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记得第一次乘坐“绿皮火车”是1993年5月,我在哈尔滨销售完1万吨洋葱,到北京小憩后,乘坐“京昆”特快列车返回昆明。
那时,我所在的纪检监察机关,为响应并浅行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在考察中南沿海三省“党风廉政建设”经验后,为推动低迷经济转热,率先开展机关干部在职经商,带头创办经济实体,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非本职工作。这一经允许的,全国性机关在职干部带头“下海”经商办实体潮,可见八九“六四风波”后经济低迷的程度。
如今30年过去了,人们选择出行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天翻地履的变化,机场比比皆是,G字头高铁,D字头、C字头动车,一趟接一趟发往全国各地,任人选择,将人送往。此次出行之前,我在想,已经存在近百年的“绿皮火车”应该消亡在历史长河中了吧!或许还在,也是艰难运营。
当我查询此次出行方式时,我发现当年的Z字头直达,T字头特快,k字头普快等“绿皮火车”,仍然行使在神州大地。为了追惜忆往,感受大江南北弹指一挥间的变化,我协同一起到天津滨海新区办案人员,毫不犹豫地选择了32小时17分,从昆明直达北京的Z54“绿皮火车”。
8月2日早晨,当我们踏上昆明开往北京的Z54直达“绿皮火车”时,我很惊讶,“绿皮火车”的外表虽然陈旧,没有现代外观,华丽装饰,但车箱内整洁、干净,一尘不染,感受舒适。给人的印象尤如一位富裕温存的中年妇女,高贵濡雅。一点不逊色于高铁和动车。列车员穿戴着整齐、统一的制式服装,将每一位四方宾客笑迎进他们的辅位。此情此景已非30年前,那脏乱嘈杂,座位下、走道内塞满大江南北各路形形色色之人的情景。而今,乘客多为穿戴干净漂亮的退休旅游老人,及年轻学生。
(二)
7时整,“绿皮火车”,缓缓驶出了昆明站,在这赶不上时代的速度里,却给了我自由思考的空间。
人生世事无常难料,能够预料或许就不是人生了。每个人不论到达终点前经历过怎样的奋斗与挣扎,终有一天,退出江湖的结局,无外乎迟早到来的退休,离开这个热血奋斗过的世界。
30年弹指一挥间,缩短天南地北生活半径空间的,是高度发达的科技?是高速增长的经济?其实,也不乏千千万万倒下的创业者作出的贡献。
伴随着列车发出的有节奏声响,我的思维回到了此行的目的。20多天前,在昆明、天津两地经商办公司的刘某,被天津滨海新区警方从昆明带走调查后,以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关押在滨海新区看守所。发案原因居然是公司拖欠工资、没有按时缴付社保,遭到财务员工控告,挪用其实际控制的上游天津公司股权出资款580万元,通过往来款形式转移其它公司后占为己有。
公司创始人与公司资金往来中,为解决公司资金困境,将个人资金借入公司,或者又借出,可以说是创业经商办公司的一种常态。但以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追究刑事责任,尚属罕见。
8月3日下午3点17分,经过二千余公里的奔波,我们到达北京后即刻转乘已经开通20余年的,北京至天津城际高铁赶往天津滨海新区。此时,案件已经“报捕”审查。我们走出承办检察官办公室后,耳旁始终回想着承办人的话语,只要将员工工资、社保交了,退出挪用的资金,可以不捕。否则,为了维护稳定,“存疑”也要捕。这显然违背了不能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案件的规定。
(三)
带着无奈与困惑,我们只好从天津改乘13小时的高铁动车原路返回昆明。
在风驰电掣的飞奔中,我的思绪始终翻腾在如何看待时代变迁与法制存在的问题上。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作为一名法律人,我见证了国家“法制建设”的起步、发展、完善。目睹了36年中,在一次又一次“严打”中,有的人自己还没有弄明白,就已经变成了犯罪人员;有的从来就没有犯罪的意识,却被戴上了犯罪帽子,甚至丢了性命。
