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曾是「小粉紅」的海歸女碩士王然捨棄美國綠卡回國。今年5月底,王然因替牽涉內蒙古包頭涉黑案的父親王永明發聲,要求警方依法辦事,給生命垂危的父親提供治療,結果遭警方「滅門式」打壓。處於對中共當局的失望,王然公開告誡留學生千萬不要聽信中共宣傳回國,「如果再有同學問我回來以後感受怎麼樣,我可能會告訴他們,千萬千萬不要回來,跟你想像中的完全不一樣。」
包頭涉黑案不但引起社會的關注,也獲得十幾位律師的聲援。在經過3天一審的拉鋸角力後,7月14日,一審宣告休庭。10多名律師投訴指出,整個過程遭當地公檢法非法騷擾。
休庭時,徐昕教授捂著胸口,神情痛苦,嗓子沙啞的說:「在這樣嚴重違法的法庭上,多待一分鐘,都可能隨時被氣死。」
專注於刑事辯護的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趙森律師也發微博表示,此案中的王永明「根本不符合逮捕條件,卻依然被包頭檢察機關逮捕並拘押在醫院治病,此種情形下的逮捕聞所未聞,實屬罕見。」
2020年7月11日,包頭王永明案繼續開庭。
出現自庭前會議以來最激烈的衝突,律師展現中國辯護人風采
在前幾日的庭審中,法庭非法剝奪李愛軍律師和李啟珍律師的辯護人資格,不允許兩位辯護人參加庭審,迫使兩位辯護人在法庭外「地攤」辯護,這激起了全體辯護人的憤慨。
今天(11日)上午,辯護律師們提出先解決兩位李律師的出庭辯護問題,法庭對此不予理會,強行進行宣布案由、告知訴訟權利程序,企圖強推庭審。多名辯護律師要求舉手發言,均遭到警告,又有多名律師要求審判長迴避,還是被連續警告,法庭一片混亂。
混亂中,襲祥棟律師發現公訴人方的書記員在庭審中偷偷錄像,遂提醒法庭立即休庭處理此事。休庭後,辯護律師擔心書記員刪除錄像、毀滅違法證據,便過去查看並要求法庭封存。這時,在庭的法警一擁而上,向律師撲上去,公訴人、法警、律師亂作一團。混亂中,徐昕教授被法警野蠻的推搡兩次,遂引起更大的混亂和言語衝突。
在這場混亂中,徐昕教授等多名辯護人面對違法的控方、合議庭、法警,毫無懼色,堅持依法辯護,展現了中國辯護人的風采。
當庭曝出公訴人索賄醜聞
在下午的庭審中,曝出更令人震驚的事情。公訴人之一李書耀曾向被告人家屬索賄30萬元。辯護律師當庭向法庭舉報,並要求播放索賄錄音,合議庭卻違法阻止了律師的要求。
雖然未當庭播放李書耀索賄錄音,未能直接確定其涉嫌犯罪。但有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李書耀當庭表情極不自然,未做任何解釋。不但不像前幾日庭審中那樣頻繁的打斷辯護律師發言,反而是一次「反對」也沒有喊。休庭後,有旁觀者發現他的上衣後背都濕了。
此事實在令人震驚,法庭應當立即決定休庭,並將犯罪線索移交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該案的審理違法之處多如牛毛
自庭前會議至今,該案的審理違法之處多如牛毛,細數如下:
女性被告人遭到男法警毆打。2020年7月5日,開庭期間,女性被告人石莉芳在被押解途中被包頭市昆都侖區法院的夏姓男法警毆打,性質極為惡劣。
侵害辯護律師的執業權益。李愛軍、李啟珍兩位辯護律師,因其他案件開庭,徵得各自被告人的同意,並向法庭進行了書面告知,完全具有暫時離開法庭的「正當理由」。但卻被法庭認定「拒不到庭、拒絕辯護」,被法庭剝奪了辯護的資格。
合議庭組成違法。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16條的規定,本案必須適用七人合議庭審理。法院本應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但未通知。
不公開審判,未庭審直播。偌大的審判庭,只有十多個旁聽者,空餘200多個席位,卻將其餘旁聽者阻止在法庭外。合議庭還以不具備直播條件為由,違法不許庭審直播。
一審訴訟在二審法院的法庭開庭。「法無授權不可為」。該案涉及40多個民事案件,終審法院就是包頭中院,相關法官跟該案有利害關係,可能成為證人,不應在此審理。此案實際上已沒有二審程序,嚴重違反二審終審制。
審判員主持庭審。《刑事訴訟法》《最高法刑事訴訟法解釋》《庭審規則》規定的非常清楚,審判長主持庭審並維持庭審秩序。但二位審判員不僅主持庭審,而且還對辯護律師予以警告,嚴重違法。
違法召開聯席會議,未審先判。案件尚處在審查起訴階段,稀土高新區檢察院組織公、檢、法、政法委等部門召開針對此案的聯席會議,不審查證據、不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對案件事實認定涉黑、涉案財產處理等事項「達成統一共識」,完成了對此案的秘密審判。
公訴人方當庭辱罵辯護律師。2020年7月8日庭審,一名檢察官助理公然說辯護律師在「表演」,並朝著襲祥棟、吳俊、王振江、周海洋、馮延強等律師進行辱罵:「一群法盲」。第一公訴人徐亞光還說對辯護律師說了「甚麼憲法」「伎倆」「放肆」等話。
起訴書達不到起訴標準。比如將紅紅、貝貝這類暱稱,直接定性為綽號;比如將宋老二、老喬這類尋常可見的稱呼,也直接定性為綽號;再比如將公安機關寫成「東安機關」,將兵寫成「斌」,將月寫成「年」……更為嚴重的是,組織犯罪和個人犯罪不分,違法和犯罪不分,指控被告人的具體事實不明,指控的具體事實不明。嚴重違反《刑訴規則》第三百五十八條,即「起訴書敘述的指控犯罪事實的必備要素應當明晰、準確」之規定。
公訴人拒不送達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書。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公訴人迴避的申請,在法庭宣布休庭1小時後,第二公訴人李書耀便宣讀決定書,抬頭是「稀土高新區法院」,而不是申請人。直接違反《刑訴規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即「人民檢察院作出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後,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決定,有權在收到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書後五日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一次。」
公訴人公然蔑視法庭權威,隨意缺席。在檢察院收到法院的庭前會議通知後,本案第三公訴人聞立新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連續缺席兩天的庭前會議。
公訴人嚴重濫用法律監督權。在辯護人發言時,公訴人當庭宣讀法律監督意見書,嚴重違反基本的規則條款。
檢察官助理當庭發言。庭審中,檢察官助理髮言。辯護律師指出其沒有發言資格後,竟毫不收斂,繼續發言。作為該院檢察長的第一公訴人徐亞光也不予制止。
公訴人不履行該有的法律監督職責,未關注女性被告人被毆打事件。本案女性被告人石莉芳在被押解途中遭到法警的毆打,此事件性質極為惡劣。但負有法律監督責任的公訴人未予絲毫關注。
公訴人非法參與審判程序,操控庭審地點。本案第一公訴人徐亞光當庭表示,是他參與決定了將庭審地點設置在包頭市中級法院的法庭,嚴重違法。
如此嚴重違法的庭審,怎麼能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怎麼能維護法律的尊嚴?這樣的庭審,還有必要繼續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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