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公民入籍申请拒绝,理由是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不是永久居民,还连带出了一串问题。
该申请是在申请人和他的妻子去泰国短期度假的前几天通过挂号信寄给公民部的。在这对夫妇前往泰国的第二天,该申请才被收到。
申请人持有的永居签证附带五年的旅行便利,这允许申请人多次进入澳大利亚,直到签证到期。但永居签证(附属这种旅行便利)在申请人离开之前就已经到期,所以他在离开澳大利亚之前仍然是永久居民。因此,问题是他在“提出”申请时是否是永久居民。如果他的申请是在公民部收到申请时才算是“提出”的,也就是在他离开澳大利亚之后,那么他就没有资格获得公民身份。
AAT审裁处注意到,公民申请邮寄的时间有精确的纪录,而收到的时间则有点不清楚,它只标记了一个日期戳。在缺乏有约束力的权威的情况下,AAT对相关条款进行了有利于申请人的解释,认为在澳洲邮政部门收到挂号信的时间,申请就已经算是“提出“了。
AAT还顺带指出,移民部在签证信上介绍有关于旅行条款细节的信件起草得十分差径。这封信说“祝贺你!你已经获得了永久签证,允许你无限期地前往和留在澳洲”。这句话没有明确指示出与申请人的签证相关的旅行便利的有限性。
AAT认为,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仍然是永久居民,并将此事发回公民部进一步处理。就是说公民申请人成功赢得上诉。
笔者介绍一下案情;
申请人与Natacha Somai女士结婚。2013年2月6日,申请人和Somai夫人获得了技术(移民)(VE类);176子类(技术担保人)永久签证。申请人在Somai夫人的签证上被称为附属申请人。他们各自的签证细节列在2013年2月6日信函所附的签证批准通知中,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你的签证”:
你已被授予永久签证,允许你无限期地留在澳洲。该签证允许你在2018年2月6日之前,不限次数地前往和进入澳大利亚。如果你想在这个到期日之后前往澳洲,你将需要申请并获得居民返回签证(RRV)。更多信息请见我们的网站。
因此,五年的旅行便利期从2013年2月6日到2018年2月6日。
2013年4月24日,申请人和Somai夫人抵达澳洲,取得永久居留权。
2017年期间,申请人填写了一份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申请表(F1300t)。1300t表格在不同地方有签名和日期“2017年9月15日”。
看起来,入籍申请是在申请人和Somai夫人去泰国短期度假的前几天由Somai夫人寄给移民局的。根据移民纪录,申请人于2018年4月19日凌晨5点22分离开澳大利亚。
2018年5月1日,移民局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发出信函,确认收到申请,并注明收到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
上诉人提交了《申请表》作为证据,AAT注意到《申请表》的第一页和第二页都标有“收到”,两次是DIBP(移民和边境保护部);一次是Parramatta的内政部。每次的日期戳都是2018年4月20日。
2019年4月17日,公民部的一位代表拒绝了该申请。向申请人给出以下理由:
部门纪录显示,申请人的176子类(技术担保)永久签证在2018年4月19日离开澳大利亚时已经终止。因此,在2018年4月20日申请时,申请人已经不是永久居民(原因是申请人离境时,他的永居签证已经到期,没有续期(RRV:155),当离境后便自动失去澳洲永居身份,除非在海外申请RRV155居民回头签证,获批后才能恢复永居身份)。
Somai女士向AAT提供了口头证据。她说她用澳洲邮政的挂号信邮寄了申请表。她是在2018年4月19日与丈夫离开澳洲之前这样做的。她说她把追踪号码放错了地方。她曾试图从澳洲邮政找回这些信息,但没有成功。在AAT听证会上,她不确定她寄信的确切日期,但十分肯定地表示,那是他们去度假的前几天。她还说当他们出发去度假时,他们并不知道五年期旅行便利的意义。他们直到想回到澳洲后才意识到其重要性,在登机时他们被告知他们的永久居留签证已经失效了。最终他们获得了居民回头签证155。
代表公民部长的法律代表Eskerie先生承认,“当然,申请人很可能在4月20日之前寄出了申请,因为是通过邮寄,他只差一天就能达到要求”。
他在这些理由列出了相关的立法规定。
法庭的证据包括根据《1975年行政上诉法庭法》(Cth)第37条提交的文件;以及由申请人的签证历史、申请收据和签证批准通知文件。
而AAT跟公民部的代表Eskerie先生对“申请是甚么时候提出的?”意义有所争论。
事实上,在规定了某些正式要求的一节中,没有明确说明申请在“收到”时才被视为已“提出”,可以说理据不足,不能过份解读法律、法规及政策条款。
因此,AAT的结论是,在通过挂号信提出入籍申请的情况下,当有效的申请表被投入澳洲邮政服务部门时,该申请就已经提出,所以公民申请是在申请人仍然是永久居民身份时提出,判处申请人赢得上诉。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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