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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民

丰县小花梅案未定强奸罪,法理上说不通

日前,“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董志民因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拐卖小花梅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因拐卖妇女罪分别获刑8年到11年有期徒刑。 根据法院对焦点问题的回答,本案没有追究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因为“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行为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依法不再追诉。”由此可见,本案中的收买犯罪本身是成立的,只是因为过了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 但是,在本案能够认定成立收买罪、拐卖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的情况下,未认定强奸罪,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重大疑问。这一点也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而相关回答也未对此疑问作出合理解释。在我看来,对未定强奸罪可能存在的三点理由,都不足以成为排除强奸罪的认定障碍。 1证明障碍之排除:根据收买罪的成立,推定强奸罪的“强迫性” 首先可以想象的一个理由是证明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已经同居或生育的被收买女性,发生性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这一点构不成证据上的困难。此时,只要能证明当时发生性关系的强迫性,即违背女性意志,自然就成立强奸罪。 困难在于,包括丰县小花梅案在内的很多买卖妇女案案发时,已经距离女性被买卖的行为时点较为遥远。可能仅有女方指控而男方否认的情况,加之收买人当地环境的各种证言掩护,面对已经处在“婚姻家庭状态”中的男女双方,司法者要独立地证明一个强奸罪的成立,特别是要证明此类犯罪核心特征的“强迫性”要素,一般认为在证据上是较为困难的。 但是,这一困难,实际上可以通过对刑法第241条各款关系的深入分析而得到化解。 强奸罪的核心要素是女性被强迫,或者说违背其意志发生性关系。这一“违背女性意志”的要素,如果在性行为之前就已经明确表达并且能够被证明,那么,除非有证据证明女性后来又同意,不然就可以合理推定,该女性在后续的性行为过程中仍然是不同意的。 例如,酒店走廊的摄像头显示,李四(女)想要逃跑而张三强迫将李四推入房间,那么,即使房间内没有摄像头证实强迫的过程,也可以合理推定李四是不同意的,进而在双方发生了性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张三构成强奸罪;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四进入房间里又表示同意。 相反的情形是,如果走廊的摄像头显示,张三和李四在进入房间之前就有亲昵举动,或者说短信显示,张三与李四就发生性关系形成了合意,那么也可以合理推定后续的性行为是基于李四的同意;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四进入房间后撤回了同意。在上述情形中,张三的先前行为都是后续性行为的预备,也正是基于这些预备行为,可以合理推定在后续的性行为中李四是否被强迫。 同理,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构成收买妇女罪,就可以根据这一预备行为,合理推定后续的性行为构成强奸罪,除非有切实的反证。简言之,收买妇女罪是后续强奸行为的预备犯。 一方面,根据事理经验,收买行为中必然包含实施后续性犯罪的意图。一般所说的“买媳妇”,是指行为人希望与被拐女性发生性关系以及生育后代。因此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行为之后,通常都会进一步实施性行为。就此而言,一个收买被拐女性的行为,几乎是天然地内含了行为人打算后续实施性行为的目的,以及为了压制对方反抗而实施拘禁或伤害等行为的心理准备。没有这些心理内容的“买媳妇”几乎无法想象。 另一方面,就规范本身而言,违背女性意志属于收买妇女罪的题中之义。按照第241条第1款规定,收买妇女罪的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被拐卖”应当排除女性自愿的情形。如果女性由于各种因素考虑而自愿被“买卖”,则不宜再评价为刑法上的拐卖或收买(当然可以在社会学意义上仍循此说法)。就此而言,违背女性意志是收买妇女罪的当然之义。这里的违背意志,概括性地包含了违背是否发生性关系以及不受拘禁等各种意志自由的内容。换言之,一个典型的收买行为,必然是从一开始就是违背女性关于性和行动自由的各种意志。 实践中,行为人为了实施强奸以及拘禁等行为,都必须要以与人贩子交易,将被拐女性收买到手为前提条件。在此意义上,违背女性意志的收买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为了实施后续的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重罪而“制造条件”的特殊类型的预备犯。这样一来,经由“买媳妇”基本是为了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并限制其离开这一事理层面的经验现象,可以透视到收买妇女罪与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后续犯罪之间的一种法理层面的内在逻辑关联。 