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終審法院
香港7位民主派人士因2019年「8.18流水式集會」遭判刑。去年他們針對上訴被駁回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及律政司針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分別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2月23日開庭聽取陳詞後,即時駁回律政司申請終極上訴許可,並批准各被告爭議表達自由是否受過度限制做終極上訴。 美國之音報導,7名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2021年經審訊後遭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項罪名成立,遭判監禁8至18個月以及緩刑。 去年8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撤銷各被告「組織集結」定罪,就原審判囚的4名被告減刑為監禁5至12個月,以及批准7名被告就「參與集結罪」申請終極上訴,同時駁回律政司針對「組織集結罪」的終審申請上訴。其後,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針對各被告「組織集結罪」提出終極上訴。 23日,3名終審法院法官聽取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林芷瑩陳詞後,即時駁回律政司的終極上訴申請,同時對7名被告針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學者質疑律政司「窮追猛打」 港府無意尋求社會復和 「8.18流水式集會」案至今4年多,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前助理教授鍾劍華形容,律政司針對民主運動發揮過影響力的一些人「窮追猛打」,完全看不到當局積極尋求社會復和,甚至運用一切司法方式要消滅民主派僅餘的聲音。 到終審法院旁聽的香港市民阿森表示,律政司對「8.18流水式集會」案各被告窮追猛打,尋求終極上訴,反映當局希望收窄遊行集會以及表達自由,日後可能不需要透過法院判決,警方就可以在現場定義何謂非法集結。 港區國安法實施逾3年半以來,香港集會及言論表達自由受到嚴重限制,港府去年初撤銷所有防疫限聚令及社交距離措施後,警方未再批准任何大型遊行集會,唯一涉及公共議題的將軍澳居民反填海遊行,去年3月底舉行,僅約80人參與,警方卻施以史無前例的嚴苛限制,包括:人數不能超過100人,所有遊行人士須佩戴號碼牌,自行在遊行隊伍頭尾拉起封鎖線,嚴禁中途插隊,以及不可戴口罩等蒙面物品。 阿森表示,他相信《基本法》23條立法後,市民發聲的空間只會再收窄,甚至連民生議題都不可以發聲,估計這次關於遊行集會自由的終審案例,對日後香港社會沒有太大參考價值。
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以及一項「欺詐罪」,早前申請等候審訊期間保釋獲得高院批准,香港政府不服決定並提出上訴,當地終審法院周四(12月31日)決定,暫時撤銷黎智英的保釋。黎智英被再度還押,預計二月初再訊。 綜合多家媒體消息,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時指,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2條,除非法庭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再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應批出保釋。 周天行指黎智英所面對的《港區國安法》控罪嚴重,最高可以判處終身監禁,如謀殺案疑犯般,法庭一般不會給予保釋。這意味著就著保釋方面,法官應著重考慮被告有否潛逃或重犯風險,而非利用保釋條件,來減低被告潛逃或重犯風險,故認為高院法官李運騰在考慮被告的保釋時錯誤理解有關法例。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認為,高院的保釋決定並非最終決定,因此根據條例,終院沒有司法許可權處理原訟法庭的決定,又強調法官李運騰在考慮給予被告保釋時,已全面考慮到律政司所提出的論點,認為李並無犯錯,沒有可爭辯之處。 終審法院在周四早上聽取黎智英的代表律師和香港政府律政司代表的陳詞後,於當天下午再開庭,認為議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具有可爭議之處,決定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並排期於明年2月1日審理,期間黎智英須還押。 73歲的黎智英被串謀壹傳媒集團高層欺詐香港科技園公司後,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在被關押20天後,於12月23日獲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釋。該保釋附帶許多條件,包括需要繳交1000萬港元(約合129萬美元)的保釋金、不可離開香港亦不能接觸外國官員,或在任何媒體發表文章,除了到警署報到或出席法庭聆訊外需要留在家中。這個決定當時引來親北京人士不滿,認為已經有多名去年示威浪潮中被控告、和被指觸犯《港區國安法》的人士獲准保釋後潛逃離開香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