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咋不去北京开会呢?
老王是东北人。前两天我电话说:“老王,我准备把你的故事写一写。不过你放心,不用实名。”老王说:“不用,我要实名的。”案件已经十多年了,我不想再起波澜,还是隐其姓名吧。具体的办案单位,也匿而不提。
2003年,老王承包了一片荒山,造林。签订有承包合同,期限30年,一切手续合法。老王的林子,属于“自费营造民有林”。依照法律,林子由老王种植,归老王所有。2009年,政府因为建设,征用了老王900多亩林地,合同约定补偿款500多万,老王只拿到手483万。2012年,他被抓了,检察院指控他诈骗。人被抓,房产、现金全部冻结,老王全家,面临着灭顶之灾。
因为是东北的案件,我请齐齐哈尔市尊敬的迟夙生律师和我搭档。她当时还是全国人大代表,在东北和全国,都有影响力。
为了把老王的案件做成,检察院还将林业部门的几个官员给起诉了,罪名是玩忽职守。这几个官员的案件,先行开庭。迟夙生律师知道后,立即去旁听审判。
她旁听不久,检察官发现,庭下坐着的这位律师,是老王的辩护人,就告诉了法官。
法官核实道:“你是不是王某某的辩护人?”
迟律师:“是啊,有什么问题吗?”
法官:“你不能旁听,因为是你王某某的辩护人,和本案相关。”
迟律师:“你这个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可以旁听啊。”
法官:“不行,你必须退出法庭。”
迟律师:“你这是违法的,我不退。”
迟律师是对的。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凭身份证,验证后就能旁听。现在许多法院,将旁听变成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准旁听,而法庭又经常以旁听席已满,不许旁听,虽然旁听的人,时常寥寥无几。我在日本、香港和瑞典,没有任何证件,就进入法庭旁听。香港唯一的要求是,从后门进入,然后悄悄地面对法庭,弯个腰,行个礼。瑞典和日本,连这个都不要。
法官叫来了几位法警。法警进入法庭,要将迟律师强制带出法庭。法警准备采取强制措施时,迟律师说:“你们不能对我采取强制措施,我是全国人大代表。”当时,北京正在开全国党代会。警察分不清两个会议的区别,嘲笑说:“你是全国代表?北京正在开会,你咋不去北京开会呢?”迟律师说:“我是全国人大代表,不是党代表。”
警察不由分说,将迟律师强行带出法庭。正在此时,我电话迟律师,问案件情况。迟律师说:“你抓紧发条消息,他们正在拉扯我,不让我旁听。”我发了条消息,很快有了效果。上级法院的领导专程赶来,并向迟律师道歉。事件平息了。
几个林业局的官员先被判刑了。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将老王的起诉书,送到了法院,指控他诈骗国家财产483万,建议量刑11至13年!
2、一会儿你就知道,谁不懂
起诉书大意是:政府征了你900多亩林地,补偿你483万。但实际政府只用了不到500亩,余下的林地,政府没用。你拿了政府483万元补偿款,属于诈骗。我看了起诉书,难以置信,但起诉书就是这样的。
检察官宣读完起诉书后,开始发问和质证。涉及到所占林地,究竟有多少林木的证据。山地上的林木,大小不等,密度不一,树种树龄不一,确实需要专业机构评估。我刚就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检察官来了一句:“这是专业问题,你不懂,不要瞎说。”
法庭是一个严肃的场所,控辩审三方都要尊敬法庭。有些法官认为,尊重法庭是指尊重法官,是控辩双方和当事人的义务。其实,法官自身也要尊重法庭。三位法官所坐的席位,是审判席。检察官的坐席,称为公诉席。律师的坐席,称为辩护席。旁听公民所坐的,称为旁听席。四个席位,共同组成了法庭。尊重法庭是指尊重整个法庭空间里所有的人,不仅仅只尊重审判席上的人。
对法庭的尊重首先表现在,各方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庭审。一旦产生分歧,应按照法律规定,解决分歧。法律有不明之处,难以判断的,各方按礼让原则,尽可能协商解决,以便庭审平稳地推进。确实当庭解决不了的,休庭解决。
法庭的礼让原则,要求各方在发言时,不得攻击对方人身,不得讥讽、嘲笑、挖苦对方。我的导师姜明安教授,似乎没参加过庭审,但他在刘燕文告北大案件开庭之前,给我和何海波——他现在是清华大学的教授,著名的行政法学专家——写了一封信,要求我们和北大对庭时,发言要“温和而有力。”他说的很对,我时常提醒自己。
检察官这句话,确实让我生气。等到我发言时,我说:“一会儿让你知道,谁不懂!”当时,我正值盛年,放在今天,我可能不会说这话。
3、眼含热泪认了罪
法庭辩论开始了。
我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仅仅从这份起诉书本身来看,指控就不能成立。你征了我们900多亩林地,我们也交给你900多亩林地。至于政府用不用地,用多少地,是政府的事,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好比你买了我二十斤大米,你只吃了十斤,总不能说我诈骗了你十斤大米的钱吧?大米吃不了,你退我大米,我退你钱,也行。你大米不退,还说我诈骗,天下有这个道理吗?你们政府把我们的林地拿走了,没用完的也不退,还说我们诈骗?”
庭开不下去了,休庭。
检察院和法院现在面临的难题是,为了将老王的诈骗罪定上,先行判决了四个官员玩忽职守,判决已经生效,两家都没了退路。近年来,这种情况时常发生。检察院将本应一案起诉的被告,强行分案起诉。等到前面的被告判决生效后,再起诉后面的被告。后面的庭审一旦发现,前案判决是错误的,法院和检察院都难以处置。虽然法律规定有纠偏程序,但实务中,法检通常是将错就错。
过了两个月,检察院换了个理由,又起诉了,这次诈骗金额变成了200多万。这次的理由是,林业勘测人员所测得的林木蓄积量,是错的。被告多领了补偿款,属诈骗。我和迟律师辩护说:勘测机构是你们政府请的,又不是被告请的。如果确实发生错误,最多是退赔,怎么能是诈骗?你自己算错账,怎么能说别人诈骗?其实,测量没有问题。
案件显然办不下去了,但是法院就是不同意取保。被告在看守所,两次脑出血,到医院抢救。我们一再申请取保候审,法院就是不同意。检察院找到我,希望我说服被告认罪。承诺说,被告如果认罪,可以实报实销——就是在里面待多少天,判多少天,判完人就出来了。
我到看守所会见老王,将检察院的意见,转告给他。老王沉默良久,问我:“何老师,您的意见呢?我就相信您!”我说:“老王,你确实是无罪的,我愿意继续帮你往下打。但是如果法院强判,我们还要上诉……,就你这个身体,可能官司没打完,人就没了。胜诉对你有什么意义呢?”
老王眼眶红了,热泪在眼眶内打转说:“何老师,我一生清白啊,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定了罪……”
最后,老王眼含热泪认了罪。
老王夫妻是重感情的人。出来后对我千恩万谢,说我救了他们全家。但我面对老王,内心总是有一些惭愧。十几年过去了,老王眼含热泪签字的场面,时常浮现在我脑海。我不知道,我是救了他,还是害了他?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原文转自微信公众号蓟门决策Forum,现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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