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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鏈女

山西女碩士事件持續發酵,當地婦聯也睡醒了

一 山西女碩士被好心人收留的事件,今天網路持續發酵,而且是愈發上升的勢頭。 目前網上出現的這件事,幾乎個個是熱搜。‍ 一是律師解讀女碩士事件,大意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這裡面是否牽涉犯罪。‍‍‍ 二是當地的婦聯介入調查女碩士事件。 三是女碩士的兩個子女學習成績都極為優異。‍‍‍‍ 四是女碩士的家人,也就是打算直播賣貨幫助他們的侄女對外聲稱女碩士有時候會清醒,但沒有走,因為她是一個對社會無用的人。‍‍‍‍‍‍‍‍ 五是朱玉堂發視頻稱,走丟的女碩士正在接受治療,醫生說屬於嚴重營養不良,丈夫目前已經在做筆錄,後期會把事情來龍去脈,真實的情況還原給大家。‍‍‍‍‍‍‍‍‍ 二 我在上個周六寫了一篇:山西女碩士被「好心人收留」事件,網路輿論為何兩極化?‍‍‍‍‍‍‍‍‍‍‍‍‍‍‍ 在這篇文章內,就這起事件,我提出了如下幾個質疑:‍‍‍‍‍‍‍ 一是,女碩士因為考博士精神分裂,然後從晉中的家裡消失,現在出現在180公里之外的農村,按照警方說法,被好心人收留,並生了兩個孩子,那麼我的疑惑是,她是如何到了這個農村?並剛好被這位好心人收留的? 二是,法律上,我們都知道。如果行為人在明知對方為精神分裂患者的情況下,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與其發生性關係,或者對方無法辨認自己行為的,這種行為會被認定為犯罪的, 三是,我們經歷了這麼多年的人口普查,三年的檢測,無數逃犯都被抓,但為何女碩士唯獨被漏掉了。而且是在人家家人報警的情形下。報警了,那麼定性一定是失蹤人口,為何到了現在是志願者朱玉堂找到的。 四是,在好心人侄女的表述中,說女碩士有清醒的時候能說出自己的家庭信息,還能清晰的寫出家裡的其他狀況,那麼為何好心人沒有去聯繫?不帶回去看看,不知道這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人家家裡也會著急的嗎?最重要的一點是,即便是一隻狗,在大街上撿到了,理性的人也會覺得是走失的狗,會留意一下周邊的鄰居有沒有丟狗的,而非是就這樣留在家裡。況且這是一個走失的人?‍‍‍‍‍‍‍‍‍‍‍‍‍‍‍‍‍‍‍‍‍‍‍‍‍‍‍ 三 看一眼網路上的輿論: 有人講到了這樣一個道理,可以看到裡面一旦涉及犯罪的話,牽連到的人確實太多!‍‍‍‍‍‍‍ 網路圖片 也有人扒出來了好心人的照片,的確看著面向很老實的。 網路圖片 更多人是感慨。‍ 說實話我沒有看到有一個人覺得這是一件正常的事; 網路圖片 四 這件事最後還要說的兩點; 一個普世,也就是眾生相的論據。其實現實里很多人覺得,這件事已經這樣了,有倆孩子,現在網友的正義,不是在摧毀人家正常的家庭生活?不要再打擾這樣一家人,讓人家孩子安靜生活之類的。 其實不然,我的論點是,這樣的事情,需要看到的是大惡,而大惡便是一個人的人生,女碩士的人生是被改變了的。如果沒有「收留」,如果早早的找到自己的家人,不說她的病可以治好,但她的人生不至於今天如此荒涼,不至於到醫院檢查是嚴重的營養不良。如是之,她的人生是該第一要負責的,因為她是起始點,如果這樣的事被大家看到,輕鬆的以為了她當下的家庭,大家就不要追究了。‍‍‍‍‍‍‍‍‍‍‍ 那麼我可以很負責的說,失蹤的女性只會越來越多。因為,惡被縱容了。‍‍ 二是當地的婦聯,當地的一些其他部門,甚至說當地的鎮,村裡的那些幹部們,在這件事上是有著直接責任的。‍‍‍‍‍‍‍‍‍‍‍‍‍‍‍‍‍‍‍‍‍ 這個世界之所以有著諸多的惡,一大半的部分便是這些人為虎作倀,沒有著他們的隱瞞,事件發酵之後的歪曲,這世間要清凈一大半。‍‍‍‍‍‍‍‍‍‍‍‍‍‍‍‍‍‍ 也所以,它們的惡,究竟又是自何而來?‍‍‍‍‍‍ 五 我今天在友圈分享了一段話:‍‍‍‍‍‍ 「不要幻想能說服所有人,文明只對文明人才能產生最大的效果。同樣,邏輯的力量也有限,它只局限於相信邏輯的人,因為邏輯並不是所有人的必需品,有的人可以只靠偏見與迷信生存。」 這段話是王小波說的,這番話亦是當下的眾生相。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木白文筆平平

