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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三艘航空母舰6月17日上午下水,中共官媒以 #中国航母喜提三胎# 为微博话题报道此事,结果评论区大翻车,有网友提到徐州八孩母事件,并嘲讽,第八艘是不是该叫“丰县舰”? 6月17日上午,中国第三艘航母正式下水,并被命名为“福建舰”,同时这也是中国首艘弹射型航母。 中共解放军新闻传播中心的官方微博在发布相关新闻时候用 #中国航母喜提三胎# 创建了微博话题。结果遭到不少网友留言抨击。 许多网友留言吐槽说,“恭喜!中国航母三胎了耶!到第八胎的时候,是不是命名为“丰县舰”啊?”、“无语了…那90年代只能有一胎,是不是怀了也拿去销毁了啊,什么鬼标题,以后是不是还得四胎五胎十八胎啊。 好好一艘航母也要婴儿化。”、“什么时候轮到八胎能叫丰县号吗?” 有网友嘲讽说,“咱就是说你们官媒写稿能有点sense吗?航母下水还搁那儿“二胎三胎”的low不low?媒体语言都这么贫瘠吗?”、“人间真实赵清醒,连航母都三胎了!!!那更不用我们00后生了!”、“普天同庆的时候,还要恶心一下女人。丰县,唐山事件还没有一个结果,你们觉得说这话,合适吗?”、“这边建议不会比喻就不要比呢!” 2022年1月,一名生育八个孩子的女子的视频被传播至网络,片中可见,董志民在房中给孩子穿衣、吃饭,他的妻子则被铁链绑着脖子,锁在家中大房子旁边的一个破屋中。当地气温接近0度,她衣着破败、牙齿零落,食物糟糕,引发舆论关注。 事件曝光以后,有早前采访八孩母亲的影像再度进入公众视角,其中一段由一名经微博认证的北京律师发布的视频显示,八孩母亲操着方言说道“不可能让我走的……这个世界不要俺了”,引发网友热议。 随着多路调查者对真相的揭露,该事件最终引发了外界对人口拐卖问题的谴责。事发后至2月上旬,丰县、徐州市两级行政机构发布了多次通告,但都因为自相矛盾而未能平息民愤。2月中旬,江苏省委、省政府组成调查组介入事件,并发布最终调查报告。
中国江苏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震惊世界,近日中国官方公布了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榜单,徐州丰县公安局孙楼派出所所长上榜,引发外界质疑。 6月4日,微信公众号“小曹哥讲故事”发布文章,质疑徐州丰县公安局孙楼派出所所长任鹏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并说,“这刺眼的红色,这刺眼的荣誉,我真的是看了目瞪口呆,都不知道说什么好?铁链女的事情,可谓是全网络关注,震惊全国了。丰县当地一开始斩钉截铁地说不涉及拐卖,然后又说铁链女是捡来的,最后第四份通报才承认有拐卖。就在眼皮子底下,就有拐卖妇女儿童,让她脖子上拴着铁链子生八个孩子,而且还过了那么多年,还是靠网络才曝光发现。” 徐州丰县派出所所长获评全国优秀。(图片来源:微信) “小曹哥讲故事”表示震惊,“就是这样骇人听闻的拐卖案例,发生在徐州丰县,为什么徐州丰县的公安还能评上先进?这评选是谁做的,是怎么拼上去的?为什么还有脸去评这种荣誉?现在铁链女怎么样了?……丰县当地,还有多少同样被拐卖的妇女,到底查清楚了吗?” “小曹哥讲故事”认为这个评选结果十分讽刺,并直言:“这扎眼的红色,让人联想到的不是当地公安的功勋和荣誉,而是那些被拐卖的铁链女,裹被女的鲜血!” 对于官方的评选结果,大批网友表示不满,“什么样魔幻的事情?还能再扯淡一点吗?”、“不要把网民都当傻子,我们还没有忘记铁链女!” “小曹哥讲故事”这篇题为《丰县派出所所长被评为全国优秀?还记得铁链女吗?》的文章随即遭遇网络审查,目前在微信上已检索不到。 据美国之音报道,2022年年1月,江苏徐州丰县一个被铁链拴在墙上20多年并生了八个孩子的女子的视频曝光后,中国公众群情激愤。中共当局旋即采取了一系列紧急行动,其中包括紧急建设围栏,以防疫为名封锁该女子所在的村庄;拦截并抓捕前往探寻和调查的人;发表五份官方调查报告;禁止官方媒体发表官方通稿之外的报道和评论,全力封杀涉及铁链女的网络言论。 然而,中共当局采取的这些行动措施显然没有奏效。五份官方调查报告被众多公众认为一份比一份虚假,一份比一份侮辱公众的智商;官方报告甚至在铁链女的真实身份问题上明显弄虚作假,竭力掩盖而不是努力弄清问题。 “铁链女”事件被许多分析家认为是2022年中共当局遭遇的第一起黑天鹅事件。中国公众和国际舆论对该事件的关注甚至超过中共当局耗费多年时间和几百亿美元用来宣扬中共政权成就的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
