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為何如此殘忍?

日前,福州弒母案的嫌疑人吳謝宇、重慶姐弟墜亡案的嫌疑人張波、葉誠塵同日被執行死刑。這兩件轟動一時的案子終於落幕,然而相關的爭議仍遠未平息。

提到這幾個兇手,網上的輿論常常將之稱作「惡魔」,造成如此人倫慘劇,可見其內心殘忍無比,而之所以做下這樣的大案,只是出於極端的個人私利——許多帖子都罵他們是「精緻利己主義者」。

像這樣的解釋確實很吸引人,因為它為急於了解真相的公眾提供了一個簡單明了的答案。然而,這個思路其實是循環論證的:「壞人之所以干下壞事,是因為他們本來就是壞人。」

更不幸的是,這會阻礙人們對這些案件的社會成因進行深入反思,何必呢?既然這只是偏離社會規範的極端個案,那麼對公眾來說,需要做的只是提高個人防範意識,在人群中預先識別出這樣的壞人,免得自己下次遇到倒霉,不然還能怎樣?當然,這些害群之馬一旦暴露,就要將他們堅決清除出去。

根據《社會性動物》一書的觀點,這種「人格傾向論」其實是有問題的:

社會心理學的一個重要發現是,人們傾向於通過賦予過錯者某種性格特質來解釋其令人厭惡的行為,比如「精神病」、「虐待狂」或「邪惡之人」。大多數人,會在無意之中自發地這樣去做,通過這種方式對各類信息加以組織和分類,從而獲得對事件的控制感。

這種有關人類行為的人格傾向論基於以下假設:做出瘋狂舉動的人一定擁有某種瘋狂的人格,做出愚蠢事情的人一定是愚蠢的,只有邪惡的人才會做出邪惡的事情,做好事的人一定是善良的,諸如此類。

這樣的思考方式頗能迎合人們的想法,因為這樣可以幫助我們把那些做壞事的壞人和我們這些「好人」區分開來。當我們想到令人厭惡的行為時,這種想法給我們以安慰——因為,作為好人,我們絕不會那樣去做。

書中更進一步指出:「人格傾向論會令我們自以為是,按照這種假設,我們在外部壓力下是無懈可擊的——而事實上外部壓力往往會導致我們做出愚蠢、瘋狂或殘忍的舉動。這種假設使得人們不再關注環境的改善,而是狹隘地去關注人格。」

不僅如此,值得補充的是,這種思維傾向很容易讓人倒向「有罪推定」,理由很簡單:「壞人」和「好人」不一樣,如果被認定為壞人,那麼懷疑壞事是他幹的,又有什麼不對?如果還有什麼蛛絲馬跡能印證這種懷疑,那這就是板上釘釘了。

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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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這些人怎麼可恨,有一點是事實:他們在犯案之前,沒有前科,像吳謝宇甚至看不出一點「心術不正」的跡象——別說我們了,連最了解他的母親豈不都毫無察覺?在犯事之前,他們看着可也不像是「壞人」,那又有誰知道我們周圍那些平日裡很正常的人,到底是好人還是壞人?

要說「殘忍」,那也是個籠統的說法,在不同的事件中可能相去甚遠。張波、葉誠塵的殘忍,本質特徵是「無情」:對張波的兩個孩子,他們看起來毫無共情能力,仿佛他們需要新生活,舊家具就要統統扔掉。然而對吳謝宇來說,他對母親則有着極深又極複雜矛盾的感情,恰在另一個極端,他的殘忍,是意識不到母親乃是和自己不同的另一個人。

不過有一點,是他們共同的,那就是他們在試圖擺脫一段親密關係時,都採取了最極端的手段。世人無法理解他們怎麼能下如此狠手,是因為我們普通人都受到了一系列制約:「虎毒不食子」的文化心理;弒母的重罪當然更為社會所不容;更不用說,「殺人償命」的鐵律和法律的懲罰手段。然而,所有這些,在他們這裡都失效了,那麼問題來了:這些制約在他們這裡是怎麼在心理上被突破的?

這是單純的「生性殘忍」無法解釋的,因為就算殘酷無情的人,也未必愚蠢,如果明知事發後自己也會被處以死刑,為什麼還要這麼做?以吳謝宇來說,弒母之後固然花天酒地了一陣,但就算沒被抓到,自己的人生也肯定是毀了,難道這麼簡單的現實他都預見不到嗎?

順着這個邏輯想下來,我們就會發現一個關鍵點:這些人之所以做出這樣的極端舉動,是因為他們在處理矛盾衝突時,想不出別的辦法,而把殺人看作是唯一的解決方案。

張波與前妻已經協議離婚,女兒歸前妻,兒子歸他,但葉誠塵仍一再說無法接受他有孩子,逼迫他「處理」掉。也就是說,哪怕孩子送人,她都不能接受,因為她要的是對方絕對屬於自己,仿佛人生重啟,之前的全部清空。這顯然是蠻橫的無理要求,問題是張波竟然無條件答應了。

吳謝宇弒母的動機雖然複雜隱蔽得多,但至少從事後來看,有一點是肯定的:他想要擺脫母子的粘纏關係,至少有不止一條路可走,然而他卻選擇了最具毀滅性的弒母一途。

也就是說,這些人在面臨問題時,反應模式都很僵化,不會理性權衡不同方案的利弊,甚至想不出替代方案,卻選擇了最高風險的零和博弈。換言之,在他們心目中,很多事都具有絕對屬性:要麼全有,要麼全無(all or nothing)。他們不接受妥協、理性計算利弊,而孤注一擲賭一把。

像這種心態,可不只是他們才有,實際上在我們這個社會上普遍存在,甚至是許多人解決矛盾時的典型處理方式。我這麼說,當然不是同情這些犯下罪行的人,他們理應為自己的行為受到應有的懲處,但我想說的是:僅僅把他們視為異類和「壞人」,並不能解決這個問題。

法律的震懾和嚴厲打擊當然是必要的,但我想,從社會層面來說,要降低這類事件,除了「堵」,還需要「疏」:讓所有人明確自己行為可能遭受的後果,不抱僥倖心理之餘,也得讓他們知道,解決問題完全可以有代價更小、更理性的替代選擇,沒必要採取那種極端做法。

當然,要杜絕或許不可能,但我相信,社會條件的改善才是根本。想想看,所有前現代社會幾乎都是暴力泛濫的,而我們之所以能生活在一個和平年代,很大的一個原因,就是法治的逐步完善,使得現代人開始理性地意識到,用暴力去達成目標是得不償失的,完全可以有其它和平手段可以選擇。也只有這樣,才有進步。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維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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