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曾料到的是,就性侵犯罪來說,從國際比較研究的角度來看明顯偏於保守的我國刑法界主流立場,在很多人眼裡竟被認為過於激進。法律定的明明已經是最低的標準,而很多人連最低的標準都無法對齊。對此,正常人的合理反應,原本應當是盡量拉短自己與最低標準的差距。然而,當粗鄙在網路世界中形成遙相呼應的局面,人們對於自己無法對齊最低標準的問題不以為恥反以為榮。
圍繞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產生的巨大爭議,質疑法院有罪判決的眾多意見中,一種頗具影響的觀點認為,只要存在訂婚並收受彩禮,即便強制的性行為也能阻卻強姦罪的成立,因此法院的判決存在疑問。不難發現,按此種意見,彩禮實質上被視為女性的賣身錢與男性的嫖宿費,是作為換取與女性發生性行為的交易費用而存在。
這樣的觀念由於將女性當作可予轉讓的財物,自然難以見容於現代的法律體系。但凡知道要點體面,不以粗鄙與反文明為榮,就不可能在制度層面認可與接納前述的觀念。也因此,即便在性觀念與價值取向的問題上偏於保守,按我國刑法界的主流立場,訂婚由於在法律上沒什麼實質意義,雙方之間並未就此進入婚姻,仍只是男女朋友關係;故而,如果男方違背女方的意志,強制性地與女方發生性行為,自然可以成立強姦罪。
一種在現代法治邏輯看來不應存在爭議的處理路徑,卻在網路上引發滔天的怒火,也造成輿論場的撕裂。大清滅亡一百多年了,還在爭論訂婚後的強制性行為能否構成強姦,著實是魔幻得很。面對網路世界洶湧的民意,辦案機關通過答記者問的方式,披露案件中涉及個人隱私的諸多細節,本以為能就此平息輿論,不料反而起到揚湯止沸的效果。
可以說,輿論場的撕裂無從彌合。說到底,這不僅是觀念的衝突,更是兩種價值觀之間的尖銳對立:究竟是按現代社會的價值觀,承認女性是享有性自主權的獨立主體,還是延續傳統社會的價值觀,將女性客體化而視為附屬於男性的物品。
無論某些人多麼地不情願,在兩性關係的問題上,時代終究是已經變了。文明固然脆弱,有時可能會被野蠻所征服,但她就像一粒種子,一旦生根發芽就會煥發強大的生命力。從刑法的專業角度來說,山西大同的訂婚強姦案談不上是疑難案件,其間並不涉及多深刻的法理;但是,在一個很多人連法律設定的最低標準都無法對齊的社會裡,兩審法院做出的有罪判決有其積極的意義。每一次正義的審判,都是對文明的用心呵護。野蠻的力量阻擋得了一時,卻絕不可能扼殺有強大生命力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