徐州铁链女事件不断发酵,引发全社会的关注,不少名人也站出来声援徐州八孩母。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素章盛洪日前在其发布的《盲山式犯罪:乔装“买卖”的重罪》一文中指出,这起事件之所以如此邪恶到极致,是制度和人皆恶。不过,两相比较,制度恶更为基本和致命。人性恶的部分,在好的制度约束和弹压下,暂时不会发作,或会消退趋向消弭;而在恶的制度下,则会在可选择的空间中走向恶的极端。 盛洪的上述文章在微信平台发表后,目前已经被删除。他在文章开头称,关于人性恶,许多文字已进行了谴责批判。他在文中侧重讲一下制度恶的一面。 以下是盛洪《盲山式犯罪:乔装“买卖”的重罪》全文: 我们社会中相关的制度,是打击拐卖妇女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是恶的吗?《刑法》不是早已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了吗?各地公安系统不是对拐卖妇女儿童进行了多年的打击了吗?《刑法》不是已将“收买”被拐妇女的行为入罪了吗?然而,这个制度有一个致命的缺陷,这使得对拐卖妇女的打击一直未见实效,以致还是有如丰县“八孩母”被栓狗链事件的出现,以及还有众多被掩盖的骇人听闻的残害妇女事件。这个缺陷就是,它仍用“买卖”来形容这种犯罪行为。 例如在《刑法》中,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将付钱给人贩子以受让控制被拐妇女的行为说成是“收买”,而在《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又称“收买”被拐妇女的人是“买主”。这样的说法不仅是政治不正确,而且是“法律不正确”。纯粹的“买卖”定义,是指某人用属于自己的物品,去交换别人的物品或钱币;交换的比率(价格)以双方都同意的为准;而买方确信该物品是属于卖方的,一旦他付出对方满意的交换物,他就拥有占有、使用或处置该物品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买卖没有任何暴力因素,完全是和平的。 而拐卖妇女的人,首先不是卖属于自己的物品,妇女不是物品,是人,是不能买卖的;再者被拐卖妇女也不是属于拐卖者的,她们是被用暴力、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胁持而来。而所谓“买主”一定事先已知道,这些妇女是不属于拐卖者的;而且所谓“买卖”这种形式也必定是在妇女本身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如果她们是自由的,权利得到保护,就不会出现被别人买卖她们自身的情况。一旦有人有“购买”女人的意图,就意味着将会有人使用暴力或类暴力(如欺骗、药迷)去劫持妇女。正是这种意图才构成对非法手段劫持妇女行为的需求,更为接近的描述,就是出钱唆使人进行劫持妇女的行为。这种需求无论是“事先订货”还是“送货上门”,都是“出钱唆使人进行劫持妇女的行为”。因为在后者,这种行为的大量存在,形成了一个人所共知的“人口市场”,在其中各方都事先默认是进行这种付钱转手妇女的行为,没有人是“善意第三方”,是不知道这些妇女是被非法劫持的无辜者。 一旦他们“买”了一个女人,就轮到他们继续暴力强迫了,否则他们的所谓“购买”的“物品”(女人)一分钟也不能由他们占有和“消费”。所以拐卖转手的行为如果不依赖暴力,就根本就无法实现。当对妇女的非法控制从人贩子到所谓“买主”手里以后,仍然要依赖暴力才能实现他与被拐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目的,经常是一家几人将妇女按住,实施强奸;在此之后长期占有该妇女,每天进行例行性强奸。这对被拐妇女来说,是比偶然遭到一次强奸更为严重的侵害。 被拐妇女要逃脱这种被反复残害的境地,所谓“买主”就用暴力阻止他“买的媳妇”逃跑。为了吓阻被拐妇女逃跑,他们采用各种暴力手段。在这时实行这种暴力行为的不仅是该“买主”,而是整个村子,如此被拐妇女才没有任何机会逃跑。这实际上是一种比单人犯罪严重得多的有组织犯罪。而对于被拐妇女来说,就是陷入了天罗地网。据武勤英披露,在郓城县公安局的报告中,有九名妇女不堪污辱而自杀,她们认为生不如死;有一男青年对不屈服的被拐妇女连砍七刀(2007)。因而,被说成是“收买”或“买主”的行为,实际上是用暴力摧残生命的极端严重的犯罪。 所以,当法律条款用“收买”描述有人付钱从人贩子手中获得对妇女的控制,将这些人称为“买主”时,是进行了一个极大的法律概念上的扭曲和混淆。这就是将这种犯罪行为视为与买卖类似的行为。这是对“买卖”一词的亵渎,也是对这种用暴力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粉饰。一旦说有人“收买”了妇女,就会使人在观念上有了某种“合法性”,既然是“买主”,就应该有买主的“权利”。他对“被买物品”就可以占有、支配、消费、处置和再转手。例如,一个男人一旦向人贩子付了钱以后,他就认为这个妇女归他所有了,他自己,他的家人,或村里其他人都认为他“买了个媳妇”。一旦是“媳妇”,他就有丈夫的权利,可以对该妇女实行性行为。 但从“买卖”的原意讲,他根本就不是在“买卖”,他们关于“买卖”的看法,以及由些而产生的“买主的权利”,就是不存在的,虚妄的。一旦把这种行为说成“买卖”,就将其与其它与这有根本区别的行为混淆起来。例如,卖淫嫖娼。表面看来,这也是有关性行为的买卖呀。但是妓女接客收费,就是她自己出卖自己的身体,她自己同意这样做,钱也装到她自己的兜里。而“收买”被拐妇女的人将钱付给的是人贩子,那个非法劫持妇女的人,而被“买主”强奸的妇女,第一没有收钱,第二不是自愿的,因而这两者根本不可同日而语。