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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迅速核准!但追訴邯鄲「小惡魔」的刑責並沒那麼簡單

邯鄲初中生被害案,因未成年、共同犯罪、有預謀、校園霸凌、留守兒童等多種標籤,引發了廣泛關注和討論,如今最高檢的核准決定使之成為「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第一案。 邯鄲初中生被害案傳來後續報道,最高檢於近日依法對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訴。本案從3月10日案發、3月11日嫌疑人被全部抓獲,到3月21日當地公安局提請檢察機關核准追訴,再經過檢察機關層報,最後到最高檢依法核准,只用了不到一個月時間。 這個核准決定,從最高檢在三月下旬的一系列調研中可見徵兆。在對一些基層檢察院的公開調研中,最高檢檢察長應勇頻繁提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和治理。比如,「預防就是保護,治理也是挽救」;以及「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等重罪,符合核准追訴條件的,要依法追究刑責」。 很多人認為這是在回應河北邯鄲初中生被害案,也意味著在此案中適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法定最低年齡刑事責任」條款成為可能。此條款於2021年生效,雖然對已滿十二歲不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威懾性,但並未阻卻此類惡性行為。在過去三年,最高檢十分低調地核准過幾起追究低齡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但不為公眾所知。 邯鄲初中生被害案,因未成年、共同犯罪、有預謀、校園霸凌、留守兒童等多種標籤,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主流的聲音都是不可姑息、依法嚴懲。如今,最高檢的核准決定,使得本案成為被媒體報道的「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第一案,那我們就應該格外關注實質條件和正當程序: 什麼樣的案件能夠滿足追究低齡刑事責任的核准條件?核准過程中應當如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呢?這些思考將使我們的討論超越個案。 核准條件:如此嚴格為哪般? 據媒體援引檢察機關的審查意見,認為涉案3人作案時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故意殺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看起來啟動核准很簡單:只要把人殺死了就具備核准條件。但其實刑法的第十七條第三款不僅有對行為的描述,還有對後果和情節的要求。行為、後果和情節三個條件都具備了,才能報請核准。 行為條件和後果條件都不難理解,邯鄲初中生被害案就已經滿足了這兩個條件。法條中的後果條件,還包括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解釋一下立法背景,草案原本只有「致人死亡」一種後果,人大代表在審議時提出,如果是特別殘忍的情形、特別嚴重的後果難道就不追究嗎?立法採納了這一意見,在表述時就增加了導致重傷、嚴重殘疾的後果。 網路圖片 「以特別殘忍手段」,根據司法解釋,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殘忍手段。寫到這裡,難免心生寒意,據說人類是自然界唯一一種可以從折磨同類中獲得快感的生物。 最後,要重點強調的是情節條件——如何才算「情節惡劣」呢?有人認為,人都死了,沒死也重傷或者嚴重殘疾了,這還不惡劣嗎?但,立法語言中的「情節惡劣」,是需要重新評估的。它不是對於結果的重述,而是在結果基礎上的進一步限制,這體現了立法者在追究十四歲以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審慎態度。 這就意味著,「情節惡劣」需要根據案件情況進行全面評價,結合犯罪的動機、手段、危害、造成的後果、悔罪表現等犯罪情節綜合進行判斷。比如,少年的主觀惡性很大、有預謀有組織、手段殘忍、多次實施、致多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等情形。我們可以把這稱為「惡意補足年齡」,也就是說,雖然行為人年齡不夠,但通過其行為表現,證明其心智、惡性已經超過了真實年齡,所以才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還有個兜底問題,假如行為、後果和情節要件都具備,是不是應核盡核呢?其實也不是必然,否則就沒有單獨設置核准程序的必要。除了前面提到的實質條件審查,還需要考慮追訴必要性,即綜合評估後認為適用專門矯治教育仍不足以降低其再犯可能性及社會危害性的,才會核准追訴。 換句話說,即便殺人少年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仍要考慮哪一種改造方式對他更有利。是去專門矯治學校,還是去少年監獄?這種考慮,不是為了報復,而是「為他好」,也為了社會好。因為他即使服刑完畢,也才二十幾歲,人生才剛剛開始。我們是要給社會留下隱患,等著他二進宮、三進宮,犯下更多的罪行;還是負責任地讓他有機會重新開始?