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想國|南博《江南春》事件九大疑問,當用公開透明重建信任

龐萊臣後人捐給南京博物院的明代仇英 《江南春》圖卷(局部),2025年出現在北京一拍賣公司預展中。圖源:法治日報

作者:金宏偉

南京博物院(以下簡稱「南博」)文物管理問題,於近期引發社會關注。收藏家龐萊臣(號「虛齋」)後人龐叔令在某拍賣行預展中發現《江南春畫卷》現身,估價8800萬元。經龐家後人舉報,拍賣方撤拍。

該事件被披露之後,南博接受各家媒體採訪時所呈現出的時間線為:1959年,龐萊臣之孫龐增和向南博捐贈家藏137件古代書畫,其中包括仇英的《江南春畫卷》。1961年和1964年,南博兩次組織專家就館藏進行鑒定,《江南春畫卷》等5件作品被認定為「贗品」。1986年,文化部出台《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允許對「不適宜入藏」的文物進行退出處理。1997年,經江蘇省文化廳批准,南博將含《江南春畫卷》在內的5件「不適宜入藏」的書畫劃撥至江蘇省文物總店(以下簡稱「文物店」)。2001年,文物店以6800元價格將5件畫作出售。

原江蘇省文物總店銷售發票顯示,《仿仇英山水卷》於2001年4月16日被「顧客」以6800元價格購買。 圖源:上觀新聞

另據裁判文書網公示,龐家後人曾不止一次起訴南博。其中,2015年訴稱,南博出版的《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以下簡稱「藏天下」)畫冊中,副主編龐某署名的《龐萊臣與「虛齋」藏畫》一文將龐家後人描述為「敗落到賣畫為生的地步」,涉名譽侵權。案件經兩審,人民法院判令南博、龐某停止侵權並道歉。

2016年,龐家後人再訴南博、南博原院長徐某名譽侵權,訴請稱二被告於2006年出版的公開出版物中貶損龐家無償捐贈之舉。2007年,南博將龐增和捐贈的虛齋舊藏與香港商人合作進行94%的高仿克隆,對外銷售。2014年,南博在《藏天下》畫冊中稱龐家後人「敗落到賣畫為生的地步」,且該畫冊持續公開銷售。案件經兩審,人民法院認定南博與徐某不具有侵害名譽的行為特徵。

疑問一:畫作到底何時流入私人藏家之手?

前述名譽糾紛的判決結果與本次拍賣事件不具有直接關聯性,本文不作討論。但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訴訟中,在南博任職且與南博同為被告的《藏天下》副主編龐某舉證稱:「2015年4月16日來源為《人民政協報·人民政協網》的《收藏家龐萊臣的書畫王國(下)》一文,以及2010年8月30日來源為《現代快報》的《藝蘭齋珍寶探秘:所藏〈江南春〉鎮館之寶》一文,均證明明代仇英《江南春圖卷》,龐家後人於上世紀90年代出售給南京藏家。」(【2015】吳民初字第834號、【2016】蘇05民終7170號)

2016年訴訟中,龐家後人舉證稱「《南京藝術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仇英〈江南春〉卷考辯》一文,證明龐增和在1959年一次性無償捐贈仇英《江南春畫卷》在上世紀90年代被賣給南京藝蘭齋陸挺」。(【2016】蘇0506民初486號、【2016】蘇05民終8170號)

兩宗訴訟的證據內容,均指向《江南春》畫卷已於「上世紀90年代」售予南京藏家,該時間點遠遠早於文物店外銷發票所記載的「2001年4月16日,以6800元價格將5件畫作出售」。

反倒是南博在官方《情況說明》中稱:「上世紀90年代,我院依照《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對該5幅畫作進行了處置。」該時間點,呼應了兩宗訴訟的證據內容。

再有,上海收藏家顏明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其於1999年即在南京藝蘭齋負責人陸挺家中見到該畫作。顏明回憶,因貨款事宜與陸挺見面,相談過程中陸挺稱:「讓你們見識一件『天下第一的仇英』。」隨即,陸挺向顏明展示了《江南春》圖卷。澎湃新聞的採訪稿同樣將《江南春》圖卷的出售時間指向了上世紀90年代,而非2001年。

那麼,這裡的問題是,相關畫作到底何時流入私人藏家之手?如果按照《情況說明》所稱「上世紀90年代,我院依照《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對該5幅畫作進行了處置」系指劃撥文物店,那麼,在南博任職的《藏天下》副主編龐某,為何舉證稱《江南春》畫卷已於上世紀90年代出售給南京藏家?