只不过卖淫也在许多社会中被人不耻,以致不少人将这两者归为一类,而不加区别。应该说,对被拐妇女的伤害与妓女的境遇而可同日而语。 另一种混淆,就是与“买卖婚姻”的混淆。在中国传统中,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有较大的决定权。有些父母贪图更多的彩礼,将女儿嫁给出彩礼多的人家,而不顾女儿愿意不愿意,这经常被斥为“买卖婚姻”。例如《百度汉语》的定义是,“以收取一定钱财作为女儿出嫁条件的婚姻形式。”因而,“买卖婚姻”与劫持妇女以“出售”的行为也有着根本的区别。在“买卖婚姻”中,父母如果不是在观念上“拥有”女儿,也至少可以认为他们在女儿婚姻上有很大决定权;作为女儿,她虽然不愿意父母为自己决定的婚姻,却因传统观念中要服从父母,而屈从于这种安排。而在拐卖妇女行为中,人贩人是在卖他非法劫持来的别人家的女儿;而被拐妇女没有一点理由要屈从于人贩子。虽然我们今天谴责“买卖婚姻”,但是还是要弄清“买卖婚姻”和拐卖妇女的根本区别。 还有一种被指“买卖婚姻”的现象,就是今天比较普遍地从较低收入国家“邮购新娘”的现象,如“越南新娘”。然而这些邮购新娘是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与购买者结婚,对方支付的钱款主要落入她们父母或“养妈”的口袋。这大致上符合买卖的定义。而与“拐卖”根本不同。 然而,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术语缺乏严谨性,以致用“收买”和“买主”等与买卖相关的概念描述劫持妇女并收钱转手的犯罪行为,混淆了这两者的根本区别。而这样看待拐卖妇女罪行,等于上了这些人贩子和强奸犯的当了。他们搞了一套“买卖”的形式,别人就以为他们真的在买卖,具有了买卖行为带来的权利,并以对买卖的一般理解去理解这种犯罪行为,就或多或少地赋予了这种行为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并在心里看轻这种行为对妇女的严重残害。犯这样的观念错误的人不仅是一般人,而且包括那些专业人士。写出“女研究生如何被拐骗?”的记者武勤英,也在该文结尾处将女研究生被拐骗事件说成是“买卖婚姻”,并因此对相关犯罪人“抱有某种同情”,“流露出一丝悲悯”(2007)。这正是我们社会的可悲之处。 这种混淆甚至出现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文章里。例如车浩教授在“收买被拐妇女罪的刑罚需要提高吗?”一文中,作为一个论据,提到“跨国婚姻买卖市场”,并将它与拐卖妇女现象放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模糊地带”。“就是妇女意志在其中的因素。如果认为,拐卖妇女罪是人身犯罪,个人意愿是第一位的法益,那么,在女性自愿非强迫的情况下,就会得出排除犯罪的结论。相反,如果坚持这里的法益,是高于个人意愿的某种‘人格尊严’‘人身不能买卖’‘女性不能被物化’的观念,那么,就会得出无论女性同意与否,都应当禁止人口买卖。”(2022)他在这里想难倒论敌的两难悖论,实际上犯了我在前面指出的错误。因为真正意义上的买卖是交换自己拥有产权的物品,违背妇女的意愿将其劫持、并拿来出售,就根本不是买卖。因而他说的“买卖”的维度包含了“妇女意志”的条件。违背妇女意志就不是买卖。 这种混淆还出现在其它文章中。如将买卖妇女和买卖野生动物的量刑作为比较。虽然其动机和目的是对的,是对劫持妇女并转让对其控制的犯罪行为量刑过低的批判,但此“买卖”非彼买卖。后者符合买卖的定义,是用自己拥有的物品交换别人的物品(或货币),而前者根本不是。它的罪恶不是“买卖了妇女”,而是“根本就不是买卖”。更何况把这种犯罪视为一种“买卖”,已经出现在中国大陆现有的法律文本中,这说明法案起草者,他们应该是法学界的顶尖专家,也陷入了这个概念迷团。遑论人大投票人。这让人感慨,这个“买卖”概念偷换得如此巧妙,以致法学界高人竟无人察觉,致使人们在无意中将劫持妇女并转让控制的重罪参照“真正的买卖”去理解,不时地生出一丝“谅解”或“同情”,不仅导致了过轻量刑,而且在执法过程中,也把这一重罪看成是“买卖婚姻”而手下留情,但却造成了成千上万被拐妇女的人间悲剧。 究竟有人看出了问题。例如“南洋富商”的文章题目,“拐卖妇女这个罪名的作用,就是为罪犯开脱”就点中了要害。作者指出,“所谓‘拐卖’妇女案,其实就是人贩子对妇女的绑架(也可能包括暴力伤害、强奸),以及买家对妇女的非法拘禁、强奸、暴力人身伤害。”(2022)在现实中,这种犯罪却经常被与“婚姻介绍”如“买个越南老婆”混为一谈。他认为,既然法律里面有现成的罪名: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绑架罪,人身伤害罪,“拐卖妇女罪”就可以取消。因为这个罪名是用来混淆视听的。我很赞成他的主张。我要补充的是,之所以造成这种结果,是法案起草者或人大投票人不能区别真正的买卖和所谓“拐卖”之“卖”。如果还要有针对这一罪行的罪名,我建议改成“劫持妇女并转让控制罪”。 把“买卖”一词拿掉,我们就会看到,这是一项令人发指的重罪。人贩子和“受让控制”者是同等的犯罪。