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秦城監獄
本專欄的上篇文章里介紹了根據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在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的規定,於2015年6月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的周永康即使獲批保外就醫或假釋無望,刑滿出獄的時間從理論上講也可以早至2028年6月,有盼頭。 1989民運史上的”失蹤者” 我們知道,從當年江澤民把陳希同送進秦城開始,陸續又有陳良宇、薄熙來,郭伯雄、令計劃、孫正才、蘇榮等副國級官員先後被胡錦濤和習近平送進秦城。他們中只有陳希同和陳良宇兩人是獲判有期徒刑,其他都是無期。 陳希同被宣判有期徒刑16年的時間是1996年7月,2006年5月被保外就醫,住在秦城監獄裡的時間不滿8年。他是在保外就醫的7年後去世的,足見被保外就醫時並未病入膏肓。 需要多說一句,陳希同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是所謂「數罪併罰」。其主刑「貪污罪」的唯一依據是沒有把對外交往中收受的總價值55萬6千餘元的「貴重禮物」上交國家。 陳良宇是於2008年4月11日被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三項罪名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當時官媒的報道中特彆強調了一審判決書中那句「刑期至2025年7月25日止」,但進入秦城之後通過減刑,實際服刑時間只有14年便被釋放回家。 而被判無期的副國級官員里,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的領刑時間是2013年9月,至今已在秦城監獄服刑11年;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軍委副主席郭伯雄和前全國政協副主席令計劃的領刑時間都是2016年7月,至今已在秦城監獄服刑8年;前全國政協副主席蘇榮的領刑時間是2017年7月,至今已在秦城監獄裡服刑7年;前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孫政才的領刑時間是2018年6月,至今已在秦城監獄住滿6年。 一位前中共司法部官員透露,他在退休前曾獲准參觀過一次秦城監獄,並進入副國級官員的監區一探究竟。參觀後的最大感慨就是比想像中還要好的食宿和醫療保健條件,讓首長們在這裡頤養天年,絕對有利於長壽。所以他們中的大部分,無論是被判有期還是無期, 即使沒有假釋和「病保」的機會,也都能健健康康地活著出去。至於被判死緩者,只要未被附加終身監禁,理論上也只需要比被判無期徒刑者的坐監時間多上個七八年。 我們知道未來肯定是要到秦城報道的副國級領導人,截止目前還只有出生於1954年的魏鳳和與出生於1958年的李尚福這兩個前國務委員兼國防部長,都比周永康、郭伯雄、蘇榮和薄熙來年輕。如果也是在今年底至明年初被判無期徒刑的話,按13年計算,魏鳳和最早可以在84歲出獄,李尚福則可以在80歲出獄。 今年7月,筆者在本專欄發表了《有前輩之鑒 中共兩位前防長獲判無期的可能性最大》。文章的最後雖然說了「無論是李尚福還是魏鳳和,即使是被最終落實的受賄犯罪金額高達數億,軍事法院也至多以死緩伺候,在此前提下附加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可能性也是有的,而被直接砍頭的可能性等於零」,但如今在圍繞被判終身監禁官員做文章的過程中,又把過去中央政治局通過的軍紀委開除郭伯雄黨籍、軍籍的通報內容與如今對魏鳳和及李尚福的通報內容對比,才覺得魏、李二人獲判死緩甚至還被附加終身監禁的可能性應該是大於和郭伯雄一樣只被判無期的可能性。 當年對郭伯雄的通報中說他「……為他人謀取職務晉陞等方面利益,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賄賂,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涉嫌受賄犯罪,情節嚴重,影響惡劣」。 如今對魏鳳和的通報內容則是說他「身為黨和軍隊高級領導幹部,信仰坍塌、忠誠失節,其行為辜負黨中央、中央軍委信任重託,嚴重污染部隊政治生態,給黨的事業、國防和軍隊建設,以及高級領導幹部形象造成極大損害,性質極其嚴重,影響極為惡劣,危害特別巨大「。 對李尚福的通報內容是說他「辜負黨中央、中央軍委信任重託,嚴重污染軍隊裝備領域政治生態和行業領域風氣,給黨的事業、國防和軍隊建設,以及高級領導幹部形象造成極大損害,性質極其嚴重,影響極為惡劣,危害特別巨大「。 對比之後,不覺得魏鳳和與李尚福的罪孽要比郭伯雄深重得多嗎? 自習近平的反腐模式開啟後,中紀委開除貪官黨籍的通報內容中只要出現 「極大「、」極其「,以及」極為」、」特別「等字樣,就意味著這位被開除黨籍者面臨的司法處理結果很可能就是死緩附加終身監禁,只判死緩都是被」法外開恩「。本文後面要舉的傅政華等人的例子足以證明這一點。 由此說來,兩位前防長,特別是魏鳳和,確有可能成為中共政權第一個要在秦城監獄裡把牢底坐穿的黨和國家領導人。 目前秦城監獄裡在押的十八個被判處死緩附加終身監禁的中管幹部里,正省部級只有4個,前雲南省委書記白恩培、前陝西省委書記趙正永、前司法部部長傅政華再加上一個日前才去報到的前貴州省委書記孫志剛。這個數字總有一天會增加,而筆者感興趣的是,目前正在中紀委留置所里接受審查或者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正省部級貪官里,有沒有被習近平認為不判終身監禁不足以立黨威的呢? 