按照我一直主张的预备犯的观点,可以大幅降低强奸罪的证明难度。既然收买妇女罪与后续重罪后续犯罪之间存在“预备行为—计划实现”的关系,因而违背女性意志的强迫性逻辑,必然是贯穿收买行为和后续性行为及拘禁行为的始终。一旦认定了收买妇女罪,就意味着同步认定了女性在整个过程中的被迫性。于是,成立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所必要的违背意志的要件,就经由收买妇女罪的认定而得到了推定(除非有反证,例如妇女证明自己是自愿的)。再加上显而易见的性关系等事实,就可以顺利地认定强奸罪及非法拘禁罪的成立,由此实现数罪并罚的严惩效果。 因此,司法者应当建立起这样的认识,收买妇女罪不仅是物化女性、侵犯人格尊严的犯罪,而且收买行为正是为了有计划地实施后续的强奸罪。所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不应将收买妇女罪与后续重罪后续犯罪割裂审查。认定收买妇女罪,不意味着办案的结束,而恰恰是启动追查该预备行为所计划实施的后续重罪后续犯罪的基础。 在丰县小花梅案中,董志民的行为构成收买罪,只是因为过了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同时,时立忠等人也被法院认定构成拐卖罪。而如果小花梅从一开始就是自愿的,也就不可能成立成立拐卖罪和收买罪。因此,违背妇女意志这一特征,在买卖过程中始终存在。那么,除非有证据证明,小花梅在被迫进入董家之后,又自愿地与董志民发生性关系,否则,由收买罪和拐卖罪的成立,就可以推定其后的性行为,也必然是违背小花梅意志的,铁链期的性行为更显然违背意志,因此不存在强奸罪成立的证明障碍。 2婚姻障碍之排除:要穿透婚姻形式去实质认定婚姻自由 涉及到强奸罪的认定,可能还有观点会认为,不仅是年代久远的证据困难,而且婚姻关系也对认定强奸构成了障碍。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在收买型强奸的场合,不存在所谓“婚内强奸”的问题。 因为只要能证明女性的意愿是被强迫的,则基于强迫而产生的婚姻关系,即使获得了一种形式上的婚姻证书,在刑法上面也是自始无意义的。司法实践中,刑法面对的往往就是以各种民商事法律形式作为掩盖而实施的犯罪,刑法的判断,本来就是穿透各种表面形式去实质地认定犯罪行为。刑事司法不会因为存在合同就否定诈骗,恰恰相反,行为人常常是通过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同理,胁迫下订立的婚约和举办的婚礼,或者欺骗、胁迫领取的结婚证书,都不能成为对强迫性的性行为出罪的理由。否则,我们无法面对下面的场景:一个男性通过威胁手段,如提前给女性下毒药(以给解药相威胁),或者以绑架的女性亲属相威胁,迫使女性同意与其同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书,然后拿着结婚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强奸女性而不构成犯罪,这显然是荒谬的。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无婚姻形式,而在于整个结婚过程中的女性意愿是否自由。而这个证明困难,按本文的观点,可以在收买妇女罪的认定阶段就通过一揽子地推定予以克服。因为一个显而易见的疑问是:如果真是在有充分选择自由的情况下,为什么一个被强迫买卖的女性,会心甘情愿地与收买人结婚?如果这个结婚真的是完全自由的,那从一开始就不可能认定为“买卖”而属于通过婚介自由的恋爱了。  因此,除非能够举出反证,如女性自己作证,承认是自愿结婚的,否则,从一个自始违背女性意志的买卖行为中,完全可以合理推定后续的婚姻以及婚姻中的性行为均是违背女性意志的。由此可见,在本案中,虽然认定董志民构成虐待罪时,以“家庭成员”的认定为前提。但是这一所谓婚姻家庭的存在,尚不足以成为排除强奸罪的充分理由。 3精神障碍之排除:与不具备性同意能力者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根据判决所述,小花梅存在精神障碍。“刚到董家时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17年生育六子后病症更加明显。”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在小花梅可能无法充分表达自己意思,存在精神障碍的情况下,是否会排除强奸罪的认定?对此的回答也是否定的。 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有性同意能力,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1984年两高一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提到,“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2000年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也提到,“明知收买的妇女是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立案侦查。” 我国对精神发育不全患者,按照智能障碍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一是白痴,为重度智能缺损;二是痴愚,为中度智能缺损;三是愚鲁(鲁钝),为轻度智能缺损。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前两种的共同特征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明辨是非,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后一类人则有一定的意志能力和独立自理生活能力。 