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先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991年生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他於2002年首次抵澳,持有UD類簽證。自2008年11月以來,他以學生簽證和過渡簽證的身份居住在澳大利亞。
2018年8月22日,W先生在新南威爾士州伯伍德地方法院認罪,他被指控入境澳大利亞意圖欺詐稅務的煙草產品,以及以欺詐為目的持有和運送煙草產品。2019年2月22日,他被判刑,並執行了密集矯正令和社區服務。
犯罪行為涉及澳大利亞邊境保護局(ABF)收到的信息,稱寄給W先生的多個來自中國的包裹內含香煙。在2017年6月至7月期間,ABF攔截了79, 600支香煙。隨後,另有46,600支香煙被攔截。2017年8月10日,ABF再次收到消息,稱有更多包裹將寄往W先生的第二個地址。
2017年9月19日,ABF對W先生的住址進行了搜索,發現了130, 400支香煙,以及大量的進口貨物稅評估單。根據評估,總共逃稅了91,094.84澳元的海關稅和9,109.48澳元的消費稅。此外,還發現W先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了130,800支香煙,逃稅91,373.37澳元的海關稅和9,137.25澳元的消費稅。
W先生在被判刑後被釋放,執行了密集矯正令(ICO),並進行了240小時的社區服務。2020年6月25日,他申請了過渡簽證,但隨後他的法律問題進一步升級。
2021年2月17日,澳大利亞內政部(以下簡稱「部門」)的代表通知W先生,根據《移民法》第501 (1) 條的規定,他們打算拒絕他的簽證申請。部門邀請W先生提交陳述,解釋為何他的簽證申請不應被拒絕。W先生於2021年3月16日提交了陳述。
然而,情況在2022年2月22日發生了重大變化,部門的代表決定拒絕W先生的簽證申請,但卻未通知他或他當時的法律代表。在聽證會上,當這一事實被提及時,W先生的法律代表表示他尚未獲得有關的指示。因此,W先生繼續留在澳大利亞社區中,沒有有效簽證。
直到2022年11月3日,一組澳大利亞邊境保護局(ABF)官員在清晨前往W先生的住所,將一封信交給他,告知他的簽證申請被拒絕,並附上了2022年2月22日的決定紀錄。隨信附上的還有一份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全院(Allsop首席法官、Rangiah法官和Sarah Derrington法官)在Pearson v Minister for Home Affairs [2022] FCAFC 203(以下簡稱「Pearson案」)中宣布的判決紀錄。
Pearson案的影響
在Pearson案中,一名生活在澳大利亞的新西蘭公民因在新南威爾士州被判犯有25項罪行,其中包括8項涉及供應禁止藥物,被判處四年零兩個月的監禁,其中兩年需服刑。根據法律規定,她的簽證被取消,因為她被判處了超過12個月的監禁,而且部長的代表認為沒有其他理由來撤銷這一強制取消。
AAT的審查方式
通常情況下,AAT必須審查已做出的決定以及決定的依據。在行政決定的實質性審查中,不允許引入新的理由,因為這將對申請人構成不公平,並改變了決定的基礎。但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全院判決對正在進行的案件產生影響時,情況會有所不同。
在這個案例中,W先生的情況如下。自2022年11月以來,他一直被拘留。他申請的簽證是一種短期簽證,旨在允許申請人在澳大利亞解決其事務後自願返回本國。然而,如果AAT未能在2023年1月26日之前做出決定,那麼儘管現在所有各方都同意拒絕的依據已被Pearson案確認為錯誤,但根據法律第500(6L)(c)的規定,這一拒絕決定將被視為已通過法律程序確認。根據法律第198(2)條的規定,申請人將儘快被驅逐出境。AAT不願意看到這種情況發生。
如果AAT撤銷可審查的決定,並根據Pearson案將此事項退回部門以進一步考慮,那麼在這一期間,申請人將繼續作為沒有有效簽證的非公民而被拘留。對於申請人來說,這不是一種理想狀態,特別是考慮到拒絕簽證的決定和通知申請人之間存在未解釋的八個月間隔。AAT被認為是一個「實際和務實的司法管轄區」,因此應儘可能努力確保具有司法管轄權,以為正在尋求行政決定實質性審查的人提供結果的確定性。對於申請人而言,及時性尤為重要,特別是當他們沒有自由的時候。
因此,AAT的最終決定撤銷了2022年2月22日拒絕向申請人頒發Bridging E(Class WE)簽證的決定。W先生最終被釋放出來,逃脫了被遣返回國的命運。
這個案例突顯了AAT的職責,即在複雜的移民案件中行使其裁量權,確保公平和公正的審查。儘管W先生曾犯罪,但根據Pearson案的最新法律解釋,他的情況需要重新審查。在法律體系中,確保申請人的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至關重要,尤其是在涉及自由和身份的問題時。通過對W先生的案件進行審查,AAT為他提供了重新開始的機會,同時也確保了法律的公正適用。
這個案例還強調了法律體系中的漏洞,尤其是在通知申請人方面。對於W先生來說,直到多個月後才被告知簽證被拒絕,這無疑給他帶來了困擾和不確定.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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