截止本文完稿,已經官宣落馬正在等待中紀委發落,以及中紀委已經發落完畢正在等待司法處理的正省部級領導人有:農業農村前部長唐仁健,國家體育總局前局長苟仲文、陝西省政協原主席韓勇,台盟中央原常務副主席李鉞鋒,湖南省政協前主席李微微,西藏自治區前黨委書記吳英傑、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齊同生,以及曾經擔任過司法部長的前江西省政協主席唐一軍。 我們知道,中共政權對它內部大小貪官的處理程序都是「先紀後法」,而中紀委宣布開除他們黨籍並移交司法的通報中,是不會透露他們事實上已經被查證落實的經濟犯罪金額的。也就是說,他們的經濟犯罪金額是和他們的被一審判決結果同時對外公布的。 那麼,從中紀委將黨內貪官開除黨籍、移送司法的通報細節中,是否可以分析出這些人日後被司法處理的大致結果呢? 先以本專欄前篇文章中介紹的18個被判死緩附加終身監禁的中管幹部們為例。 傅政華被定性為「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徇私枉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孫力軍被定性為「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甚至變本加厲,情節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 王力科和劉彥平一樣,都是被定性為「……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趙正永被定性為「……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典型,其行為嚴重污染破壞了陝西的政治生態和發展環境,性質特別嚴重,影響極其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孫德順則是被定性為「……系金融領域腐敗問題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數額特別巨大的典型,應予嚴肅處理」。 除了如上幾位,入住秦城監獄的其他被判處死緩附加終身監禁的中管幹部們,中紀委開除他們黨籍的通報中都只是使用標準定性,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上中紀委網站隨便輸入幾個近些年來陸續被開除黨籍並移送司法的正、副省部級貪官的名字對比一下就會發現,他們中的大部分,包括和如上傅政華、孫力軍、王力科、趙正永等一樣被判死緩附加終身監禁的前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書記刑雲、前中國華電集團總經理雲公民、前央行副行長范一飛、前貴州省委書記孫志剛,以及去年7 月因為受賄金額只有區區3千多,不及孫志剛受賄額二十三分之一所以只被判了13年有期徒刑的前雲南省政協副主席黃毅,雖受賄金額已達1.48億但也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董雲虎,上個月才被最高法院宣布逮捕,其受賄金額需要等到一審宣判才對會對外公布的前司法部長唐一軍,今年8月已經被提起公訴,目前處在一審開庭等待期的寧夏自治區政協前主席韓勇等,中紀委開除他們黨籍的通報中的定性表述完全相同。 也就是說,目前已被中紀委宣布開除黨籍等待司法處理的唐一軍等人,雖然中紀委開除他們黨籍的通報中只說他們的違紀違法行為「性質惡劣」,不說是「特別惡劣」;只說是「情節嚴重」不說是「特別嚴重」;只說是「影響惡劣」不說是「影響極壞」或「影響極其惡劣」,日後的司法處理結果照樣有可能是死緩甚至還附加終身監禁。 另外,中紀委對如上所有人等的通報內容中,全都有「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一句。日後對比一下對這些人的司法處理結果,就知道這個所謂的」巨額「,可能只是區區幾百萬,但也可能是幾個億到十數億。 如上列出的唐仁健、苟仲文、李微微,吳英傑、齊同生等正省部級貪官目前均處在被中紀委調查取證階段,放在日後文章中介紹和分析。至於李鉞鋒,日後專門介紹和分析如何在「黨外人士」中反腐的文章中會有涉及。下面只分析一下唐一軍。 和傅政華一樣也是司法部長出身的唐一軍日後被一審判決的結果,和傅政華及孫志剛一樣獲刑終身監禁,或者和董雲虎一樣只被判了無期的可能都有,和黃毅一樣只被輕判個十幾年有期徒刑的可能很小,就看他唐一軍將被法庭認定的受賄金額是多是少了。 本專欄今年8月23日刊登的《夜話中南海:許家印主席與孫志剛書記和唐一軍省長的故事》中就已經斷言「日後對唐一軍『雙開』的中紀委決定內容中,也會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私的工具』形容之」。 果不其然,今年10月7日宣布開除唐一軍黨籍的通報中給唐一軍開列的犯罪內容是:「……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利用職權幫助親屬承攬金融業務;違規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和司法活動;家風不正,對配偶失管失教;毫無紀法觀念,把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公司上市、職務提拔、案件處理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筆者把中紀委對唐一軍和孫志剛兩人的通報內容對比了一下,除去大致相同的內容,唐一軍首先是多了「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罪名。而孫志剛未曾犯下此罪。 