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徐州八孩母
中國第三艘航空母艦6月17日上午下水,中共官媒以 #中國航母喜提三胎# 為微博話題報道此事,結果評論區大翻車,有網友提到徐州八孩母事件,並嘲諷,第八艘是不是該叫「豐縣艦」? 6月17日上午,中國第三艘航母正式下水,並被命名為「福建艦」,同時這也是中國首艘彈射型航母。 中共解放軍新聞傳播中心的官方微博在發布相關新聞時候用 #中國航母喜提三胎# 創建了微博話題。結果遭到不少網友留言抨擊。 許多網友留言吐槽說,「恭喜!中國航母三胎了耶!到第八胎的時候,是不是命名為「豐縣艦」啊?」、「無語了…那90年代只能有一胎,是不是懷了也拿去銷毀了啊,什麼鬼標題,以後是不是還得四胎五胎十八胎啊。 好好一艘航母也要嬰兒化。」、「什麼時候輪到八胎能叫豐縣號嗎?」 有網友嘲諷說,「咱就是說你們官媒寫稿能有點sense嗎?航母下水還擱那兒「二胎三胎」的low不low?媒體語言都這麼貧瘠嗎?」、「人間真實趙清醒,連航母都三胎了!!!那更不用我們00後生了!」、「普天同慶的時候,還要噁心一下女人。豐縣,唐山事件還沒有一個結果,你們覺得說這話,合適嗎?」、「這邊建議不會比喻就不要比呢!」 2022年1月,一名生育八個孩子的女子的視頻被傳播至網路,片中可見,董志民在房中給孩子穿衣、吃飯,他的妻子則被鐵鏈綁著脖子,鎖在家中大房子旁邊的一個破屋中。當地氣溫接近0度,她衣著破敗、牙齒零落,食物糟糕,引發輿論關注。 事件曝光以後,有早前採訪八孩母親的影像再度進入公眾視角,其中一段由一名經微博認證的北京律師發布的視頻顯示,八孩母親操著方言說道「不可能讓我走的……這個世界不要俺了」,引髮網友熱議。 隨著多路調查者對真相的揭露,該事件最終引發了外界對人口拐賣問題的譴責。事發後至2月上旬,豐縣、徐州市兩級行政機構發布了多次通告,但都因為自相矛盾而未能平息民憤。2月中旬,江蘇省委、省政府組成調查組介入事件,並發布最終調查報告。
中國江蘇徐州豐縣鐵鏈女事件震驚世界,近日中國官方公布了全國優秀人民警察榜單,徐州豐縣公安局孫樓派出所所長上榜,引發外界質疑。 6月4日,微信公眾號「小曹哥講故事」發布文章,質疑徐州豐縣公安局孫樓派出所所長任鵬被評為全國優秀人民警察,並說,「這刺眼的紅色,這刺眼的榮譽,我真的是看了目瞪口呆,都不知道說什麼好?鐵鏈女的事情,可謂是全網路關注,震驚全國了。豐縣當地一開始斬釘截鐵地說不涉及拐賣,然後又說鐵鏈女是撿來的,最後第四份通報才承認有拐賣。就在眼皮子底下,就有拐賣婦女兒童,讓她脖子上拴著鐵鏈子生八個孩子,而且還過了那麼多年,還是靠網路才曝光發現。」 徐州豐縣派出所所長獲評全國優秀。(圖片來源:微信) 「小曹哥講故事」表示震驚,「就是這樣駭人聽聞的拐賣案例,發生在徐州豐縣,為什麼徐州豐縣的公安還能評上先進?這評選是誰做的,是怎麼拼上去的?為什麼還有臉去評這種榮譽?現在鐵鏈女怎麼樣了?……豐縣當地,還有多少同樣被拐賣的婦女,到底查清楚了嗎?」 「小曹哥講故事」認為這個評選結果十分諷刺,並直言:「這扎眼的紅色,讓人聯想到的不是當地公安的功勛和榮譽,而是那些被拐賣的鐵鏈女,裹被女的鮮血!」 對於官方的評選結果,大批網友表示不滿,「什麼樣魔幻的事情?還能再扯淡一點嗎?」、「不要把網民都當傻子,我們還沒有忘記鐵鏈女!」 「小曹哥講故事」這篇題為《豐縣派出所所長被評為全國優秀?還記得鐵鏈女嗎?》的文章隨即遭遇網路審查,目前在微信上已檢索不到。 據美國之音報道,2022年年1月,江蘇徐州豐縣一個被鐵鏈拴在牆上20多年並生了八個孩子的女子的視頻曝光後,中國公眾群情激憤。中共當局旋即採取了一系列緊急行動,其中包括緊急建設圍欄,以防疫為名封鎖該女子所在的村莊;攔截並抓捕前往探尋和調查的人;發表五份官方調查報告;禁止官方媒體發表官方通稿之外的報道和評論,全力封殺涉及鐵鏈女的網路言論。 然而,中共當局採取的這些行動措施顯然沒有奏效。五份官方調查報告被眾多公眾認為一份比一份虛假,一份比一份侮辱公眾的智商;官方報告甚至在鐵鏈女的真實身份問題上明顯弄虛作假,竭力掩蓋而不是努力弄清問題。 「鐵鏈女」事件被許多分析家認為是2022年中共當局遭遇的第一起黑天鵝事件。中國公眾和國際輿論對該事件的關注甚至超過中共當局耗費多年時間和幾百億美元用來宣揚中共政權成就的2022年北京冬季奧運會。