几十年间,我们完成了法制建设,迈入依法治国的时代,开启了良法善治的局面。像83年那样的“严打”,正如这飞驰的高铁从时代的记忆中逐渐淡去。胡贤华和翟曼霞两位女性,因结交多位男朋友,学习西方舞蹈,爱打扮,烫发,穿低领衣服,爱穿泳装去河里游泳,在家里开舞会,被举报后定性为“流氓罪”枪毙的悲哀,社会虽时有提及,但留下更多的是社会治理的反思。
像呼格吉勒图冤死,杜培武冤判等程序、事实认定,及人为因素造成错误判决的案件,仍时有发生,但相比于过去依靠政策治理社会,甚至剥夺生命,已经向前迈进了。现如今种种社会问题暴露出更多的是,法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适应创业环境需要的突出矛盾。2010年前后出现的全民贩贷,形成了大量“黑恶势力”,一大批中小企业被毁,债务人被迫自杀身亡者屡见不鲜,其中不少人是创业失败者。这些悲剧背后,至今省会城市的每个区法院还在消化着数以万计,密密麻麻的民间借贷案件。这其中,有法律制度设计的问题,也有实践运用的问题。创业者一旦进入市场,由于法律条文宽泛不具体,没有细化的法条,甚至没有明确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市场竞争中的不规范,“超边跨线”,甚至存在犯罪苗头的行为,没有得到循序渐进整治,政府出于经济增长需要,将这些本应整治的行为视为民事案件,一定程度纵容、堆积了问题。以至到了非动用司法力量进行不破不立的治理。这就是十年八年又来一次“严打”的缘由吧。这也反映出真正迈向良法善治的社会仍任重而道远。
出现这些问题的因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核心的还是社会缺乏对创业者,特别是创业失败者的保护。中共十三大提出初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至今已30多年了,但个人破产法却千呼万唤不出台;公司破产始终“时走时停”。创业失败者没有破产保护,就犹如进入了有进无退的“绞肉”战场。不是死就是残。也许全国近千万失信人员无法上岸就是最有力的事实。这种“割韭菜”式的,一波倒下又起来一波的创业环境,牺牲的不仅仅是个人,而是将整个社会的创业文化,引向偏离正确的社会价值观。没有道德底线的利益追求,不段毒害着整个社会。
(四)
没有那一个创业者不为事业的发展而付出艰辛努力的,其中的心酸,泪水,所饱含的不幸,社会又理解与同情?明未将领袁崇焕被凌迟处死时,京城百姓欢呼雀跃,争吃其皮肉。可惜的是由于明朝迅速灭亡,没有能够为他昭雪平反。300年后,历史又将袁崇焕定论为抗清英雄。往上追索到宋朝的抗金英雄岳飞,被杀时杭州城百姓举城欢庆,若干年后平反时,又举城欢庆。这是麻木不仁,还是被愚弄了!
时代对无畏于上九天下五洋的艰辛创业者,应该有什么样的社会法制环境?
创业者成功时,普遍遭受社会的仇视,当他们“栽倒”,跌入万丈深渊时,等待他们的几乎是一切权利的剥夺。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失信“老赖”成为他们的标识。似乎我们的文化中,只有成功这个词。创业失败了,不仅他们这一代人面临走进监狱,还“株连子孙”,就业政治审查难以通过。他们所幸回到了社会,要么寸步难行;要么被剥夺了生活的权利。那些曾在体制内下海的创业者,由于2014年以前社保制度实行“双轨”制,养老由国家统包,对这个时期的养老保险,按照视同缴费确认,由于有犯罪记录被取消。视同工龄的丧失,造成有的创业者出监狱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更为可悲的是,他们这种非人的生活,整个社会却失语了,没有人,更没有社会呼吁,正视他们为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作出的努力,给予他们应有的人文关怀。
在高速飞驰的返程中,我的思绪始终难以释怀,历史总是重复着昨天发生的事件。袁崇焕被凌迟、岳飞被杀又昭雪,民众前后都欢庆,难道这就是我们民族的文化?难道社会给予创业失败者的就是没有未来,没有生活希望的继续惩罚?
