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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咋不去北京开会呢? 老王是东北人。前两天我电话说:“老王,我准备把你的故事写一写。不过你放心,不用实名。”老王说:“不用,我要实名的。”案件已经十多年了,我不想再起波澜,还是隐其姓名吧。具体的办案单位,也匿而不提。 2003年,老王承包了一片荒山,造林。签订有承包合同,期限30年,一切手续合法。老王的林子,属于“自费营造民有林”。依照法律,林子由老王种植,归老王所有。2009年,政府因为建设,征用了老王900多亩林地,合同约定补偿款500多万,老王只拿到手483万。2012年,他被抓了,检察院指控他诈骗。人被抓,房产、现金全部冻结,老王全家,面临着灭顶之灾。 因为是东北的案件,我请齐齐哈尔市尊敬的迟夙生律师和我搭档。她当时还是全国人大代表,在东北和全国,都有影响力。 为了把老王的案件做成,检察院还将林业部门的几个官员给起诉了,罪名是玩忽职守。这几个官员的案件,先行开庭。迟夙生律师知道后,立即去旁听审判。 她旁听不久,检察官发现,庭下坐着的这位律师,是老王的辩护人,就告诉了法官。 法官核实道:“你是不是王某某的辩护人?” 迟律师:“是啊,有什么问题吗?” 法官:“你不能旁听,因为是你王某某的辩护人,和本案相关。” 迟律师:“你这个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可以旁听啊。” 法官:“不行,你必须退出法庭。” 迟律师:“你这是违法的,我不退。” 迟律师是对的。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凭身份证,验证后就能旁听。现在许多法院,将旁听变成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准旁听,而法庭又经常以旁听席已满,不许旁听,虽然旁听的人,时常寥寥无几。我在日本、香港和瑞典,没有任何证件,就进入法庭旁听。香港唯一的要求是,从后门进入,然后悄悄地面对法庭,弯个腰,行个礼。瑞典和日本,连这个都不要。 法官叫来了几位法警。法警进入法庭,要将迟律师强制带出法庭。法警准备采取强制措施时,迟律师说:“你们不能对我采取强制措施,我是全国人大代表。”当时,北京正在开全国党代会。警察分不清两个会议的区别,嘲笑说:“你是全国代表?北京正在开会,你咋不去北京开会呢?”迟律师说:“我是全国人大代表,不是党代表。” 警察不由分说,将迟律师强行带出法庭。正在此时,我电话迟律师,问案件情况。迟律师说:“你抓紧发条消息,他们正在拉扯我,不让我旁听。”我发了条消息,很快有了效果。上级法院的领导专程赶来,并向迟律师道歉。事件平息了。 几个林业局的官员先被判刑了。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将老王的起诉书,送到了法院,指控他诈骗国家财产483万,建议量刑11至13年! 2、一会儿你就知道,谁不懂 起诉书大意是:政府征了你900多亩林地,补偿你483万。但实际政府只用了不到500亩,余下的林地,政府没用。你拿了政府483万元补偿款,属于诈骗。我看了起诉书,难以置信,但起诉书就是这样的。 检察官宣读完起诉书后,开始发问和质证。涉及到所占林地,究竟有多少林木的证据。山地上的林木,大小不等,密度不一,树种树龄不一,确实需要专业机构评估。我刚就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检察官来了一句:“这是专业问题,你不懂,不要瞎说。” 法庭是一个严肃的场所,控辩审三方都要尊敬法庭。有些法官认为,尊重法庭是指尊重法官,是控辩双方和当事人的义务。其实,法官自身也要尊重法庭。三位法官所坐的席位,是审判席。检察官的坐席,称为公诉席。律师的坐席,称为辩护席。旁听公民所坐的,称为旁听席。四个席位,共同组成了法庭。尊重法庭是指尊重整个法庭空间里所有的人,不仅仅只尊重审判席上的人。 对法庭的尊重首先表现在,各方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庭审。一旦产生分歧,应按照法律规定,解决分歧。法律有不明之处,难以判断的,各方按礼让原则,尽可能协商解决,以便庭审平稳地推进。确实当庭解决不了的,休庭解决。 法庭的礼让原则,要求各方在发言时,不得攻击对方人身,不得讥讽、嘲笑、挖苦对方。我的导师姜明安教授,似乎没参加过庭审,但他在刘燕文告北大案件开庭之前,给我和何海波——他现在是清华大学的教授,著名的行政法学专家——写了一封信,要求我们和北大对庭时,发言要“温和而有力。”他说的很对,我时常提醒自己。 检察官这句话,确实让我生气。等到我发言时,我说:“一会儿让你知道,谁不懂!”当时,我正值盛年,放在今天,我可能不会说这话。 3、眼含热泪认了罪 法庭辩论开始了。 我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仅仅从这份起诉书本身来看,指控就不能成立。你征了我们900多亩林地,我们也交给你900多亩林地。至于政府用不用地,用多少地,是政府的事,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好比你买了我二十斤大米,你只吃了十斤,总不能说我诈骗了你十斤大米的钱吧?大米吃不了,你退我大米,我退你钱,也行。你大米不退,还说我诈骗,天下有这个道理吗?你们政府把我们的林地拿走了,没用完的也不退,还说我们诈骗?” 庭开不下去了,休庭。 