徐州鐵鏈女事件不斷發酵,引發全社會的關注,不少名人也站出來聲援徐州八孩母。中國著名經濟學家、天則經濟研究所素章盛洪日前在其發布的《盲山式犯罪:喬裝「買賣」的重罪》一文中指出,這起事件之所以如此邪惡到極致,是制度和人皆惡。不過,兩相比較,制度惡更為基本和致命。人性惡的部分,在好的制度約束和彈壓下,暫時不會發作,或會消退趨向消弭;而在惡的制度下,則會在可選擇的空間中走向惡的極端。 盛洪的上述文章在微信平台發表後,目前已經被刪除。他在文章開頭稱,關於人性惡,許多文字已進行了譴責批判。他在文中側重講一下制度惡的一面。 以下是盛洪《盲山式犯罪:喬裝「買賣」的重罪》全文: 我們社會中相關的制度,是打擊拐賣婦女的法律制度。這個制度是惡的嗎?《刑法》不是早已有「拐賣婦女兒童罪」了嗎?各地公安系統不是對拐賣婦女兒童進行了多年的打擊了嗎?《刑法》不是已將「收買」被拐婦女的行為入罪了嗎?然而,這個制度有一個致命的缺陷,這使得對拐賣婦女的打擊一直未見實效,以致還是有如豐縣「八孩母」被栓狗鏈事件的出現,以及還有眾多被掩蓋的駭人聽聞的殘害婦女事件。這個缺陷就是,它仍用「買賣」來形容這種犯罪行為。 例如在《刑法》中,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將付錢給人販子以受讓控制被拐婦女的行為說成是「收買」,而在《公安部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中,又稱「收買」被拐婦女的人是「買主」。這樣的說法不僅是政治不正確,而且是「法律不正確」。純粹的「買賣」定義,是指某人用屬於自己的物品,去交換別人的物品或錢幣;交換的比率(價格)以雙方都同意的為準;而買方確信該物品是屬於賣方的,一旦他付出對方滿意的交換物,他就擁有佔有、使用或處置該物品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買賣沒有任何暴力因素,完全是和平的。 而拐賣婦女的人,首先不是賣屬於自己的物品,婦女不是物品,是人,是不能買賣的;再者被拐賣婦女也不是屬於拐賣者的,她們是被用暴力、暴力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脅持而來。而所謂「買主」一定事先已知道,這些婦女是不屬於拐賣者的;而且所謂「買賣」這種形式也必定是在婦女本身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因為如果她們是自由的,權利得到保護,就不會出現被別人買賣她們自身的情況。一旦有人有「購買」女人的意圖,就意味著將會有人使用暴力或類暴力(如欺騙、葯迷)去劫持婦女。正是這種意圖才構成對非法手段劫持婦女行為的需求,更為接近的描述,就是出錢唆使人進行劫持婦女的行為。這種需求無論是「事先訂貨」還是「送貨上門」,都是「出錢唆使人進行劫持婦女的行為」。因為在後者,這種行為的大量存在,形成了一個人所共知的「人口市場」,在其中各方都事先默認是進行這種付錢轉手婦女的行為,沒有人是「善意第三方」,是不知道這些婦女是被非法劫持的無辜者。 一旦他們「買」了一個女人,就輪到他們繼續暴力強迫了,否則他們的所謂「購買」的「物品」(女人)一分鐘也不能由他們佔有和「消費」。所以拐賣轉手的行為如果不依賴暴力,就根本就無法實現。當對婦女的非法控制從人販子到所謂「買主」手裡以後,仍然要依賴暴力才能實現他與被拐婦女發生性關係的目的,經常是一家幾人將婦女按住,實施強姦;在此之後長期佔有該婦女,每天進行例行性強姦。這對被拐婦女來說,是比偶然遭到一次強姦更為嚴重的侵害。 被拐婦女要逃脫這種被反覆殘害的境地,所謂「買主」就用暴力阻止他「買的媳婦」逃跑。為了嚇阻被拐婦女逃跑,他們採用各種暴力手段。在這時實行這種暴力行為的不僅是該「買主」,而是整個村子,如此被拐婦女才沒有任何機會逃跑。這實際上是一種比單人犯罪嚴重得多的有組織犯罪。而對於被拐婦女來說,就是陷入了天羅地網。據武勤英披露,在鄆城縣公安局的報告中,有九名婦女不堪污辱而自殺,她們認為生不如死;有一男青年對不屈服的被拐婦女連砍七刀(2007)。因而,被說成是「收買」或「買主」的行為,實際上是用暴力摧殘生命的極端嚴重的犯罪。 所以,當法律條款用「收買」描述有人付錢從人販子手中獲得對婦女的控制,將這些人稱為「買主」時,是進行了一個極大的法律概念上的扭曲和混淆。這就是將這種犯罪行為視為與買賣類似的行為。這是對「買賣」一詞的褻瀆,也是對這種用暴力侵犯婦女權利行為的粉飾。一旦說有人「收買」了婦女,就會使人在觀念上有了某種「合法性」,既然是「買主」,就應該有買主的「權利」。他對「被買物品」就可以佔有、支配、消費、處置和再轉手。例如,一個男人一旦向人販子付了錢以後,他就認為這個婦女歸他所有了,他自己,他的家人,或村裡其他人都認為他「買了個媳婦」。