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美国人成功获得澳洲保护签证

读者有时候会认为澳洲人道保护签证祇给予“难民”,只有在所居住国家发生战乱及天灾才能符合资格申请?笔者这一周介绍一位美国人如何成功获得澳洲人道保护签证。

背景:

申请人是美国公民,出生于海外。他于2015年12月持有游客签证抵达澳洲。他于2017年3月17日申请了保护签证866。

保护签证申请:

上诉申请人的代表向AAT上诉庭提供了申请人在2017年9月15日的拒签决定纪录。决定纪录中包含了以下相关信息:

申请人于2016年1月申请了“孤儿亲属”签证。移民官以申请人的母亲没有因健康状况受到严重影响而无法照顾申请人为由拒绝了签证,并且不接受申请人的父亲“已故,残疾或下落不明”的说法。

在确认移民官的决定时,AAT上诉庭认定,由于申请人的母亲照顾著申请人的年幼同父异母的弟弟,她并不是无法照顾申请人。上诉庭指出,澳洲红十字会曾试图寻找申请人的父亲,但未能成功,因此仅关注申请人的母亲照顾申请人的能力。上诉庭指出,与申请人一起居住的姨妈(母亲的姐妹)并未采取领养申请人的措施,这种做法绕过了必须通过国际领养程序满足的某些法律要求,并确保澳洲履行其在《关于保护儿童和在跨国领养方面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下的义务。

最终“孤儿签证”申请被拒绝,申请人的姨妈便转变方向,为他申请人道保护签证866并提供支持证据包含在申请中。以下是申请人的保护申请摘要:

申请人于2015年12月抵达澳大利亚,目前与他的姨妈住在珀斯。他的姨妈是一位与丈夫和孩子在澳洲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居民。

申请人的姨妈,得到西澳的教会帮助,在2016年8月向澳洲法庭申请并获得申请人的监护权。申请人的母亲曾在居住国(海外)拥有申请人的监护权,但在罹患乳腺癌并病重后无法再照顾他。

申请人出生于海外,但并非当地公民,因为在当地的法律,国籍取决于父亲,而申请人的父亲是美国公民。申请人获得了父亲的美国公民身份并持有美国护照。

申请人没有合法返国(母亲居留的国家)的权利,被视为外国人。申请人需要申请签证才能进入当地,且没有人可以照顾他,因为他的母亲没有能力也不会接收他的监护权。

申请人不知道父亲的下落,因为自从父亲在2007年离开母亲以来,他们没有联系过。申请人在美国没有任何亲人可以照顾他,他将被迫进入寄养或其他照顾系统,这将对他造成严重伤害。

其移民官于2017年4月11日拒绝了其保护签证申请,理由是申请人不符合《移民法》第5H(1)条对难民的定义,并且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将申请人遣返回接收国将面临实际危险。

申请人对移民官的决定提起了AAT上诉申请。

AAT上诉申请:

申请人在上诉的复议过程中聘请了一名移民法律代表,其代表为申请人提交了以下陈述,即如果他被遣返回美国,将面临无法挽回的伤害的风险,考虑到这些原则,特别是关于照顾安排、申请人自己的观点以及他在澳洲的融入程度,有以下原因:

申请人的叔叔(澳洲红十字会为申请人联系上其居住在海外的父亲弟弟)无法或不愿意照顾他。此外,申请人不认识美国的任何亲戚,他们也没有与他相同的文化背景。其法律代表认为,这些因素使得这种照顾安排不适合且可能对申请人造成伤害。

申请人希望继续由他的姨妈及姨丈照顾。

申请人现在已经融入了澳大利亚社区。他就读于西澳的学校,在那里有著重要的社交、体育和社区联系。代表认为,如果他被遣返回美国,这些联系将被断开,对他的福利和发展将造成严重损害。

进一步提交的是,将申请人遣返回美国将对他造成情感和心理伤害,构成了“无法挽回的实际伤害风险”,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a)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7条的规定;并且这与《移民法》中的法定定义一致,因此构成了重大伤害。

AAT上诉庭认可了这些观点。根据面前的证据,上诉庭得出结论,申请人个体上面临的“无法挽回的伤害”风险达到了法定门槛。

考虑到第36段中列出的因素,以及上诉庭面前的全部证据,申请人因其与美国一般人群有所区别的特点而面临不同待遇的风险。

因此,上诉庭认定,澳大利亚对申请人承担保护义务,并符合《移民法》第36(2)(aa)条的标准。

AAT最终裁定:

上诉庭将此案件发回给移民部重新审议,并指示申请人符合《移民法》第36(2)(aa)条的要求。

这位美国人最终获得保护签证866。

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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