山西女碩士事件持續發酵,當地婦聯也睡醒了

一 山西女碩士被好心人收留的事件,今天網路持續發酵,而且是愈發上升的勢頭。 目前網上出現的這件事,幾乎個個是熱搜。‍ 一是律師解讀女碩士事件,大意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這裡面是否牽涉犯罪。‍‍‍ 二是當地的婦聯介入調查女碩士事件。 三是女碩士的兩個子女學習成績都極為優異。‍‍‍‍ 四是女碩士的家人,也就是打算直播賣貨幫助他們的侄女對外聲稱女碩士有時候會清醒,但沒有走,因為她是一個對社會無用的人。‍‍‍‍‍‍‍‍ 五是朱玉堂發視頻稱,走丟的女碩士正在接受治療,醫生說屬於嚴重營養不良,丈夫目前已經在做筆錄,後期會把事情來龍去脈,真實的情況還原給大家。‍‍‍‍‍‍‍‍‍ 二 我在上個周六寫了一篇:山西女碩士被「好心人收留」事件,網路輿論為何兩極化?‍‍‍‍‍‍‍‍‍‍‍‍‍‍‍ 在這篇文章內,就這起事件,我提出了如下幾個質疑:‍‍‍‍‍‍‍ 一是,女碩士因為考博士精神分裂,然後從晉中的家裡消失,現在出現在180公里之外的農村,按照警方說法,被好心人收留,並生了兩個孩子,那麼我的疑惑是,她是如何到了這個農村?並剛好被這位好心人收留的? 二是,法律上,我們都知道。如果行為人在明知對方為精神分裂患者的情況下,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與其發生性關係,或者對方無法辨認自己行為的,這種行為會被認定為犯罪的, 三是,我們經歷了這麼多年的人口普查,三年的檢測,無數逃犯都被抓,但為何女碩士唯獨被漏掉了。而且是在人家家人報警的情形下。報警了,那麼定性一定是失蹤人口,為何到了現在是志願者朱玉堂找到的。 四是,在好心人侄女的表述中,說女碩士有清醒的時候能說出自己的家庭信息,還能清晰的寫出家裡的其他狀況,那麼為何好心人沒有去聯繫?不帶回去看看,不知道這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人家家裡也會著急的嗎?最重要的一點是,即便是一隻狗,在大街上撿到了,理性的人也會覺得是走失的狗,會留意一下周邊的鄰居有沒有丟狗的,而非是就這樣留在家裡。況且這是一個走失的人?‍‍‍‍‍‍‍‍‍‍‍‍‍‍‍‍‍‍‍‍‍‍‍‍‍‍‍ 三 看一眼網路上的輿論: 有人講到了這樣一個道理,可以看到裡面一旦涉及犯罪的話,牽連到的人確實太多!‍‍‍‍‍‍‍ 網路圖片 也有人扒出來了好心人的照片,的確看著面向很老實的。 網路圖片 更多人是感慨。‍ 說實話我沒有看到有一個人覺得這是一件正常的事; 網路圖片 四 這件事最後還要說的兩點; 一個普世,也就是眾生相的論據。其實現實里很多人覺得,這件事已經這樣了,有倆孩子,現在網友的正義,不是在摧毀人家正常的家庭生活?不要再打擾這樣一家人,讓人家孩子安靜生活之類的。 其實不然,我的論點是,這樣的事情,需要看到的是大惡,而大惡便是一個人的人生,女碩士的人生是被改變了的。如果沒有「收留」,如果早早的找到自己的家人,不說她的病可以治好,但她的人生不至於今天如此荒涼,不至於到醫院檢查是嚴重的營養不良。如是之,她的人生是該第一要負責的,因為她是起始點,如果這樣的事被大家看到,輕鬆的以為了她當下的家庭,大家就不要追究了。‍‍‍‍‍‍‍‍‍‍‍ 那麼我可以很負責的說,失蹤的女性只會越來越多。因為,惡被縱容了。‍‍ 二是當地的婦聯,當地的一些其他部門,甚至說當地的鎮,村裡的那些幹部們,在這件事上是有著直接責任的。‍‍‍‍‍‍‍‍‍‍‍‍‍‍‍‍‍‍‍‍‍ 這個世界之所以有著諸多的惡,一大半的部分便是這些人為虎作倀,沒有著他們的隱瞞,事件發酵之後的歪曲,這世間要清凈一大半。‍‍‍‍‍‍‍‍‍‍‍‍‍‍‍‍‍‍ 也所以,它們的惡,究竟又是自何而來?‍‍‍‍‍‍ 五 我今天在友圈分享了一段話:‍‍‍‍‍‍ 「不要幻想能說服所有人,文明只對文明人才能產生最大的效果。同樣,邏輯的力量也有限,它只局限於相信邏輯的人,因為邏輯並不是所有人的必需品,有的人可以只靠偏見與迷信生存。」 這段話是王小波說的,這番話亦是當下的眾生相。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木白文筆平平

六旬老漢育有5個未成年孩子:與「鐵鏈女」有著六大相似之處

近日,鶴壁日報社製作部官方賬號(抖音號:86434129051)發布了一段「男子拍下六旬老漢帶四個娃坐公交」的視頻,標註時間地點為:12月31日 河南.商丘。 視頻畫外音稱,「都說現在生活壓力大,這位大哥六十了,要了4個孩子,我看也不錯,人才興旺」。 這位六旬男子則在鏡頭裡稱:孩子的媽媽年輕又漂亮。 根據我的判斷,鶴壁日報社發布這則抖音視頻的初衷,是為了起到鼓勵生育的作用,宣揚的是「人才興旺」。 有好奇的網友按圖索驥到實地考察拍攝後發現,這位六旬老漢不止有4個孩子,而是5個,都是未成年人,最大者才10歲左右,家庭生活環境破敗不堪、骯髒無比。 然而至今,我們沒有看到孩子們的媽媽露面。 看到這裡,我突然感覺這一幕劇情,與「鐵鏈女」有著太多相似之處。 一,一開始都是官方(官媒)以宣傳正能量的方式開幕,最後也「負能量」翻車而劇終; 二,孩子的媽媽都曾年輕漂亮,但一開始都不露面。 三、孩子多,孩子爸爸年紀大且猥瑣; 四,生育孩子的頻率相似,平均兩年一個; 五、稀飯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物之一; 網路圖片 六,生活貧困,家庭環境破敗髒亂。 網路圖片 大家猜猜看,五個孩子年輕漂亮的媽媽去哪了?有沒有脖子被鎖上一根鐵鏈關在某個地方精神已經失常的可能? 如果有這種可能,大家應該怎麼辦? 我們絕不能容忍剛拯救一個「鐵鏈女」,又冒出千千萬萬個「鐵鏈女」來。 敬請請有關方面介入調查。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衝破黎明前的黑暗