今年4月初,大外宣《星島日報》刊登了《唐一軍落馬內幕︱任遼寧省長與恆大許家印關係密切 助控股盛京銀行留千億爛賬》一文,揭露唐一軍在寧波為官時即縱容家人干預工程,當地人對此意見很大。還有人稱,唐一軍妻子在幕後經商,性格十分強勢霸道。 而中紀委的通報中所說的「利用職權幫助親屬承攬金融業務;違規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證明了大外宣此前文章所言不虛。 也是在今年4月份,牆內網易刊登《30億大壞賬,貴州銀行被恆大坑慘了》一文。即使把這30億的壞賬都歸罪於當年親手把許家印「引進」貴州的孫志剛,也只是唐一軍「違規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導致的盛京銀行千億爛賬的零頭。而他們兩人各自從許家印那裡得到的回報數額應該也是不成比例。僅從這個角度推測,唐一軍本人及夥同親屬共同貪污受賄的金額應該是相當的巨大,即使沒有打破由孫志剛創下的8.13億元的正省部級領導人最高貪腐記錄,依然會有到秦城監獄裡陪同孫志剛把牢底坐穿的可能。 全文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本專欄今年8月27日的文章《省委書記第一貪孫志剛該當何罪?》中介紹了如今也在秦城監獄服刑的中共最高法院前常務副院長,一級大法官沈德詠2015年主持修改了刑法之後,又起草了《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 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另外)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牆內網站的一篇文章據此分析說:經梳理以往的判例發現:官方的底線是10億,超過這個數額,必死。反之,基本都不會死。(所以受賄金額8億餘元的)孫志剛面臨的最大可能是:死緩,終身監禁。 而筆者當時寫出的看法是:孫志剛無論是被判死緩、死緩附加終身監禁還是死刑(斬立決),都是有「法」可依。雖然習近平上台以後還沒有下令處死過一個省委書記或更高政治級別的黨內貪官,但是孫志剛的與「眾」不同,不但是他已經打破了省委書記乃至正國級、副國級官員們以往的犯罪金額—-用「巨貪」二字都不足以形容,更因為相較於前陝西省委書記趙正永、前雲南省委書記白恩培、前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等,他孫志剛在擔任貴州省長和省委書記期間的胡作非為,不但令當地「黨心渙散」,而且招致民怨沸騰。所以,現如今的貴州省委書記徐麟向習近平遞奏摺稱「不殺(孫志剛)不足以平民憤」的可能性不是沒有。 但事違筆者所願,孫志剛,這位截止目前的中共省委書記第一貪,到底還是被習近平刀下留人了。 一個星期前的10月29日,牆內媒體中最特立獨行的財新網又一次趕在新華網發此消息的幾個小時之前搶先以《2年來賄金第四巨貪 貴州原書記孫志剛將”牢底坐穿”》為標題抓讀者眼球。 報道中說從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的21年間總共受賄人民幣8.13億餘元的孫志剛被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認定「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是)「鑒於被告人孫志剛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說明一下,筆者過去文章中強調的孫志剛的犯罪金額只是在所有中共正省部級及以上級別的貪官中遙遙領先,但如果把範圍擴大至習近平上台以來陸續查處的所有中管幹部里,孫志剛的犯罪金額只能排第四。經濟犯罪金額高於孫志剛者依序是華融集團原董事長賴小民(17.88億餘元)、中信銀行原行長孫德順(9.795億餘元)和國家煙草專賣局原副局長何澤華(9.4447億餘元)。 本專欄的上篇文章《「靠軍工吃軍工」 軍工碩鼠知多少?》中已經介紹了熟悉中共「反腐」套路的人都應該注意到了中紀委和幾個省級紀委對具備所謂「領域性特徵」的落馬貪官習慣以「靠X吃X」概括其主要犯罪內容,諸如,「靠金融吃金融」、「靠體育吃體育」、』「靠足球吃足球」,以及「靠教育吃教育」、「靠礦山吃礦山」、「靠扶貧吃扶貧」……等等。就在「靠軍工吃軍工」的何文忠被中紀委宣布雙開的頭一天,「靠金融吃金融」的典型代表,中共央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范一飛剛剛被判處了死緩附加終身監禁。 不過呢,從法庭認定的受賄金額看,范一飛與本文所介紹的也是「靠金融吃金融」的中管幹部孫德順相比,就是小巫見大巫了。與孫志剛「一筆難寫兩個孫」的孫德順,被法庭認定的受賄金額比孫志剛的受賄金額還要高出1億6千多萬元。 孫德順是在中信銀行行長職務上退位之後才被中紀委倒查的。被判處死緩附加終身監禁的罪狀就是簡簡單單的一項:「為有關企業在獲取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9.795億餘元」。而從他那裡拿到巨額貸款後再「返還」給他巨額回扣的首犯就是許家印,在孫德順被一審宣判的當天,牆內搜狐網使用的新聞標題就是《給恆大許家印貸款的行長,被判死緩了!》。 至於何澤華,則是所謂「靠煙吃煙」的典型代表。此人是 2003年7月被中組部從地方煙草公司老總位置上提拔為國家煙草專賣局副局長的,在此職務上一直干到2014年3月退休。至2023年1月被中紀委宣布接受調查審查時,退休已有近9年的時間。 