具体到个案中,如果案发时女性已经没有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能力,那么,无论其是否能说出自己当年是否同意发生关系的陈述,均无法作为有效证据。此时问题关键就在于收买妇女罪的认定。 (1)收买行为当时,如果女性是精神正常或者第三类轻度智能缺损,且能认定属于被强迫拐卖的,则由此基础事实可以推定后续性行为不自愿,收买妇女罪、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等均可认定。小花梅案即属于这种情况。(2)收买行为当时,如果女性已经是精神病患者(前两类情形即白痴或痴愚),则意味着其自始无同意能力,收买妇女罪、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等均可认定。(3)收买行为当时,如果女性精神正常且自愿,则既不能认定收买罪也不能认定后续重罪后续犯罪。 4“婚姻家庭”“生儿育女”不应当再成为遮蔽收买人罪恶的理由 由于近年来买卖妇女的新发案件渐少,收买妇女罪的刑法规定以及实务倾向,一直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但是,由丰县小花梅案引发的巨大舆情改变了这一现状。社会公众对于被害女性的同情、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谴责以及在现代社会中为何仍然存在买卖女性的恶性案件的愤懑和不解,最终聚焦到了批评立法或司法“对收买罪打击不力”上面。 应当认为,公众关于收买犯罪不应从宽处理的呼声具有正当性。现有司法解释对于刑法规定的解读方向和政策导向的基础,与过去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道德观念、民众认知水平及农村生活条件有关。但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当前的时代精神、社会观念和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发生了悄然但巨大的变化。被拐卖和收买的女性,不应再成为“当地人口发展”“维护家庭稳定”等观念之下的牺牲品,在实际遭受的巨大伤害面前,其人格利益必须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相应地,收买者也当为其罪行得到应有的惩罚。 婚姻家庭、生儿育女,这些因素不仅不应当再成为遮蔽收买人罪恶的理由,反而是应当按照加重型强奸惩处的原因。收买之后发生的强奸罪,有着不同于普通强奸罪的特殊性:有单独成罪的收买行为做预备、长期多次且强迫生育、有家庭婚姻关系作为掩盖形式。只有充分考虑到“收买型强奸”的特殊性,才能正确地适用强奸罪的法条。 按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应当在10年以上量刑,最高可以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所谓“情节恶劣”在学理解释上可以包括持续拘禁状态下的多次、长期强奸;所谓“严重后果”在学理解释上可以包括被害人精神失常以及被迫生育。而这些都是在收买型强奸的场合极为常见多发的情形。 收买罪中常见的情形是,行为人实施强奸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女性受孕并最终造成生育后果。这种将人彻底工具化的行为比一般的强奸行为更恶劣,是在泄欲工具之外又加上了生育工具,其对女性身心伤害的后果比一般的强奸行为更严重。因此,不能因为在案件中存在“生了孩子”的因素就从轻处理,相反,强迫他人成为生育工具的强奸,应当作为强奸罪中的“其他严重后果”从重惩罚。在现实生活中,女性面对被迫生育后果在绝望无助下的“认命”,不等于法律面对暴行的“认命”,恰恰是需要法律更强大的保护,否则就沦为“正向不正的让步”。 在传统观点影响下的司法实践,把收买妇女罪作为一个孤立的轻罪来理解,单纯地评价交易表象,再考虑各种现实因素,于是刑事政策方向上倾向于从轻甚至适用缓刑,而这种从轻论处,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放弃对后续重罪后续犯罪的追究。 按照2010年《意见》第30条规定,只要收买人与女性形成了“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就从轻处罚直至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在这种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司法者显然更不可能再去追究后续的重罪犯罪。而这种观念,恰恰是在对收买妇女罪的理解上,单纯把“人身交易”作为唯一的打击对象,以至于将买卖扩大化甚至混同化地与各种彩礼、介绍费等现象糅杂在一起,因而在出现所谓“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时,“人身交易”的罪恶性很容易被冲淡,在“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掩盖之下的曾经发生过的强奸、拘禁等行为也被放弃了追诉。 但是,无论是人身买卖还是彩礼介绍,只要女性是被强迫的,就不可能改变强奸的性质,非法拘禁也是如此,即使因为“日子久了认命了”形成了所谓“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也不应当改变或冲淡曾经发生的这些重罪。司法实践的传统做法,不仅在法理上存在“和稀泥”的疑问,而且也不再能够适应今天关于加强女性权益保护的时代要求。 总之,一直以来对收买妇女犯罪的从宽处理,在时代背景的变迁中已失去其历史合理性。面对收买妇女的犯罪行为,新时代的刑事政策不能再停留在旧时代观念的惯性中,而是应当做出从严打击的方向性调整,才能适应和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刑事法判解)