鐵鏈女吹哨人:王志安是毒害中國人的特務

前中共官媒央視記者王志安在YouTube有百萬粉絲。「鐵鏈女事件」吹哨人趙蘭健日前揭露,王智安是「將中共的宣傳模式完整地複製到境外,毒害翻牆出來的民眾」的中共特務。 複製中共宣傳模式 傳王志安爭取大外宣經費 流亡美國的中國前媒體人趙蘭健12月21日告訴大紀元,王志安曾向中共爭取大外宣經費。「我去年剛剛來到美國的時候,有很多海外著名的民運人士請我吃飯,其中就談到,王志安2021年曾經從日本回國,到國內去爭取大外宣的活動經費。」 趙蘭健說,王志安多次在X平台(原推特)和一些節目中泄露他有作為大外宣的可能,他也有大外宣的行動模式,一直尋求中共官方給他投資。 「拿到中共的錢,然後在海外去投資一個大外宣的媒體。因為在美國和日本,都有很多大外宣的新聞機構。無論是(中共)直接投資的,還是第三方投資的,還是給予一些金錢資助的,遍地都是。」 趙蘭健說,雖然未確認王志安是否已獲中共投資,但王治安已將中共的宣傳模式完整地複製到境外,藉假扮成境外的民主人士或第三方的新聞媒體,來幫中共執行在海外的一些特別任務。 向王志安爆料者 恐已被中共盯上 公開資料顯示,王志安,人稱王局,曾任中共央視記者、主持人及《新京報》調查記者等。2019年6月王志安被全網封殺,真實原因不明,其後於2020年移居日本,2022年5月開始在YouTube經營自媒體頻道「王局拍案」,有100多萬訂閱者。 趙蘭健表示,王志安的粉絲主要是從中國大陸翻牆出來的人。他認為,這些人翻牆出來還是用中共給他的思考模式與對信息的認知方式,使他們分辨不清而認同王志安的東西。 「王志安有很多粉絲是假的。但是其中的一部分粉絲是那種在國內看中央電視台看習慣了,他翻牆出來,思維模式沒有改變。」他呼籲大家要獨立思考,對王志安這種似是而非的東西要保持警惕。 趙蘭健認為,在信息化的時代,中共的特務五花八門,王志安不一定是經過安全系統專門訓練的特務,但他可能在執行特務的工作。 「特務,有一點就是你總得要有出賣的東西,你得要有情報搜集的能力和出賣的東西。」 他提醒那些給王志安爆料的人,可能有不少人因為爆料給王志安,已被中共的國安、警察盯上。 對鐵鏈女事件黑白顛倒 王志安露餡 王志安對徐州豐縣「鐵鏈女」事件的評論,是其露出「特務」馬腳的證據之一。 「鐵鏈女」事件2022年1月底曝光,震驚中國與世界。中共官方稱鐵鏈女為「楊某俠」。該女遭鐵鏈拴住脖子、鎖在破屋內20多年,受到毒打、拔牙、剪舌尖等摧殘,並被強迫生了8個孩子。去年2月,她被送進精神病院,之後音訊全無。 民間調查認定鐵鏈女是12歲被拐賣的四川南充女童李瑩,但江蘇當局發出的多份調查公告咬定鐵鏈女是雲南的小花梅。 去年2月,趙蘭健親赴雲南探訪小花梅的舅舅,錄下小花梅舅舅否認鐵鏈女是小花梅的視頻,視頻在海內外流傳,直接否定官方對鐵鏈女一案的「定性」。趙蘭健還以舉報信名義將視頻給中共公安部、最高檢和江蘇當局,但未收到正面回應。 今年4月7日,作為買家及拘禁鐵鏈女的董志民並未被追究「拐賣婦女罪」和「強姦罪」,僅以「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獲刑9年。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則被以拐賣婦女罪,分別判刑11年、10年、13年、8年半和8年,並處罰金。 許多觀察人士認為董志民被輕判,但王志安在其節目中卻為董志民叫屈,稱量刑過重。 趙蘭健12月20日在X平台發文說:「鐵鏈女事件也是王志安的試金石。」他附上王志安4月推文(社媒名:王局志安)記錄擷圖,顯示王志安在回應網民質疑他將人口拐賣當慈善時說:「慈不慈善我不知道,但小花梅的家人一定感謝於桑某妞(拐賣者)將這個累贅幫他們家解決了。」 王志安還說:「那些販賣的人,或許都客觀上幫了小花梅,否則她早就凍餓死於路旁了。」 吁中國人莫被王志安的鐵鏈套住 趙蘭健表示,王志安在他的頻道節目中都暗藏著扭曲人性的邏輯,毒害著海內外觀眾。「所以我們要揭露王志安,為了讓所有的觀眾有所警醒,不要從中國國內都已經遭受了70年的毒害,翻牆出來還繼續遭毒害。」 他進一步解釋,鐵鏈女事件的蹊蹺太多了,中國老百姓不一定相信官方下的結論。「但是當老百姓掙脫中國境內信息管制的鐵鏈,翻牆出來,到了海外一看、到油管一看,結果看到王志安這種節目,就又上套了,鑽入到了王志安給他精心編的鐵鏈里了。」 趙蘭健認為,王志安已經不是帶風向的問題了。「他是赤裸裸地黑白顛倒,他的邏輯混亂以及對結果的混淆,跟國內的官媒是一模一樣的。」

徐州女孩被強姦後險被殺 上訪舉報遭警方毆打拘留

曾獲得過「中國人居獎」的江蘇徐州在繼鐵鏈女後,又曝光出一起踐踏女性生命與尊嚴的惡劣事件。近日,徐州一女孩發布一段視頻,講述她被人強姦後險被殺害,卻遭到當地警方毆打併以莫須有的罪名將其拘留,事件引發關注。

