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律政司修法 擬民事案聘海外律師也須特首批准

港人聘海外律師打官司越來越難,律政司最新的修例建議,包括民事案件欲聘請海外律師也須經特首批准。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此前因應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國安官司解釋《港區國安法》,要求涉國安案件,須得到香港特首批准和發出證明書,才能聘用海外律師,港府須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配合。

自由亞洲電台報導,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17日出席立法會會議解釋《法律執業者條例》之修訂,建議設立甄別、申請和覆核等把關的申請機制。

律政司建議所有申請,含民事案件,須先經過律政司和特首評估,不涉及不利國安和國家秘密等,符合特殊要求的情況,才會獲特首發出認許證明書。

林定國稱,為確保修例建議有效應對國安風險,有必要加入覆核機制,且經過專案認許後,如新事證顯示案件實涉國安風險時,「法院必須要主動或因應律政司司長的要求,向行政長官提出和取得新的證明書,行政長官的任何決定,是不容許接受任何挑戰。」

前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表示,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內容,只限於涉及「國安罪行」的案件聘用海外律師時,才須得到特首批准,但港府把須申請批准的範圍擴大至非刑事案件,「如果是這種情況,很多民事案件他們喜歡時都可以說與國安有關」。

他表示,新建議等同未經律政司司長和特首同意,國安案不能聘任海外律師,只是把對海外律師的政治審查機制合理化,使法院淪為橡皮圖章,同時剝奪被告人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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