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央政治局委員兼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垮台九年多後,他當年的大秘徐鳴居然還能回到重慶「利用影響力」犯案,令中共當局不能不對此時由陳敏主導的重慶市委對薄熙來餘毒的肅清與否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在本專欄的上篇文章《蔡奇意外上位,五年後的陳敏爾還有戲嗎?》中,我們已經向讀者和聽眾們介紹了蔡奇在中共二十大上高就習近平「正國級大秘」的同時,很可能是因為受到手下二、三把手接連發生「意外」,自己大秘也被降級使用的牽連而未能「入常」的陳敏爾成為中共執政史上第一個先後換兼兩個不同直轄市委書記的連任政治局委員。但一些媒體在轉載或轉引這篇文章內容時,卻不約而同地把陳敏爾二十大「失常」的原因僅僅集中在他的大秘顏偉一人身上。而事實上僅從邏輯上判斷,他陳敏爾在擔任中央政治局委員兼重慶市委書記期間,手下的兩個副書記先後出事的幕後原因無論是什麼,他陳敏爾都無法完全置身事外。此二人一個是當時已經是連任兩屆中央候補委員,重慶市委專職黨務副書記,比陳敏爾還年輕五歲的任學峰,居然在赴京參加中央全會期間於京西賓館跳樓輕生;另一個原本被看好成為陳敏爾重慶市委書記接班人,外傳是習近平親家的重慶市委副書記兼重慶市長,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唐良智居然被降格使用,打發到安徽省當了一屆政協主席。
另外,薄熙來的大秘,日前才被中共當局宣布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徐鳴退休之後居然還能夠回到重慶犯案,應該也成了陳敏爾主持的重慶市委對薄熙來餘毒肅清不力的「嚴重工作失誤」內容之一。
我們在過去的相關節目中已經介紹過,今年4月7日,中共最高檢宣布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徐鳴被提起公訴之後,中國內地眾多網絡媒體立刻以《「老虎」徐鳴被公訴:當上處長就開始斂財,曾是薄熙來下屬》為題大肆渲染。
出生於1958年的徐鳴,當年是和李克強同在安徽省鳳陽縣當知青。恢復高考後,李克強憑過硬的高考成績進入了北大;徐鳴則憑自己父親在縣武裝部的影響力,當了一個「後門兵」。不過,非常善於鑽營的徐鳴當兵之後還是給自己覓得了到軍隊院校「進修」的機會,並因此有了「學歷」。
從部隊轉業地方之後的徐鳴在中共原國家經委、原國家計委、原國務院經貿辦、原國務院經貿委及商務部工作。與薄熙來結識並成為其政治知己,都是在2004年2月,薄熙來調任國務院商務部長之後發生的。
當時的徐鳴還只是該部的市場體系建設司的副司長。薄熙來到任半年後,即將他原地提拔為正司長;一年多後,又安排他在這個司的司長職務之外,再兼任該部的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6年3月,徐鳴又被薄熙來安排調任商務部綜合司司長。
薄熙來是在2007年10月召開的中共十七大上,進入中央政治局並被任命為重慶市委書記的。半年後徐鳴前往,先是被委以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兼研究室主任職務,具體扮演的角色其實就是薄熙來身邊的一秘。
筆者在今年4月發表的相關文章中曾引用知情人的說法,當初徐鳴在自己的家人都不願意離開北京的前提下,仍然愉快地接受了薄熙來的「建議」,跟隨薄熙來到重慶任職,就是因為薄熙來原本計劃的從國務院副總理再到接班總理的晉升之路已經被斷絕,外放重慶5年後回到北京,也不會再去染指國務院。意思是,他徐鳴如果繼續留在國務院系統,薄熙來已經是愛莫能助。但是,如果他徐鳴願意去重慶的話,其政治前景完全是薄熙來一個人就能說了算的。
也就是從徐鳴決心從北京遷重慶之後,他和妻子的關係開始出現裂痕,後來到底是離了婚,而且是把一場離婚官司持續了3年。
眾所周知,當年薄熙來在重慶可謂是一手遮天,說一不二。2010年6月,薄熙來下令讓時任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范照兵改任市委統戰部長,將徐鳴提升為重慶市委秘書長,並繼續兼任市委研究室主任和市直屬機關黨工委書記。當年底,中組部批准晉升徐鳴重慶市委常委,官至副省部級。
薄熙來倒台之前的2011年12月,薄熙來又令時任重慶市委常委兼兩江新區黨工委書記和管委會主任的翁傑明與徐鳴進行職務互換,目的是給徐鳴的從政簡歷再添光彩,為晉升正省部級做政治熱身。但薄谷開來毒殺洋人一案東窗事發後,徐鳴的大好前途也隨着薄熙來的入獄而終止。
2012年6月22日,新一屆重慶市委領導班子13人亮相,徐鳴未進入新常委名單,不過仍暫時還留在兩江新區黨工委書記和管委會主任位置上一段時間。
在2013年的全國兩會上,曾有記者向時任重慶市長黃奇帆問到徐鳴的新工作,黃奇帆回答:「他已經調到北京工作。」
2013年3月,徐鳴回到北京,任國家糧食局副局長,保留副部長級待遇。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出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對國家糧食局的職責進行整合,組建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不再保留國家糧食局,徐鳴則就此退休。
在退休之後,徐鳴仍正常參加社會活動。就在2021年春節前夕,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主要領導分別以電話等方式慰問了此前的老領導。徐鳴也在被慰問之列。但幾個月之後,他就被宣布「接受調查」。 此時,他的離婚官司剛剛結束了兩個月。
卻原來,徐鳴當年追隨薄熙來離京赴重慶後,不願隨他而去的妻子自然是繼續住在徐鳴被商務部分配繼而被「私有化」的住房裡。徐鳴退休當年即與妻子打起離婚官司,之所以持續了3年之久,就是因為他妻子堅持住在徐鳴一人名下的房子裡不走。兩次法院出庭之後,徐鳴終於「討回了公道」,法院判決房子歸徐鳴居住,他的妻子必須搬出。
去年1月,徐鳴被宣布開除中共黨籍,取消副部級幹部退休待遇。中紀委通報,徐鳴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熱衷迷信活動;違規收受私營企業主財物,違規出入私人會所並接受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影響為其子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為追逐個人名利多方算計,把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力尋租,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一個月後,徐鳴被最高檢察院宣布逮捕。
