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民法典
北京房山法院近日首次審結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引發關注。在該案件中,全職太太王某在離婚訴訟中稱,因承擔大部分家務,故提出要求家務補償。最終,法院判決其與丈夫陳某離婚,但最終判決陳某應付的家務補償款僅為5萬元。這一判決引起了很多網友的質疑,有網友表示請保姆也沒這麼便宜。 據北京法院網報道,王女士與陳先生是於2010年相識、相戀,於2015年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子陳小某。但是兩人的夫妻感情卻在2018年初發生了裂痕,並於2018年7月開始分居。自2018年11月後,孩子陳小某就隨王某一起居住生活。 陳某從2019年起便多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並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但王某認為,兩人結婚之後一直是自己在照顧孩子、料理家務,而丈夫陳某每天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務幾乎不關心也不參與,同時,兩人在未離婚的情況下,陳某就已經與第三者居住在一起,這也對自己造成精神損失,所以王某要求分割財產,並要求陳某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16萬元。 最終法院審理後對於陳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孩子陳小某由王某撫養,陳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並享有探望權。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分割,同時判決陳某給付王某家務補償款5萬元。另外,陳某主張的共同債務,因王某不予認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在本案中並未得到解決。 此案的判決結果被曝光後引起了網友們的討論。有網友質疑,本案中這對夫妻五年的婚姻關係,而離婚時的勞務補償僅5萬,平均一年1萬元,有金額過低之嫌,有網友甚至評論稱「在北京,找個保姆一年都不止5萬」。 對此,北京東衛(成都)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顏莉律師認為,全職太太對家庭的貢獻,如操持家務、照顧老人孩子,特別是因長時間從事家務勞動而導致職業發展困境,確實造成了損失,而這種損失,從法律角度來說,很難有一個量化標準。 雖然根據2021年新實施的《民法典》中第1088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但對於補償的金額,法院只能綜合考慮結婚時間的長短,以及生活情況予以酌定。
1月4日上午,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案。最終法院當庭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合計8萬多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比較特殊的是,這起案件是中國《民法典》自去年5月頒布,並在今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實施後,廣東判決的第一案。 這起高空拋物案件發生於2020年5月26日下午,當時受害人庾婆婆正在自家小區花園散步時,一瓶礦泉水突然從天而降,就掉落在庾婆婆身旁,把她嚇得當場摔倒在地。隨後,庾婆婆在路人的幫助下報了警,並被送入醫院治療。 這一切都被小區的監控錄像記錄了下來,庾婆婆的親屬經過查看後發現,原來這瓶礦泉水是從35樓一位姓黃的人家拋出的。事後,黃先生在確認情況後便向庾婆婆支付1萬元,以示賠償。 根據庾婆婆的醫院診斷顯示:傷者的右側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高血壓病Ⅲ級(極高危組)、右側眼眶骨折。傷者第一次住院治療22天後出院,後又因傷未痊癒,又兩次住院治療累計超過60天,住院費用花費數萬元。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庾某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與2019年5月26日受傷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在與黃先生交涉多次無果後,庾婆婆決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黃某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00344.12元(不含被告此前已支付的1萬元)。 經過約1個小時的審理,法院依據民法典相關法律條例,最終判決被告黃先生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合計82,5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宣判後,原告、被告均未對上訴與否作出表示。 法院認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高空拋下的礦泉水瓶雖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於具有極強的危險性,導致原告受驚嚇倒地受傷致殘,該後果與高空拋物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雖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這起案件雖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仍應適用民法典規定,黃先生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今年中國當局在兩會期間修改了《民法典》,其中包括「離婚冷靜期」,強制夫妻雙方必須在冷靜期過後才能離婚,而且雙方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離婚。周二(12月1日),上海提前將離婚登記的預約改為離婚登記申請預約,在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消息傳出引發熱議,有網友稱「倒退70年」。 據Vista看天下報導,12月1日,上海市民政局舉辦新聞發布會,稱為了更好地施行「離婚冷靜期」制度,上海民政局專門研發了針對離婚冷靜期的操作模塊。市民在「一網通辦」上進行離婚登記的預約也將調整為離婚登記申請預約,在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今年5月《民法典》修改後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也就是說在《民法典》實施後,夫妻雙方不能直接離婚,只能先申請離婚,30天後,夫妻雙方都同意才可辦理離婚手續。而且必須在第31-60天內到民政局登記才能正式離婚。夫妻雙方有一人反悔,或夫妻倆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到民政局登記,都不能離婚。 在《民法典》更改之前,曾有人在網上呼籲,撤銷離婚冷靜期,並且得到了許多贊同。但是當局依然通過了法案,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上海率先實行,再一次引發民眾對「離婚冷靜期」的討論, 輿論幾乎是一面倒的批評,有人稱,「倒退了70年。」 Summerday87:「1950年鄧穎超在討論《婚姻法》時說:『我為什麼主張不加條件,一方要離就可離呢?理由是中國長期停滯在封建社會,最受壓迫的是婦女,婚姻問題上婦女所受痛苦最深。所以,一方堅持要離就讓離,過去沒有這一條,發生了很多悲劇。 』同年這部支持離婚自由的《婚姻法》正式實行,誰能想到今天一舉倒退70年。」 桜菓子-千夜:「還實施?是眼瞎沒看到今年的傷妻、殺妻、家暴新聞嗎?報導了的都這麼多了,沒報導的只會更多,還冷靜?冷靜什麼,冷靜不結婚嗎?」 究極金屬圈幻想:「還好離得快……我前夫26歲和一個四十幾的搞在一起被我發現,他死不肯離婚跟我要兩萬。我被騙婚你有臉跟我要兩萬,服了。要是拖到現在,那更不可能離得了了, 很多無賴。」 賞金術士:「家暴更肆無忌憚了,還敢離婚,打死你(還有30天呢怕什麼)。」 Armstrong-J:「冷靜期給維持婚姻增加了可能性,也給人口增加帶來了可能性。從頂層設計考慮,人口紅利仍然是經濟推動的主要動力。都是韭菜罷了!」 夜闌卧聽風吹雪:「等30天?等家暴嗎?」 浮舟雲上:「瘋求了,這麼搞正常人結婚都會猶豫,那下一步是要準備強制結婚嗎?」 無良金:離婚要什麼冷靜期,結婚才要好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