一旦是「媳婦」,他就有丈夫的權利,可以對該婦女實行性行為。 但從「買賣」的原意講,他根本就不是在「買賣」,他們關於「買賣」的看法,以及由些而產生的「買主的權利」,就是不存在的,虛妄的。一旦把這種行為說成「買賣」,就將其與其它與這有根本區別的行為混淆起來。例如,賣淫嫖娼。表面看來,這也是有關性行為的買賣呀。但是妓女接客收費,就是她自己出賣自己的身體,她自己同意這樣做,錢也裝到她自己的兜里。而「收買」被拐婦女的人將錢付給的是人販子,那個非法劫持婦女的人,而被「買主」強姦的婦女,第一沒有收錢,第二不是自願的,因而這兩者根本不可同日而語。只不過賣淫也在許多社會中被人不恥,以致不少人將這兩者歸為一類,而不加區別。應該說,對被拐婦女的傷害與妓女的境遇而可同日而語。 另一種混淆,就是與「買賣婚姻」的混淆。在中國傳統中,父母對子女的婚姻有較大的決定權。有些父母貪圖更多的彩禮,將女兒嫁給出彩禮多的人家,而不顧女兒願意不願意,這經常被斥為「買賣婚姻」。例如《百度漢語》的定義是,「以收取一定錢財作為女兒出嫁條件的婚姻形式。」因而,「買賣婚姻」與劫持婦女以「出售」的行為也有著根本的區別。在「買賣婚姻」中,父母如果不是在觀念上「擁有」女兒,也至少可以認為他們在女兒婚姻上有很大決定權;作為女兒,她雖然不願意父母為自己決定的婚姻,卻因傳統觀念中要服從父母,而屈從於這種安排。而在拐賣婦女行為中,人販人是在賣他非法劫持來的別人家的女兒;而被拐婦女沒有一點理由要屈從於人販子。雖然我們今天譴責「買賣婚姻」,但是還是要弄清「買賣婚姻」和拐賣婦女的根本區別。 還有一種被指「買賣婚姻」的現象,就是今天比較普遍地從較低收入國家「郵購新娘」的現象,如「越南新娘」。然而這些郵購新娘是在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與購買者結婚,對方支付的錢款主要落入她們父母或「養媽」的口袋。這大致上符合買賣的定義。而與「拐賣」根本不同。 然而,由於我國的相關法律術語缺乏嚴謹性,以致用「收買」和「買主」等與買賣相關的概念描述劫持婦女並收錢轉手的犯罪行為,混淆了這兩者的根本區別。而這樣看待拐賣婦女罪行,等於上了這些人販子和強姦犯的當了。他們搞了一套「買賣」的形式,別人就以為他們真的在買賣,具有了買賣行為帶來的權利,並以對買賣的一般理解去理解這種犯罪行為,就或多或少地賦予了這種行為一定程度的合法性,並在心裡看輕這種行為對婦女的嚴重殘害。犯這樣的觀念錯誤的人不僅是一般人,而且包括那些專業人士。寫出「女研究生如何被拐騙?」的記者武勤英,也在該文結尾處將女研究生被拐騙事件說成是「買賣婚姻」,並因此對相關犯罪人「抱有某種同情」,「流露出一絲悲憫」(2007)。這正是我們社會的可悲之處。 這種混淆甚至出現在法律專業人士的文章里。例如車浩教授在「收買被拐婦女罪的刑罰需要提高嗎?」一文中,作為一個論據,提到「跨國婚姻買賣市場」,並將它與拐賣婦女現象放在一起,形成了一個「模糊地帶」。「就是婦女意志在其中的因素。如果認為,拐賣婦女罪是人身犯罪,個人意願是第一位的法益,那麼,在女性自願非強迫的情況下,就會得出排除犯罪的結論。相反,如果堅持這裡的法益,是高於個人意願的某種『人格尊嚴』『人身不能買賣』『女性不能被物化』的觀念,那麼,就會得出無論女性同意與否,都應當禁止人口買賣。」(2022)他在這裡想難倒論敵的兩難悖論,實際上犯了我在前面指出的錯誤。因為真正意義上的買賣是交換自己擁有產權的物品,違背婦女的意願將其劫持、並拿來出售,就根本不是買賣。因而他說的「買賣」的維度包含了「婦女意志」的條件。違背婦女意志就不是買賣。 這種混淆還出現在其它文章中。如將買賣婦女和買賣野生動物的量刑作為比較。雖然其動機和目的是對的,是對劫持婦女並轉讓對其控制的犯罪行為量刑過低的批判,但此「買賣」非彼買賣。後者符合買賣的定義,是用自己擁有的物品交換別人的物品(或貨幣),而前者根本不是。它的罪惡不是「買賣了婦女」,而是「根本就不是買賣」。更何況把這種犯罪視為一種「買賣」,已經出現在中國大陸現有的法律文本中,這說明法案起草者,他們應該是法學界的頂尖專家,也陷入了這個概念迷團。遑論人大投票人。這讓人感慨,這個「買賣」概念偷換得如此巧妙,以致法學界高人竟無人察覺,致使人們在無意中將劫持婦女並轉讓控制的重罪參照「真正的買賣」去理解,不時地生出一絲「諒解」或「同情」,不僅導致了過輕量刑,而且在執法過程中,也把這一重罪看成是「買賣婚姻」而手下留情,但卻造成了成千上萬被拐婦女的人間悲劇。 究竟有人看出了問題。例如「南洋富商」的文章題目,「拐賣婦女這個罪名的作用,就是為罪犯開脫」就點中了要害。