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公民入籍申請拒絕,理由是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不是永久居民,還連帶出了一串問題。
該申請是在申請人和他的妻子去泰國短期度假的前幾天通過掛號信寄給公民部的。在這對夫婦前往泰國的第二天,該申請才被收到。
申請人持有的永居簽證附帶五年的旅行便利,這允許申請人多次進入澳大利亞,直到簽證到期。但永居簽證(附屬這種旅行便利)在申請人離開之前就已經到期,所以他在離開澳大利亞之前仍然是永久居民。因此,問題是他在「提出」申請時是否是永久居民。如果他的申請是在公民部收到申請時才算是「提出」的,也就是在他離開澳大利亞之後,那麼他就沒有資格獲得公民身份。
AAT審裁處注意到,公民申請郵寄的時間有精確的紀錄,而收到的時間則有點不清楚,它只標記了一個日期戳。在缺乏有約束力的權威的情況下,AAT對相關條款進行了有利於申請人的解釋,認為在澳洲郵政部門收到掛號信的時間,申請就已經算是「提出「了。
AAT還順帶指出,移民部在簽證信上介紹有關於旅行條款細節的信件起草得十分差徑。這封信說「祝賀你!你已經獲得了永久簽證,允許你無限期地前往和留在澳洲」。這句話沒有明確指示出與申請人的簽證相關的旅行便利的有限性。
AAT認為,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仍然是永久居民,並將此事發回公民部進一步處理。就是說公民申請人成功贏得上訴。
筆者介紹一下案情;
申請人與Natacha Somai女士結婚。2013年2月6日,申請人和Somai夫人獲得了技術(移民)(VE類);176子類(技術擔保人)永久簽證。申請人在Somai夫人的簽證上被稱為附屬申請人。他們各自的簽證細節列在2013年2月6日信函所附的簽證批准通知中,包括以下內容。
「關於你的簽證」:
你已被授予永久簽證,允許你無限期地留在澳洲。該簽證允許你在2018年2月6日之前,不限次數地前往和進入澳大利亞。如果你想在這個到期日之後前往澳洲,你將需要申請並獲得居民返回簽證(RRV)。更多信息請見我們的網站。
因此,五年的旅行便利期從2013年2月6日到2018年2月6日。
2013年4月24日,申請人和Somai夫人抵達澳洲,取得永久居留權。
2017年期間,申請人填寫了一份澳大利亞公民身份申請表(F1300t)。1300t表格在不同地方有簽名和日期「2017年9月15日」。
看起來,入籍申請是在申請人和Somai夫人去泰國短期度假的前幾天由Somai夫人寄給移民局的。根據移民紀錄,申請人於2018年4月19日凌晨5點22分離開澳大利亞。
2018年5月1日,移民局通過電子郵件向申請人發出信函,確認收到申請,並註明收到日期為2018年4月20日。
上訴人提交了《申請表》作為證據,AAT注意到《申請表》的第一頁和第二頁都標有「收到」,兩次是DIBP(移民和邊境保護部);一次是Parramatta的內政部。每次的日期戳都是2018年4月20日。
2019年4月17日,公民部的一位代表拒絕了該申請。向申請人給出以下理由:
部門紀錄顯示,申請人的176子類(技術擔保)永久簽證在2018年4月19日離開澳大利亞時已經終止。因此,在2018年4月20日申請時,申請人已經不是永久居民(原因是申請人離境時,他的永居簽證已經到期,沒有續期(RRV:155),當離境後便自動失去澳洲永居身份,除非在海外申請RRV155居民回頭簽證,獲批後才能恢復永居身份)。
Somai女士向AAT提供了口頭證據。她說她用澳洲郵政的掛號信郵寄了申請表。她是在2018年4月19日與丈夫離開澳洲之前這樣做的。她說她把追蹤號碼放錯了地方。她曾試圖從澳洲郵政找回這些信息,但沒有成功。在AAT聽證會上,她不確定她寄信的確切日期,但十分肯定地表示,那是他們去度假的前幾天。她還說當他們出發去度假時,他們並不知道五年期旅行便利的意義。他們直到想回到澳洲後才意識到其重要性,在登機時他們被告知他們的永久居留簽證已經失效了。最終他們獲得了居民回頭簽證155。
代表公民部長的法律代表Eskerie先生承認,「當然,申請人很可能在4月20日之前寄出了申請,因為是通過郵寄,他只差一天就能達到要求」。
他在這些理由列出了相關的立法規定。
法庭的證據包括根據《1975年行政上訴法庭法》(Cth)第37條提交的文件;以及由申請人的簽證歷史、申請收據和簽證批准通知文件。
而AAT跟公民部的代表Eskerie先生對「申請是甚麼時候提出的?」意義有所爭論。
事實上,在規定了某些正式要求的一節中,沒有明確說明申請在「收到」時才被視為已「提出」,可以說理據不足,不能過份解讀法律、法規及政策條款。
因此,AAT的結論是,在通過掛號信提出入籍申請的情況下,當有效的申請表被投入澳洲郵政服務部門時,該申請就已經提出,所以公民申請是在申請人仍然是永久居民身份時提出,判處申請人贏得上訴。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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