截止這個何澤華被查,因「靠煙吃煙」落馬的中管幹部已達4人,包括2019年2月時任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趙洪順在任上被查;2021年5月時任中央紀委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潘家華被查,2023年10月23日已退休5年的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凌成興被查。而何澤華任職國家煙草專賣局副局長(2003年7月—2014年3月)的11年間,與這三個「煙草虎」均有工作交集。被判死緩附加終身監禁的何澤華的受賄金額是其他3人犯罪金額總和好幾倍。 孫德順被判處死緩附加終身監禁的時間是去年1月10日,何澤華被判處死緩附加終身監禁的時間是今年5月29日。而如今的孫志剛已是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的第18名被判死緩附加終身監禁的中管幹部。除了他以及前面說過的范一飛、孫德順、何澤華,還有前雲南省委書記白恩培(受賄金額2.4億外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前天津市公安局長、市政協副主席武長順(貪污 3.42億餘元,受賄8440萬餘元,挪用公款1.01億餘元,直接或指使公司人員行賄1057萬元)、前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兼政法委書記邢雲(受賄金額4.49億)、前陝西省委書記趙正永(受賄金額7.17億)、中國華電集團前總經理雲公民(受賄金額4.6866億)、前司法部部長傅政華(受賄金額1.17億)、前江蘇省委常委兼省政法委書記王立科(受賄金額4.4億,行賄金額9731萬)、前公安部副部長孫力軍(受賄金額6.46億)、前遼寧省副省長劉國強(受賄金額3.52億)、前遼寧省公安廳長、省政協副主席李文喜(受賄金額5.46億)、前中紀委駐國家安全部紀監組長劉彥平(受賄金額2.34億)、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前董事長兼黨委書記王濱(受賄金額3.25億)、中國銀監會前副主席蔡鄂生(受賄金額4.09億)、前遼寧省副省長兼省公安廳長王大偉(受賄金額5.55億)。 再強調一下,這個18的數字僅是指陸續被判處死緩還附加終身監禁的中管幹部。也就是有資格在秦城監獄裡把牢底坐穿的那部分人。不過呢,這個18的數字應該很快就會被打破。就在孫志剛被宣判之後的三天時間裡,就又有兩名犯罪金額超過了兩億元的中管幹部被開庭審理。10月31日,湖北襄陽中院一審開庭審理了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捍東受賄、濫用職權、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劉捍東被控25年來共受賄2.45億餘元。 因為法庭上宣布的起訴書中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的定性,所以劉捍東被判處死緩終身監禁的可能性也許會大於僅僅只判死緩的可能性。 11月1日,國務院國資委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案在山東青島中院開庭審理,其被控受賄額為2.2億餘元。 檢方指控駱玉林從1997年至2023年先後利用擔任青海國資局長,原青海經貿委黨委書記、主任,原青海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省委常委,省政府黨組副書記,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2億餘元……。 此前中紀委在開除駱玉林黨籍和公職的通報措詞十分嚴厲,說他的行為「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所以,駱玉林日後的最好下場是只判死緩,最終領刑死緩附加終身監禁也有相當的概率。畢竟已經被判死緩附加終身監禁的如上18人中,也有比他駱玉林受賄金額還少的。 筆者注意到,財新網在報道駱玉林一審開庭的文章里特別提醒讀者注意此人是於1996年6月出任青海國資局長,其涉嫌犯罪時長或達27年,但其中19年是在青海任內。 為什麼如此強調呢?因為「懂的都懂」。當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趙樂際當時是青海省分管經濟的副省長,駱玉林的頂頭上司。 回過頭來續說孫志剛。他被一審判決死緩附加終身監禁的當天,大外宣《星島日報》以 《前貴州書記孫志剛受賄8.13億判死緩 庭審曝光氣定神閑》為題解說中共央視的視頻畫面:「孫志剛身穿深色中山裝邁著穩重步伐進入法院,坐在被告席,依然是地方諸侯的氣度,神情冷靜。」 的確,筆者多年來追蹤了那麼多央視給了鏡頭的中共貪官,在法庭上敢於抗爭的只有薄熙來一人,而法庭表現最為淡定從容的當屬孫志剛。相比而言,省委書記第二貪趙正永的「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應該是會被秦城監獄裡的獄友們恥笑的。 筆者比較了當年對趙正永和如今對孫志剛的一審判決書內容,發現一個重大區別就是趙正永的「贓款贓物均已查封、扣押、凍結在案」,而孫志剛的判決書中則說「對查扣在案的孫志剛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其實,就在趙正永的一審判決下達之前,中紀委就已經搶先對外宣稱「趙正永案扣押的涉案資金和物品,均已收繳到位;查封的涉案房產和凍結的公司股權,將按照司法機關判決進行處置。此外,趙正永違紀違法財物已由紀檢監察機關全部追繳到位」。 筆者當時在中紀委網站上看到這則消息的第一反應正如該網站上此前刊登的一篇評論文章的標題所說:「大貪巨貪就當了個財物保管員,何必呢」。 雖然我們不知道孫志剛那8億多元的受賄金額中有多大份額是他被判死緩附加終身監禁之後仍還需要被「繼續追繳」的。