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槍支
維州小鎮Rochester遭受洪水侵襲後,當地食物救助中心和居民家中被搶。當地居民不得不住在自家院里的房車上,以防家中遭受搶劫。警方也提醒當地槍支持有者保護好自家槍支,以防小偷趁機而入。 據《先驅太陽報》報道,由於Rochester警察局被淹,導致警察暫時撤到Elmore鎮,引發小鎮居民對當地安全的擔憂。 警局即將回到Rochester鎮的一處臨時辦公點執勤辦公。巡警官Troy Hargadon也表示,警方還從其它地區召集了警力協助在當地巡邏。 警方媒體在一份聲明中說:「從一開始,維州警方就在受洪水影響的地區派遣了強大的警力,為當地社區提供保障,並阻止犯罪分子在這些地區趁亂作案。」 與此同時,警方還敦促Rochester槍支擁有者將槍支轉移到有執照的槍支商店,以便在房屋無法得到保護時妥善保管自己的槍支。 「槍支許可證持有人有四種臨時安全存放的選擇:有執照的槍支經銷商、另一位有安全存放處的槍支許可證持有人、槍支俱樂部或您當地的警察局。」 為了保護自己房屋免遭搶劫,科迪 (Wayne Cody) 成了當地住在房車裡的居民之一。他的妻子和他們的孩子則借住在朋友的一棟房子里。 他們在鎮上已有100年歷史的房子被保險評估員宣布已被侵泡報廢,需要重建。 科迪的太太說,她和丈夫前路漫漫,但仍然對他們所擁有的一切心存感激。「我們將不得不重建房子,儘管我說過永遠不會這樣做,但還有比我們處境更糟糕的人。有些人除了身上的襯衫外已一無所有。在這種時候,你要感恩自己所擁有的,並為他人著想。」 目前,Rochester鎮上的許多臨時住所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以便等待工人修繕,讓遭受破壞的家園再次宜居。
新州警方早前在一名85歲的悉尼男子家中查獲數百支槍支,這名男子面臨近30項刑事指控,並將於11月16日在Manly地方法院出庭。 這名85歲男子在周四(8月5日)收到了出庭通知,罪名是有關持有未登記槍支的11項指控,有關未出示登記槍支的12項指控,以及有關未安全保管槍支的5項指控。 新州警方周四在一份聲明中指出,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悉尼North Shore警區指揮部的警官前往Mosman地區Rangers Avenue的一處住宅,對在該住宅內存放的槍支進行安全檢查。 警方隨即展開調查。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警察再次來到這處住宅,發出暫停使用槍支的警告,並繳獲了350多支槍支。 新州警方沒有詳細說明在該男子家中發現的槍支類型。
悉尼上北岸周四(11月12日)上午發生了一起家庭內部的槍擊案。 一名7旬老人被控謀殺未遂和非法擁有槍支,並於周五(11月13日)出庭受審。 據悉尼晨鋒報報道,周四上午10點10分左右,警方接獲有人開了多搶的報告後,趕到位於Wahroonga高地大道(Highlands Avenue)的一處住宅。 警方在房屋前院發現了73歲的William Terence Murrell和50歲的Mirko Uskovic,還有兩支未登記的槍。50歲的男子據信是73歲男子的女婿。 Uskovic的頸部有槍傷,他當時在現場接受了治療,然後被送往悉尼北岸醫院(Royal North Shore Hospital),目前情況穩定。Murrell的面部受傷,在現場接受了治療後被警方逮捕,並被帶到同一家醫院,在警方看守的情況下接受治療。 周四,警方建立了犯罪現場,並封鎖了道路數小時。 據悉,事發當時家裡沒有其他人,位於Wahroonga的住宅是50歲男子Uskovic的住處。 警方繳獲了兩支未註冊的槍支,其中包括一支手槍和一支短步槍,並被交給法醫鑒定。作為調查的一部分,警方之後對位於Beecroft的一處住宅進行了搜查,並發現了另一支未註冊的步槍和彈藥。 這名73歲男子Murrell已被指控一連串罪名,其中包括意圖槍殺,使用未註冊的槍支,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擁有未註冊槍支,以及擁有違禁毒品等。 周五,Murrell通過在醫院連線聽訊的方式在Hornsby地方法院出庭受審,他對三項指控不認罪,其中包括意圖槍殺、使用未註冊的槍支,以及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擁有未註冊槍支。 Murrell對其餘五項指控沒有提出抗辯,稍後將予以處理。他被拒絕保釋,並將於2021年1月20日回到同一法庭。 此外,Uskovic還對Murrell提出了暴力禁制申請,此事將於11月17日在Hornsby地方法院進行審理。
龔先生於2016年8月在湖北省十堰市省房縣一座大山深處開辦了一家養殖場,因為地處深山沒有通電,他接受木工建議,在網上購買了兩把射釘槍,方便工人裝修養殖場。不過購買射釘槍的行為卻遭警方盯上,收繳了兩把射釘槍,並將其中一把認定為槍支。 龔先生回憶稱,自己根本沒想過這東西居然會牽扯到犯罪。2017年11月15日,他丟在倉庫里的射釘槍被公安機關查獲,民警表示是通過對物流信息例行檢查時發現他購買了射釘槍。後經十堰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他購買的射釘槍「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具有致傷力,系改制射釘槍,應認定為槍支」。 2018年9月19日,房縣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龔先生管制一年一個月,龔先生上訴後,十堰中院於2019年4月26日作出裁定,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9年12月30日,房縣法院經過重審後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龔先生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但免於刑事處罰。龔先生上訴後,十堰中院於2020年7月16日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了房縣法院的有罪判決。 龔先生認為自己的射釘槍是生產工具並非槍支,並提出上訴,請求法院宣判他無罪。十堰中院經過審理認為,龔先生雖經過合法途徑購買射釘槍,但同時還購買了精密鋼珠、高壓氣瓶、磁力環、無縫鋼管等物品,均為槍支配件,經過三次鑒定,均認定涉案射釘槍為槍支。 儘管案件經過重審後,將他的刑罰由管制一年一個月改判為免於刑事處罰,但龔先生仍然認為自己無罪,表示還將繼續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