疑問二:龐某的舉證疑問

同樣據名譽糾紛所示證據,在南博任職的龐某舉證稱,相關畫作系龐家後人出售給南京藏家。

如果龐某所言為真,這裡的問題是,既然南博已於1959年接收了相關畫作,龐家後人何時將畫作取回並出售?

反之,如果龐某所言為假,那麼在南博任職的龐某為何出具此種陳述?

疑問三:踩著生效時間點處置畫作?

雖然畫作捐贈時尚缺乏與文物入藏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基於行業慣例,南博在接收時就應當對相關畫作進行真偽鑒定。那麼,問題是:如果接收時做了鑒定,鑒定結果是什麼?反之,如果接收時未做鑒定,理由是什麼?

此外,相關畫作的接收時間系1959年,專家組的鑒定時間為1961年。顯而易見,「接收」與「專家組鑒定」的時間間隔非常靠近。換言之,既然剛剛接收該畫作,即被專家組認定為「贗品」,那麼南博基於何種原因繼續保留「贗品」,而非退還捐贈者?

1999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以下簡稱「《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五條規定:「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南博接收捐贈品的時間在《公益事業捐贈法》生效之前,因此我們不能苛求南博必然與捐贈者簽署(或補簽)捐贈協議。但是,南博處置相關畫作的時間恰好在《公益事業捐贈法》生效之際,文物店售賣畫作的時間點更是晚於《公益事業捐贈法》生效時間。在《公益事業捐贈法》已生效的前提之下,南博未徵求捐贈人的意見即劃撥捐贈品,文物店又在捐贈者不知情的情況之下直接售賣捐贈品。南博與文物店的行為,顯有不當。

令人憂慮的是,二者為何踩著《公益事業捐贈法》生效的時間點處置相關畫作?(《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於2018年生效,距離文物店售賣捐贈品的時間較遠,因此本文暫不討論該辦法。)

疑問四:南博和文物店何以一賣了之?

文物鑒定,向存爭議;筆者作為法律行業人士,不便施予評價。那麼我們退一步,假定相關畫作確系贗品,江蘇文化行政部門以及文物店為何放任贗品流通於世?

南博在回應中稱,畫作處置系依據《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

可是,該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已進館的文物、標本中,經鑒定不夠入藏標準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標本中經再次鑒定,確認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應另行建立專庫存放,謹慎處理。必須處理的,由本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或社會上的有關專家複核審議後分門別類造具處理品清單,報主管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後,妥善處理。」

這裡的問題是,南博出於何種原因而未依法對相關畫作進行「專庫存放」?又是出於何種「必須處理」的事由而將畫作劃撥文物店?

再有,史學家陳寅恪曾言:「蓋偽材料亦有時與真材料同一可貴。如某種偽材料,若逕認為其所依託之時代及作者之真產物,固不可也。但能考出其作偽時代及作者,即據以說明此時代及作者之思想,則變為一真材料矣。」據此,即便我們假定相關畫作確系贗品,然考慮到畫作之上承載著歷代藏家的手筆和印章,顯具重大研究價值。南博和文物店何以一賣了之?此種處置行為是否符合《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謹慎處理」和「妥善處理」?

疑問五:利益輸送之嫌

作為文化事業機構的南博,將館藏品劃撥給下屬的經營機構。

據媒體梳理,同意劃撥相關畫作的簽字人徐湖平,時任南京博物院副院長,同時兼任文物店法定代表人。即相關畫作沒離開「如來的手掌心」,性質就由館藏品變成了商品。

另據《沉痛哀悼陸挺先生:一位為收藏事業獻身死而有憾的才子》一文顯示,執筆人為徐湖平。還有,徐湖平曾為江蘇省收藏家協會創始會長,而陸挺則是江蘇省收藏家協會的顧問。

澎湃新聞的報道中也提及,南京博物院退休職工郭禮典,多年實名舉報徐湖平在任期內存在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如貪污腐敗、倒賣故宮南遷文物等。另外,舉報內容還涉及原江蘇省檢察院反貪局局長韓建林。郭禮典稱,韓建林就是徐湖平的保護傘,徐湖平曾將書畫贈送給韓建林。

草蛇灰線,皆有利益輸送之嫌。那麼這裡的問題是,一幅號稱「天下第一的仇英」的《江南春》畫卷,歷經各代藏家之手,何以被鑒定為「贗品」,隨即低價進入私人藏家之手?

