡劣」在學理解釋上可以包括持續拘禁狀態下的多次、長期強姦;所謂「嚴重後果」在學理解釋上可以包括被害人精神失常以及被迫生育。而這些都是在收買型強姦的場合極為常見多發的情形。 收買罪中常見的情形是,行為人實施強姦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女性受孕並最終造成生育後果。這種將人徹底工具化的行為比一般的強姦行為更惡劣,是在洩慾工具之外又加上了生育工具,其對女性身心傷害的後果比一般的強姦行為更嚴重。因此,不能因為在案件中存在「生了孩子」的因素就從輕處理,相反,強迫他人成為生育工具的強姦,應當作為強姦罪中的「其他嚴重後果」從重懲罰。在現實生活中,女性面對被迫生育後果在絕望無助下的「認命」,不等於法律面對暴行的「認命」,恰恰是需要法律更強大的保護,否則就淪為「正向不正的讓步」。 在傳統觀點影響下的司法實踐,把收買婦女罪作為一個孤立的輕罪來理解,單純地評價交易表象,再考慮各種現實因素,於是刑事政策方向上傾向於從輕甚至適用緩刑,而這種從輕論處,反過來進一步加劇了放棄對後續重罪後續犯罪的追究。 按照2010年《意見》第30條規定,只要收買人與女性形成了「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就從輕處罰直至緩刑甚至免予刑事處罰。在這種刑事政策的指導下,司法者顯然更不可能再去追究後續的重罪犯罪。而這種觀念,恰恰是在對收買婦女罪的理解上,單純把「人身交易」作為唯一的打擊對象,以至於將買賣擴大化甚至混同化地與各種彩禮、介紹費等現象糅雜在一起,因而在出現所謂「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時,「人身交易」的罪惡性很容易被沖淡,在「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掩蓋之下的曾經發生過的強姦、拘禁等行為也被放棄了追訴。 但是,無論是人身買賣還是彩禮介紹,只要女性是被強迫的,就不可能改變強姦的性質,非法拘禁也是如此,即使因為「日子久了認命了」形成了所謂「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也不應當改變或沖淡曾經發生的這些重罪。司法實踐的傳統做法,不僅在法理上存在「和稀泥」的疑問,而且也不再能夠適應今天關於加強女性權益保護的時代要求。 總之,一直以來對收買婦女犯罪的從寬處理,在時代背景的變遷中已失去其歷史合理性。面對收買婦女的犯罪行為,新時代的刑事政策不能再停留在舊時代觀念的慣性中,而是應當做出從嚴打擊的方向性調整,才能適應和符合時代發展的潮流。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刑事法判解)
在官方和民間面前袒露了一些問題:豐縣事件的輿情過去了嗎?你可以不用再關注這件事了嗎?尤其是在董志民被判9年,幾名人販子最高領刑13年的情況下,是否代表這件事就翻篇了?在上級的指導和直接介入下,豐縣事件的法制處置能打多少分? 從官方角度來說,這件事的主體部分算是應對過去了。那位對外界風暴完全無感的小花梅正在接受治療,政府給她、董志民及其生物學兒子安排了低保和醫保。該治療的人治了,該坐牢的坐牢了,該救濟的救濟了,黨和政府既金剛怒目又菩薩低眉。 在輿情處置上,豐縣事件最終還是被限定在徐州層面,不管是用法律掃尾,還是用救濟打圓場,成功地沒有讓它外溢出江蘇。民眾曾提供一種思路,將小花梅送回雲南老家,指定監護人或者由雲南當地民政接手,現在看,最終是江蘇一手包辦了「燙手山芋」。 徐州宣布幾個人的刑事判決後,輿論先是經歷了一陣錯愕,然後繼續回到追問和質疑的固有模式下。追問小花梅現在的情形,質疑對董志民適用罪名不當和量刑不重,不該是「虐待家庭成員」,竟然比小黃書作者、掏鳥窩大學生的十年徒刑還輕。 這些質疑聲沖淡了官方在豐縣事件上的現實考慮,本來以為是可以進一步釋疑解惑的新華社通稿,未能達成既定的說服作用,反而被尋章摘句,用以批評法制+民政相結合的終極解決方案。