但從常理判斷,反正已經是要把「牢底坐穿」了,人家孫志剛本人及親屬憑什麼還要配合當局的所謂「繼續追繳」呢?這也許就是孫志剛在一審法庭上神情自若的原因,「總之還是賺到了一些」! 而相比孫志剛的畢竟還是把那8億多的受賄款的一部分「打了埋伏」,從而惠及後人,「竹筒倒豆子」的趙正永真的是個「冤大頭」。 另外我們也注意到,當初對賴小民的一審判決書中也有「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的說法。可你都把人家的腦袋砍下來了,還怎麼去「繼續追繳」那「不足部分」呢? 全文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秦剛被中共外交部”永不錄用”並不意味著他最多不過是被”下基層”,端看日後的中紀委在結案的通報中如何定性。如果黨內通報中出現”嚴重違反黨紀,影響極為惡劣”之類的字樣,黨內處分的”刑種”必定是開除黨籍,繼而進秦城的可能性也幾乎是百分之百。 本專欄的上篇文章《秦剛被罷官是因為「間諜和間諜,不能搞破鞋」?》轉載之後有網友「gnyd」提問: 「好奇傅曉田在被關押期間,誰在照顧秦二?傅的父母嗎?估計傅女重獲自由的可能不大。秦剛也不會跟林彥離婚的,更不會照顧秦二。這下傅女和秦二慘了。」 此言差矣,拒不撫養子女會構成遺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至於秦林氏,因為在法律上規定的撫養義務僅限於存在事實血緣關係的父母與子女之間或者由法律擬制的的父母與子女之間,對於丈夫的非婚生子女,妻子沒有撫養的義務。但是,即使秦剛未來被習近平「從輕發落」,只下基層不進秦城,那麼他秦林氏無論是基於對秦剛的「挽救」之情還是對傅曉田的報復之心反正是仍不會與秦剛離婚的話,那麼只要傅曉田或其家人提出告訴,他秦林氏就必須接受秦剛必須撫養「秦二世」(Er-King)至18歲的現實,負責秦剛僅為這一樁案子就會面臨司法處理。 至於傅曉田,筆者認為她現在正被中紀委「留置」是毫無疑問的。只要所謂「雙面間諜」的傳聞不成立,無論是「勾引駐外機構負責人」,還是間諜和間諜之間的「搞破鞋」,均僅僅屬於「嚴重違紀」,依據中共現行法律、法規實難入罪,那麼最嚴重的後果就是被「雙開」—-就是她在自己國內的真正上級機構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條款在內部宣布了取消她「國家公務員」身份的同時,還宣布開除她的黨籍。 鳳凰衛視對傅曉田的介紹內容當然是迴避了她的「政治面貌」,但她的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同班同學回憶說她大二時就入黨了。 那麼截止目前及今後一直到秦剛被調查處理完畢的這一段時間裡,她傅曉田肯定是要被繼續「失蹤」的。原因很簡單,在整個「配合調查」階段里,如果習聖上惱羞成怒後遷怒於秦剛而決心拿他作為整肅整個外交機構—-特別是駐外機構的活教材,殺猴儆雞的話,那麼就需要傅曉田的配合,不惜對自己孩子的爸爸「大義滅親」,把如實交待改成大膽揭發。而假如聖上習無論是基於對秦剛的憐惜和「恨鐵不成鋼「還是顧及整個中共政權的外交顏面決定只安排秦剛下基層,無需進秦城的話,那麼傅曉田在恢復自由身之前就必須接受」組織上「的安排,帶著她的秦二世改名換姓,從此「人間蒸發」。 至於筆者為什麼對傅曉田是「雙面間諜「的說法不願相信,道理很簡單,她」圖個啥?「 正所謂「人為財死,鳥為食亡」。她傅曉田僅憑派她進入鳳凰衛視的「上級單位」的「任務費」和鳳凰衛視主持人明面上的工資,即已經比她在央視的昔日同行們日子過得富貴許多,更何況身邊總是富商環繞,不要說窮得連自己都養活不起的所謂海外「反動組織」,哪個西方國家的間諜機構的「間諜費」的數額能夠滿足得了她傅曉田的胃口?更何況無論是傅曉田還是任何一個中共駐外間諜,誰都明白他們在外「執行任務「即使暴露,被所在國或地區」移交司法「的可能性並不大,大不了回國接受其他」任務「。但如果他們在駐外期間被」敵方「收買甚至為」敵方「做事,那麼一旦敗露,直接掉腦袋都不是最壞的下場。最壞的下場是他們的「祖國」會讓他們求死不得,生不如死。 所以,雖然坊間關於「雙面間諜「的說法,還有火箭軍窩案的說法甚囂塵上,但筆者寧願相信秦剛和傅曉田案就是單純的「道德敗壞—-不但是婚外而且還是間諜和間諜之間」搞破鞋「以及」後果嚴重,影響惡劣—-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美利堅特命全權大使之尊在美國CIA特工的眼皮底下育出私生子並報備了美國「戶口」。 我們在本專欄的上篇文章中已經中介紹和分析了秦剛與傅二奶在美產仔一事即使被當局簡單界定為「道德敗壞」,也已經嚴重觸犯了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政府的外事紀律以及「黨的隱蔽鬥爭戰線」的鐵的組織紀律。至於王毅與秦剛之間的「老新交替」被宣布後,秦剛被暫時保留國務委員空職的下一個時段,應該是對他所犯錯乃至罪行進行繼續調查並最終研究出處理決定的過程,所謂「軟著陸」之說並不準確。 我們在本專欄的上篇文章中也已經介紹了,依照相關法規,本月25日召開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本應該是在8月下旬召開的。而就是因為要讓秦剛的「失蹤」儘快「合法」, 這才為王毅和秦剛之間的一任一免之「特殊需要」,臨時召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而這次的常委會例之所以被提前一個月召開。眾所周知,自秦剛「失聯」之後,他一日不被宣布離開外交部部長位置,不說別的,單說外交部發言人,偉大領袖毛主席的堂妹毛寧就隨時面臨被 那些窮追不捨、窮追猛打的外國駐華記者們逼瘋的危險。 也就是說,先把秦剛的外交部長實職免掉只是習近平政權的應急措施。