检察院和法院现在面临的难题是,为了将老王的诈骗罪定上,先行判决了四个官员玩忽职守,判决已经生效,两家都没了退路。近年来,这种情况时常发生。检察院将本应一案起诉的被告,强行分案起诉。等到前面的被告判决生效后,再起诉后面的被告。后面的庭审一旦发现,前案判决是错误的,法院和检察院都难以处置。虽然法律规定有纠偏程序,但实务中,法检通常是将错就错。 过了两个月,检察院换了个理由,又起诉了,这次诈骗金额变成了200多万。这次的理由是,林业勘测人员所测得的林木蓄积量,是错的。被告多领了补偿款,属诈骗。我和迟律师辩护说:勘测机构是你们政府请的,又不是被告请的。如果确实发生错误,最多是退赔,怎么能是诈骗?你自己算错账,怎么能说别人诈骗?其实,测量没有问题。 案件显然办不下去了,但是法院就是不同意取保。被告在看守所,两次脑出血,到医院抢救。我们一再申请取保候审,法院就是不同意。检察院找到我,希望我说服被告认罪。承诺说,被告如果认罪,可以实报实销——就是在里面待多少天,判多少天,判完人就出来了。 我到看守所会见老王,将检察院的意见,转告给他。老王沉默良久,问我:“何老师,您的意见呢?我就相信您!”我说:“老王,你确实是无罪的,我愿意继续帮你往下打。但是如果法院强判,我们还要上诉……,就你这个身体,可能官司没打完,人就没了。胜诉对你有什么意义呢?” 老王眼眶红了,热泪在眼眶内打转说:“何老师,我一生清白啊,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定了罪……” 最后,老王眼含热泪认了罪。 老王夫妻是重感情的人。出来后对我千恩万谢,说我救了他们全家。但我面对老王,内心总是有一些惭愧。十几年过去了,老王眼含热泪签字的场面,时常浮现在我脑海。我不知道,我是救了他,还是害了他?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原文转自微信公众号蓟门决策Forum,现已被删除)
河南郑州49岁男子魏先生与侯寨乡麦秸垛沟社区管理委员会因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因此上法庭。10月8日,魏先生爆料,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的裁定书中竟然出现10处错漏字,他对此感到不可思议,甚至怀疑裁定有没有做到公平公正。 据红星新闻报道,河南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49岁的魏先生10月8日表示,自己发现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的5页民事裁定书中有10处错字、漏字。 例如“过渡费”打成“过度费”;“宅基地”打成“宠基地”或“它基地”;“低于”打成“低子”;“安置住房”打成“安量住房”,最令人感的不可思议的是将原告的姓氏“魏”打成了“魂”。 魏先生说:“制作法律文书都这么不严谨,甚至让我怀疑他们在判我这个案子时候有没有做到公平公正。” 魏先生爆料,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中竟然出现10处错漏字,他对此感到不可思议。(图片来源:微博) 魏先生爆料,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中竟然出现10处错漏字,他对此感到不可思议。(图片来源:微博) 魏先生爆料,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中竟然出现10处错漏字,他对此感到不可思议。(图片来源:微博) 该纠纷案的主审法官回应裁定书出现的错漏字现象时称,经核实是原告上诉状、被告答辩状书写错误。 该法官还表示,此案的裁定结果合理合法,“这个案子已经上诉,看郑州中院怎么判吧。” 2021年上半年,由于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魏先生将侯寨乡麦秸垛沟社区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 8月27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涉及“有效人口”的认定等情形,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裁定,驳回原告魏先生的起诉。 魏先生对裁定结果不满意,已经上诉到郑州市中级法院。 2018年,最高法曾下发《关于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反复发生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切实提升上网裁判文书质量。 对此,网友予以谴责:“由于文化水平的原因,上诉状与答辩状出现错别字可以理解,裁判文书出现错别字正常吗?关键出现了错误还强词夺理,完全是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造成的,裁定文书下发前不审核?当然裁判结果与错别字无关,承认错误就那么难吗?” 有网友嘲讽道:“呵呵呵呵呵呵 ,本该最严谨,最讲逻辑的地方居然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 !”、“还好意思,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