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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州小镇Rochester遭受洪水侵袭后,当地食物救助中心和居民家中被抢。当地居民不得不住在自家院里的房车上,以防家中遭受抢劫。警方也提醒当地枪支持有者保护好自家枪支,以防小偷趁机而入。 据《先驱太阳报》报道,由于Rochester警察局被淹,导致警察暂时撤到Elmore镇,引发小镇居民对当地安全的担忧。 警局即将回到Rochester镇的一处临时办公点执勤办公。巡警官Troy Hargadon也表示,警方还从其它地区召集了警力协助在当地巡逻。 警方媒体在一份声明中说:“从一开始,维州警方就在受洪水影响的地区派遣了强大的警力,为当地社区提供保障,并阻止犯罪分子在这些地区趁乱作案。” 与此同时,警方还敦促Rochester枪支拥有者将枪支转移到有执照的枪支商店,以便在房屋无法得到保护时妥善保管自己的枪支。 “枪支许可证持有人有四种临时安全存放的选择:有执照的枪支经销商、另一位有安全存放处的枪支许可证持有人、枪支俱乐部或您当地的警察局。” 为了保护自己房屋免遭抢劫,科迪 (Wayne Cody) 成了当地住在房车里的居民之一。他的妻子和他们的孩子则借住在朋友的一栋房子里。 他们在镇上已有100年历史的房子被保险评估员宣布已被侵泡报废,需要重建。 科迪的太太说,她和丈夫前路漫漫,但仍然对他们所拥有的一切心存感激。“我们将不得不重建房子,尽管我说过永远不会这样做,但还有比我们处境更糟糕的人。有些人除了身上的衬衫外已一无所有。在这种时候,你要感恩自己所拥有的,并为他人着想。” 目前,Rochester镇上的许多临时住所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以便等待工人修缮,让遭受破坏的家园再次宜居。
新州警方早前在一名85岁的悉尼男子家中查获数百支枪支,这名男子面临近30项刑事指控,并将于11月16日在Manly地方法院出庭。 这名85岁男子在周四(8月5日)收到了出庭通知,罪名是有关持有未登记枪支的11项指控,有关未出示登记枪支的12项指控,以及有关未安全保管枪支的5项指控。 新州警方周四在一份声明中指出,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悉尼North Shore警区指挥部的警官前往Mosman地区Rangers Avenue的一处住宅,对在该住宅内存放的枪支进行安全检查。 警方随即展开调查。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警察再次来到这处住宅,发出暂停使用枪支的警告,并缴获了350多支枪支。 新州警方没有详细说明在该男子家中发现的枪支类型。
悉尼上北岸周四(11月12日)上午发生了一起家庭内部的枪击案。 一名7旬老人被控谋杀未遂和非法拥有枪支,并于周五(11月13日)出庭受审。 据悉尼晨锋报报道,周四上午10点10分左右,警方接获有人开了多抢的报告后,赶到位于Wahroonga高地大道(Highlands Avenue)的一处住宅。 警方在房屋前院发现了73岁的William Terence Murrell和50岁的Mirko Uskovic,还有两支未登记的枪。50岁的男子据信是73岁男子的女婿。 Uskovic的颈部有枪伤,他当时在现场接受了治疗,然后被送往悉尼北岸医院(Royal North Shore Hospital),目前情况稳定。Murrell的面部受伤,在现场接受了治疗后被警方逮捕,并被带到同一家医院,在警方看守的情况下接受治疗。 周四,警方建立了犯罪现场,并封锁了道路数小时。 据悉,事发当时家里没有其他人,位于Wahroonga的住宅是50岁男子Uskovic的住处。 警方缴获了两支未注册的枪支,其中包括一支手枪和一支短步枪,并被交给法医鉴定。作为调查的一部分,警方之后对位于Beecroft的一处住宅进行了搜查,并发现了另一支未注册的步枪和弹药。 这名73岁男子Murrell已被指控一连串罪名,其中包括意图枪杀,使用未注册的枪支,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拥有未注册枪支,以及拥有违禁毒品等。 周五,Murrell通过在医院连线听讯的方式在Hornsby地方法院出庭受审,他对三项指控不认罪,其中包括意图枪杀、使用未注册的枪支,以及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拥有未注册枪支。 Murrell对其余五项指控没有提出抗辩,稍后将予以处理。他被拒绝保释,并将于2021年1月20日回到同一法庭。 此外,Uskovic还对Murrell提出了暴力禁制申请,此事将于11月17日在Hornsby地方法院进行审理。
龚先生于2016年8月在湖北省十堰市省房县一座大山深处开办了一家养殖场,因为地处深山没有通电,他接受木工建议,在网上购买了两把射钉枪,方便工人装修养殖场。不过购买射钉枪的行为却遭警方盯上,收缴了两把射钉枪,并将其中一把认定为枪支。 龚先生回忆称,自己根本没想过这东西居然会牵扯到犯罪。2017年11月15日,他丢在仓库里的射钉枪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表示是通过对物流信息例行检查时发现他购买了射钉枪。后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他购买的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具有致伤力,系改制射钉枪,应认定为枪支”。 2018年9月19日,房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龚先生管制一年一个月,龚先生上诉后,十堰中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裁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9年12月30日,房县法院经过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龚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龚先生上诉后,十堰中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房县法院的有罪判决。 龚先生认为自己的射钉枪是生产工具并非枪支,并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宣判他无罪。十堰中院经过审理认为,龚先生虽经过合法途径购买射钉枪,但同时还购买了精密钢珠、高压气瓶、磁力环、无缝钢管等物品,均为枪支配件,经过三次鉴定,均认定涉案射钉枪为枪支。 尽管案件经过重审后,将他的刑罚由管制一年一个月改判为免于刑事处罚,但龚先生仍然认为自己无罪,表示还将继续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