创业尚且如此艰难,那打份工总可以吧。
2020年,我承办了昆明市西山区最大的恶势力案件。在100多名被告中,部分女被告在涉案的华铃汽车销售公司打工。这些人从2018年初被整体抓捕关押,到2020年一审后陆续释放了少数人,最终在终审判决下达时,几乎无一人赦免。几年过去了,法庭审理时的情景我始终记忆犹新。几乎全部女孩都哭诉,公司因车贷扣押客户车辆,索要违约金等发生的纠纷,每次警察上门处理,都以属于民事纠纷,不属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而不处理。大家根本就没有公司业务涉嫌犯罪的概念。可有的女孩子大学毕业才工作一两个月,工资还没有领到,怎么就变成“恶势力”成员了。2021年底,案件几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最终在4年后,女孩子们还是,受到了关多久判刑多久的刑事处罚。
最近,我又承办了一件江苏省的案件,女孩子赵某,出生在中越边境原国家级贫困县少数民族村,靠助学金从中学到大学毕业,是村上唯一考取一本的少数民族大学生。2023年荣获云南省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荣誉称号。在就业艰难的情况下,找到了一份兼职越南语翻译工作。不曾想,工作没满3个月,这家公司因为假借发邀请函,安排越南人到中国工厂学习,获得中国商务签证,实为在中国工作,主要管理人被以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抓捕。让女孩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什么也不懂,刚刚踏入社会,却因打份工也锒铛入狱,前程尽毁。
这种刑法实践中动辄刑事拘留,倒逼审判,人已经关押了,那就关多久判多久的现象何日是尽头。到底应该如何看待?她们的行为果真构成犯罪吗?如果构成,是否需要启动“宽严相济”的刑法司法政策救济?给予机会不留下案底。
(五)
在一切“为大局服务”的司法政策面前,个人利益又算得了什么!一个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短短的三四年间,居然颁布、修改,前后调整了三次。
为什么我们社会,一批又一批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倒下了,而且是惨烈的,几乎一无所有的倒下了?没有倒下的,不是在监狱里,就是正在去往监狱的路上?是缺乏救济?还是缺乏制度保护?是社会正处在巨变时期,各种社会问题频出,还是我们对社会治理存在问题?
鼓励民营企业家在市场经济环境里,“大胆试、大胆闯”,涌于争当改革开放先行者的政策,总是在经济形式不好时,一次又一次出台。如此种种博弈之后的“秋后算账”,始终周而复始,在整治社会过程中,大有“冻死苍蝇未足奇”,但又是否存在良莠不分,将存在一定错误的创业者也“虏杀掉”。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创业成功后很多人“跑路”移民海外的原因。
在这些与现实纠缠的思绪中,我想起了不久前,处理的一件管辖异议案件。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承揽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条款为,“交由劳动局仲裁委仲裁”。一审不问青红皂白,以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应由仲裁管辖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上诉到二审却被告知,应撤诉后重新通过特别程序审查仲裁条款效力,否则,驳回上诉。民诉法特别程序的6种受案范围,并不包括仲裁条款效力审查。明明很清楚劳动局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管辖经济案件,案涉仲裁条款完全应当通过一二审程序审查确认无效,却遭遇驳回起诉,造成原告已经保全的财产被转移。这种执法中的教条主义,机械方法还不是极个别少数。
在这种充满问题,危机四伏的创业环境中,又有多少大学毕业生愿意踏入这条充满荆棘,又处处是陷阱的创业之路。难怪我们的创业队伍总是良莠不齐,一定程度不良占据着多数,所以需要不断“扫黑除恶”。为什么本可以运用法的精神矫正的社会行为,一定要开展专项斗争?
针对已经堆积的问题,依靠什么开展整治?新颁布的刑事司法解释,“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这种后颁布的新法,追索过去行为为犯罪,就犹如在创业者头上悬了一把利剑,随时都可能掉下来。这样的规定,不是阻碍了创业积极性的问题,而是将社会择业引向“歧途”。这,也许能够诠释就业者争相进公务员,国企队伍的根源。
列车缓缓驶入昆明站之际,我突然想起前些日子,重读《弟子规》,其中“居有常,业无变”的教导。一个人,只有经历了跌宕坎坷的人生,又回归社会,也许才懂得这个社会选择的深远意义。
(2023.12.3于墨尔本)
作者简介:
1989年考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36年间,曾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8年;后调入国家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律师工作,办理了一批全国影响重大的案件,多次到北京最高法院出庭,多名委托人被无罪释放,或改判不执行死刑。是律师界知名律师。其间,曾长期担任地方民主党派负责人,政治协商会议(类似议会)委员、常委。撰写的稿件被《人民日报》等重要报刊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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