在此前提下為什麼還讓他繼續保留國務委員的空職,依筆者之見,恰恰不是證明了秦剛已經被「軟著陸」,而是意味著對他的最終處理輕則也是黨紀處分加行政降級,即所謂「下基層」,重則當然是進秦城。 從黨紀處分的角度分析,即使他秦剛最終最被追究和傅二奶在美國生下秦二世這一「單純事件」,那麼在已經沒有可能替他們隱瞞,所以只能公開處理的前提下,中共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的如下五個種類肯定有套在他秦剛腦袋上的一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習近平在開始他的中共黨魁第二個任期的第二年親自主持制定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至少有如下條款都是他秦剛「公然違背」的。 第六十六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本文章作者說明:秦剛是在擔任中共駐美大使期間動用私人飛機迎接傅曉田到華盛頓受孕成功後又安排他在洛杉磯成功生下秦二世的,毫無疑問是「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本文作者說明:除了每年年底必須向上級組織報告個人事項的規定之外,秦剛還分別在去年中共二十大之前和今年三月中共十四屆全國人大之間接受過兩次組織上的談話和「函詢」。均是對自己的二奶待產和已經生下秦二世一事「隱瞞不報」。) 第八十三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繫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本文作者說明:傅二奶從洛杉磯到華盛頓受孕的往返,從洛杉磯帶秦二世到北京的單程均是使用同一架原機主居然是俄羅斯老大哥瓦格納集團首領布里戈津的私人包機。這架私人包機應該是秦剛「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 第一百三十四條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或者其他相類似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本文作者說明:雖然有人把傅曉田貼出的和秦剛的多張親密合影說成「充滿了曖昧」,但至今沒有看到有傅曉田和秦剛在戶外「過於親密」的合影,如果有,或者是有人揭發說曾經親眼所見,那麼就屬於「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至於婚外產仔,當然是「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 認真學習過如上中共黨規內容後,就不能不相信,秦剛至少是嚴重觸犯了其中5至6條,被黨紀處理時應該會被類比於司法概念中的「數罪併罰」。 如上中共《處分條例》中還規定::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但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又但是,「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併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由此可見,即使他秦剛「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因為要」數罪併罰「,仍然應該會被」合併處理「、」加重一檔「。如果加重到」開除黨籍「的最高檔,那麼被」移交司法「幾乎是可以肯定的,最終只是和我們過去文章中已經比對過的中共前統計局局長邱曉華一樣下場。 事實上,中共政權近二、三十年來,對凡是在位期間被追究的高級幹部, 基本上是只要黨紀處分是開除黨籍,那麼就會被中紀委和國家監察委同時在通報中註明「涉嫌違法」。 還以邱曉華為例,黨內處分的通報中把他的經濟問題列為主罪,涉嫌重婚列為副罪,但在檢察院方面因為「就這幾個錢」表示邱曉華的受賄罪實難成立之後,為了保全中紀委處理意見的權威性,還是以重婚罪判了他一年徒刑。 如果黨內處分不至於重到開除黨籍,那麼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包養情人的、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應「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黨員幹部與二奶誕下私生子,即使發生在國內,都會被視為「情節嚴重「,何況是在敵對國家情報機構的眼皮底下。而公務員和黨員的處分條例中之所以未被特別列入」私生子「一項,是因為」立法「過程中還有計劃生育」法規「的存在,公務員和黨員一旦生下私生子,自然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計劃生育政策明文規定,公務員超生,黨員超生,一律開除公職,開除黨籍。 綜上所述,秦剛能夠保住黨籍的可能性,很值得懷疑。後續的分析內容,留待本專欄的下篇文章繼續播講。 (全文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中共副國級外長秦剛被”消失”已經一月有餘,雖說遲早都還會被中共當局披露其蹤跡,但百分之一千不會再以在任外長和國務委員的身份出來活動了。未來出路只有兩條:或者下基層,或者進秦城。 下「基層」是指被免去現職之後降級使用或者調赴閑差;進秦城是指秦剛身為副國級官員,未來不被「移交司法」則罷,一旦若被中紀委宣布「涉嫌犯……罪」,那麼即使是如同中共國家統計局原局長兼黨組書記邱曉華一樣最終只領刑一年,也要按照其前副國級領導人的級別被關押進中共全國境內唯一一所不歸司法系統所屬的監獄,公安部秦城監獄。 