如果賈平凹老師看到小花梅的視頻

01 豐縣的「小花梅」事件總算有了結果,五名人販子分別獲刑八至十三年,而和她生下八個孩子的董志民,因虐待罪、非法拘禁罪被判九年有期徒刑。 當然,要讓我說,對董志民判得還是太輕,但是關於豐縣這件事已經有了很多文章,我看了幾篇,分析的也蠻好,我也沒多少要補充的,我今天寫這篇文章不是談小花梅,而是談另一個女人。她和小花梅一樣,也被人用鐵鏈鎖起來過,也被人強姦過,也和強姦犯生育了孩子,但是她的結局大不一樣。 這個女人叫胡蝶,是賈平凹先生在《極花》里創造的一個虛構人物。 真正讀過《極花》的人恐怕並不多,但聽說過的應該不少。好多人沒讀過就罵,說這本書三觀不正,為販賣婦女辯護什麼的。對於這些網友,我是很不以為然的。沒讀過原著上來就罵,這麼做是不對的,對作者本人也不夠尊重。只有認真讀過《極花》這本書,才能明白,這本書根本就不是三觀正不正的問題,而是有沒有人味兒的問題。 書中的主人公胡蝶是個在城市打工的女孩子,用賈平凹老師自己的話形容,「是個中學畢業生,似乎有文化,還有點小資意味」。她對人警戒心不強,上了人販子的當,被賣到了圪梁村。一個叫黑亮的小夥子買了她,就像小花梅被董志民買了一樣。 黑亮是個好人,黑亮爹也是個好人,孩子娶不上媳婦,沒辦法,攢了三萬五才買下胡蝶。一般是三萬,因為胡蝶是城市人,年輕漂亮,多花了五千。錢花了,後面的事情卻不順利。胡蝶一開始不懂事,新婚之夜就往外跑,結果被熱心的村民捉了回來,幾乎剝了個精光,扔進了黑亮家。 然後就給鐵鏈子拴上了,是鎖狗的鐵鏈子。 但是黑亮是個好人,耐心地勸她:「別跑了,再跑打斷你的腿!」還擔心鐵鏈子磨破她的皮肉,特意在鐵鏈子上纏了厚厚的棉絮。鎖的也不是很緊,胡蝶還能在窯里來回走動。 胡蝶還是不太懂事,被拴著也不肯和黑亮同床。黑亮很善良,發現她又掙扎又叫,鬧的太厲害,就沒有堅持用強,只是「親了幾口」就算了。黑亮爹以為事情成了,就鐵鏈子給取下來了,最後居然發現兒子居然沒能得手!花了三萬五,兒子沒睡上媳婦。淳樸善良的黑亮爹的心「在疼,在火燒油煎,在流血」。 黑亮太善良了,下不去手。同樣善良的黑亮爹只好找了六個男人,每人給包煙,請他們進到窯洞,把胡蝶剝得就剩條褲衩,結結實實地捆在條凳上。然後,善良的黑亮在六人的圍觀下,把胡蝶強姦了。 02 賈平凹老師在《極花》里,一直強調黑亮和黑亮爹的「善良」。比如馬角買了媳婦,當天就把她「打斷了一條腿,現在走路還拄著拐」,可是黑亮只扇過胡蝶嘴巴,不捨得下死手打,連強姦都要別人幫忙;別的老頭子可能會趁機占兒媳婦的便宜,可是黑亮爹是個善良正經的老人,「從不進她的窯洞」,連兒子強姦兒媳的時候,他都沒去圍觀。胡蝶懷孕的時候,老人家覺得要生下「帶把兒的」了,還給她燉了雞。 人心都是肉長的。慢慢地,胡蝶發現了黑亮一家的淳樸善良。她摘下鐵鏈子以後,在村子裡自由活動,對村子也逐漸有了更全面的認知。圪梁村在現代文明影響下,確實有傳統價值觀解體、禮崩樂壞的醜惡一面,「有搶的有偷的,有睜著眼睛坑騙的,使著陰招挑撥的」,但是它也有一種獨特的魅力。 用一位文學評論家的說法,就是「儒家的道德讓圪梁村的村民建立了一種團結互助的生產生活方式」,比如見了上歲數的老老爺知道尊重,山體滑坡的時候知道去救人,誰家買來的媳婦跑了知道幫著去抓,誰家的男人沒本事強姦知道幫著去捆。所以,胡蝶才會在「圪梁村的文化中找到了認同感,認清了自己的身份。」 當然,原有的心魔沒那麼容易消退,胡蝶也有過思想鬥爭,最後還是「老老爺」幫了她的忙。 老老爺是村裡最德高望重的人,信奉「仁義禮智信」,非常善良也非常智慧。胡蝶被拴狗鏈子的時候,老老爺沒說話,胡蝶被強姦的時候,老老爺也沒說話。但是胡蝶想不通的時候,老老爺說話了,一說還就很有哲理,「啥事情看不透了,就拿看小事情來看大事情,天地再大都能歸結到你一個人,再拿看大事情來看小事情,你又是天是地了么。」 最後,他說了:人都有自己的星,你有屬於自己的兩顆星。 胡蝶在他的指引下看到了兩顆星。這些胡蝶悟了,原來「我是這個村子的人了……命里屬於這村子的人, 以後永遠也屬於這村子的人」。當天晚上,她第一次主動要求和黑亮上床。 但是後來天有不測風雲,她莫名其妙地被「解救」了。她媽媽帶著警察和記者,把她搶了回去,孩子沒能搶回來,留在了黑亮家。