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留学的政策——第107号“部长指令”

近期移民部宣布了一连串针对留学的政策,主要是希望减少利用学生签证来达到长期临居的目的,在2023年12月14日,移民部长进一步签署的澳大利亚第107号“部长指令”为学生及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制定了新的处理优先顺序,这一政策重点强化了国际教育领域的完整性。但笔者看到指引内容明显地对学生签证申请人存有偏见,对于一些选择技能课程或者报读的学校不是“等级1”便会增加拒签的可能性。

107号“部长指令”政策精要:

目的:正式确定学生及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的处理优先顺序。

结合CRICOS:依据教育机构的可信度和质量,与CRICOS注册教育提供者的证据水平框架相结合。

证据等级:对申请处理顺序起关键作用,可在官网查询详情。

优先处理规则:

高优先群组:涵盖境外学生申请,特别是来自学校部门、外交/国防部门、研究生部门,以及在证据”等级1”机构就读的学生。

后续申请者:境外提交且包含18岁以下未婚家庭成员的申请将获优先处理。

学生监护人签证:无论境内外提交均优先处理。

次要申请者:获得与主申请者相同的优先级。

课程包装:依据主要课程的AQF等级确定申请优先级。

适用性与执行:

生效时间:适用于2023年12月15日或之后提交的签证申请,包括之前未决定的申请。

国内申请:继续按现行流程处理。

这份指南是“第107号指令”,针对学生监护人和境外500类别(学生)签证申请的处理顺序。自签名后次日生效,不适用于行政上诉审裁处,适用于尚未决定的申请。

本“指令”确定了处理这些签证申请的优先顺序,反映了政府对资源分配的政策决策,以及对海外迁移规模和组成的政策意图,促进了计划的完整性和边境管理。

本“指令”与简化学生签证框架(SSVF)相结合,将各国和CRICOS注册教育提供者根据移民风险分配证据等级,用于指导学生签证申请的财务和英语证据要求。

适用范围

(1) 本“指令”适用于按照法案第47条审理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及境外500类别(学生)签证申请的部长代表,并根据法案第51条(1)小节的目的审理及处理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及境外500类别(学生)签证申请,包括行政上诉审裁处重审的相关事项申请。

(2) 对于明显不符合签证授予条件的申请,本“指令”不适用。

(3) 本“指令”不适用于行政上诉审裁处。

(4) 为避免疑义,本“指令”适用于在本指令生效前提交但尚未最终决定的境外500类别(学生)签证申请或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以及在本“指令”生效当日或之后提交的境外500类别(学生)签证申请或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

前言

(1) 对500类别(学生)签证的高需求创造了有序管理这些签证申请的审理和处理需求。

(2) 本“指令”中指定的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和境外500类别(学生)签证申请的审理和处理优先顺序,是为了体现政府关于这些申请的资源分配的政策决策,考虑到政府关于海外迁移总量(NOM)的规模和组成的政策意图,并通过促进该计划的完整性和管理澳大利亚边境来推动国家利益。

(3) 本“指令”指导代表在根据法案第47条和第51条决定审理和处理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以及境外500类别(学生)签证申请的顺序时,执行职能和行使权力。

(4) 简化学生签证框架(SSVF)是适用于所有500类别(学生)签证申请的部门政策。根据SSVF,每个国家和每个联邦注册的海外学生机构和课程注册系统(CRICOS)注册的教育提供者都根据移民风险被分配一个证据等级。然后将证据等级结合起来,形成从1到3的评分,指导500类别(学生)签证申请者的财务和英语证据要求。证据框架与教育提供者的质量之间没有联系。评为证据等级1(ELI)的机构受益于最简化的证据要求。为了处理境外500类别(学生)签证申请,SSVF证据等级和本“指令”旨在共同工作,本“指令”确定了处理境外500类别(学生)签证申请和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的整体优先顺序,而SSVF则指定了针对500类别(学生)签证申请的证据要求的基于风险的方法。

总体而言,这项新政策为应对国际学生申请的增加提供了更有效的处理框架,确保澳大利亚教育部门维持其全球优质和完整性的地位。详细优先分组:有关优先分组的更具体信息,建议参阅部长指令的全文。https://immi.homeaffairs.gov.au/support-subsite/files/ministerial-direction-107.pdf

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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