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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強姦案

「微信網文」:勞東燕: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中的眾聲喧嘩

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中的眾聲喧嘩 一、 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在一審判決出來前後,我便有所耳聞,在網上也刷到過一些與該案相關的信息。當時就有媒體聯繫我,希望能就該案的判決做些評論,對此我是不置可否的。緣由在於:第一,對刑事領域個案的評論,由於構罪與否需要以涉案事實與證據作為必要基礎,而我對該案的事實與證據情況並不清楚,隨意評論個案從職業倫理來說並不嚴謹。第二,作為強姦案件,該案牽涉特定當事人的諸多隱私,原本就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對其進行評論可能會暴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第三,我以為訂婚不能阻卻強制性行為成立強姦罪是無庸置疑的,人們充其量對婚內強制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姦會存有爭議,所以該案缺乏普遍化的一般意義;既然不具有普遍化的意義,圍繞該案進行評論在公共領域也就缺乏積極的價值。然而,後續事態的發展表明,在關於第三點的判斷上,我錯得相當離譜。原來,當婚內強姦在法治國家成為立法上的通例,甚至連近鄰韓國都承認丈夫可以成為強姦罪的主體,而在我們的社會,竟會有如此之多的人認為,只要訂婚就等於出讓女性的性的自主權,女方有隨時隨地配合未婚夫進行性交的義務,即便是強制的性行為也可因訂婚的存在而阻卻強姦罪的成立。持此類觀念的人群之中,甚至也包括一些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我之前的評論確是帶了一些個人情緒。面對或赤裸或隱晦地將女性物化的各類無底線言論,我難以做到心平氣和。同時,我也並不覺得,面對這種言論時心平氣和是一種值得讚賞的態度。尤其是,看到一些人將污水潑向案件中的被害人,通過將關注焦點引向彩禮,用污言穢語對被害人施以蕩婦羞辱,我真的是驚詫於某些人內心的陰暗。原諒我的少見多怪。我確實未曾想到,基本盤中的性觀念與價值觀竟然是這樣的;號稱學過法律的一些同行,原來也持的是按現代文明看來根本就是法盲的觀點。 二、 在大學的刑法專業教學中,每次講到性侵犯罪時,我都不免感嘆,相比於兩大法系代表性國家的性犯罪立法,我國性侵犯罪的規定要保守得多,基本還停留於對傳統觀念的捍衛,充其量只是做出一些微調。及至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才承認成年男性可以成為強制猥褻罪的對象,算是在性觀念方面有了些許的突破。但迄今為止,我國刑法都不承認男性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對象,對於婚內強制性行為的處理明顯偏重於對家庭秩序的維護,同時將強姦行為限定於狹義的自然性交。就婚內強姦的問題而言,近半個世紀以來,當越來越多的國家在刑事立法上修改強姦罪的條款,承認正常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對妻子施加強制甚至是未獲同意的性行為,確定無疑地可以構成強姦罪。相比之下,我國刑事實務中對婚內強姦的處罰範圍要窄得多,除了在離婚訴訟與分居期間發生的強制性行為會按強姦罪來論處,正常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對妻子的強制性行為被認為是可以阻卻強姦罪的成立的。