疑問六:《江南春》拍賣疑雲

前五個問題,是審查《江南春》畫卷於當年的收藏流轉情況。第六個問題則是,此次拍賣,送拍人是南京藝蘭齋嗎?如果不是南京藝蘭齋,那麼送拍人是誰?

龐家後人接受媒體採訪時稱,據其了解,此次送拍者系寧波人朱某。假設龐家後人所獲信息為真,該畫作因何流入朱某手中?

鑒於《江南春》畫卷已經撤拍,那麼該畫作是保存在拍賣行手中,還是已退還送拍人?

鑒於該畫作有可能牽扯利益輸送,且案值高達8800萬元,省監委是否應當及時固定證據?

疑問七:8800萬擬拍品的疑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禁止買賣下列文物:(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二)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三)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四)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公告的被盜文物以及其他來源不符合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文物;(五)外國政府、相關國際組織按照有關國際公約通報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

而關於如何定義「文物」,《文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受國家保護:……(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另據1950年頒布的《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之規定,文物中的「繪畫」指的是:「前代畫家之各種作品,宮殿、寺廟、冢墓之古壁畫,以及前代具有高度美術價值之綉繪、織繪、漆繪等」。

即,無論是依據當下有效的《文物保護法》,還是依據1950年生效的《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仇英系明代的著名畫家,《江南春》畫卷作為其代表之作,應屬文物,當無異議。

即便退一步而言,假定南博受捐的《江南春》畫卷系贗品,那麼該贗品系何人何時所仿?出自名家之手的仿品,在收藏領域並不罕見,且往往同樣具有較高的文物價值和研究價值。此幅擬拍價高達8800萬的畫作,是南博所稱的贗品嗎?如果該擬拍品與南博處理的贗品並不具有同一性,那麼該擬拍品從何而來?擬拍價近億元的拍品,是否應當對其進行文物鑒定?

疑問八:拍賣《江南春》是否進行過審核?

《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文物拍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拍賣企業須在文物拍賣會舉辦前,將擬拍賣標的整場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報審材料應當由文物拍賣專業人員共同簽署標的徵集鑒定意見。」

據此,此次拍賣《江南春》畫卷是否進行過審核?如果審核過?審核結果是什麼?

反之,如未審核,基於何種理由可未經審核即組織拍賣?以至於偶然被龐家後人發現後又撤拍?

疑問九:其他被處理的捐贈品今在何處?

據南博的官方回應,當年一併處理了五件「不宜館藏」的捐贈品。

如今各方的討論焦點均在《江南春》畫卷,那麼其他被一併處理的捐贈品是什麼?身在何處?是否應當找回進行重新鑒定和保護?

更重要的是,《江南春》畫卷引發如此巨大風波,那麼掌握其他被處理捐贈品的文物商人或藏家,是否會因擔心涉案而私下損毀相關畫作?

​沙孟海題寫的南京博物院匾額。(維基百科)

筆者注意到,有媒體採訪江蘇紀檢監察部門,卻被告知「相關問題需要找江蘇文旅廳反映」。案涉億萬級別的多件文物,如由文旅部門主導調查,是否有利於及時發現文物流向和文物保護?以及,是否有利於查明畫作處置過程中的問題?

結論

綜上九問,此事件之所以引發關注,固然有公眾珍視文化遺產的情感因素。更重要的是,涉及如此珍貴的文化遺產,且受贈者本應當是最可信賴的博物院,然而當公眾直面事實的時候,卻發現每一個環節都如霧裡看花、迷霧重重。
最近一段時間,《大明王朝1566》重新回到人們的視線。劇中人楊金水說:「我可告訴你,有些事不上秤,沒有四兩重;可要上了秤,一千斤都打不住」。《江南春》事件動搖的是公眾對我國收藏管理制度的基本信任。公眾的擔心,也早已不限於南博。

一句「相關問題需要找江蘇文旅廳反映」式的官樣告知,是否能夠撫平公眾的焦慮?當下,唯有建立最及時、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積極接受新聞媒體的廣泛報道與監督,或許能恢復公眾的一點信心。否則,一個調查組,閉門調查一段時間,然後向公眾發一個《情況說明》即算收官,那就是「張飛賣豆腐,人強貨不硬」,絕對不可能實現案結事了的社會效果。

最後,至於《江南春》畫卷事件有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責任,相關機構和人員是否涉嫌違法犯罪,因目前尚無充分事實披露,法律分析為時過早,留待以後吧。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風聲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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