作者指出,「所謂『拐賣』婦女案,其實就是人販子對婦女的綁架(也可能包括暴力傷害、強姦),以及買家對婦女的非法拘禁、強姦、暴力人身傷害。」(2022)在現實中,這種犯罪卻經常被與「婚姻介紹」如「買個越南老婆」混為一談。他認為,既然法律裡面有現成的罪名:非法拘禁罪,強姦罪,綁架罪,人身傷害罪,「拐賣婦女罪」就可以取消。因為這個罪名是用來混淆視聽的。我很贊成他的主張。我要補充的是,之所以造成這種結果,是法案起草者或人大投票人不能區別真正的買賣和所謂「拐賣」之「賣」。如果還要有針對這一罪行的罪名,我建議改成「劫持婦女並轉讓控制罪」。 把「買賣」一詞拿掉,我們就會看到,這是一項令人髮指的重罪。人販子和「受讓控制」者是同等的犯罪。僅就被視為「收買」的環節中,拆掉「買賣」的偽裝,我們看到的是人販子在「受讓控制」者的意志指引下,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將婦女劫持而來,而這時「受讓控制」者非常清楚,該婦女是被人販子暴力控制之下的,當他履行一個看似「買賣」的形式後,就將暴力控制權轉到了自己手裡。在這之間,對婦女的暴力控制是連續的,犯罪行為從一個人轉移到另一個。可以說他們就是同謀犯罪。在「受讓控制」者用暴力控制了被拐婦女以後,他要做的就是每天例行性地強姦,這是比一般強姦嚴重得多的犯罪行為。適用強姦罪,據《刑法》,這屬於「情節特別惡劣的」,包括「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卡脖等強姦婦女的」,和「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姦的」,最高量刑是死刑。而要達到對被拐婦女的長期控制,需要一個村的共同犯罪。他們共同監視被拐婦女,在她們試圖逃跑時將其抓回。這是有組織犯罪,是比個人犯罪嚴重得多的重罪。 還有一種傷害似乎被普遍忽略,這就是對被拐婦女原家庭的傷害。女兒或妻子是家庭的重要成員,是在人倫感情上不可或缺的一員。當她們被劫持走以後,該家庭就受到了嚴重傷害。身為父母或丈夫,誰都能體會親人被拐走的撕心裂肺的悲痛。有的父母因尋找被拐女兒放棄了原有的工作,用盡餘生去尋找親人,尋找時間有的長達幾十年。如報道中有的尋找女兒19年,有的尋找兒子26年,還有終生尋找不到的。因為劫持婦女不僅傷害了該婦女本人,還劫持走的其親人的餘生大部分時間,造成了家庭悲劇。家庭的價值在於完整,人販子不僅毀掉了被劫婦女的一生,還摧毀了家庭價值。這應該算入這一犯罪帶來的傷害之中。 一旦我們發現「劫持並轉讓控制婦女」犯罪是比所謂「買賣」嚴重得多的重罪,而在原來的法律中,因為誤用「收買」、「買主」概念而對這一罪行量刑過輕,合乎邏輯的結論就是提高量刑。羅翔教授認為,「拐賣與收買屬於刑法理論中的「對向犯」,是一種廣義上的共同犯罪。」而對拐賣婦女犯罪,「買方和賣方,三年和死刑,刑罰明顯不匹配——刑法對前者的打擊力度要弱得多。」(2022)對此車浩教授提出有「善意收買」的可能,如果入罪就排除了收買解救她的可能(2022)。桑本謙教授反駁說,這反而「應該受到嘉獎。」取證不難,「受害人的證詞就有足夠強的證明力」(2022)。車浩教授又說,「被拐女性的被強迫的意志自由,並不是在這個環節上面因交易行為而直接受損害的。」(2022)車浩教授真的被這一喬裝的「交易」所迷惑,沒有看出這一轉讓控制場景的猙獰的暴力性質? 看來問題不僅僅在於對「受讓控制婦女」者(「買主」)是否提高刑罰的問題,而要回過頭來再強調對「買賣」概念的誤用。這一概念用於法律文本之中,而被專業人士毫無戒備地用來討論相關問題,使得人們經常有意無意地將「買賣」所包含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借用到「劫持並轉讓控制婦女」犯罪上,帶來對這種犯罪的寬容看法和憐憫之心。如賈平凹說,「如果他不買媳婦,就永遠沒有媳婦,如果這個村子永遠不買媳婦,這個村子就消亡了。」(《北京文藝網》,2016)他這裡說的「買媳婦」實際上是指「受讓控制婦女」。他擔心這個村子沒有女人生孩子,因此就認為婦女應該承受被暴力劫持和強姦的命運。他這種看來不能讓人接受的看法,實際上是混淆「買賣」和「劫持並轉讓控制」所至,似乎他把「買賣」一詞所包含的善意和合法性用於想像拐賣的情境。然而如果他們真的「買媳婦」,他們既不會犯罪,村子也不會消失。 車浩教授認為,「把收買行為在紙面上提升了重刑甚至掛了死刑,……當地執法者面對一個『居高不下』的起步刑,……立案就意味著把本地人往死里整,結下世仇,可能在當地都混不下去了。」