而這一次,豐縣徐州再一次成功拿到了省里、最高檢的背書。 在省里的視角看,從豐縣「無拐賣」的最早一份聲明,到現如今指導徐州辦案、判案,上司越卷越深,不得不站出來替地方擦屁股。然而從終局方案來看,不論是南京還是徐州都沒落個好。豐縣自然不用多說,早已被列為罪惡之地,徐州和江蘇也未能全身而退。 情況就是這麼個情況。對董志民等拐賣收買小花梅的一干人等處以刑罰,官方動用了最高檢釋法,可民間依舊不接受該份判決,因為輿論認為該判決與董志民等人的罪惡不匹配、更與小花梅的悲慘遭遇不匹配,判決不是解救,不是治癒,它甚至都不能安慰。 所以,輿論對相關判決的態度,實際上包含了這麼一種解讀:這份判決確認了民眾對買賣婦女罪名下量刑畸輕的集體憤懣,刑罰看似已經定格,可距離民意尚遠。如果再引申一下,就是該份判決很容易提醒人們注意,打擊買賣婦女背後的法律問題。 有一個早期的旁證是,江蘇官方曾透過編劇李亞玲釋放信息,試探民意。主要信息是兩點:董志民沒有用鐵鏈鎖小花梅,董志民也沒有收買,所以省里在定性上犯難。而現在的判決,否定了借李亞玲之口放的口徑,有買賣,有鐵鏈虐待。 一年內,什麼原因促使江蘇在省級層面上確定此案的性質,外界不得而知。但是,對董志民收買小花梅的情節認定,對鐵鏈虐待的確認,這些前置條件的建立確實掃清了許多處理障礙。但量刑備受詬病,是它默認了董志民與小花梅的婚姻關係,保存了這個「家庭」。 給外界的感覺是,江蘇對董志民家庭的保護,要甚過對被拐賣婦女的保護,這樣的糟糕觀感在宣判通告公開那一刻被固定下來。由此,不管是鄉村幹部做什麼,各級婦聯怎麼幫扶,民政如何賣力,都給人最糟糕的認識:這是維護被拐婦女的悲慘境遇,而不是幫她。 應該說,江蘇在豐縣事件上止步於董志民家的虐待現場,風能進,雨能進,法律未能進。讓被拐婦女-尤其是失智女性留在收買者家中,幾乎是所有拐賣婦女事件的共性。這不由得讓人懷疑,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罪責之所以那麼低,是因為倒果為因,需要檢驗立法初衷。 對於社會主義婦女解放事業來說,豐縣事件最後仍將小花梅安置在與董志民的家庭關係中,將其作為最優解,這是輿論至今不原諒豐縣、不接受最終結果的根本原因。如果真的重視婦女解放,這就是不可思議的,因為它在理論和實踐上都與這一事業相矛盾。 有論者認為,豐縣事件上女權爭奪敘事的努力失敗,「生育八孩」的官方敘事佔據最終勝利。可如果仔細分析,官方敘事不僅沒有勝利,反而輸得很慘。因為單就社會主義的婦女事業而言,豐縣事件的最終處理方案贊成什麼、否定了什麼,是一清二楚的。 不誇大地說,自此而後,無論江蘇在婦女事業上取得怎樣的成就,豐縣事件都會是這些耀眼成就的「命門」所在。而在一起影響如此廣泛的拐賣婦女事件中,省市縣三級政府對建立在罪惡基礎上的「婚姻家庭」的認可,將持續地、無聲地抵消包括婦女事業在內的蘇省形象。 因此,爭論量刑輕重、罪名是否適當,當然是必要的。可要害在於,江蘇對豐縣事件的處理,不管是法律上,還是民政上,核心就是確認了被拐賣婦女被強加的「家庭關係」的正當與合理。只要這一點沒被打破,不管怎樣正面宣傳,豐縣輿情永遠不會結束。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舊聞評論)
中國江蘇徐州豐縣鐵鏈女事件震驚世界,近日中國官方公布了全國優秀人民警察榜單,徐州豐縣公安局孫樓派出所所長上榜,引發外界質疑。 6月4日,微信公眾號「小曹哥講故事」發布文章,質疑徐州豐縣公安局孫樓派出所所長任鵬被評為全國優秀人民警察,並說,「這刺眼的紅色,這刺眼的榮譽,我真的是看了目瞪口呆,都不知道說什麼好?鐵鏈女的事情,可謂是全網路關注,震驚全國了。豐縣當地一開始斬釘截鐵地說不涉及拐賣,然後又說鐵鏈女是撿來的,最後第四份通報才承認有拐賣。就在眼皮子底下,就有拐賣婦女兒童,讓她脖子上拴著鐵鏈子生八個孩子,而且還過了那麼多年,還是靠網路才曝光發現。」 徐州豐縣派出所所長獲評全國優秀。