仅就被视为“收买”的环节中,拆掉“买卖”的伪装,我们看到的是人贩子在“受让控制”者的意志指引下,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将妇女劫持而来,而这时“受让控制”者非常清楚,该妇女是被人贩子暴力控制之下的,当他履行一个看似“买卖”的形式后,就将暴力控制权转到了自己手里。在这之间,对妇女的暴力控制是连续的,犯罪行为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可以说他们就是同谋犯罪。在“受让控制”者用暴力控制了被拐妇女以后,他要做的就是每天例行性地强奸,这是比一般强奸严重得多的犯罪行为。适用强奸罪,据《刑法》,这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包括“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和“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最高量刑是死刑。而要达到对被拐妇女的长期控制,需要一个村的共同犯罪。他们共同监视被拐妇女,在她们试图逃跑时将其抓回。这是有组织犯罪,是比个人犯罪严重得多的重罪。 还有一种伤害似乎被普遍忽略,这就是对被拐妇女原家庭的伤害。女儿或妻子是家庭的重要成员,是在人伦感情上不可或缺的一员。当她们被劫持走以后,该家庭就受到了严重伤害。身为父母或丈夫,谁都能体会亲人被拐走的撕心裂肺的悲痛。有的父母因寻找被拐女儿放弃了原有的工作,用尽余生去寻找亲人,寻找时间有的长达几十年。如报道中有的寻找女儿19年,有的寻找儿子26年,还有终生寻找不到的。因为劫持妇女不仅伤害了该妇女本人,还劫持走的其亲人的余生大部分时间,造成了家庭悲剧。家庭的价值在于完整,人贩子不仅毁掉了被劫妇女的一生,还摧毁了家庭价值。这应该算入这一犯罪带来的伤害之中。 一旦我们发现“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犯罪是比所谓“买卖”严重得多的重罪,而在原来的法律中,因为误用“收买”、“买主”概念而对这一罪行量刑过轻,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提高量刑。罗翔教授认为,“拐卖与收买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对向犯”,是一种广义上的共同犯罪。”而对拐卖妇女犯罪,“买方和卖方,三年和死刑,刑罚明显不匹配——刑法对前者的打击力度要弱得多。”(2022)对此车浩教授提出有“善意收买”的可能,如果入罪就排除了收买解救她的可能(2022)。桑本谦教授反驳说,这反而“应该受到嘉奖。”取证不难,“受害人的证词就有足够强的证明力”(2022)。车浩教授又说,“被拐女性的被强迫的意志自由,并不是在这个环节上面因交易行为而直接受损害的。”(2022)车浩教授真的被这一乔装的“交易”所迷惑,没有看出这一转让控制场景的狰狞的暴力性质? 看来问题不仅仅在于对“受让控制妇女”者(“买主”)是否提高刑罚的问题,而要回过头来再强调对“买卖”概念的误用。这一概念用于法律文本之中,而被专业人士毫无戒备地用来讨论相关问题,使得人们经常有意无意地将“买卖”所包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借用到“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犯罪上,带来对这种犯罪的宽容看法和怜悯之心。如贾平凹说,“如果他不买媳妇,就永远没有媳妇,如果这个村子永远不买媳妇,这个村子就消亡了。”(《北京文艺网》,2016)他这里说的“买媳妇”实际上是指“受让控制妇女”。他担心这个村子没有女人生孩子,因此就认为妇女应该承受被暴力劫持和强奸的命运。他这种看来不能让人接受的看法,实际上是混淆“买卖”和“劫持并转让控制”所至,似乎他把“买卖”一词所包含的善意和合法性用于想象拐卖的情境。然而如果他们真的“买媳妇”,他们既不会犯罪,村子也不会消失。 车浩教授认为,“把收买行为在纸面上提升了重刑甚至挂了死刑,……当地执法者面对一个‘居高不下’的起步刑,……立案就意味着把本地人往死里整,结下世仇,可能在当地都混不下去了。”(2022)这似乎说,刑罚越重,越难执行,为了好执行,就要定得轻一些。我猜这不是他的本意。合理的刑罚,是与罪行成比例的。归根结底,还是因为认为“拐卖妇女”没有那么严重,才出此说。这仍是这种罪行乔装的“买卖”形式在作祟。合理适宜的刑罚不仅要对罪行予以相称的惩罚,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先例,让所有潜在的罪犯觉得得不偿失,从而阻止后来的犯罪,减少和消除众多女性的可能的噩运。从社会的长期角度看,这是值得的。至于执行难则是一个技术问题。可用异地审判,异地服刑来解决。 话说回来,为什么惩罚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的罪行会遭到当地农民的强烈对抗,恰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种行为情有可原,他们是一些“面对有刚需性的买媳妇的农民”,并且还付了钱,有“买主”的权利,而不是犯了什么重罪。