(2022)這似乎說,刑罰越重,越難執行,為了好執行,就要定得輕一些。我猜這不是他的本意。合理的刑罰,是與罪行成比例的。歸根結底,還是因為認為「拐賣婦女」沒有那麼嚴重,才出此說。這仍是這種罪行喬裝的「買賣」形式在作祟。合理適宜的刑罰不僅要對罪行予以相稱的懲罰,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個先例,讓所有潛在的罪犯覺得得不償失,從而阻止後來的犯罪,減少和消除眾多女性的可能的噩運。從社會的長期角度看,這是值得的。至於執行難則是一個技術問題。可用異地審判,異地服刑來解決。 話說回來,為什麼懲罰劫持並轉讓控制婦女的罪行會遭到當地農民的強烈對抗,恰是因為他們認為這種行為情有可原,他們是一些「面對有剛需性的買媳婦的農民」,並且還付了錢,有「買主」的權利,而不是犯了什麼重罪。而當地執法機關若也將這種罪行混同於「買媳婦」,他們自然也就沒有了執法的底氣。只有我們揭穿「買賣」的偽裝,這一罪行的殘暴和邪惡性質才暴露無遺。當人們知道一個人殺了人,誰還會幫助他對抗法律呢?如果有罪犯的抵抗,是值得用正義的暴力去打擊。當林肯總統宣布要廢除奴隸制時,美國南方各蓄奴州公然武裝反叛,結果怎麼樣?美國人民認為值得一場戰爭。 將劫持並轉讓控制婦女說成是「買賣婦女」,還暗含著對婦女人格的否定。這一概念之所以能將婦女視為被賣物品套進「買賣」的框架中,是因為它意味著婦女沒有獨立的意志。這在這次「鐵鏈女」事件極為明顯。事件一曝出,豐縣政府急急忙忙發布四個自相矛盾的公告,說她是某某某。實際上,最權威的說法是該婦女本人。儘管她精神不正常,然而仍會記得她的身世的片段,是證明她真身的重要線索。當地政府似乎無視她本人的存在,認為可以「替」她說話,就像證明一件物品是不是被偷的一樣。 對在400多起案件中,「絕大部分案件僅判決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刑罰輕緩,為一年左右」的情況,王錫鋅教授解釋說,「在實踐中,對犯罪者的強姦罪和拘禁罪追究難度相對更大;尤其是這些行為如果發生在婚內」(2022)。這種解釋似有問題。最重要的證詞應出自被害婦女之口。這當然要將被害婦女與加害人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隔離開來。比如回到父母家或兄弟姐妹家中,有一定的時間長度讓其精神調整過來。由於一些婦女長期受到毒打、虐待,精神上已經完全扭曲,甚至為了心理上適應該環境,表現出斯德哥爾摩綜合症,產生某些對加害者的認同或 「感情」,並且因為生了孩子而處於兩難境地。這更需要加以考慮的,而不能因此忽視她們的證言。至於已經被迫「結婚」的,也並不妨礙她們揭露強姦、虐待和限制自由的罪行。 總之,解決並消除拐賣婦女犯罪的關鍵一環,是在社會觀念上和法律上澄清這一犯罪與「買賣」之間的區別,去除這一罪行上面的「買賣」偽裝。王錫鋅教授強調,「拐賣和買受婦女兒童的本質都是對人的核心價值的侵犯,都是對人的奴役。」因而主張嚴懲(2022)。而車浩教授則有不同看法,他說,「人作為目的的尊嚴?人身的商品化?女性的物化?恕我直言,如果完全脫離開收買之後對女性的身心傷害,僅僅是一個金錢交易行為本身,難以體現出對這些價值的蔑視。」(2022)也似乎有道理。關鍵在於,這並不「僅僅是一個金錢交易行為」,對被拐婦女人格尊嚴的污辱不是因為買賣,而是因為不是「買賣」。即不是合法所有者出售自己的東西,包括身體。符合定義的合法的公平的買賣是當今社會的普遍現象,人們用自己的勞動(一定時間內的自由和身體)交換工資,甚至妓女用身體換取金錢,沒有人說污辱了人格。 所以我的建議是,取消對拐賣婦女罪行的所有有關「買賣」的說法,用「劫持並轉讓控制婦女罪」替代「拐賣婦女罪」,用「受讓控制婦女罪」替代「收買被拐賣婦女罪」。這種說法現在看來很繞口,卻去除了「買賣」的字樣,使人們不再有幻象,把這種行為與真正的買賣行為混為一談。使罪行的性質更為赤裸裸地顯現在法律條文中。或者我也同意「南洋富商」的建議,乾脆將「拐賣婦女罪」取消,直接還原成「非法拘禁罪,強姦罪,綁架罪,人身傷害罪。」我承認,後者更為簡潔。無論如何,當把本不存在的「買賣」假象去掉以後,人們就不會將這種重罪與「買賣婚姻」混為一談,也不會對「拐賣」與「收買」的量刑不同而費心思,這兩者的性質和程度一目了然:甲乙兩人合謀綁架婦女,只不過做了分工,甲去綁架,乙付他錢,這錢不是被拐婦女的價值,而是甲的「辛苦費」,甲綁架了婦女以後,用暴力脅持到乙處,將對該婦女的暴力控制轉交給乙,乙隨後對該婦女進行了「情節特別惡劣的」強姦。這焉能不是令人髮指的嚴重犯罪呢?