承認婚姻的存在能夠阻卻強姦罪的成立,其實並不符合將強姦罪的法益界定為性的自主權的基本立場。只要承認性的自主權是屬於個體的,就不可能認為結婚等於讓渡個體的性的自主權。這也是現代法律為什麼普遍不處罰通姦的緣由。我的感嘆在於,我國刑事立法與司法中的性侵犯罪,號稱要保護女性的性的自主權,但其實只是套了一頂性自主權的帽子,內核保護的仍然是性貞潔。因為只有從性貞潔的邏輯出發,才會順利成章地得出,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強姦罪的被害人,而丈夫享有豁免權,原則上不能成為強姦罪的主體。號稱要保護女性作為個體的性的自主權,實際上卻主要在保護性貞潔,其中充斥與瀰漫的男性凝視未免讓人失望。包括一些令人眼花繚亂的法律技術主義的論證,究其內在不過就是想要維續男性的性支配地位;只是畢竟作為法界中人,不好意思直白地將自己認同傳統性文化的心理和盤托出。 未曾料到的是,就性侵犯罪來說,從國際比較研究的角度來看明顯偏於保守的我國刑法界主流立場,在很多人眼裡竟被認為過於激進。法律定的明明已經是最低的標準,而很多人連最低的標準都無法對齊。對此,正常人的合理反應,原本應當是盡量拉短自己與最低標準的差距。然而,當粗鄙在網路世界中形成遙相呼應的局面,人們對於自己無法對齊最低標準的問題不以為恥反以為榮。 圍繞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產生的巨大爭議,質疑法院有罪判決的眾多意見中,一種頗具影響的觀點認為,只要存在訂婚並收受彩禮,即便強制的性行為也能阻卻強姦罪的成立,因此法院的判決存在疑問。不難發現,按此種意見,彩禮實質上被視為女性的賣身錢與男性的嫖宿費,是作為換取與女性發生性行為的交易費用而存在。 這樣的觀念由於將女性當作可予轉讓的財物,自然難以見容於現代的法律體系。但凡知道要點體面,不以粗鄙與反文明為榮,就不可能在制度層面認可與接納前述的觀念。也因此,即便在性觀念與價值取向的問題上偏於保守,按我國刑法界的主流立場,訂婚由於在法律上沒什麼實質意義,雙方之間並未就此進入婚姻,仍只是男女朋友關係;故而,如果男方違背女方的意志,強制性地與女方發生性行為,自然可以成立強姦罪。 一種在現代法治邏輯看來不應存在爭議的處理路徑,卻在網路上引發滔天的怒火,也造成輿論場的撕裂。大清滅亡一百多年了,還在爭論訂婚後的強制性行為能否構成強姦,著實是魔幻得很。面對網路世界洶湧的民意,辦案機關通過答記者問的方式,披露案件中涉及個人隱私的諸多細節,本以為能就此平息輿論,不料反而起到揚湯止沸的效果。 可以說,輿論場的撕裂無從彌合。說到底,這不僅是觀念的衝突,更是兩種價值觀之間的尖銳對立:究竟是按現代社會的價值觀,承認女性是享有性自主權的獨立主體,還是延續傳統社會的價值觀,將女性客體化而視為附屬於男性的物品。 三、 在古代社會,女性被認為是男性的財物,所謂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宣告的便是男性的主權。也因此,法律制度上會保護父權與夫權,肯定男性對女性的支配權,並發展相應的文化來進行加持。出嫁之前,父親對女兒享有支配權;出嫁之後,丈夫對妻子獲得支配權。丈夫對妻子的支配權中,自然就包含性方面的支配權。與之相應,古代社會法律保護女性的性貞潔,是認定強姦罪真正的被害人是男性。所謂的貞潔,對女性自身而言沒什麼意義,只有對作為權利主體的男性才有價值。依據這種邏輯,處於從屬地位的女性被強姦,對於男性來說意味著自己的財物被玷污。當前社會中司空見慣的觀念,即認為女性只要被強姦就是被玷污,就是身子不幹凈被弄髒了,便是男權社會為強化女性的物化地位而輸出的文化支持。認清這其中的緣由,便會意識到「被強姦被玷污」是男權主義強加的觀念。然而,即便在古代社會,只是存在訂婚而尚未進入婚姻,也不會承認未婚夫對已訂婚的女子取得性的支配權。相反,未婚夫對未婚妻實施強制的性行為,往往會受到正式制度的懲罰。這當然不是為了保護女性自身,而是為了保護作父親的男性的主權。理由很簡單,女子未出嫁之前從屬於其父親,只有正式地與某位男子締結婚姻,才代表著權利主體更替的完成。