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曾是“小粉红”的海归女硕士王然舍弃美国绿卡回国。今年5月底,王然因替牵涉内蒙古包头涉黑案的父亲王永明发声,要求警方依法办事,给生命垂危的父亲提供治疗,结果遭警方“灭门式”打压。处于对中共当局的失望,王然公开告诫留学生千万不要听信中共宣传回国,“如果再有同学问我回来以后感受怎么样,我可能会告诉他们,千万千万不要回来,跟你想像中的完全不一样。”
包头涉黑案不但引起社会的关注,也获得十几位律师的声援。在经过3天一审的拉锯角力后,7月14日,一审宣告休庭。10多名律师投诉指出,整个过程遭当地公检法非法骚扰。
休庭时,徐昕教授捂著胸口,神情痛苦,嗓子沙哑的说:“在这样严重违法的法庭上,多待一分钟,都可能随时被气死。”
专注于刑事辩护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赵森律师也发微博表示,此案中的王永明“根本不符合逮捕条件,却依然被包头检察机关逮捕并拘押在医院治病,此种情形下的逮捕闻所未闻,实属罕见。”
2020年7月11日,包头王永明案继续开庭。
出现自庭前会议以来最激烈的冲突,律师展现中国辩护人风采
在前几日的庭审中,法庭非法剥夺李爱军律师和李启珍律师的辩护人资格,不允许两位辩护人参加庭审,迫使两位辩护人在法庭外“地摊”辩护,这激起了全体辩护人的愤慨。
今天(11日)上午,辩护律师们提出先解决两位李律师的出庭辩护问题,法庭对此不予理会,强行进行宣布案由、告知诉讼权利程序,企图强推庭审。多名辩护律师要求举手发言,均遭到警告,又有多名律师要求审判长回避,还是被连续警告,法庭一片混乱。
混乱中,袭祥栋律师发现公诉人方的书记员在庭审中偷偷录像,遂提醒法庭立即休庭处理此事。休庭后,辩护律师担心书记员删除录像、毁灭违法证据,便过去查看并要求法庭封存。这时,在庭的法警一拥而上,向律师扑上去,公诉人、法警、律师乱作一团。混乱中,徐昕教授被法警野蛮的推搡两次,遂引起更大的混乱和言语冲突。
在这场混乱中,徐昕教授等多名辩护人面对违法的控方、合议庭、法警,毫无惧色,坚持依法辩护,展现了中国辩护人的风采。
当庭曝出公诉人索贿丑闻
在下午的庭审中,曝出更令人震惊的事情。公诉人之一李书耀曾向被告人家属索贿30万元。辩护律师当庭向法庭举报,并要求播放索贿录音,合议庭却违法阻止了律师的要求。
虽然未当庭播放李书耀索贿录音,未能直接确定其涉嫌犯罪。但有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李书耀当庭表情极不自然,未做任何解释。不但不像前几日庭审中那样频繁的打断辩护律师发言,反而是一次“反对”也没有喊。休庭后,有旁观者发现他的上衣后背都湿了。
此事实在令人震惊,法庭应当立即决定休庭,并将犯罪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该案的审理违法之处多如牛毛
自庭前会议至今,该案的审理违法之处多如牛毛,细数如下:
女性被告人遭到男法警殴打。2020年7月5日,开庭期间,女性被告人石莉芳在被押解途中被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的夏姓男法警殴打,性质极为恶劣。
侵害辩护律师的执业权益。李爱军、李启珍两位辩护律师,因其他案件开庭,征得各自被告人的同意,并向法庭进行了书面告知,完全具有暂时离开法庭的“正当理由”。但却被法庭认定“拒不到庭、拒绝辩护”,被法庭剥夺了辩护的资格。
合议庭组成违法。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的规定,本案必须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法院本应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但未通知。
不公开审判,未庭审直播。偌大的审判庭,只有十多个旁听者,空余200多个席位,却将其余旁听者阻止在法庭外。合议庭还以不具备直播条件为由,违法不许庭审直播。
一审诉讼在二审法院的法庭开庭。“法无授权不可为”。该案涉及40多个民事案件,终审法院就是包头中院,相关法官跟该案有利害关系,可能成为证人,不应在此审理。此案实际上已没有二审程序,严重违反二审终审制。
审判员主持庭审。《刑事诉讼法》《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庭审规则》规定的非常清楚,审判长主持庭审并维持庭审秩序。但二位审判员不仅主持庭审,而且还对辩护律师予以警告,严重违法。
违法召开联席会议,未审先判。案件尚处在审查起诉阶段,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组织公、检、法、政法委等部门召开针对此案的联席会议,不审查证据、不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对案件事实认定涉黑、涉案财产处理等事项“达成统一共识”,完成了对此案的秘密审判。
公诉人方当庭辱骂辩护律师。2020年7月8日庭审,一名检察官助理公然说辩护律师在“表演”,并朝著袭祥栋、吴俊、王振江、周海洋、冯延强等律师进行辱骂:“一群法盲”。第一公诉人徐亚光还说对辩护律师说了“甚么宪法”“伎俩”“放肆”等话。
起诉书达不到起诉标准。比如将红红、贝贝这类昵称,直接定性为绰号;比如将宋老二、老乔这类寻常可见的称呼,也直接定性为绰号;再比如将公安机关写成“东安机关”,将兵写成“斌”,将月写成“年”……更为严重的是,组织犯罪和个人犯罪不分,违法和犯罪不分,指控被告人的具体事实不明,指控的具体事实不明。严重违反《刑诉规则》第三百五十八条,即“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之规定。
公诉人拒不送达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人回避的申请,在法庭宣布休庭1小时后,第二公诉人李书耀便宣读决定书,抬头是“稀土高新区法院”,而不是申请人。直接违反《刑诉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公诉人公然蔑视法庭权威,随意缺席。在检察院收到法院的庭前会议通知后,本案第三公诉人闻立新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缺席两天的庭前会议。
公诉人严重滥用法律监督权。在辩护人发言时,公诉人当庭宣读法律监督意见书,严重违反基本的规则条款。
检察官助理当庭发言。庭审中,检察官助理发言。辩护律师指出其没有发言资格后,竟毫不收敛,继续发言。作为该院检察长的第一公诉人徐亚光也不予制止。
公诉人不履行该有的法律监督职责,未关注女性被告人被殴打事件。本案女性被告人石莉芳在被押解途中遭到法警的殴打,此事件性质极为恶劣。但负有法律监督责任的公诉人未予丝毫关注。
公诉人非法参与审判程序,操控庭审地点。本案第一公诉人徐亚光当庭表示,是他参与决定了将庭审地点设置在包头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严重违法。
如此严重违法的庭审,怎么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怎么能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样的庭审,还有必要继续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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