徐州鐵鏈女事件,在官方與民間「互動」之下,最新的發展是江蘇省成立「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調查組,承諾「對事件進行全面調查,徹底查明事實真相,對有關違法和犯罪行為依法嚴懲,對有關責任人員嚴肅追責,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事件發生之初,當地政府掩蓋真相﹑避重就輕,四個調查報告前後矛盾,欲蓋彌彰,早已失去起碼的公信力。姓董當事人成為網紅,接受訪問拍廣告,一個罪犯竟「暴得大名」。 事件引起激烈反響,很多平民舉牌抗議,相約直闖豐縣做實地調查,網上群情激憤,直至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南京大學等國內著名高校生實名發表公開信,要求政府問責。 官方欲了,民間不了,原因是官方正在為冬奧頭痛,不讓地方性事件干擾國家大事,而民間卻因為冬奧與己無關,反倒專註於公義,官民互不相讓,事件便僵持下來。 通常官媒一言不發,地方政府派公安封鎖村子,等閑人不得靠近,各地的抗議因規模不大,也很容易就鎮壓下去,但這一次,情況有點不一樣了。太平年月,花團錦簇的日子會掩蓋人間苦難;世道不好時,失業財困,朝不保夕,內心不平事無以排遣,就會藉機尋求發泄,徐州鐵鏈女事件不平息,與每個人禍福有關,更與當下局勢有關。 拐賣婦女兒童對所有人一視同「仁」,不管你是窮人富人﹑官員平民,你都可能成為受害者。網上流傳,曾與毛澤東作「窯洞對」的黃炎培,其孫女早年就已失蹤,也有現役軍官女兒被人拐賣。犯罪集團作案時,不會調查小女孩的背景,然後才決定是否下手。 中國人遭遇不幸,往往歸咎於個人命運,歸咎於祖宗風水不好,很少去追尋社會制度的弊端,再加上地方官員包庇,政府不作為,將犯罪視為醫治貧窮的良方,因此拐賣婦女兒童早已成為一條被社會接受的產業鏈,歹徒與地方官分甘同味,罪惡便無法根除。 以中共無孔不入的管治手法,沒有理由查不到受害女子的來歷,官方如此笨拙,不是因為案情太複雜,而是因為根本無心追查。謊言漏洞百出,互相打架,更令公眾不願相信,這便是典型的塔西陀陷阱。 若一開始就公正調查,處理罪犯,事件很快會平息,但政府為保護當地貪官,又不容忍民間問責,只想虛應故事,滑頭避責。後來姓董的男人居然爆紅,大搖大擺接受訪問,政府發現勢頭不對,只好將他看管起來,以免激起更大民憤。 徐州市四次發表調查報告,一次比一次更令民間憤怒,一次比一次引發更強烈的負面效應。高層本想拖到冬奧後才處理,不料事件發酵的規模和方向都相當不妙,迫不得已,只好由江蘇省政府出面,提高處理層級,減少民間的政治壓力。 拐賣婦女兒童本是中國國情,多年來習慣成自然,從來沒有解決過,政府也不想解決。冬奧欲為政權沖喜,不料碰上社會危機四伏,民間秩序失范,客觀條件推波助瀾,不同的人以共同的目的集結,正義呼聲此起彼落,政府只有節節後退。 徐州鐵鏈女事件爆發有其偶然性,但偶然背後有其必然性,整個徐州據說有數萬不幸淪落的女子,更經常發生女性浮屍無人認領的事故,朱門酒肉臭,路有女浮屍,這是什麼世道?這是什麼「沒有共產黨」就沒有的「新中國」?新中國就是連普通女性都無法保護的國度? 江蘇省政府出面調查事件,若無法平息民憤,只好指望中央,中央又如何,只好問天。省政府一方面棄卒保車﹑棄車保帥,處理幾個基層幹部,這是標準的指定動作;另一方面,加緊處理帶頭鬧事的人,殺雞儆猴,至於從制度層面解決問題,那就不用想了。問題是,社會處處爆雷,民憤如地火運行,鐵鏈女像是一隻黑天鵝,正展開黑翼飛來。 灰犀牛是緩慢逼近的巨大隱患,黑天鵝是不期而至的偶發危機。地產爆雷﹑地方債務﹑失業大潮﹑外交困境,這些都是灰犀牛,而徐州鐵鏈女事件,是一隻高空盤旋的黑天鵝,正從遙遠的天際翩然而至,一路驚雷滾滾。 天鵝本無殺傷力,黑色卻是不祥預兆,沒有人知道天會不會裂,地會不會陷,只知道黑天鵝飛來就有厄運降臨。一個人的預期可能錯,億萬人的預期會釀成現實,徐州鐵鏈女是社會痼疾的表象,以此引發的蝴蝶效應,可能沒有止境。 (全文轉自作者臉書)
一 2015年11月,徐州市豐縣法院順河法庭庭長黃濤,突然因為多份蓋著公章的「離婚保證書」,爆紅網路。在時間跨度長達五年前後共計七份的保證書中,黃濤向自己的情人承諾,「非常愛你,不再欺騙你,把你的話當最高指示,2015年五一後辦理離婚」。 為了取信於情人,這些保證書上除了有模有樣的按有指印外,還居然加蓋有「豐縣人民法院順河法庭」的公章。除此之外,黃濤還向情人借款20萬,財色兼收。 就在這個勁爆新聞出籠的前幾天,在江蘇省高院評選表彰了年度全省「優秀人民法庭庭長」,黃濤赫然在列。但是顯然黃濤沒有履行加蓋了公章的承諾,導致情人忍無可忍,憤而向媒體舉報,斷送了一個優秀庭長的前程。 人們在疏理黃濤過往所判案例的時候發現,在2013年,從1987年就被拐賣至豐縣,歷經26年磨難的重慶女性王某某起訴至豐縣法院,要求離婚。審理此案的,正是黃濤。在判決詞中,黃濤以「結婚20餘年且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礎牢固,婚後感情較好。雙方因家庭瑣事偶有爭執在所難免」,要求「雙方互相理解,互相寬容,多為孩子和對方著想,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最終,黃濤駁回了王某某的離婚訴求,不準離婚。 二 在豐縣法院過往的判例中,與人口拐賣的判例並非孤例。