我們在本專欄的上篇文章《對比邱曉華,秦剛案是否也屬於「涉嫌重婚犯罪」?》中已經介紹了為什麼說秦剛未來可能的下場之一就是可以比照的近似案例:中共前國家統計局局長邱曉華,曾經因為和如今的秦剛一樣與美女記者婚外產子,被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但並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如上文章被文學城等網站轉發之後,招來部分否定的跟帖,典型的有如下兩貼: 「重婚幾乎是不可能的。秦也不會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去民政局領結婚證。用毛時代的語言,秦部長是「搞腐化」,也就是亂搞男女關係,頂多判5年有期徒刑。」 「關鍵在於有沒有跟小三辦的結婚證,否則就不是重婚,不過是像賈璉那樣,被老祖宗罵『香的臭的都往屋裡拉』。」 如上兩君所言差矣。筆者為撰寫本專欄的上篇文章,很慎重地查閱了中國大陸的相關法律解釋: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包括兩種重婚行為,一種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第二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結婚。本條所規定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至於如何斷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筆者也還特別諮詢了中國大陸律師界的婚姻法專家,回答是:在中國內地,極少有各級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主動偵察誰誰誰「涉嫌犯有重婚罪」的情況發生,一般都是「民不告,官不究」。原告只要出示足夠說服力的證據,比如被告人與二奶以夫妻名義購房、以夫妻名義舉行婚宴,甚至是照過婚慶照,都有可以令被告人入罪。 回到邱曉華的案子上。根據《刑法》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見,當年邱曉華只被判重婚罪「最高刑罰」的一半時間,足見還是被「法外開恩」了一把。 出獄後的邱曉華曾對身邊人披露,被宣布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之後,他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但同時通過律師申訴,他是2006年10月初被中紀委「收審」的,按照「押期抵刑期」的法律規定,他的刑期應該從那個時間計算起。如此一來,他服刑至2007年10月,也就是法庭判決的7個月之後即可被刑滿釋放。但是,法院明確回答紀委和監察機關的「雙規」不是司法意義上的「收審」,所以他邱曉華的刑期只能從他被檢察院起訴的2007年2月計算起。 如此說來,假設秦剛未來的下場只有進秦城一種選擇的話,那麼如今他正在「失蹤」,實際上肯定是失去自由的時段直到未來被中紀委和監察委「移交司法」的那一天,無論總共會拖延多久,都不算坐牢,服刑時間只能從他被中紀委的「招待所」轉移至最高法院的看守所的那一天算起。虧大了。 2007年5月7日出刊的《亞洲周刊》刊登了《邱曉華重婚罪妻不告情人告》,說是邱曉華的案情簡單,其涉及的數十萬款項大多是企業主或下屬單位提供給他,讓他給患病的妻子看病的,金額當未構成受賄。但在審查中查明邱曉華與上海某電視台財經記者(姜映吟)生育一女,涉嫌重婚。依中國法律,重婚要有原告,民不告則官不究。而邱曉華的妻子不願告邱曉華,於是有關部門做通該上海電視台財經記者的思想工作,讓她以原告身份告邱曉華重婚。法院依法審理,認定邱曉華重婚罪成,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而我們本專欄上篇文章刊發之後,一位邱曉華當年廈門大學同窗告訴了筆者更多的外界從未報道過的邱曉華「意外落馬」的內情。 2005年,自稱是國務院邱局長好友的上海首富張榮坤以49億元資產名列《福布斯》中國富豪榜第16位。但在2002年以前,此公毫無知名度,沒有任何令人驚嘆的從商經歷。但從2002年到2006年6月30日,他名下的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資產增值迅猛,達到136.2億元。幕後的原因真相是,他的啟動資金全部來自上海社保基金。 按照維基百科的記載,2005年底,經濟學家郞咸平教授接到了神秘爆料,稱張榮坤的資金來源有問題,郎隨即進行調查,發現屬實後就準備在上海電視台財經頻道的《財經郞閑評》欄目中加以揭發。郎旋即遭到上海市「有關部門」的封殺,該檔節目也於2006年2月被取消。 當時恰恰是供職該電視台財經頻道的姜映吟向上海市委宣傳部及時密報了郞咸平的計劃,雖然暫時起到了阻止郞咸平爆料的作用,但卻令紀檢機關在第一時間就對她產生了懷疑。 按照邱曉華的分析,如果不是姜映吟「主動暴露了自己」,日後中紀委調查組不太可能主動拿姜映吟說事,而張榮坤更沒有必要主動交待出邱曉華。 2006年初,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國務院第一副總理,前上海市委書記黃菊被查出患有胰腺癌並被醫生判定「來日無多」之後,胡錦濤和溫家寶趁機部署調查從郞咸平及其他渠道上報的上海社保基金案件。2006年6月,中紀委派出調查組進駐上海,組長是身兼中紀委常委的最高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院沈德詠。 沈德詠接到專案組已經掌握的材料之後,多年法官工作的經驗令他第一時間就看出了姜映吟的問題,本以為她是張榮坤的情婦,沒想到扯出了剛剛升遷才幾個月的國家統計局局長。 