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高院駁回律政司上訴 維持黎智英恐嚇罪名不成立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2017年出口威脅一名長期跟拍他的《東方日報》男記者,遭控刑事恐嚇罪。律政司不服黎智英獲判無罪而提出上訴,法官20日駁回控方上訴,維持罪名不成立。

據港媒報導,黎智英於2017年維多利亞公園六四祈禱會當日,因不堪《東方日報》記者持續近身跟拍,涉向對方揚言「你不要這麼近拍我」、「我肯定搞你」、「我拍了你照片」。其後該記者向警方報案,警方將案件列為刑事恐嚇並呈報律政司。

律政司多次諮詢皆獲「不起訴」建議,但該記者與《東方日報》之後多達17次致函律政司要求處理該案。現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去年9月主動要求起訴。

這宗上訴案的聆訊,先前已在高院原訟庭審結,法官陳慶偉今午宣判,裁定駁回控方上訴,維持罪名不成立。

原判法官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批評涉案記者「並非誠實證人」,指該記者在法庭上多次迴避正面回答問題。此外,事發現場的影片顯示,黎以粗話指罵該記者後,記者不但微笑,甚至大笑,還上前反問黎「為何這麼生氣」。該記者辯稱笑容是裝出來的,但法官不接受,強調「即使有時候人會靠笑容來緩和氣氛,但不認為普通人受到驚嚇後會笑」。

法官直指,涉事記者近距離跟拍黎智英多年,甚至造成危險距離,其行為侵犯隱私。律政司不服提請上訴。不過,律政司拖足半年後才入稟高院,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今年10月底開庭,處理上訴聆訊,控辯雙方即日完成陳詞,在聆訊審結半個月後,今午宣布判決結果。

黎智英本月13日因去年「六四集會」案遭判囚13個月,而此前他已因參與三場「非法集結」遭判刑,共需服刑20個月。另外,他還面臨港府指控「勾結外國勢力」罪名。

關注時事,訂閱新聞郵件
本訂閱可隨時取消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