根據公開的中國裁判文書網,至少還有兩例。 1984年9月趙女士被從四川省綿陽拐賣至豐縣;整整三十年後,忍無可忍的趙女士於2014年向豐縣法院提告,要求離婚。豐縣法院判決書中認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構成事實婚姻。雙方應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彼此相伴,共同維護家庭的完整……在今後的生活中,雙方應多做自我批評,互諒互讓,彼此關心體貼,多為對方利益著想……」 最後以「原告未提供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為由判決不準離婚。 另一個判例更為出奇。2012年,豐縣人董某以3萬元的價格收買一名精神病婦女,給其長子當媳婦。2013年因嫌該女痴呆,通過中間人王某,將該女以3.8萬元的價格轉賣給同縣的孫某,孫某又以該女痴呆、打人為由,將該女退回。後董某登將該女以3.3萬元的價格轉賣給山東省單縣張某。 兩次倒賣導致案發後,兩人被抓,董某僅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處罰金五千元。王某緩刑,處罰三千元。兩個買家安然無事。只留下一個連名字都不知道的受害人茫然無助。 三 徐州婦聯丁思英在2018年接受新華網訪談的時候說,「在婦女權益方面,徐州市婦聯不斷探索和總結婦女維權新舉措,形成了四級婦女維權崗、三大婦聯維權品牌、兩支調解隊伍和反家暴聯動一條龍的『4321』社會化維權工作機制。」 通過查閱公開信息,徐州婦聯2020年拿到的財政撥款共計3002.46萬元。其內設機構包括辦公室、婦女發展部、權益部、家庭和兒童工作部、 婦兒工委辦等7個處室,核定人員編製行政27名,行政附屬2 名,目前單位在職在編人員29名,行政附屬2名。 其「權益部」的職責為: 參與對重大典型信訪案件專項調查,為受害婦女提供法律援助和社會服務;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方面的政策,並進行宣傳、維護和監督執行;指導各級婦聯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工作;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打擊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犯罪活動。 徐州婦聯在回答網友要求為鐵鏈女提供法律援助,質疑部門存在意義時,一句「再見」震撼網路。 2021年3月,徐州婦聯下屬,鐵鏈女所在的豐縣婦聯被授予「2020年度江蘇省三八紅旗集體」榮譽稱號。 四 2018年10月,徐州作為住建部推薦城市,從全球官方推薦的58個參選城市中,獲得了聯合國人居獎,是唯一獲獎的城市。 聯合國人居署的評語是,徐州「以近年來持續加強生態修復和固體廢物處理,以及推進固廢智慧管理和源頭控制、網路收集和轉運、循環利用,改善民眾生活環境方面做出的突出成就」。 在1989年5月浙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的謝致紅、賈魯生創作的長篇紀實文學《古老的罪惡:全國婦女大拐賣紀實》中,相當的篇幅描述了人口拐賣重災區徐州在1986年至1988年三年間人口拐賣的猖獗現象,根據該書作者的統計,僅僅是三年內人販子從全國各地拐賣到徐州市所屬6個縣的婦女高達4.81萬,其中年齡最小者僅有13歲。 五 鐵鏈女事發,源於一個不經意的正能量宣傳。2021年12月,受害人所在的豐縣歡口鎮為了響應鄉村扶貧和三孩政策宣傳,在選擇接受志願者幫扶的人選時,看中了有八個小孩的董志民。其各方面的條件都正好符合幫扶要求,而且為了有利於將董志民打造成愛家愛子的慈父形象,歡口鎮宣傳幹部還將其視頻上傳抖音,擴散影響。有蹭流量的播主隨即趕來拍攝獨家視頻,結果不經意的拍到了被鐵鏈鎖在屋內的楊某俠。隨後這條爆炸性的視頻引爆網路,成為今年以來影響波及全球的互聯網大事件。 歡口鎮的第一版宣傳文稿中有這樣一段話:冬天已到,春天還會遠嗎? (全文轉自作者臉書)
今天偶然聽到網上的一段錄音,是一個熱心的網友前不久致電徐州婦聯,要求她們為鐵鏈女提供法律援助。婦聯說,你該打徐州110。網友說,我打過了我都打過了,但是你們是婦聯,這個事你們必須提供法律援助啊,不然你們這個部門存在的意義是什麼?! 徐州婦聯的答覆簡潔明快:「再見」。 我聽完這個錄音的感受就是:一臉懵逼,無言以對。就是那種我知道你無恥但是你的無恥還是深深震撼了我的感覺。 為了不至於對於「婦聯」這個群團組織的法定責任有什麼誤解,我專門瞻仰了「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的官方網站。她的章程第一章「任務」的第四條明明白白寫著: 「第四條 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傾聽婦女意見,反映婦女訴求,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有關建議,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查處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行為,為受侵害的婦女兒童提供幫助。」 