徐州铁链女案宣判 董志民被判9年 网友批评“判得太轻”

4月6日,轰动一时的“铁链女”案宣判,法院宣判铁链女所谓的“丈夫”董志民“虐待及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9年。不少中国网友批评法院判得太轻,指出受害人被囚禁、虐待及被迫生孩子都不止9年。

徐州8孩铁链女案结案判决 6人入狱

轰动一时的中国徐州8孩铁链女案经法院审理,终于有了结论并宣判,判决“铁链女”丈夫董志民虐待及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9年,其馀5人因拐卖妇女罪,判有期徒刑8年至11年不等。 据央视新闻报导,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案,7日作出判决。 判决认定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判决认定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13年、8年6个月和8年,并处罚金。 另外的三名涉案人徐某东、李某玲及刘某柱因情节较轻及超过追诉时效,未被起诉。 徐州8孩案于2022年初曝光,网路广传的影片显示,一名受害女子被人颈锁铁链,更生下8个孩子,引发舆论沸腾,纷指全案疑涉及人口拐卖、虐待及超生等。 之后江苏省官方公布徐州8孩案的调查结果,确定“铁链女”就是“小花梅”。 央视报导指出,小花梅早于1998年初被时立忠、桑合妞以治病为由,拐骗她离开云南省福贡县子里甲乡亚谷村来到江苏省东海县,两人并以人民币(下同)5000元的价格卖给该县农民徐某东。 小花梅与徐某东共同生活至同年5月上旬后去向不明。同年6月谭爱庆及其妻李某玲在河南省夏邑县骆集乡潭洼村发现小花梅并收留,另以3000元卖给霍永渠、霍福得。 霍永渠、霍福得又把小花梅带至徐州丰县欢口镇,经刘某柱介绍,以5000元转卖给董某更(已故)及其子董志民。 董志民带小花梅至董集村家中共同生活,刚到董家时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痴笑、目光呆滞。 1999年两人生育长子,2011年至2020年又先后生育7子女。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17年生育六子后病症更明显。 其间董志民仅于2013年上半年带小花梅到邻县乡镇医院门诊开药治疗,之后未再送医。2017年7月至案发前,董志民还拘禁小花梅,并以“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等虐待”。 报导表示,期间“小花梅的饮食起居得不到正常保障,时常挨饿受冻,居住场所无水电阳光,生活环境恶劣。董志民的虐待行为,致小花梅人身健康遭受重大伤害。经鉴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饶本东表示,董志民收买被他人拐卖的小花梅,涉嫌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因收买被拐妇女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而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过了5年不再追诉。 因董志民及徐某东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行为超过了5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依法不再追诉。 此外,1998年起参与拐卖小花梅的犯罪嫌疑人共7人,均超过20年追诉时效期限,但只追诉5人,因该5人在拐卖妇女犯罪中作用较大、情节严重,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另外2人在拐卖妇女犯罪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未予报请核准追诉。

徐州铁链女案嫌犯被官方定为虐待罪 最多判2年惹议

江苏省调查组日前通报调查情况,称董志民被检方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2月27日,法律博主林波发文称,听说董志民正在找律师,并指虐待罪不重,董最多判2年,说不定还是缓刑。相关消息引发网友热议。 2月27日,林波律师在微博上发帖说,“听说董某民正在找律师,有要去为他辩护的律师吗?虐待罪也不重,像他这样最多判2年,说不定还是缓刑。” 林波律师还说,“如果是合法夫妻,就不会被认定为强奸。既然认定是虐待罪,就意味着承认了婚姻的合法性。” 2月24日,陆媒澎湃网发布题为“小花梅与董某民的婚姻是否有效 宜重新认定”的评论文章,文章分析认为董某民与小花梅的婚姻关系应当视为“胁迫”,两人的婚姻也应归为“无效婚姻”,以此表达对江苏官方第五份通告里将董某民对铁链女的暴行定性为“虐待罪”的不满。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1月31日,董志民是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遭到警方立案侦查,而后来又被官方定性为虐待罪。 根据刑法,虐待罪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强奸罪,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官方的处理方式引发外界质疑,有不少网友认为当局是漠视受害者权利、试图淡化董志民的罪行。有网友留言说,“以后光棍都不需要准备彩礼了,随便“捡”一个就行了。”、“为了告诉其他绑架女人的徐州男:放心,你老婆还是你老婆。”、“心堵死了,这是啥意思?全民眼瞎了吗?” 另一位网友嘲讽道:“成本太低了,强奸多久成家人了,笑话。?”有一位女性网友感到震惊,“作为女生看到这样子的评论真的细思极恐?以后中国妇女就惨了。” 时事评论员秦鹏分析指出,中共之前宣布对董某民以涉嫌非法拘禁罪逮捕,那么为什么这一次要用所谓的虐待罪处理呢?我认为目的有三个:1. 这样铁链女就不需要还给云南小花梅一家了,公开露馅儿的尴尬就没有了;2. 对于其它拐卖案树立一个榜样,那就是合法!不能判离。这样对于徐州几十万陈年旧案不用搭理了;3. 不需要改变董志民的好男人定性,多子多福继续宣传下去。 秦鹏补充说,中共当局为了维稳,宁愿牺牲掉全国数以百万计的被拐卖者,而且就是要用这种拐卖的方式,去安抚全国的三千万光棍,却不肯采用其它方式解决计划生育和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带来这种社会危机。