今年年1月5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徐鳴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
廈門檢察院起訴指控:1995年至2021年,被告人徐鳴利用擔任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司外商投資處處長、對外經濟協調司外資企業處處長、對外經濟協調司副司長,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副司長、司長、綜合司司長,重慶市委副秘書長,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經營審批、案件處理和人事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120萬餘元;2021年6月,徐鳴離職後利用原擔任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承諾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案件處理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人民幣120萬元。
當時官媒的報道強調:徐鳴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群眾等2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本月20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布對對被告人徐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一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徐鳴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廈門法院認為,被告人徐鳴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鑑於徐鳴部分受賄系未遂,利用影響力受賄系自首,歸案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對其所犯受賄罪可予從輕處罰,對其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請注意這份判決的兩個重要細節。一是徐鳴是被「從輕處罰」,原因是他的「大部分受賄事實」,都是「歸案後主動交待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而且「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二是他是被兩罪並罰,即所謂「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受賄罪」不必多做解釋,從1995年到2021年,長達26年的受賄史。
至於為什麼還有一項「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就要先弄明白這個罪名的來由。
外界注意到關於中共刑法中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受賄罪」的區別,始於對當年周永康之子周濱的審判。
中共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解釋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述行為的,依照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
在當年的周濱一案中,法院認定周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9億元; 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6億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由於周濱具有自首、坦白、積極退贓、認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2億元。
另外,當時周永康的妻子賈曉曄也是因為犯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判刑。
周濱是7年前被司法處理的,三罪並罰也只被判了18年,而且他的兩項受賄被處罰金高達3.5億,是徐鳴被判罰金4百10餘萬的近90倍。由此對比,足見出中共當局對徐鳴的「從輕處罰」,也是「輕」得十分受限。
周濱是當年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中央政法委書記的周永康之子,賈曉曄是周濱的後媽,所以他們母子二人的所謂「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當然再好理解不過了。而如今徐鳴為什麼也被定有這款罪,按照本文前面已經引述起訴書的說法就是:2021年6月,徐鳴離職後利用擔任原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承諾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案件處理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120萬元。
請注意,徐鳴是2021年7月被公開宣布「接受調查」的,而在重慶犯下的「利用影響力受賄」,是發生在2021年6月。這足以說明徐鳴被調查的起因一定是在重慶的「利用影響力」,至於其他所有,也就是從1995到2021年的所有受賄內容,都是在「調查」之後才主動交待出來的。
前面也已經介紹過,徐鳴在重慶的政治失勢始於2012年6月被逐出重慶市委常委會。但9年之後的他,居然還能夠利用他「擔任原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犯案,這足以令當時由陳敏爾主導的重慶市委對所謂薄熙來流毒的肅清工作被大打折扣。後續的分析內容,留待本專欄下篇文章繼續向讀者和聽眾們介紹。
(全文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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