(圖片來源:微信) 「小曹哥講故事」表示震驚,「就是這樣駭人聽聞的拐賣案例,發生在徐州豐縣,為什麼徐州豐縣的公安還能評上先進?這評選是誰做的,是怎麼拼上去的?為什麼還有臉去評這種榮譽?現在鐵鏈女怎麼樣了?……豐縣當地,還有多少同樣被拐賣的婦女,到底查清楚了嗎?」 「小曹哥講故事」認為這個評選結果十分諷刺,並直言:「這扎眼的紅色,讓人聯想到的不是當地公安的功勛和榮譽,而是那些被拐賣的鐵鏈女,裹被女的鮮血!」 對於官方的評選結果,大批網友表示不滿,「什麼樣魔幻的事情?還能再扯淡一點嗎?」、「不要把網民都當傻子,我們還沒有忘記鐵鏈女!」 「小曹哥講故事」這篇題為《豐縣派出所所長被評為全國優秀?還記得鐵鏈女嗎?》的文章隨即遭遇網路審查,目前在微信上已檢索不到。 據美國之音報道,2022年年1月,江蘇徐州豐縣一個被鐵鏈拴在牆上20多年並生了八個孩子的女子的視頻曝光後,中國公眾群情激憤。中共當局旋即採取了一系列緊急行動,其中包括緊急建設圍欄,以防疫為名封鎖該女子所在的村莊;攔截並抓捕前往探尋和調查的人;發表五份官方調查報告;禁止官方媒體發表官方通稿之外的報道和評論,全力封殺涉及鐵鏈女的網路言論。 然而,中共當局採取的這些行動措施顯然沒有奏效。五份官方調查報告被眾多公眾認為一份比一份虛假,一份比一份侮辱公眾的智商;官方報告甚至在鐵鏈女的真實身份問題上明顯弄虛作假,竭力掩蓋而不是努力弄清問題。 「鐵鏈女」事件被許多分析家認為是2022年中共當局遭遇的第一起黑天鵝事件。中國公眾和國際輿論對該事件的關注甚至超過中共當局耗費多年時間和幾百億美元用來宣揚中共政權成就的2022年北京冬季奧運會。
在中國,江蘇省徐州市「鐵鏈女」事件震動全國,雖然當局以防疫為由封鎖前往當地所有道路,但再有網民突破政府防線,成功前往「鐵鏈女」被關的豐縣精神衛生中心。另一方面,有中國大陸學者在課堂上談到,鐵鏈女新聞在中國的瀏覽量超過200億,他向新聞系學生強調:「新聞絕不是宣傳,也不是迎合」。 網民「一塊不甜」在微博發帖表示,她於周二(15日)去了豐縣精神衛生中心,得知「鐵鏈女」目前還在醫院;只有有探視證的「家屬」能探望;但是目前是誰在照顧她不明。 「一塊不甜」指出,她抱著束花,門口的醫護人員很警惕地問她是幹甚麼的,她只好承認想去探望「鐵鏈女」,然後詢問她在不在,對方說:「不知道」。她說如果轉院或出院了就直說,對方亦不予答覆;後來工作人員又表示,反正她不能進去;她後來打電話問了豐縣防疫中心,確認是全縣醫院的要求,如果探望需要「家屬」送入院辦的證。 「一塊不甜」提出能不能送東西進去,對方告知只能聯絡裡面的人來取。最終「磨了一段時間後」,一個女醫護同意幫她把花和食品消毒後送進去。 她又表示,她沒有辦法知道「鐵鏈女」的治療和生活條件,「總之比最壞的猜測——她已經死了——要好」。 另一方面,網民「按R狂野生長」在微博指出,在周三專業課有一位曾在《楚天都市報》工作的「青年學者」談到徐州豐縣「鐵鏈女」的事情。據「青年學者」指出,「上面沒說這件事不能講」,所以他就「拿出來講講」。 「按R狂野生長」引述「青年學者」指出,「鐵鏈女事件」傳播範圍之廣,力度之強,「是前無古人的新聞事件」,「即便被堵嘴,這個話題的瀏覽量也已達到、超過200億」。他認為,「這是一件很大的事情」。據他指出,他之前做省級的新聞工作,都有指標,找出一段時間內熱度最高的幾件事上報。「也就是說國家級的機構肯定知道」。至於「為甚麼官媒不發聲?」、「為甚麼調查組是省級的不是國家級的?」學者叫學生自己思考。 據指出,該學者以「鐵鏈女事件」為例,強調「新聞絕不是宣傳,也不是迎合。」 「徐州八孩之母」事件,又被稱作「徐州鎖鏈女」事件、「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2022年1月,網路曝光中國江蘇省徐州市豐縣歡口鎮一名婦女被虐待。一名據稱生育八個孩子的女子,被發現用鐵鏈鎖頸,影片被傳播至網路,並隨著多路調查者對真相的揭露,該事件最終引發了巨大的輿論爭議。 事發後至2月中旬,豐縣、徐州市乃至江蘇省省委、省政府合共發布了六次通告,但都因為自相矛盾而未能平息民憤。輿論藉此事呼籲中國政府保護農村女性和精神疾病患者、打擊中國農村人口販運婦女兒童和性侵問題,亦有輿論質疑當地政府和官方媒體在事件中的瀆職行為。
