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曾料到的是,就性侵犯罪来说,从国际比较研究的角度来看明显偏于保守的我国刑法界主流立场,在很多人眼里竟被认为过于激进。法律定的明明已经是最低的标准,而很多人连最低的标准都无法对齐。对此,正常人的合理反应,原本应当是尽量拉短自己与最低标准的差距。然而,当粗鄙在网络世界中形成遥相呼应的局面,人们对于自己无法对齐最低标准的问题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围绕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产生的巨大争议,质疑法院有罪判决的众多意见中,一种颇具影响的观点认为,只要存在订婚并收受彩礼,即便强制的性行为也能阻却强奸罪的成立,因此法院的判决存在疑问。不难发现,按此种意见,彩礼实质上被视为女性的卖身钱与男性的嫖宿费,是作为换取与女性发生性行为的交易费用而存在。
这样的观念由于将女性当作可予转让的财物,自然难以见容于现代的法律体系。但凡知道要点体面,不以粗鄙与反文明为荣,就不可能在制度层面认可与接纳前述的观念。也因此,即便在性观念与价值取向的问题上偏于保守,按我国刑法界的主流立场,订婚由于在法律上没什么实质意义,双方之间并未就此进入婚姻,仍只是男女朋友关系;故而,如果男方违背女方的意志,强制性地与女方发生性行为,自然可以成立强奸罪。
一种在现代法治逻辑看来不应存在争议的处理路径,却在网络上引发滔天的怒火,也造成舆论场的撕裂。大清灭亡一百多年了,还在争论订婚后的强制性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着实是魔幻得很。面对网络世界汹涌的民意,办案机关通过答记者问的方式,披露案件中涉及个人隐私的诸多细节,本以为能就此平息舆论,不料反而起到扬汤止沸的效果。
可以说,舆论场的撕裂无从弥合。说到底,这不仅是观念的冲突,更是两种价值观之间的尖锐对立:究竟是按现代社会的价值观,承认女性是享有性自主权的独立主体,还是延续传统社会的价值观,将女性客体化而视为附属于男性的物品。
无论某些人多么地不情愿,在两性关系的问题上,时代终究是已经变了。文明固然脆弱,有时可能会被野蛮所征服,但她就像一粒种子,一旦生根发芽就会焕发强大的生命力。从刑法的专业角度来说,山西大同的订婚强奸案谈不上是疑难案件,其间并不涉及多深刻的法理;但是,在一个很多人连法律设定的最低标准都无法对齐的社会里,两审法院做出的有罪判决有其积极的意义。每一次正义的审判,都是对文明的用心呵护。野蛮的力量阻挡得了一时,却绝不可能扼杀有强大生命力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