於是,沈德詠專程飛回北京就邱曉華的問題向胡錦濤和溫家寶等人彙報。按照邱曉華自己日後的分析,胡錦濤和溫家寶兩個人在男女問題上都是很看重「操守」的,這也是為什麼中紀委在查明他邱曉華從未以權易錢的前提下,仍然死死抓住他的「男女關係問題」不放,非要定他一紙「重婚罪」不可。而最關鍵的「證據」就是姜映吟向沈德詠等辦案人員坦白了在生子之後,為了向父母有個交待,這才帶著邱曉華,並由邱曉華親自抱著孩子登門拜見姜映吟父母,併當面喊出了爸媽。而事實上直到姜映吟被調查組「雙規」之後,她那可憐的父母也只是知道他們的「女婿」只是北京某國家機關的一個處長。 介紹到此,回到秦剛的案子上來。未來的中紀委假設沒有調查出他「以權易錢」的重大犯罪事實的前提下, 雖然只給他鑒定為「涉嫌重婚犯罪」的單一罪名「移交司法」的可能性不是很大—-畢竟他比邱曉華行政級別高了兩級,而且又是才晉陞幾個月時間的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長,但假如確實有一股關鍵的黨內勢力就是要給他秦剛難堪,那麼無論是傅曉田女士主動還是被專案組威迫,只要她能夠成為「原告」,就能讓她孩子的生父秦剛秦國委成為「涉嫌重婚犯罪」的被告。 截止目前,我們「吃瓜群眾」們所能夠聽、讀、看到的關於傅曉田女士之「深厚背景」的「勁爆「瓜料」是所謂「扯上了正國級」,「證據」是中共前全國人大委員長彭真祖上姓傅。 更「勁爆瓜料」不是基於「姓氏考」,其牽涉人物之多,背景之複雜令甘願「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受眾蠻多。兩天里已經有十多個朋友在微信里鼓勵筆者「你來說說看」? 該「故事」牽涉人物眾多,源頭竟能扯到中國人民的好總理,在「毛主席紀念堂」二樓黨國神社裡供奉的黨國領袖牌位里名列第三的周恩來。 話說當年,為了中國人民的革命事業,周恩來夫人鄧頻超大姐早早犧牲了自己的生育能力,於是於1939年在重慶收養了「革命烈士」遺孤李鵬。李鵬在生母的督促下磕頭拜見了養父母之後被帶往延安,日後到莫斯科學習電力,回國後也長期供職電力系統。為自己的女兒李小琳日後成為「中國電婊」打下基礎。 李小琳本人在電子系統起家於李鵬曾執掌過的北京市供電局,入職第一天就當上了團委副書記,雖然沒有趕上習近平和王歧山等人的「工農兵上大學」的好日子,但生父當時已經成為中國最年輕的部長,養祖母鄧頻超已經是全國政協主席,如此背景令她高考落榜後仍然還是憑著本單位的「廣播電視大學」的學歷在「專業化」和「知識化」的幹部鑒定中順利過關,從此長期稱霸中國電力。 名利雙收之後的李小琳生活上也開始不甘寂寞,包養了一個黎姓公安大學教師並利用手中權力將這位「黎二爺」打造成香港富商。據說全中國的電價也因此每度上漲了一分錢。 李小琳滿60歲從「中國電子一姐」的領導崗位上退下來之後,受習家大哥習近平的鼓勵要為「一帶一路」發揮餘熱,仍然抽不出更多的時間到香港與黎二爺享受生活,於是也寂寞難忍的黎二爺便動起了歪念頭,居然用李小琳給他的「零用錢」在香港包養了鳳凰名記傅曉田。 清楚知道自己事實上是在和電婊李共享黎二爺的名記傅自然也不願意「一顆樹上弔死」,於是在2017年前後利用「公務」機會向時任中國外交部部長助理兼禮賓司司長,對她彬彬有禮的秦剛頻頻放電,不久後取得成功…… 從那以後,黎二爺遊子走於內地的電婊李和香港的名記田之間,名記田則在同時應付著黎二爺和秦剛的那幾年裡,把適婚年齡賠了進去。 2021年底至2022年初,相信秦剛「前途無量」的傅曉田把自己的未來押注在秦剛身上,秦剛則在與傅曉田商量備孕的同時,還要把自己家中的糟糠最後利用一把。電話指示在北京的髮妻設法打通習主席的夫人彭副主席(全國文聯副主席)的關節…… 接下來的故事就是傅曉田在美國住著黎二爺給他租住的洛杉磯海景豪宅里備孕,乘坐著黎二爺在美國租用的私人飛機到華盛頓受孕….. 讓我們簡歷捋一下如上複雜的人際脈絡:周總理收養的李總理為中國人們的電力事業培育出了一個電婊李,電婊李包養了黎二爺,黎二爺又包養了名記田,名記田又包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美利堅合眾國特命全權大使秦剛。貫穿了大半部中共黨史和整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 當如上這一切被黎二爺知道後,黎二爺綠髮衝冠,把一切的一切全都抖落了出去,以至對這一切完全知情,但為了孩子已經下決心犧牲自己的髮妻秦林氏想幫秦剛找補也為時已晚。 複述完如上「故事」後,筆者認為從「名利雙收之後的李小琳生活上也開始不甘寂寞」一句往下,其中較為可靠的應該是秦剛拜倒在傅曉田石榴裙之下的起始時間,事實上遠遠早於她在華盛頓對秦大使的電視採訪時間。因為這個起始時間的報料人是非常有可信度的香港名記紀碩鳴先生。 先聲明一句,這裡說紀先生是香港名記,是記者的記,毫無貶意。 和把傅曉田打造成名記的鳳凰衛視一樣,香港《亞洲周刊》也是中共大外宣重要雜誌。該雜誌的資深特派員紀碩鳴敢於以實名報料本身就是可信度很高的證明。 7月21日紀先生對外稱,他與鳳凰衛視主持人傅曉田有過接觸。秦剛和傅曉田的曖昧早在2017年義大利駐北京使館,向傅曉田頒騎士勳章的時候就出現了。 具體的時間是2017年6月12號晚,在義大利駐華大使館裡,傅曉田獲授義大利之星騎士勳章,「嘉獎她對推動中意兩國相互理解、及雙邊關係加深加強所作貢獻」。 紀先生說當時秦剛以中共外交部助理部長的身份出席了這次活動。2018年,兩人就好上了。隨後由於秦剛無法兌現離婚的承諾,2019年兩人一度分手,分手後,傅曉田曾威脅秦剛還到處去告狀,中共高層圈內人都知道。疫情期間不知什麼原因,兩人和好了,據稱秦剛還給傅寫了承諾書……。 試想,連中共大外宣的重頭記者都已經敢於公開見證秦剛和二奶傅曉田之間細節內容,秦剛怎麼還有可能「復出」? (全文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