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今天介绍一个有关配偶伴侣签证的案例。
本案为一澳大利亚行政上诉审裁处(AAT)的案件,涉及一位名为Grace Sixto女士的签证申请。Sixto女士申请的是伴侣(临时)签证(Class UK),具体为820子类(伴侣)签证。本案的决定于2024年4月11日在悉尼作出。
**背景**
申请人Sixto女士是菲律宾国籍,于2017年与担保人一同来到澳大利亚。担保人是澳大利亚公民,此前曾两次结婚并离异,并在2004年再次结婚后于2009年离异。Sixto女士和担保人声称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始于2015年10月23日。
**法律框架**
本案依据《1958年移民法》(Cth)和《1994年移民法规》处理。这些法律和法规为审查伴侣签证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条件,特别是820.211(1)条款和820.221(1)(a)条款。
**审查的申诉和证据**
初审移民官拒绝发放签证的原因是缺乏足够证据证明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然而,Sixto女士在上诉时提供了更多信息,包括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当重新检讨这案例时,申请人提供了包括关系证明书及其他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支持了法规1.09A(3)中提到的各项事宜。额外的信息包括了双方一起以及与其他人的照片,这些都是他们关系持续存在的证据。申请人和担保人提供了一致的证据,描述了他们关系的发展及当前的情况。在考虑法规1.09A(3)中每一条事宜时,审裁处认为所提供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尽管关于共同拥有资产和共同负债的证据有限,但他们共同分担日常家庭开支的方式是一致的,审裁处认为这是合理的,考虑到担保人比申请人年长30岁,他经营著一家企业并购买了他们居住的联排别墅。申请人在他们开始交往时年约25岁,与她的父母和兄弟以及2013年10月出生的儿子一起住在马尼拉。双方都提供了一致的证据,证明担保人自2015年10月他们成为男女朋友后就开始资助申请人。担保人还表示,当他们作为夫妻一起生活在迪波洛时,他支付了住宿和开支。在澳大利亚,他支付抵押贷款,他们共同分担账单和食品杂货开支。他们都提供了一致的证据,表明申请人向她在菲律宾的父母汇款以支持他们和她的孩子。考虑到他们在一起生活前后的财务状况,审裁处认为他们的财务安排反映了他们声称的事实婚姻关系。
**审裁处AAT的决定与理由**
审裁处在评估所有新提供的证据后,认为Sixto女士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符合事实婚姻的标准。审裁处对申请人和担保人的财务共担、家庭责任、社会互动及彼此的承诺进行了仔细审查,最终决定推翻初审的决定,将案件发回重新考虑。
**影响与结论**
此案的决定可能对未来类似案件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在评估伴侣关系的真实性和持续性方面。审裁处的这一决定突显了在移民法框架下对事实证据的重视以及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标准。这个结构化分析为传统中文读者提供了对澳大利亚行政上诉审裁处如何处理伴侣签证申请的深入了解。
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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