01 當女性想要衝破世俗的一些桎梏, 當她想打破一些性別偏見, 當她想擁有完整的子宮自由, 當她想擁有一些相對完整平等的權力, 那條「鐵鏈」就會隱隱出現,嘩啦啦作響。 ——豆瓣@顏彥清 02 我們不僅要關心金牌掛在了哪個女孩的脖子,更要關心鐵鏈鎖住了哪個女人的脖子。站出來為豐縣八孩女發聲,不是蹭熱度,而是源於內心未冷卻的良知。 03 要知道,那個被鐵鏈鎖住的女子,可能是任何一個幸福家庭里,曾被父母捧在掌心裡的女孩。在某個飄雪的冬日,她莫名消逝於茫茫人海中,就再也找不到回家的路。為了她能找到回家的路,你和我都不該對她形同陌路。 04 小花梅事件像一道閃電,照出人性的幽暗,也照亮我們的內心,讓大家明白個體原本是如此弱小。這種弱小感讓人們感到恐懼,因為這種事可能繼續發生,每個普通人距離小花梅的命運可能都只差背後一記悶棍。 05 如果社會對豐縣鐵鏈女熟視無睹,讓她的哭訴與呼喊消失於曠野之中;如果我們容忍這樣的突破底線之惡與我們共存於這一世界,而樸素的正義被按在地上摩擦,我們社會好不容易構建的法治意識和秩序感就岌岌可危。 06 我們不是旁觀者,而是倖存者。 不是我們解救了鐵鏈女,而是鐵鏈女解救了我們。 07 面對鐵鏈女,沉默不是有用的自衛武器,恰恰可能是自掘墳墓的工具。 這次事件後,我拉黑了一些朋友圈的人,退出了一些毫無溫情的群,他們事不關己、置若罔聞的冷漠讓我寒心。 08 今天你不為正義站崗,明天就得為邪惡陪葬(對於十幾歲的年輕人來說,站崗不意味著一定要挺身而出,殊死搏鬥,而可以是從心裡覺醒,在精神上關注、支持)。 09 如果你感受到痛苦,那麼你還活著。 如果你感受到他人的痛苦,那麼,你才是人。 ——引自列夫·托爾斯泰 10 悲憫就像一條善良的河流,澄清著沿路的風塵。它不一定給人帶來幸福,也不一定濟世,但一定有光,一定伴著感動。 11 上不能寬國之利,下不能飽爾之飢。我飲酒,爾食糟,爾雖不我責,我責何由逃。 ——引自歐陽修 12 你盡可以犬儒,可以躺平,可以作壁上觀當看客,但你至少應該心裡明白,你之所以可以這樣,不是因為你多精緻,多高明,而僅僅是你運氣好,水還沒有漫到你的脖子,你仍然可以待在你的桶子里歲月靜好。 13 有人說,「家醜不可外揚」。這個的確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觀點,但是也要分清楚「家醜」的情況,這個「家醜」是必須要外揚的,不能再捂著蓋著。 這個鐵鏈女不解救,可能更多的人會成為鐵鏈女。 ——某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14 如果面對不公和罪惡,你選擇明哲保身,那就是把這一切留給孩子與未來。 (全文轉自微信平台)
人類幾十萬年不停地進化,每一項進化都會刻到人類的基因里,然後一代代傳承。 比如人類喜歡抖腿,是因為原始社會要隨時準備危險來臨時逃跑; 比如人類喜歡吃甜食,是因為糖具有儲存能效高的優點,可以讓人類應對漫長的飢餓; 比如人在下雨天更容易犯困,並不是因為白噪音,而是下雨天野獸一般不會出現,可以放鬆警惕獲得短暫的安全感。 人們總是喜歡不停的刷抖音、刷微博,不停地獲取外界信息,這和下雨天一樣也和安全有關,因為不停的獲取外界的信息,知道並沒有野獸,才能確認自己的安全。 男性更善於冒險,因此死亡率高於女性,而且男性從生理上壽命低於女性,因此會導致男性數量少於女性。為了取得平衡,這條進化刻到人類的基因中體現為X、Y精子的移動速度、重量等不同,從而Y精子更容易勝出,讓卵子受孕生出男嬰。 所以,人類出生嬰兒的性別比並不是1:1。人口學家經過統計、研究,發現人口性別比正常範圍在102-107之間(即每100位女性所對應的男性數量)。 高於或者低於這個數字,則背後必然有其它非正常的因素介入。 