而当地执法机关若也将这种罪行混同于“买媳妇”,他们自然也就没有了执法的底气。只有我们揭穿“买卖”的伪装,这一罪行的残暴和邪恶性质才暴露无遗。当人们知道一个人杀了人,谁还会帮助他对抗法律呢?如果有罪犯的抵抗,是值得用正义的暴力去打击。当林肯总统宣布要废除奴隶制时,美国南方各蓄奴州公然武装反叛,结果怎么样?美国人民认为值得一场战争。 将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说成是“买卖妇女”,还暗含着对妇女人格的否定。这一概念之所以能将妇女视为被卖物品套进“买卖”的框架中,是因为它意味着妇女没有独立的意志。这在这次“铁链女”事件极为明显。事件一曝出,丰县政府急急忙忙发布四个自相矛盾的公告,说她是某某某。实际上,最权威的说法是该妇女本人。尽管她精神不正常,然而仍会记得她的身世的片段,是证明她真身的重要线索。当地政府似乎无视她本人的存在,认为可以“替”她说话,就像证明一件物品是不是被偷的一样。 对在400多起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仅判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刑罚轻缓,为一年左右”的情况,王锡锌教授解释说,“在实践中,对犯罪者的强奸罪和拘禁罪追究难度相对更大;尤其是这些行为如果发生在婚内”(2022)。这种解释似有问题。最重要的证词应出自被害妇女之口。这当然要将被害妇女与加害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隔离开来。比如回到父母家或兄弟姐妹家中,有一定的时间长度让其精神调整过来。由于一些妇女长期受到毒打、虐待,精神上已经完全扭曲,甚至为了心理上适应该环境,表现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产生某些对加害者的认同或 “感情”,并且因为生了孩子而处于两难境地。这更需要加以考虑的,而不能因此忽视她们的证言。至于已经被迫“结婚”的,也并不妨碍她们揭露强奸、虐待和限制自由的罪行。 总之,解决并消除拐卖妇女犯罪的关键一环,是在社会观念上和法律上澄清这一犯罪与“买卖”之间的区别,去除这一罪行上面的“买卖”伪装。王锡锌教授强调,“拐卖和买受妇女儿童的本质都是对人的核心价值的侵犯,都是对人的奴役。”因而主张严惩(2022)。而车浩教授则有不同看法,他说,“人作为目的的尊严?人身的商品化?女性的物化?恕我直言,如果完全脱离开收买之后对女性的身心伤害,仅仅是一个金钱交易行为本身,难以体现出对这些价值的蔑视。”(2022)也似乎有道理。关键在于,这并不“仅仅是一个金钱交易行为”,对被拐妇女人格尊严的污辱不是因为买卖,而是因为不是“买卖”。即不是合法所有者出售自己的东西,包括身体。符合定义的合法的公平的买卖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人们用自己的劳动(一定时间内的自由和身体)交换工资,甚至妓女用身体换取金钱,没有人说污辱了人格。 所以我的建议是,取消对拐卖妇女罪行的所有有关“买卖”的说法,用“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拐卖妇女罪”,用“受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这种说法现在看来很绕口,却去除了“买卖”的字样,使人们不再有幻象,把这种行为与真正的买卖行为混为一谈。使罪行的性质更为赤裸裸地显现在法律条文中。或者我也同意“南洋富商”的建议,干脆将“拐卖妇女罪”取消,直接还原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绑架罪,人身伤害罪。”我承认,后者更为简洁。无论如何,当把本不存在的“买卖”假象去掉以后,人们就不会将这种重罪与“买卖婚姻”混为一谈,也不会对“拐卖”与“收买”的量刑不同而费心思,这两者的性质和程度一目了然:甲乙两人合谋绑架妇女,只不过做了分工,甲去绑架,乙付他钱,这钱不是被拐妇女的价值,而是甲的“辛苦费”,甲绑架了妇女以后,用暴力胁持到乙处,将对该妇女的暴力控制转交给乙,乙随后对该妇女进行了“情节特别恶劣的”强奸。这焉能不是令人发指的严重犯罪呢?