在《極花》這本書里,派出所所長和戴眼鏡的記者差不多是十足的反面人物,非常討人厭。她回到家以後,媒體記者沒事就來採訪,更是讓人厭惡。胡蝶再也找不到內心的平靜了。 最後,她毅然不辭而別,返回了圪梁村。結尾的時候,老老爺坐在磨盤上,慈祥地問她:你能看到星星嗎? 03 這就是《極花》的大致內容。 總的來說,這是豐縣事件的溫和版。鐵鏈子鎖了,但沒有使勁鎖;打了,但沒有使勁打;強姦了,但沒有使勁強姦;讓生孩子了,但是使勁讓生孩子。所以,賈平凹老師一個勁兒地稱讚黑亮一家的善良淳樸。 這本書採用取的是「胡蝶」視角,是用第一人稱寫的。但實際上,賈平凹老師的心並沒有貼著胡蝶,而是貼著黑亮和黑亮爹。他只有用第一人稱的辦法,才能用大量的心理活動,來沖淡其中血淋淋的成分。如果換成黑亮的視角,這個故事就會顯出難以修飾的殘酷原貌。至於這些心理活動哪兒來的?當然是瞎編的。賈平凹老師自己也說,從沒接觸過被拐賣的女性。 大家還記得嗎?豐縣事件最早的時候,拍攝者並沒有認為其中有什麼問題,董志民在鏡頭裡也相當坦然,甚至還有點自豪。 現在看來,這似乎有點匪夷所思,但其實這就是一種「價值觀繭房」嘛。董志民真的沒有認為這裡有什麼不對的,他腦子裡的觀眾,應該都是賈平凹老師這樣的人。賈平凹老師看到這段視頻,多半也只會覺得「這男人真不容易」,不會有什麼追究責任的想法。 說到這兒,我順便說句題外話,就是關於前一段馬原老師的事件。有人說馬原老師可能是中了採訪記者的圈套,說了私下裡才會說的話。其實我覺得可能沒這麼複雜,馬原老師也是活在自己的「價值觀繭房」里,他肯定覺得自己的話很正常,後來公眾的反應是他沒有預料到的。就像他會給自己的的節目取名叫「九叔訓妻」,在裡面指著妻子鼻子教訓,沒有覺得絲毫不妥。在他心目中,觀眾應該覺得這樣做很有趣才對。 還是說回到賈平凹老師,如果是賈平凹老師看了小花梅的視頻,他可能也會含糊地評論為「悲劇」,大家應該保有「同情之理解」,但這份同情肯定是更多地給予董志民,而不是小花梅。就像賈老師說的那句著名的話:「如果這個村子永遠不買媳婦,這個村子就消亡了呀!」 但是村子怎麼會不消亡呢?某些人有了錢、有了名就不肯在村裡呆著,就要搬到西安去住;女兒也忙著寫詩出書,不肯去圪梁村找淳樸善良的黑亮,村子怎麼會不消亡? 所以說,世界上有一種同情,叫拿別人請客。 04 《極花》里出現的情節,幾乎在豐縣事件里都有對應物,但是有一個例外,那就是老老爺。 現實生活中沒有老老爺,那為什麼《極花》里要出現這麼一個老老爺呢? 因為賈平凹老師是作家嘛,作家就要往深刻里整,就要出現一個老老爺說「天地再大都能歸結到你一個人,你又是天是地了」、「你命里有兩顆星」之類的胡話。你想,兩顆恆星折騰幾十億年,折騰出核聚變,辛辛苦苦把光線發射出去,經過幾十上百年才來到了地球,人家容易嗎?結果居然是為了勸一個被拐賣的婦女和買主上床,除了文學家誰能想到這麼扯淡的事兒? 而且,老老爺勸胡蝶被拐賣了要認命,「又是天又是地」,那男人娶不上媳婦就不能認命,就要積極購買、強姦呢?反正我是不懂。 在我看來,老老爺是全書中特別讓人反感的一個角色,因為他是作家本人心態的投射。作家們最喜歡在一個慘事里挖掘出什麼閃光點,要麼是哲理要麼是人性。人家本來已經夠倒霉了,他還要在旁邊叨叨叨一番,說你的倒霉折射出一種人性的光輝,這就叫殺人誅心。 在《極花》里,胡蝶就有精神世界的飛躍,最後在買主家找到了心靈的平靜。《嫁給大山的女人》更過分,它不但讓被拐賣的女人認命、平靜,甚至還要她大度無私地以德報怨,紮根當地,為拐賣她的鄉村貢獻一生。在導演看來,這當然是體現了主人公高尚善良的品格,寬容博大的胸懷,「折射出人性的光輝」。 我寫過好幾篇文章,反對讚美和聖化底層弱者,大家現在能理解我的心態了吧?我不是厭棄底層弱者,而是厭棄這種讚美。在這些讚美背後,都隱隱藏著個拿著星星說事的《極花》老老爺。 稱讚弱者無私的時候,往往已經替他們預約了吃虧;稱讚弱者耐勞的時候,往往已經替他們預約了辛苦;稱讚弱者寬容的時候,往往已經替他們預約了被欺凌。 就像當那個老老爺勸胡蝶「認命」的時候,傻子都能知道,那一定不是什麼好命。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押沙龍yashl)

