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在我上学的那个年代,很流行“辩论赛”这么一个东西,辩论双方没话找话地硬弄一个对立的话题出来针对锋相,还分什么一辩二辩三辩四辩的,繁琐而有序,混乱而又不失仪式感。
后来我在山东喝过一次酒之后,一度以为辩论赛的规则是山东人发明的,主陪、副陪、三陪、四陪的配置和功能,简直跟辩论赛严丝合缝。
那时候有一个非常著名的论题: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性本恶。
辩论双方引经据典、东拉西扯地讨论半天,谁也不服谁。
当时我看完这个题目之后的第一反应就是:假如我抽到了“人之初性本善”这个题目,我唯一能做的就是直接认输。
我投降,还能输一半。
02
从我懂事起,我就不再相信这六个字。
什么是“善”?善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品德,它的本质是克制自己的欲望。
你资助别人,是克制自己囤积财富的欲望;你在地铁上给人让座,是克制自己储备体能的欲望;你开车让别人先通过,是克制自己抢占资源的欲望;你救助别人,是克制自己脱离危险的欲望……
一个人,如果没有经历过社会规则的约束和道德伦理的教育,是极少能够主动去克制自己的欲望的——唯一能让他们克制的,就是丛林法则,就像狼群社会里面,必须等待头狼吃完了之后才能吃一样。
你能说其他狼的行为是善良吗?不是,这是恐惧,拿生命作为威胁的恐惧。
03
我是这么认为的,可能有点极端,但是我不会改变我的想法。
一个人,如果出生以后没有接受到良好的家庭伦理教育和社会规则约束,他是一定不会朝着“善”的这个方向去发展的,因为他的脑子里根本不会有一种“克制”的念头存在,想的只是放纵。
即便是某个阶段他看上去非常守规矩,那是因为他受到了头狼的威胁,他是在恐惧中隐忍,而不是在善良中成长。
他会把自己受到的威胁变本加厉地转化到其他人的身上,然后等待和幻想自己变成那一只可以决定别人生死的头狼。
我觉得这个阶段,就叫“恶行放大器”。
一旦这个阶段没有受到管束和纠正,结果就是邯郸那三个初中生恶魔的样子。
你能从他们身上看到哪怕一丁点“善”的痕迹吗?
04
我一直认为我们的法律有点逻辑上说不过去的地方。
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们在没有战斗力的时候不要陷入丛林法则的残酷竞争里面去,让他们能够顺利成长。
但是从这三个恶魔的身上,我看不到丝毫“保护”的价值。
第一,他们的战斗力非常残暴,有极强的心理素质杀人,有足够强大的体能在冻土上挖坑,达不到被保护的程度;
第二,我们在这边努力避免他们陷入丛林法则,他们是主动跳进了丛林,操起铲子开始杀人了,甚至他们就是丛林的制造者;
第三,他们的成长从现在看来,已经不顺利了,完全长歪了,成为废品了,保护一个废品有什么意义呢?他他妈的又不是文物。
05
还有一个问题,我也理解不了:这些年我看了很多未成年人残忍杀害未成年人的案例,凶手都没有承担刑事责任。
这他妈的不公平啊,大家都是未成年人,就相当于兑了,没有这个条款保护了,法律只需要保护被侵害人就可以了,凭什么要保护这个故意、恶性、残忍的加害人呢?
一个未成年人被残忍杀死了,杀他的人没有任何刑事责任,遇上脸皮厚的连他妈的民事责任都能赖掉,你敢对着那个死去的孩子说“我们在保护未成年人”吗?
你不怕他变成厉鬼来找你索命吗?
真的是太荒诞了。
06
即便是你硬要保护,我的理解也是减轻,而不是无责。
未成年人如果以残忍的手段故意杀人,不应该是免于刑事处罚,而是应该暂缓刑事处罚,先把这笔账记着,等他们长到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年纪(如果能)再来为自己当年犯下的罪行买单。
凭什么换个城市就能继续从头再来,你他妈的从头再来了,被你杀死人怎么从头再来?
这段时间,就是观察他成长轨迹的过程,一旦没有任何悔改的迹象,按照成年人的故意杀人罪,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而在他等待判决的这段时间里,也不能就那么逍遥地过了,巨额的民事赔偿走起来,什么转移财产、当老赖的一律不好使。
相信我们的政府,有这个能力。
07
这篇作文的最后,我还想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可能有点物化人类的嫌疑,但是我找不到其他更好的表达方式了。
保护未成年人,是希望为社会多留下一些合格的人。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相信,这三个初中生恶魔经过教育或者感化能成为一个合格的人,反正我是不相信。
他们已经是废品、甚至是有毒废品了,留下来干什么呢?
用我纳的税来养他们三个,我虽然没有决定权,但是我明确表示,我不愿意。
我又不是变态,养这种杀人狂魔。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读宋史的赵大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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