中國2020年年齡性別比(來自國家統計局官網) 2020年我國總人口的男女性別比為104.80,男性略多於女性,這個數字完全符合人口的自然繁衍規律。 在統計中也可以看出: 在65歲前的人口中,男性是始終多於女性的; 65歲後,女性開始多於男性; 在國家統計局另一份統計中,95歲以上人口,男女性別比僅為35.29,即超過95歲的長壽女性有100人時,男性僅有35人。 1、大量女嬰被性別鑒定後流產 豐縣2010年年齡性別結構(數據來源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 從全國來看: 0-4歲性別比為110,5-9歲性別比為113,10-14歲性別比為115。 而豐縣的數據完全偏離正常值: 0-4歲,性別比為130 5-9歲,性別比為147 10-14歲,性別比為146 老百姓常說,事出反常必有妖。 人口學家說,偏離正常值必有非正常因素介入。 為什麼豐縣人更容易生兒子,甚至每出生100個女孩,就會有高達147個男孩出生。 並不是因為豐縣的土壤、水質更容易生兒子,而是人為干預,鑒定胎兒性別,當知道是女嬰後,選擇流產流掉了。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經常在網上、電視中看到那麼多無痛人流廣告的原因。 豐縣無數的女嬰,在母親肚子里僅僅成型可以判斷性別的那一刻,就註定了永遠也不會生下來。 她們甚至都沒有機會看這個世界一眼,就死去了。 2、大量高齡男性收買年輕女性 豐縣的男嬰出生率高達女嬰的1.5倍,儘管男性死亡率略高於女性,但是豐縣是江蘇省最貧窮落後的縣之一,所以大量女性會離開豐縣到大城市。 女性靠婚姻更容易在大城市紮根,所以豐縣流失的女性不會低於男性,這也是我國大都市女性多於男性,而農村出現大量光棍村的原因。 基於以上原因,可以預見,豐縣應該有大量光棍。 但是自然規律再一次在豐縣失效了。 根據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數據,從全國來看,在65歲前,女性的數量從來沒有超過男性。 但是豐縣以高達1.5的男女嬰兒比例,卻突然在適婚年齡,女性離奇的超過了男性。 30-34歲,性別比86(即女性100人,男性86人) 35-39歲,性別比92 40-44歲,性別比84 45-49歲,性別比88 50-54歲,性別比101 老百姓常說,事出反常必有妖。 人口學家說,偏離正常值必有非正常因素介入。 在30歲前,豐縣男性壓倒性的多於女性,甚至高達1.5倍;30歲後,女性卻突然從數量上逆轉壓倒性高於男性;直到50歲,男性數量才再次超過女性。 這個逆轉之大,不亞於中國女足戰勝韓國隊奪得冠軍的翻盤。 只有一種解釋:即豐縣男性在適婚年齡時大規模離開了豐縣,然後在50歲時返回了家鄉,而大量女性在適婚年齡時來到了豐縣。 前者猶且可以理解,但是後者就講不通了。豐縣貧窮、落後,不僅沒有資源吸引外地女性到來,相反本地女性也應該以超過男性的數量離開才符合邏輯。 但是數據不會說謊。 那就只能解釋成,大量的適婚女性被拐賣到了豐縣。 官方數據和學者的社會調查證實了這一點。 在1989年出版的《古老的罪惡——全國婦女大拐賣紀實》一書中記載,僅1986年到1989年的三年間,就有48100名婦女被拐賣到徐州。 但是還有一點無法解釋:在30歲後,就算有大量婦女被拐賣到豐縣,拐賣達到男女1:1即可,但是為什麼卻達到了驚人的性別比86,即每100個女性,只有86個男性。 這個數據,在婚戀市場上,男性不僅不是弱勢群體,還是絕對的香餑餑。 真相只有一個。 我個人從數據猜測,應該是50歲以上的男性參與了大量收買年輕女性。高齡男性配低齡女性的錯配,導致了豐縣30-50歲的女性數量嚴重高於男性。 讓人不寒而慄。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法律有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