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遵照最高法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對海南省昌江縣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首犯黃鴻發執行死刑。
法院資料顯示:20世紀80年代末,被告人黃鴻發與其兄黃鴻金、黃鴻明、黃鴻波(已死亡)在其父黃應祥帶領下,在昌江縣逞強爭霸、打架鬥毆。90年代起,黃氏家族通過開設賭場、盜採鐵礦並拉攏惡勢力、招攬社會閒散人員、組建打手隊伍,增強經濟實力和非法影響,逐步形成以黃鴻發、黃鴻明、黃應祥、黃鴻金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組織。
該組織及其成員共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多達58起,其中刑事犯罪達53起,共造成2人死亡、3人重傷、13人輕傷、5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後來為了尋求非法保護,該組織引誘、拉攏、收買當地多名黨政機關、政法職能部門領導幹部為其充當「保護傘」。
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於2020年1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黃鴻發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行賄罪等18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黃鴻發不服一審判決,今年3月11日,海南省高級法院二審宣判:黃鴻發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17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
海南一中院還對昌江黎族自治縣縣委原常委、公安局局長麥宏章、昌江縣原副縣長周開東等7名「保護傘」,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半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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