豐縣小花梅案未定強姦罪,法理上說不通

日前,「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關案件在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董志民因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被判處9年有期徒刑。拐賣小花梅的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因拐賣婦女罪分別獲刑8年到11年有期徒刑。 根據法院對焦點問題的回答,本案沒有追究董志民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是因為「董志民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犯罪行為超過了五年的追訴時效期限,不符合報請核准追訴條件,依法不再追訴。」由此可見,本案中的收買犯罪本身是成立的,只是因為過了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 但是,在本案能夠認定成立收買罪、拐賣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的情況下,未認定強姦罪,存在法律適用上的重大疑問。這一點也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而相關回答也未對此疑問作出合理解釋。在我看來,對未定強姦罪可能存在的三點理由,都不足以成為排除強姦罪的認定障礙。 1證明障礙之排除:根據收買罪的成立,推定強姦罪的「強迫性」 首先可以想像的一個理由是證明障礙。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那些已經同居或生育的被收買女性,發生性關係是顯而易見的事實,這一點構不成證據上的困難。此時,只要能證明當時發生性關係的強迫性,即違背女性意志,自然就成立強姦罪。 困難在於,包括豐縣小花梅案在內的很多買賣婦女案案發時,已經距離女性被買賣的行為時點較為遙遠。可能僅有女方指控而男方否認的情況,加之收買人當地環境的各種證言掩護,面對已經處在「婚姻家庭狀態」中的男女雙方,司法者要獨立地證明一個強姦罪的成立,特別是要證明此類犯罪核心特徵的「強迫性」要素,一般認為在證據上是較為困難的。 但是,這一困難,實際上可以通過對刑法第241條各款關係的深入分析而得到化解。 強姦罪的核心要素是女性被強迫,或者說違背其意志發生性關係。這一「違背女性意志」的要素,如果在性行為之前就已經明確表達並且能夠被證明,那麼,除非有證據證明女性後來又同意,不然就可以合理推定,該女性在後續的性行為過程中仍然是不同意的。 例如,酒店走廊的攝像頭顯示,李四(女)想要逃跑而張三強迫將李四推入房間,那麼,即使房間內沒有攝像頭證實強迫的過程,也可以合理推定李四是不同意的,進而在雙方發生了性行為的情況下,認定張三構成強姦罪;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李四進入房間里又表示同意。 相反的情形是,如果走廊的攝像頭顯示,張三和李四在進入房間之前就有親昵舉動,或者說簡訊顯示,張三與李四就發生性關係形成了合意,那麼也可以合理推定後續的性行為是基於李四的同意;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李四進入房間後撤回了同意。在上述情形中,張三的先前行為都是後續性行為的預備,也正是基於這些預備行為,可以合理推定在後續的性行為中李四是否被強迫。 同理,只要能夠認定行為人構成收買婦女罪,就可以根據這一預備行為,合理推定後續的性行為構成強姦罪,除非有切實的反證。簡言之,收買婦女罪是後續強姦行為的預備犯。 一方面,根據事理經驗,收買行為中必然包含實施後續性犯罪的意圖。一般所說的「買媳婦」,是指行為人希望與被拐女性發生性關係以及生育後代。因此行為人在實施收買行為之後,通常都會進一步實施性行為。就此而言,一個收買被拐女性的行為,幾乎是天然地內含了行為人打算後續實施性行為的目的,以及為了壓制對方反抗而實施拘禁或傷害等行為的心理準備。沒有這些心理內容的「買媳婦」幾乎無法想像。 另一方面,就規範本身而言,違背女性意志屬於收買婦女罪的題中之義。按照第241條第1款規定,收買婦女罪的對象是被拐賣的婦女,這裡的「被拐賣」應當排除女性自願的情形。如果女性由於各種因素考慮而自願被「買賣」,則不宜再評價為刑法上的拐賣或收買(當然可以在社會學意義上仍循此說法)。就此而言,違背女性意志是收買婦女罪的當然之義。這裡的違背意志,概括性地包含了違背是否發生性關係以及不受拘禁等各種意志自由的內容。換言之,一個典型的收買行為,必然是從一開始就是違背女性關於性和行動自由的各種意志。 實踐中,行為人為了實施強姦以及拘禁等行為,都必須要以與人販子交易,將被拐女性收買到手為前提條件。在此意義上,違背女性意志的收買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為了實施後續的強姦罪、非法拘禁罪等重罪而「製造條件」的特殊類型的預備犯。這樣一來,經由「買媳婦」基本是為了與女性發生性關係並限制其離開這一事理層面的經驗現象,可以透視到收買婦女罪與強姦罪、非法拘禁罪等後續犯罪之間的一種法理層面的內在邏輯關聯。 按照我一直主張的預備犯的觀點,可以大幅降低強姦罪的證明難度。既然收買婦女罪與後續重罪後續犯罪之間存在「預備行為—計劃實現」的關係,因而違背女性意志的強迫性邏輯,必然是貫穿收買行為和後續性行為及拘禁行為的始終。一旦認定了收買婦女罪,就意味著同步認定了女性在整個過程中的被迫性。於是,成立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所必要的違背意志的要件,就經由收買婦女罪的認定而得到了推定(除非有反證,例如婦女證明自己是自願的)。再加上顯而易見的性關係等事實,就可以順利地認定強姦罪及非法拘禁罪的成立,由此實現數罪併罰的嚴懲效果。 因此,司法者應當建立起這樣的認識,收買婦女罪不僅是物化女性、侵犯人格尊嚴的犯罪,而且收買行為正是為了有計劃地實施後續的強姦罪。所以,在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過程中,不應將收買婦女罪與後續重罪後續犯罪割裂審查。認定收買婦女罪,不意味著辦案的結束,而恰恰是啟動追查該預備行為所計劃實施的後續重罪後續犯罪的基礎。 在豐縣小花梅案中,董志民的行為構成收買罪,只是因為過了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同時,時立忠等人也被法院認定構成拐賣罪。而如果小花梅從一開始就是自願的,也就不可能成立成立拐賣罪和收買罪。因此,違背婦女意志這一特徵,在買賣過程中始終存在。那麼,除非有證據證明,小花梅在被迫進入董家之後,又自願地與董志民發生性關係,否則,由收買罪和拐賣罪的成立,就可以推定其後的性行為,也必然是違背小花梅意志的,鐵鏈期的性行為更顯然違背意志,因此不存在強姦罪成立的證明障礙。 2婚姻障礙之排除:要穿透婚姻形式去實質認定婚姻自由 涉及到強姦罪的認定,可能還有觀點會認為,不僅是年代久遠的證據困難,而且婚姻關係也對認定強姦構成了障礙。但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在收買型強姦的場合,不存在所謂「婚內強姦」的問題。 因為只要能證明女性的意願是被強迫的,則基於強迫而產生的婚姻關係,即使獲得了一種形式上的婚姻證書,在刑法上面也是自始無意義的。司法實踐中,刑法面對的往往就是以各種民商事法律形式作為掩蓋而實施的犯罪,刑法的判斷,本來就是穿透各種表面形式去實質地認定犯罪行為。刑事司法不會因為存在合同就否定詐騙,恰恰相反,行為人常常是通過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 同理,脅迫下訂立的婚約和舉辦的婚禮,或者欺騙、脅迫領取的結婚證書,都不能成為對強迫性的性行為出罪的理由。否則,我們無法面對下面的場景:一個男性通過威脅手段,如提前給女性下毒藥(以給解藥相威脅),或者以綁架的女性親屬相威脅,迫使女性同意與其同去民政局辦理了結婚證書,然後拿著結婚證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強姦女性而不構成犯罪,這顯然是荒謬的。 