徐州铁链女事件,在官方与民间“互动”之下,最新的发展是江苏省成立“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组,承诺“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彻底查明事实真相,对有关违法和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事件发生之初,当地政府掩盖真相﹑避重就轻,四个调查报告前后矛盾,欲盖弥彰,早已失去起码的公信力。姓董当事人成为网红,接受访问拍广告,一个罪犯竟“暴得大名”。 事件引起激烈反响,很多平民举牌抗议,相约直闯丰县做实地调查,网上群情激愤,直至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生实名发表公开信,要求政府问责。 官方欲了,民间不了,原因是官方正在为冬奥头痛,不让地方性事件干扰国家大事,而民间却因为冬奥与己无关,反倒专注于公义,官民互不相让,事件便僵持下来。 通常官媒一言不发,地方政府派公安封锁村子,等闲人不得靠近,各地的抗议因规模不大,也很容易就镇压下去,但这一次,情况有点不一样了。太平年月,花团锦簇的日子会掩盖人间苦难;世道不好时,失业财困,朝不保夕,内心不平事无以排遣,就会借机寻求发泄,徐州铁链女事件不平息,与每个人祸福有关,更与当下局势有关。 拐卖妇女儿童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管你是穷人富人﹑官员平民,你都可能成为受害者。网上流传,曾与毛泽东作“窑洞对”的黄炎培,其孙女早年就已失踪,也有现役军官女儿被人拐卖。犯罪集团作案时,不会调查小女孩的背景,然后才决定是否下手。 中国人遭遇不幸,往往归咎于个人命运,归咎于祖宗风水不好,很少去追寻社会制度的弊端,再加上地方官员包庇,政府不作为,将犯罪视为医治贫穷的良方,因此拐卖妇女儿童早已成为一条被社会接受的产业链,歹徒与地方官分甘同味,罪恶便无法根除。 以中共无孔不入的管治手法,没有理由查不到受害女子的来历,官方如此笨拙,不是因为案情太复杂,而是因为根本无心追查。谎言漏洞百出,互相打架,更令公众不愿相信,这便是典型的塔西陀陷阱。 若一开始就公正调查,处理罪犯,事件很快会平息,但政府为保护当地贪官,又不容忍民间问责,只想虚应故事,滑头避责。后来姓董的男人居然爆红,大摇大摆接受访问,政府发现势头不对,只好将他看管起来,以免激起更大民愤。 徐州市四次发表调查报告,一次比一次更令民间愤怒,一次比一次引发更强烈的负面效应。高层本想拖到冬奥后才处理,不料事件发酵的规模和方向都相当不妙,迫不得已,只好由江苏省政府出面,提高处理层级,减少民间的政治压力。 拐卖妇女儿童本是中国国情,多年来习惯成自然,从来没有解决过,政府也不想解决。冬奥欲为政权冲喜,不料碰上社会危机四伏,民间秩序失范,客观条件推波助澜,不同的人以共同的目的集结,正义呼声此起彼落,政府只有节节后退。 徐州铁链女事件爆发有其偶然性,但偶然背后有其必然性,整个徐州据说有数万不幸沦落的女子,更经常发生女性浮尸无人认领的事故,朱门酒肉臭,路有女浮尸,这是什么世道?这是什么“没有共产党”就没有的“新中国”?新中国就是连普通女性都无法保护的国度? 江苏省政府出面调查事件,若无法平息民愤,只好指望中央,中央又如何,只好问天。省政府一方面弃卒保车﹑弃车保帅,处理几个基层干部,这是标准的指定动作;另一方面,加紧处理带头闹事的人,杀鸡儆猴,至于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那就不用想了。问题是,社会处处爆雷,民愤如地火运行,铁链女像是一只黑天鹅,正展开黑翼飞来。 灰犀牛是缓慢逼近的巨大隐患,黑天鹅是不期而至的偶发危机。地产爆雷﹑地方债务﹑失业大潮﹑外交困境,这些都是灰犀牛,而徐州铁链女事件,是一只高空盘旋的黑天鹅,正从遥远的天际翩然而至,一路惊雷滚滚。 天鹅本无杀伤力,黑色却是不祥预兆,没有人知道天会不会裂,地会不会陷,只知道黑天鹅飞来就有厄运降临。一个人的预期可能错,亿万人的预期会酿成现实,徐州铁链女是社会痼疾的表象,以此引发的蝴蝶效应,可能没有止境。 (全文转自作者脸书)
一 2015年11月,徐州市丰县法院顺河法庭庭长黄涛,突然因为多份盖着公章的“离婚保证书”,爆红网络。在时间跨度长达五年前后共计七份的保证书中,黄涛向自己的情人承诺,“非常爱你,不再欺骗你,把你的话当最高指示,2015年五一后办理离婚”。 为了取信于情人,这些保证书上除了有模有样的按有指印外,还居然加盖有“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的公章。除此之外,黄涛还向情人借款20万,财色兼收。 就在这个劲爆新闻出笼的前几天,在江苏省高院评选表彰了年度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庭长”,黄涛赫然在列。但是显然黄涛没有履行加盖了公章的承诺,导致情人忍无可忍,愤而向媒体举报,断送了一个优秀庭长的前程。 人们在疏理黄涛过往所判案例的时候发现,在2013年,从1987年就被拐卖至丰县,历经26年磨难的重庆女性王某某起诉至丰县法院,要求离婚。审理此案的,正是黄涛。在判决词中,黄涛以“结婚20余年且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要求“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最终,黄涛驳回了王某某的离婚诉求,不准离婚。 二 在丰县法院过往的判例中,与人口拐卖的判例并非孤例。根据公开的中国裁判文书网,至少还有两例。 1984年9月赵女士被从四川省绵阳拐卖至丰县;整整三十年后,忍无可忍的赵女士于2014年向丰县法院提告,要求离婚。