徐州铁链女真实身份新转折 知情村民揭内幕

大陆徐州八孩母事件被曝光后,网络舆论持续延烧,徐州市政府四次通报仍难平息外界的质疑声。近日,来自丰县的知情村民透露,八孩母的真实年龄是38岁,她13岁被骗到徐州铜山,后被转卖至丰县,因反抗被董家拔掉门牙,当地民政局违法为其办理结婚证。 一位大陆网友上传到互联网的视频显示,当地一名熟知八孩母情况的村民说,“因为她(锁链女)在13岁让人卖到铜山(徐州铜山县),15岁(董家)把她买回来(董集村),他(董志民)的弟弟你看他的脚有点瘸。他(董志民)和他弟弟两个人把这个女人,拴着链子,还有他爸爸他们三个人‘用’这个女人。” 这位在视频中仅露出双脚的村民透露,董家“不给她(八孩母)衣服,把她的牙用钳子,把她按着掰掉了,她咬人,那女的当时被人家打成神经病了,那女的在云南,她爸妈都来了,来了6个人。那个男(董志民)的50几岁,那个女的才38岁。” 志愿者询问该名村民:“才38岁?你是怎么知道的?”村民回应说,“他们家人来了以后,带着身份证知道的,那个女的是个学生,当时上高一。” 这名自称了解内情的村民还表示,锁链女是在云南学校被人贩子以到徐州上学的名义骗到铜山:“学校有人贩子,学校的这个买家问你在哪里上学,俺(我)那个地方比你这里好,把她骗过来之后,卖到铜山。” 这位村民曾在政府部门工作,村民指出,董志民和八孩母的结婚证是当地政府违法办理的。 这位村民还披露,之所以村民要掩盖真相,官官相护,是因为董志民的姓氏在当地的势力庞大,无人敢惹:“他姓的这个姓(董),家族大,势力大。” (图片来源:网络) 早在2月7日,网友“我不是谦哥儿”在微博披露了董氏宗族的情况。“我不是谦哥儿”表示,董氏宗族在当地生存繁衍了近600年,是一个有着46个村庄、有宗祠和祖陵的大宗族。 据另一位网友披露,几十年来,董家在整个徐州形成了盘根错节、势力庞大的宗族体系网。上达北京某些部委,下至县乡村各类行业,一头官场、一头黑道,并陆续提拔村内同族人出任欢口镇、丰县甚至徐州市要职。如今“维稳”成了董家保护其家族的最好借口。 大陆社交平台上网友转发的有关徐州铁链女的文章,目前大部分已被屏蔽,无法查看。自由亚洲电台2月22日引述太原学者丁先生表示,每当发生重大事件,当局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平息事态,而非解决问题,“他从来不解决人民提出的问题,只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民。现在看来,在江苏徐州丰县锁链女事件中,江苏省委省政府成立的调查组也没有逃出这个规律。只要大的环境不改变,他们的做法大同小异,不外乎掩盖真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此外,早年在徐州发生的一桩轰动全国的特大劫持人口贩运妇女案,因徐州铁链女事件的曝光,再次走入大众视野。 这起特大劫持人口贩运妇女案记录在调查报告文学《黑色漩涡》,发表于江苏省作家协会主办的杂志《雨花》1988年第十期。文中提到,“被这伙犯罪集团劫持、人口贩运的妇女多达101人,其中有11人被强奸、轮奸,年龄最小的只有13岁。受害者绝大多数是未婚女青年,有农民、干部、待业青年,精神病患者⋯⋯。” 文章还披露,“一份有关外地妇女被哄骗、劫持、人口贩运到江苏省徐州市的调查报告中,赫然罗列着这样几组数字(这仅仅是一个最保守的数字)。自1986年以来: 铜山县12000人,睢宁县8700人,邳县9400人,丰县8100人,沛县5300人,新沂县4600人。”、“这是一组骇人听闻的数字,这是一组充满血和泪的数字。” 2022年2月18日,《黑色漩涡》作者唐冬梅发表文章忆述当时的情况。唐冬梅表示,该篇调查报告发表后,徐州市委向两位作者和报社有关领导施压,比如“和我约法三章:不容许在报纸上写署名文章,不容许采访,不容许接受采访。也就是让我这个人在报纸上彻底消失……在1995年初,我不辞而别,离开了徐州日报社……一转眼,离那件特大劫持人口贩运妇女案已经有34年了。丰县之铁链女事件,让有心人再次从历史的尘埃里挖掘出这篇《黑色漩涡》。对照过往的一切,彷佛岁月停止流逝,一切都没有变。” 