所以,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有無婚姻形式,而在於整個結婚過程中的女性意願是否自由。而這個證明困難,按本文的觀點,可以在收買婦女罪的認定階段就通過一攬子地推定予以克服。因為一個顯而易見的疑問是:如果真是在有充分選擇自由的情況下,為什麼一個被強迫買賣的女性,會心甘情願地與收買人結婚?如果這個結婚真的是完全自由的,那從一開始就不可能認定為「買賣」而屬於通過婚介自由的戀愛了。  因此,除非能夠舉出反證,如女性自己作證,承認是自願結婚的,否則,從一個自始違背女性意志的買賣行為中,完全可以合理推定後續的婚姻以及婚姻中的性行為均是違背女性意志的。由此可見,在本案中,雖然認定董志民構成虐待罪時,以「家庭成員」的認定為前提。但是這一所謂婚姻家庭的存在,尚不足以成為排除強姦罪的充分理由。 3精神障礙之排除:與不具備性同意能力者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本案中,根據判決所述,小花梅存在精神障礙。「剛到董家時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夠自理,能與人交流,但有時存在痴笑、目光獃滯等表現。」「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後,精神障礙癥狀逐漸加重,2017年生育六子後病症更加明顯。」由此引出的問題是,在小花梅可能無法充分表達自己意思,存在精神障礙的情況下,是否會排除強姦罪的認定?對此的回答也是否定的。 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有性同意能力,與之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1984年兩高一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提到,「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姦。」。2000年公安部《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中也提到,「明知收買的婦女是精神病患者(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立案偵查。」 我國對精神發育不全患者,按照智能障礙的嚴重程度分為三類:一是白痴,為重度智能缺損;二是痴愚,為中度智能缺損;三是愚魯(魯鈍),為輕度智能缺損。在上述三種情況中,前兩種的共同特徵是:不能正確表達意志,不能明辨是非,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後一類人則有一定的意志能力和獨立自理生活能力。 具體到個案中,如果案發時女性已經沒有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能力,那麼,無論其是否能說出自己當年是否同意發生關係的陳述,均無法作為有效證據。此時問題關鍵就在於收買婦女罪的認定。 (1)收買行為當時,如果女性是精神正常或者第三類輕度智能缺損,且能認定屬於被強迫拐賣的,則由此基礎事實可以推定後續性行為不自願,收買婦女罪、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等均可認定。小花梅案即屬於這種情況。(2)收買行為當時,如果女性已經是精神病患者(前兩類情形即白痴或痴愚),則意味著其自始無同意能力,收買婦女罪、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等均可認定。(3)收買行為當時,如果女性精神正常且自願,則既不能認定收買罪也不能認定後續重罪後續犯罪。 4「婚姻家庭」「生兒育女」不應當再成為遮蔽收買人罪惡的理由 由於近年來買賣婦女的新發案件漸少,收買婦女罪的刑法規定以及實務傾向,一直未引起學界足夠的重視。但是,由豐縣小花梅案引發的巨大輿情改變了這一現狀。社會公眾對於被害女性的同情、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譴責以及在現代社會中為何仍然存在買賣女性的惡性案件的憤懣和不解,最終聚焦到了批評立法或司法「對收買罪打擊不力」上面。 應當認為,公眾關於收買犯罪不應從寬處理的呼聲具有正當性。現有司法解釋對於刑法規定的解讀方向和政策導向的基礎,與過去一定歷史時期的社會道德觀念、民眾認知水平及農村生活條件有關。但是,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當前的時代精神、社會觀念和公民的權利意識已經發生了悄然但巨大的變化。被拐賣和收買的女性,不應再成為「當地人口發展」「維護家庭穩定」等觀念之下的犧牲品,在實際遭受的巨大傷害面前,其人格利益必須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相應地,收買者也當為其罪行得到應有的懲罰。 婚姻家庭、生兒育女,這些因素不僅不應當再成為遮蔽收買人罪惡的理由,反而是應當按照加重型強姦懲處的原因。收買之後發生的強姦罪,有著不同於普通強姦罪的特殊性:有單獨成罪的收買行為做預備、長期多次且強迫生育、有家庭婚姻關係作為掩蓋形式。只有充分考慮到「收買型強姦」的特殊性,才能正確地適用強姦罪的法條。 按刑法第236條的規定,強姦情節惡劣或者後果嚴重的,應當在10年以上量刑,最高可以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所謂「情節惡劣」在學理解釋上可以包括持續拘禁狀態下的多次、長期強姦;所謂「嚴重後果」在學理解釋上可以包括被害人精神失常以及被迫生育。而這些都是在收買型強姦的場合極為常見多發的情形。 收買罪中常見的情形是,行為人實施強姦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女性受孕並最終造成生育後果。這種將人徹底工具化的行為比一般的強姦行為更惡劣,是在洩慾工具之外又加上了生育工具,其對女性身心傷害的後果比一般的強姦行為更嚴重。因此,不能因為在案件中存在「生了孩子」的因素就從輕處理,相反,強迫他人成為生育工具的強姦,應當作為強姦罪中的「其他嚴重後果」從重懲罰。在現實生活中,女性面對被迫生育後果在絕望無助下的「認命」,不等於法律面對暴行的「認命」,恰恰是需要法律更強大的保護,否則就淪為「正向不正的讓步」。 在傳統觀點影響下的司法實踐,把收買婦女罪作為一個孤立的輕罪來理解,單純地評價交易表象,再考慮各種現實因素,於是刑事政策方向上傾向於從輕甚至適用緩刑,而這種從輕論處,反過來進一步加劇了放棄對後續重罪後續犯罪的追究。 按照2010年《意見》第30條規定,只要收買人與女性形成了「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就從輕處罰直至緩刑甚至免予刑事處罰。在這種刑事政策的指導下,司法者顯然更不可能再去追究後續的重罪犯罪。而這種觀念,恰恰是在對收買婦女罪的理解上,單純把「人身交易」作為唯一的打擊對象,以至於將買賣擴大化甚至混同化地與各種彩禮、介紹費等現象糅雜在一起,因而在出現所謂「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時,「人身交易」的罪惡性很容易被沖淡,在「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掩蓋之下的曾經發生過的強姦、拘禁等行為也被放棄了追訴。 但是,無論是人身買賣還是彩禮介紹,只要女性是被強迫的,就不可能改變強姦的性質,非法拘禁也是如此,即使因為「日子久了認命了」形成了所謂「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也不應當改變或沖淡曾經發生的這些重罪。司法實踐的傳統做法,不僅在法理上存在「和稀泥」的疑問,而且也不再能夠適應今天關於加強女性權益保護的時代要求。 總之,一直以來對收買婦女犯罪的從寬處理,在時代背景的變遷中已失去其歷史合理性。面對收買婦女的犯罪行為,新時代的刑事政策不能再停留在舊時代觀念的慣性中,而是應當做出從嚴打擊的方向性調整,才能適應和符合時代發展的潮流。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刑事法判解)