丰县法院判决书中认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彼此相伴,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彼此关心体贴,多为对方利益着想……” 最后以“原告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另一个判例更为出奇。2012年,丰县人董某以3万元的价格收买一名精神病妇女,给其长子当媳妇。2013年因嫌该女痴呆,通过中间人王某,将该女以3.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同县的孙某,孙某又以该女痴呆、打人为由,将该女退回。后董某登将该女以3.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山东省单县张某。 两次倒卖导致案发后,两人被抓,董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五千元。王某缓刑,处罚三千元。两个买家安然无事。只留下一个连名字都不知道的受害人茫然无助。 三 徐州妇联丁思英在2018年接受新华网访谈的时候说,“在妇女权益方面,徐州市妇联不断探索和总结妇女维权新举措,形成了四级妇女维权岗、三大妇联维权品牌、两支调解队伍和反家暴联动一条龙的‘4321’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 通过查阅公开信息,徐州妇联2020年拿到的财政拨款共计3002.46万元。其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妇女发展部、权益部、家庭和儿童工作部、 妇儿工委办等7个处室,核定人员编制行政27名,行政附属2 名,目前单位在职在编人员29名,行政附属2名。 其“权益部”的职责为: 参与对重大典型信访案件专项调查,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服务;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政策,并进行宣传、维护和监督执行;指导各级妇联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 徐州妇联在回答网友要求为铁链女提供法律援助,质疑部门存在意义时,一句“再见”震撼网络。 2021年3月,徐州妇联下属,铁链女所在的丰县妇联被授予“2020年度江苏省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四 2018年10月,徐州作为住建部推荐城市,从全球官方推荐的58个参选城市中,获得了联合国人居奖,是唯一获奖的城市。 联合国人居署的评语是,徐州“以近年来持续加强生态修复和固体废物处理,以及推进固废智慧管理和源头控制、网络收集和转运、循环利用,改善民众生活环境方面做出的突出成就”。 在1989年5月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谢致红、贾鲁生创作的长篇纪实文学《古老的罪恶:全国妇女大拐卖纪实》中,相当的篇幅描述了人口拐卖重灾区徐州在1986年至1988年三年间人口拐卖的猖獗现象,根据该书作者的统计,仅仅是三年内人贩子从全国各地拐卖到徐州市所属6个县的妇女高达4.81万,其中年龄最小者仅有13岁。 五 铁链女事发,源于一个不经意的正能量宣传。2021年12月,受害人所在的丰县欢口镇为了响应乡村扶贫和三孩政策宣传,在选择接受志愿者帮扶的人选时,看中了有八个小孩的董志民。其各方面的条件都正好符合帮扶要求,而且为了有利于将董志民打造成爱家爱子的慈父形象,欢口镇宣传干部还将其视频上传抖音,扩散影响。有蹭流量的播主随即赶来拍摄独家视频,结果不经意的拍到了被铁链锁在屋内的杨某侠。随后这条爆炸性的视频引爆网络,成为今年以来影响波及全球的互联网大事件。 欢口镇的第一版宣传文稿中有这样一段话:冬天已到,春天还会远吗? (全文转自作者脸书)
今天偶然听到网上的一段录音,是一个热心的网友前不久致电徐州妇联,要求她们为铁链女提供法律援助。妇联说,你该打徐州110。网友说,我打过了我都打过了,但是你们是妇联,这个事你们必须提供法律援助啊,不然你们这个部门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徐州妇联的答复简洁明快:“再见”。 我听完这个录音的感受就是:一脸懵逼,无言以对。就是那种我知道你无耻但是你的无耻还是深深震撼了我的感觉。 为了不至于对于“妇联”这个群团组织的法定责任有什么误解,我专门瞻仰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官方网站。她的章程第一章“任务”的第四条明明白白写着: “第四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对比现实中的一句“再见”,难道是我们对于汉语表述的博大精深还有什么误解? 一般人可能对妇联这个如雷贯耳但是又没有什么接触的组织不太了解。作为官方的群团组织,她其实是作为一个“参公部门”列在党组织群团序列中的。与此类似的还有共青团、文联、残联、工商联等。