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受理律政司上訴 黎智英被撤銷保釋

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以及一項「欺詐罪」,早前申請等候審訊期間保釋獲得高院批准,香港政府不服決定並提出上訴,當地終審法院周四(12月31日)決定,暫時撤銷黎智英的保釋。黎智英被再度還押,預計二月初再訊。

綜合多家媒體消息,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時指,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2條,除非法庭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再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應批出保釋。

周天行指黎智英所面對的《港區國安法》控罪嚴重,最高可以判處終身監禁,如謀殺案疑犯般,法庭一般不會給予保釋。這意味着就着保釋方面,法官應着重考慮被告有否潛逃或重犯風險,而非利用保釋條件,來減低被告潛逃或重犯風險,故認為高院法官李運騰在考慮被告的保釋時錯誤理解有關法例。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認為,高院的保釋決定並非最終決定,因此根據條例,終院沒有司法權限處理原訟法庭的決定,又強調法官李運騰在考慮給予被告保釋時,已全面考慮到律政司所提出的論點,認為李並無犯錯,沒有可爭辯之處。

終審法院在周四早上聽取黎智英的代表律師和香港政府律政司代表的陳詞後,於當天下午再開庭,認為議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具有可爭議之處,決定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並排期於明年2月1日審理,期間黎智英須還押。

73歲的黎智英被串謀壹傳媒集團高層欺詐香港科技園公司後,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在被關押20天後,於12月23日獲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釋。該保釋附帶許多條件,包括需要繳交1000萬港元(約合129萬美元)的保釋金、不可離開香港亦不能接觸外國官員,或在任何媒體發表文章,除了到警署報到或出席法庭聆訊外需要留在家中。這個決定當時引來親北京人士不滿,認為已經有多名去年示威浪潮中被控告、和被指觸犯《港區國安法》的人士獲准保釋後潛逃離開香港。

關注時事,訂閱新聞郵件
本訂閱可隨時取消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