铁链女案更多黑幕曝光 徐州无小花梅 董志民是未婚

江苏徐州“八孩母”引出拐卖妇女社会问题,当局经过4次“彻查”才承认八孩母是遭到拐卖的受害者,并称受害女子本名“小花梅”,来自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但无法打消外界的质疑,仍有网友不断挖掘此案的内幕。大陆自媒体人翻查江苏省徐州市人口普查资料后发现,并没有找到与“小花梅”身份信息相符的记录。 2月21日,大陆知名财经自媒体“吴晓波频道”发表署名“巴九灵”的文章,引述《徐州市志》的信息显示,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徐州市只有18个少数民族。而到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徐州已有47个少数民族,其中1,984人分布在乡村,女性占1449名。 至于丰县乡村,有111名少数民族男性,222名少数民族女性,多从云南、贵州、四川等地流入。 根据徐州官方通报,小花梅来自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亚古村是一个傈僳族村落,外界普遍认为小花梅是傈僳族人。 数据显示,傈僳族在徐州只有27人,2男25女,全部居住在乡村地区。但丰县没有傈僳族人。 据了解,亚古村也有怒族和汉族居民。根据丁香医生《偶尔治愈》对亚古村的走访:“亚谷村多位村民回忆,小花梅和妈妈都是怒族。” 但人口数据显示,全徐州的怒族共有31人,16男15女,乡村地区1男5女。其中丰县乡村有1名怒族女性。 大瓜!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丰县没有傈僳族人,有1名怒族女性。但是年龄段显示那不是铁链女。公开身份资料显示用锁链禁锢强奸折磨妇女的董志民,未婚!大幕已经拉开,这戏渐入高潮,后续仍有令人意外的情节。 pic.twitter.com/fAoNrS7F2W — 鲁 难 (@lunanweiyi) February 21, 2022 文章指出,前调查记者邓飞公布了“小花梅”的结婚证照片,上面显示:杨庆侠,出生日期1969年6月6日。据此推算,在2010年11月1日人口普查标准时点,她应该是41岁。另外,发证日期1998年8月2日,这意味着杨庆侠应该在此之前就已来到丰县。但是根据《江苏省徐州市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2-1 全市各民族分年龄、性别的人口”,31名在徐州的怒族人里,40—44岁年龄段无人。 文章认为,“也就是说,至少2010年人口普查里,徐州市没有对得上小花梅身份信息的记录。”。 文章分析认为,目前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人口普查在此处出现了漏报瞒报,要么是徐州的现有调查结果有待江苏省进一步核实。 此外,有网友通过大数据中心查询结果显示,董志民公开的身份资料显示为未婚。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发表的2020年度《世界人口白皮书》显示,近20年以来,全球已累计有约1.426亿女孩消失而中国和印度加起来1.181亿,其中中国7230万,印度4580万。 不过,大陆媒体均标注印度等国占8成,并未将女性失踪人数最多的中国放在前面。有网友怒斥:“其中中国占了7000万人,即“消失”的一半。印度约5000万人。这叫7000万步笑5000万步还不敢承认。” 资料:近20年全球1.4亿女孩消失,中国夺得第一 pic.twitter.com/9QVR34fIr6 — 新闻看点 (@MuYangLee_XWKD) February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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