而所谓参公,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也就是说,妇联是百分百体制内、吃财政饭的。虽然她看起来是个清水衙门,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但毕竟是吃公粮的。既然是纳税人供养的部门,章程中又明白无误的厘清了职责,那么面对纳税人对于职责范围内的质询,你一句“再见”是什么意思?影响你上班时间看报喝茶刷抖音了吗。 满满的恶意答疑啊。 铁链女事件发生后,至今大部分人的注意力可能都集中在对真相的追问和犯罪事实的愤慨,少部分对于公权力部门不作为的质疑也大多集中在诸如乡村一级的行政、公安、司法、计生这样的部门。但实际上,从职责上来说,辖内发生如此重大,影响波及全国甚至全世界的妇女权益被侵害事件,妇联才是第一个该站出来为受害者声张权益的组织——因为你吃公粮的目的就是这个,所谓的“在其位谋其政”,如果你连最基本的职责都不能或者不愿履行,连演个戏都嫌累,那就像电话录音中的问题一样,妇联还有存在的意义吗? 然而遗憾的是,事情发酵至今,不要说具体的行动,就是单单动嘴,全国、省、市、县四级妇联也没有一个为此发言。为此我还专门看了一下徐州妇联的微博,除了转发了两条徐州官方的通报,再无其他动作。网友们愤怒的留言几乎将其评论区淹没。而全国妇联的微博则干脆就关了评论区,在她的官网上,我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出一条与铁链女有关的新闻。所谓的“妇女联合会”到底是联合哪些妇女?贵妇、情妇和泼妇吗。 摆个花瓶还可以赏心悦目,也不需年年供养,纳税人养一个不事生产也罔顾民生的妇联,面对无法视若无睹的人间惨剧,却只听得一句清脆的“再见”。 我真切的感受到,对比之下中国足协原来不是那么不堪。一样的群团组织、一样都是花纳税人的钱、一样都是不干正事,但好歹足协还是敢于把丢人现眼这个事情包圆了,任球迷痛骂不还嘴。而妇联相比之下就成熟多了,直接把头埋进沙堆,延续着我们常见的岁月静好,甩一句“再见”了事。不问你高不高兴,就问你服不服。当然,和作协贾平凹“不拐卖妇女村子就会消失”的高论比起来,也只能说不分伯仲。 我想起一个故事。大名鼎鼎的肉喇叭——苏联作协从1932年成立,最高峰时有8000多名领工资的体制内成员。虽然绝大部分人也就写写歌功颂德的马屁文章甚至啥也不写,但照样以“作家”的名头混吃等死。1991年叶利钦以毫无存在价值为由,宣布解散作协。断了皇粮的作家们联名请愿,表示愿意为新政府继续吹喇叭。叶利钦果断回绝说:那种小丑式的官方文学,对人民的智力是一种侮辱。 不知道妇联、作协的同志们知不知道这个故事,不知道也不要紧,因为总有一天会知道的。到那一天,我会竖着中指说一声,再见。 (全文转自作者脸书)
2022北京冬奥会期间,大陆社交平台上的热门话题被两名女子占据,一位是被铁链锁在没有门的破屋里的徐州八孩母亲,另一位是为中国夺下金牌的中美混血儿、滑雪运动员谷爱凌。大陆官方网络审查有关徐州八孩母的帖文,却大力宣传谷爱凌,但微博数据显示,徐州八孩母事件讨论热度高,相关话题的阅读次数比谷爱凌高四倍,官方的审查并未影响网友对拐卖妇女议题的关注度。 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微博截至2月17日深夜的数据显示,“#谷爱凌#”话题仅得到10.7亿人次阅读,讨论次数更加只有19.7万;但“#官方通报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情况#”的阅读次数则高达39.7亿,讨论次数亦冲至293万。 据“微博话题”数据,截至北京时间周四(17日)深夜,“#官方通报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情况#”的阅读次数则高达39.7亿,讨论次数亦冲至293万。(网络截图) 据“微博话题”数据,截至北京时间周四(17日)深夜,“#谷爱凌#”话题仅得到10.7亿人次阅读,讨论次数更加只有19.7万。(网络截图) 微博资料显示,共计有488家媒体参与宣传“谷爱凌现象”。但“徐州八孩之母”遭到官方封杀,仅有18家媒体参与报道。纽约时报报道指,前者符合强大繁荣的中国这种叙事,而后者的悲惨处境则与该叙事不符。这两个女人截然不同的处境反映出一个现实:对中国政府来说,每个人都是为某一目的服务的工具,直到他们无法完成这一任务为止。 在网友发帖数量方面,就“谷爱凌”发帖的人数为2.7万人,而就“八孩之母”发帖的网友则多达5.8万人,两者之间相差1倍多,“八孩之母”更受网友关注。 中国网友形容,“八孩之母”和“谷爱凌”两人活在“平行时空”;一个在基层的社会阴暗面,一个在顶端的阳光下。中国官方冷待并淡化处理“八孩之母”,而谷爱凌则被宣传机器大力吹捧。但中国网友用实际行动证明,中国社会上,古道热肠的民众仍大有人在。 网络上流传的一篇文章指出,“一个文明社会,不是看强者多强,而是看弱者多弱,所以一万个冠军也洗刷不了一个女奴的耻辱,何况是成千上万的女奴。” 作家慕容雪村在推特上发布的文章写道,“一边是冬奥冠军不能非议,一边是徐州铁链遭遇噤声。一边是前程似锦,一边是走投无路。一边是火热,一边是水深。这就是中国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