對比現實中的一句「再見」,難道是我們對於漢語表述的博大精深還有什麼誤解? 一般人可能對婦聯這個如雷貫耳但是又沒有什麼接觸的組織不太了解。作為官方的群團組織,她其實是作為一個「參公部門」列在黨組織群團序列中的。與此類似的還有共青團、文聯、殘聯、工商聯等。而所謂參公,就是參照公務員管理,也就是說,婦聯是百分百體制內、吃財政飯的。雖然她看起來是個清水衙門,沒有實際的行政權力,但畢竟是吃公糧的。既然是納稅人供養的部門,章程中又明白無誤的釐清了職責,那麼面對納稅人對於職責範圍內的質詢,你一句「再見」是什麼意思?影響你上班時間看報喝茶刷抖音了嗎。 滿滿的惡意答疑啊。 鐵鏈女事件發生後,至今大部分人的注意力可能都集中在對真相的追問和犯罪事實的憤慨,少部分對於公權力部門不作為的質疑也大多集中在諸如鄉村一級的行政、公安、司法、計生這樣的部門。但實際上,從職責上來說,轄內發生如此重大,影響波及全國甚至全世界的婦女權益被侵害事件,婦聯才是第一個該站出來為受害者聲張權益的組織——因為你吃公糧的目的就是這個,所謂的「在其位謀其政」,如果你連最基本的職責都不能或者不願履行,連演個戲都嫌累,那就像電話錄音中的問題一樣,婦聯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然而遺憾的是,事情發酵至今,不要說具體的行動,就是單單動嘴,全國、省、市、縣四級婦聯也沒有一個為此發言。為此我還專門看了一下徐州婦聯的微博,除了轉發了兩條徐州官方的通報,再無其他動作。網友們憤怒的留言幾乎將其評論區淹沒。而全國婦聯的微博則乾脆就關了評論區,在她的官網上,我找了半天,也沒有找出一條與鐵鏈女有關的新聞。所謂的「婦女聯合會」到底是聯合哪些婦女?貴婦、情婦和潑婦嗎。 擺個花瓶還可以賞心悅目,也不需年年供養,納稅人養一個不事生產也罔顧民生的婦聯,面對無法視若無睹的人間慘劇,卻只聽得一句清脆的「再見」。 我真切的感受到,對比之下中國足協原來不是那麼不堪。一樣的群團組織、一樣都是花納稅人的錢、一樣都是不幹正事,但好歹足協還是敢於把丟人現眼這個事情包圓了,任球迷痛罵不還嘴。而婦聯相比之下就成熟多了,直接把頭埋進沙堆,延續著我們常見的歲月靜好,甩一句「再見」了事。不問你高不高興,就問你服不服。當然,和作協賈平凹「不拐賣婦女村子就會消失」的高論比起來,也只能說不分伯仲。 我想起一個故事。大名鼎鼎的肉喇叭——蘇聯作協從1932年成立,最高峰時有8000多名領工資的體制內成員。雖然絕大部分人也就寫寫歌功頌德的馬屁文章甚至啥也不寫,但照樣以「作家」的名頭混吃等死。1991年葉利欽以毫無存在價值為由,宣布解散作協。斷了皇糧的作家們聯名請願,表示願意為新政府繼續吹喇叭。葉利欽果斷回絕說:那種小丑式的官方文學,對人民的智力是一種侮辱。 不知道婦聯、作協的同志們知不知道這個故事,不知道也不要緊,因為總有一天會知道的。到那一天,我會豎著中指說一聲,再見。 (全文轉自作者臉書)
2022北京冬奧會期間,大陸社交平台上的熱門話題被兩名女子佔據,一位是被鐵鏈鎖在沒有門的破屋裡的徐州八孩母親,另一位是為中國奪下金牌的中美混血兒、滑雪運動員谷愛凌。大陸官方網路審查有關徐州八孩母的帖文,卻大力宣傳谷愛凌,但微博數據顯示,徐州八孩母事件討論熱度高,相關話題的閱讀次數比谷愛凌高四倍,官方的審查並未影響網友對拐賣婦女議題的關注度。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道,微博截至2月17日深夜的數據顯示,「#谷愛凌#」話題僅得到10.7億人次閱讀,討論次數更加只有19.7萬;但「#官方通報徐州豐縣生育八孩女子情況#」的閱讀次數則高達39.7億,討論次數亦沖至293萬。 據「微博話題」數據,截至北京時間周四(17日)深夜,「#官方通報徐州豐縣生育八孩女子情況#」的閱讀次數則高達39.7億,討論次數亦沖至293萬。(網路截圖) 據「微博話題」數據,截至北京時間周四(17日)深夜,「#谷愛凌#」話題僅得到10.7億人次閱讀,討論次數更加只有19.7萬。(網路截圖) 微博資料顯示,共計有488家媒體參與宣傳「谷愛凌現象」。但「徐州八孩之母」遭到官方封殺,僅有18家媒體參與報道。紐約時報報道指,前者符合強大繁榮的中國這種敘事,而後者的悲慘處境則與該敘事不符。這兩個女人截然不同的處境反映出一個現實:對中國政府來說,每個人都是為某一目的服務的工具,直到他們無法完成這一任務為止。 在網友發帖數量方面,就「谷愛凌」發帖的人數為2.7萬人,而就「八孩之母」發帖的網友則多達5.8萬人,兩者之間相差1倍多,「八孩之母」更受網友關注。 中國網友形容,「八孩之母」和「谷愛凌」兩人活在「平行時空」;一個在基層的社會陰暗面,一個在頂端的陽光下。中國官方冷待並淡化處理「八孩之母」,而谷愛凌則被宣傳機器大力吹捧。但中國網友用實際行動證明,中國社會上,古道熱腸的民眾仍大有人在。 網路上流傳的一篇文章指出,「一個文明社會,不是看強者多強,而是看弱者多弱,所以一萬個冠軍也洗刷不了一個女奴的恥辱,何況是成千上萬的女奴。」 作家慕容雪村在推特上發布的文章寫道,「一邊是冬奧冠軍不能非議,一邊是徐州鐵鏈遭遇噤聲。一邊是前程似錦,一邊是走投無路。一邊是火熱,一邊是水深。這就是中國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