此後,該女子才會被認為是這位男子的所屬物,後者可以對前者在性方面予取予奪。就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而言,如果放在古代社會,訂婚的雙方之間發生婚前的性行為,不要說是基於強制,便是自願也是不被允許的。圍繞該案,當為數眾多的人們認為,涉案的男子有權對收取彩禮的女方實施強制的性行為時,究其心理,分明是既想霸佔古代社會的紅利,也就是將女性定位為男性的附屬物,又想獲取現代社會的紅利,也就是婚前發生性行為是可被接受的。既要將女性置於類似財物的位置,不願承認女性是獨立主體,又要在這個「財物」轉讓之前,就能肆意地行使作為主人的支配權,兩頭的紅利都要可盡吃。這白日夢,確實做得挺美。要怎樣的無知與貪婪,才會這麼一廂情願一門心思地既要又要,還顯得那麼理所當然。我之前批評某些人還生活在大清朝,後腦拖著醜陋的辮子而不自知。認真想來,批評持前述觀念的人是生活在大清朝,很可能是侮辱了清朝人。因為清朝人都不會在對作為「財物」的女性完成所有權轉移(藉助結婚的形式)之前,就敢於宣示對未婚妻的性支配權。從這個意義上說,那些想當然地宣揚訂婚收受彩禮後女方就有配合性交義務的人們,根本是在背離文明的道路上走得太遠而不自知。可惜,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不要說是在現代社會,就是穿越回古代社會,也不可能讓你實現這樣的黃粱美夢。 無論某些人多麼地不情願,在兩性關係的問題上,時代終究是已經變了。文明固然脆弱,有時可能會被野蠻所征服,但她就像一粒種子,一旦生根發芽就會煥發強大的生命力。從刑法的專業角度來說,山西大同的訂婚強姦案談不上是疑難案件,其間並不涉及多深刻的法理;但是,在一個很多人連法律設定的最低標準都無法對齊的社會裡,兩審法院做出的有罪判決有其積極的意義。每一次正義的審判,都是對文明的用心呵護。野蠻的力量阻擋得了一時,卻絕不可能扼殺有強大生命力的東西。 2025年4月20日 作者簡介:勞東燕,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水木網路法學

「微信網文」:婚房裡的強姦案

2025年4月16日,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二審宣判。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法官在判決書中寫到:「被告人違背被害人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微信網文」:「訂婚強姦案」的社會影響是「胖貓」事件的延續和加強

頭圖由豆包生成,提示詞:訂婚儀式與彩禮 前置聲明:本文不討論真假和對錯,只討論事件對社會心態的影響,當然,本文也不討論這種影響是好是壞,請大家根據自身價值觀自行判斷。 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二審宣判,被告強姦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此,這一轟動全國的案件在法律層面已是塵埃落定,但它所造成的社會影響還在持續發酵與擴散。 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如此廣泛而強烈的關注,是因為當前社會存在一種被政府和官方媒體刻意迴避的群體心態: 大量青年男性對當前社會的「主流婚戀模式」非常不滿意,認為男人要談戀愛和結婚難度太大、付出太多、吃虧太狠,但作為個體又難以掙脫,所以傾向於在互聯網上表達強烈的反對聲音,在現實生活中也有越來越多男性選擇了放棄與躺平。 這種群體心態的爆發與共鳴曾在「胖貓」事件中達到最高峰,現在這個「訂婚強姦案」又進一步激發和強化了這一心態。兩個案子情節大不相同,但背後的社會心態是一以貫之的,而且這兩個事件主要都是男性用戶在推動傳播和討論,與鐵鏈女等社會事件主要由女性推動討論形成鮮明對照。 