豐縣的輿情熄滅了嗎?

在官方和民間面前袒露了一些問題:豐縣事件的輿情過去了嗎?你可以不用再關注這件事了嗎?尤其是在董志民被判9年,幾名人販子最高領刑13年的情況下,是否代表這件事就翻篇了?在上級的指導和直接介入下,豐縣事件的法制處置能打多少分? 從官方角度來說,這件事的主體部分算是應對過去了。那位對外界風暴完全無感的小花梅正在接受治療,政府給她、董志民及其生物學兒子安排了低保和醫保。該治療的人治了,該坐牢的坐牢了,該救濟的救濟了,黨和政府既金剛怒目又菩薩低眉。 在輿情處置上,豐縣事件最終還是被限定在徐州層面,不管是用法律掃尾,還是用救濟打圓場,成功地沒有讓它外溢出江蘇。民眾曾提供一種思路,將小花梅送回雲南老家,指定監護人或者由雲南當地民政接手,現在看,最終是江蘇一手包辦了「燙手山芋」。 徐州宣布幾個人的刑事判決後,輿論先是經歷了一陣錯愕,然後繼續回到追問和質疑的固有模式下。追問小花梅現在的情形,質疑對董志民適用罪名不當和量刑不重,不該是「虐待家庭成員」,竟然比小黃書作者、掏鳥窩大學生的十年徒刑還輕。 這些質疑聲沖淡了官方在豐縣事件上的現實考慮,本來以為是可以進一步釋疑解惑的新華社通稿,未能達成既定的說服作用,反而被尋章摘句,用以批評法制+民政相結合的終極解決方案。而這一次,豐縣徐州再一次成功拿到了省里、最高檢的背書。 在省里的視角看,從豐縣「無拐賣」的最早一份聲明,到現如今指導徐州辦案、判案,上司越卷越深,不得不站出來替地方擦屁股。然而從終局方案來看,不論是南京還是徐州都沒落個好。豐縣自然不用多說,早已被列為罪惡之地,徐州和江蘇也未能全身而退。 情況就是這麼個情況。對董志民等拐賣收買小花梅的一干人等處以刑罰,官方動用了最高檢釋法,可民間依舊不接受該份判決,因為輿論認為該判決與董志民等人的罪惡不匹配、更與小花梅的悲慘遭遇不匹配,判決不是解救,不是治癒,它甚至都不能安慰。 所以,輿論對相關判決的態度,實際上包含了這麼一種解讀:這份判決確認了民眾對買賣婦女罪名下量刑畸輕的集體憤懣,刑罰看似已經定格,可距離民意尚遠。如果再引申一下,就是該份判決很容易提醒人們注意,打擊買賣婦女背後的法律問題。 有一個早期的旁證是,江蘇官方曾透過編劇李亞玲釋放信息,試探民意。主要信息是兩點:董志民沒有用鐵鏈鎖小花梅,董志民也沒有收買,所以省里在定性上犯難。而現在的判決,否定了借李亞玲之口放的口徑,有買賣,有鐵鏈虐待。 一年內,什麼原因促使江蘇在省級層面上確定此案的性質,外界不得而知。但是,對董志民收買小花梅的情節認定,對鐵鏈虐待的確認,這些前置條件的建立確實掃清了許多處理障礙。但量刑備受詬病,是它默認了董志民與小花梅的婚姻關係,保存了這個「家庭」。 給外界的感覺是,江蘇對董志民家庭的保護,要甚過對被拐賣婦女的保護,這樣的糟糕觀感在宣判通告公開那一刻被固定下來。由此,不管是鄉村幹部做什麼,各級婦聯怎麼幫扶,民政如何賣力,都給人最糟糕的認識:這是維護被拐婦女的悲慘境遇,而不是幫她。 應該說,江蘇在豐縣事件上止步於董志民家的虐待現場,風能進,雨能進,法律未能進。讓被拐婦女-尤其是失智女性留在收買者家中,幾乎是所有拐賣婦女事件的共性。這不由得讓人懷疑,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罪責之所以那麼低,是因為倒果為因,需要檢驗立法初衷。 對於社會主義婦女解放事業來說,豐縣事件最後仍將小花梅安置在與董志民的家庭關係中,將其作為最優解,這是輿論至今不原諒豐縣、不接受最終結果的根本原因。如果真的重視婦女解放,這就是不可思議的,因為它在理論和實踐上都與這一事業相矛盾。 有論者認為,豐縣事件上女權爭奪敘事的努力失敗,「生育八孩」的官方敘事佔據最終勝利。可如果仔細分析,官方敘事不僅沒有勝利,反而輸得很慘。因為單就社會主義的婦女事業而言,豐縣事件的最終處理方案贊成什麼、否定了什麼,是一清二楚的。 不誇大地說,自此而後,無論江蘇在婦女事業上取得怎樣的成就,豐縣事件都會是這些耀眼成就的「命門」所在。而在一起影響如此廣泛的拐賣婦女事件中,省市縣三級政府對建立在罪惡基礎上的「婚姻家庭」的認可,將持續地、無聲地抵消包括婦女事業在內的蘇省形象。 因此,爭論量刑輕重、罪名是否適當,當然是必要的。可要害在於,江蘇對豐縣事件的處理,不管是法律上,還是民政上,核心就是確認了被拐賣婦女被強加的「家庭關係」的正當與合理。只要這一點沒被打破,不管怎樣正面宣傳,豐縣輿情永遠不會結束。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舊聞評論)

徐州鐵鏈女案宣判 董志民被判9年 網友批評「判得太輕」

4月6日,轟動一時的「鐵鏈女」案宣判,法院宣判鐵鏈女所謂的「丈夫」董志民「虐待及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9年。不少中國網友批評法院判得太輕,指出受害人被囚禁、虐待及被迫生孩子都不止9年。

徐州8孩鐵鏈女案結案判決 6人入獄

轟動一時的中國徐州8孩鐵鏈女案經法院審理,終於有了結論並宣判,判決「鐵鏈女」丈夫董志民虐待及非法拘禁罪名成立,處有期徒刑9年,其餘5人因拐賣婦女罪,判有期徒刑8年至11年不等。 據央視新聞報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拐賣婦女案,7日作出判決。 判決認定董志民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 判決認定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犯拐賣婦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年、13年、8年6個月和8年,並處罰金。 另外的三名涉案人徐某東、李某玲及劉某柱因情節較輕及超過追訴時效,未被起訴。 徐州8孩案於2022年初曝光,網路廣傳的影片顯示,一名受害女子被人頸鎖鐵鏈,更生下8個孩子,引發輿論沸騰,紛指全案疑涉及人口拐賣、虐待及超生等。 之後江蘇省官方公布徐州8孩案的調查結果,確定「鐵鏈女」就是「小花梅」。 央視報導指出,小花梅早於1998年初被時立忠、桑合妞以治病為由,拐騙她離開雲南省福貢縣子里甲鄉亞谷村來到江蘇省東海縣,兩人並以人民幣(下同)5000元的價格賣給該縣農民徐某東。 小花梅與徐某東共同生活至同年5月上旬後去向不明。同年6月譚愛慶及其妻李某玲在河南省夏邑縣駱集鄉潭窪村發現小花梅並收留,另以3000元賣給霍永渠、霍福得。 霍永渠、霍福得又把小花梅帶至徐州豐縣歡口鎮,經劉某柱介紹,以5000元轉賣給董某更(已故)及其子董志民。 董志民帶小花梅至董集村家中共同生活,剛到董家時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夠自理,能與人交流,但有時痴笑、目光獃滯。 1999年兩人生育長子,2011年至2020年又先後生育7子女。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後,精神障礙癥狀逐漸加重,2017年生育六子後病症更明顯。 其間董志民僅於2013年上半年帶小花梅到鄰縣鄉鎮醫院門診開藥治療,之後未再送醫。2017年7月至案發前,董志民還拘禁小花梅,並以「布條繩索捆綁、鐵鏈鎖脖等虐待」。 報導表示,期間「小花梅的飲食起居得不到正常保障,時常挨餓受凍,居住場所無水電陽光,生活環境惡劣。董志民的虐待行為,致小花梅人身健康遭受重大傷害。經鑒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被評定為精神殘疾二級」。 徐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饒本東表示,董志民收買被他人拐賣的小花梅,涉嫌犯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因收買被拐婦女罪法定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而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過了5年不再追訴。 因董志民及徐某東收買被拐賣婦女犯罪行為超過了5年的追訴時效期限,不符合報請核准追訴條件,依法不再追訴。 此外,1998年起參與拐賣小花梅的犯罪嫌疑人共7人,均超過20年追訴時效期限,但只追訴5人,因該5人在拐賣婦女犯罪中作用較大、情節嚴重,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另外2人在拐賣婦女犯罪中作用較小、情節較輕,未予報請核准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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