需要強調的是,男性群體這種憤懣心態的激發和強化與案件本身真相如何是完全沒有關係的,人們只是需要有一個全社會都在討論的案件來發泄壓抑已久的情緒,表達對「主流婚戀模式」的強烈不滿。所以,無論是公安反覆發布胖貓事件的調查細節,還是審判長出面回應訂婚強姦案的判決依據,都完全無助於平息他們的憤懣。 請注意,這裡我用的是「憤懣」而不是「憤怒」這個詞,因為這種群體心態的誕生是受到長期社會趨勢的影響,是源自於億萬青年男性現實生活中的真實感受,而不是被某個社會熱點事件憑空點燃。 而且,因為相當一部分男性真實的內心期望是「回歸傳統男尊女卑婚姻關係」,這與當前社會的道德與法律體系並不兼容,所以也很難正面去大聲呼喊自己的主張,這就形成了長期的壓抑。所以才叫「憤懣」而不是「憤怒」。 之所以青年男性普遍存在這種強烈的憤懣情緒,最深層的原因是我們社會在婚戀觀念與婚戀現實發展中的不協調、不同步。 近年來中國社會的女性地位相比三十年前有了顯著的提高,女性受教育程度、就業率、家庭地位等方面都有了顯著改善。 當然,女性的社會地位整體上相比男性來說還有差距。這種性別差距在婚戀匹配中又疊加了一個階層的差距,於是出現了一個複雜的情況: 如果我們把婚戀吸引力粗略分為ABC三等,很顯然,無論男女,都是C階層的數量最多,但B階層的聲量最大。 B階層(綜合婚戀吸引力)的女性通常把A階層的男性作為首選婚戀目標,社會上也是A男B女的婚戀組合更受歡迎。由於A階層的男性通常掌握更多財富與權力,因此B階層的女性在婚戀中難免會感覺到地位不平等,希望進一步提升女性地位。 恰好B階層的女性作為中間階層,在民間輿論場的聲量最大,形成了「主流輿論」。也給B階層和C階層的男性形成了一種「現在已經是小仙女主導的女權社會」的整體印象。 B階層和C階層的男性普遍認為,他們為了爭取同階層的婚戀機會,不得不辛苦打工賺錢攢老婆本,在戀愛過程中要委屈自己去提供情緒價值,投入不小的成本去請吃飯送禮物,最後還不一定能成功。就算努力「追到了」,還要承擔彩禮、婚房婚車等高額支出,甚至掏空整個家庭幾代人的積蓄。 他們認為,既然男性承擔了約會支出、彩禮、婚房等婚戀主要成本,那也應該獲得與此相匹配的「男尊女卑」的婚後家庭地位。 但現代受過教育的女性普遍認為,男女平等是理所應當的,不附帶條件的,至於男性在婚戀前期付出的金錢、時間和情緒成本,是對女性未來生育和事業損失的補償。 如果我們拋開道德評價,純從利益角度來看待的話,以上男女雙方的觀點都是有道理的。 但是!這裡面存在兩個嚴重的漏洞: 彩禮,尤其是支付給女方父母的高額彩禮,其實是一個男尊女卑封建社會的殘餘產物,並不能作為女性「婚姻生育損失」的有效補償。所以這一邊男性感覺付出了很多,另一邊女性還是覺得生育很吃虧。 婚房,尤其是大城市動輒百萬元以上的婚房,其價格的相當大一部分其實是政府的財政收入與金融機構的利潤,BC階層的年輕男性在辛苦攢錢買房娶老婆的過程中,有相當大一部分其實是在為A階層的男性做貢獻。認識到這一點的男性,心裡就很難平衡。 歸根結底,當前主流的婚戀模式讓BC階層的男性很不滿意,尤其是收入水平相對較低但人數更多的C階層男性,他們的痛感會更加強烈。與此同時,BC階層的女性面臨生育帶來的健康和事業損失,卻沒能得到足夠的補償與保障,還要被譏諷是「小仙女」,也是非常委屈。 因此,當胖貓事件、訂婚強姦案等典型案件佔領熱搜後,青年男女都在藉機表達對當前社會主流婚戀模式的不滿,並且自身觀念會在一次次對壘中越來越極化。   訂婚強姦案二審宣判後,我注意到兩邊都有普遍的極化觀點: 一方認為,即便付了彩禮買了婚房,訂婚之後還有可能被告強姦,說明男性為婚戀付出完全不值得。 另一方認為,女性僅僅是訂了個婚就被輿論認為失去了性自主權,淪為洩慾的工具,那真要結了婚還不得任由家暴強姦? …… 這樣的社會觀念轉變,會深刻影響我們每一個人的生活,不能再裝作看不見了。 分享一點基本常識: 如果一件事情中相對的雙方都對現狀非常不滿意,那通常就存在一個非常滿意的第三方。 當大家都在負重前行的時候,一定是有人在默默地替我們歲月靜好。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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