哪一種選擇都有風險,所以只要社會還需為這些少年負責,就必須慎重考慮追訴必要性。 此時,就必須提交涉案少年的社會調查報告、心理測評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等,行為人家屬也會努力謀求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條件嚴格、程序複雜、流程冗長,這是我們對最高檢核准程序的印象。也因此,本案的核准速度打破了外界慣常對於最高檢核准流程的預期,這也許是最高檢積極回應人民關切、為法治擔當的體現。 網路圖片 最高檢核准追訴又該如何保障權利? 討論本案時,常常遇到一種指責,那就是為什麼面對這樣沒有人性的犯罪,仍然要強調權利保護? 因為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功能,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權利——成年人都要保護,更何況未成年人。 最高檢的核准,決定了該案是作為刑事案件辦理,還是作為保護處分案件辦理。假如最高檢核准追訴,就進入刑事程序,按照普通刑事案件處理。如果不核准,則會作為保護處分案件適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措施,接受專門矯治教育。 在核准之前,本案就會處在一種未決狀態,因此刑事訴訟里的很多規定,都不能直接適用於涉案的當事人。比如,現在可以立案嗎?立案的條件,是有犯罪發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萬一未來最高檢不核准、不追究刑事責任呢?已經立案的,就需要撤銷案件。 撤案倒好辦,但現在能不能執行強制措施呢?比如拘留、逮捕。按照法律保留原則,在最高檢核准追訴之前,對已滿 12 周歲未滿 14 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那麼,如果本案中的幾名涉案嫌疑人已經被採取了強制措施,這是否違背了法律保留原則?但是反過來,如果不採取強制措施,又是否有更好的途徑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達到降低其人身危險性和保證其接受審判的目的呢?恐怕這時候把他們交給家庭嚴加管教,會是一個更壞的選擇。 如果我們繼續從程序法角度考慮,就會繼續發問:這個核準是書面審還是聽證審呢?前文已經提到最高檢會審查大量的書面材料,在書面審查之後,也應當訊問涉案的嫌疑人,聽取法定代理人、辯護律師的意見以及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這樣才能保障審查的嚴謹和客觀。 網路圖片 上述正當程序和權利保障都是必須的,因此關於最高檢的這一特殊核准程序的司法解釋也應當及早出台。而最高檢核准追訴也只是本案進入刑事程序的第一步,此後的公訴和審判,被告人權利也應該得到充分的保障,他們應當被如何定罪量刑,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從輕、減輕要如何體現,都會被持續關注。 這是一個可能會被寫進最高檢明年的工作報告的案件。 反思性平衡:如何對待「小惡魔」的罪行? 《法治理想國》專欄針對此案發表了一系列評論,作者們內部也進行了激烈的討論,形成了各自的觀點。考慮到此案還有後續——還要起訴和審判,它勢必會變成一個跨年的報道,只要本欄目存在,我們也將一直關注案件的進展。 羅翔老師在《刑事責任年齡的路徑與選擇》一文中說「對於犯下彌天重罪的孩子,依然要進行必要的懲罰,只有懲罰才能帶來改造的效果,讓人知罪悔罪」。這讓很多人誤會他是一個重刑主義者,想要繼續下壓刑事責任年齡。但其實,他的觀點是:年滿多少歲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交給個案去解決,而不應像我國刑法目前規定的那樣「一刀切」。 但這個建議恐怕也很難實現,因為「一刀切」是大陸刑法的傳統,英美刑法的法官裁量權是建立在陪審團和辯護制度的基礎上的。我國如果放開基於年齡的刑事責任的裁量權,也許最簡單的公平和「同案同判」也難以做到。 但與此同時,像他說的一樣,以行為主義為基礎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治理的路徑確實有虛偽的嫌疑。把他們送進專門矯治學校能解決問題嗎?留守兒童的問題提了多少年了,有變化嗎?校園霸凌是犯罪的根源嗎?責任不在孩子而在社會?這個鍋到底該誰來背呢?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都在審視並考驗自己的道德。也許我們一直覺得自己的道德感很強,也從不雙標。但它在個案中被質疑並動搖;又或者在個案中,我們發現我們與身邊的好朋友看法不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可以停下來修正。 比如,直覺認為殺人就應該償命,把這個直覺放進我們的道德里進行平衡,如果像日本紀實報道《43次殺意——一宗少年被殺案的深層調查》里揭示的那樣,兇手同時也是被他人霸凌的被害人,也許答案就變得不那麼唯一。又比如,直覺認為年紀小應該教育挽救,如果通過個案了解到更多不忍卒視的細節,也許也會修正自己的功利主義觀點。 羅爾斯認為,在反思之後,人們的原則和直覺會達到一種平衡。這種原則和直覺之間的辯論和反思,就是描述我們道德感的最好做法。 《法治理想國》,也正是展示這一反思過程,也許存在悖論,也許左右互搏,但這種討論帶來的是更能被廣泛接受的折中結果,這才是我們進行公共討論的意義所在。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風聲OPINION

重創中國司法 河北遷西老幹部舉報官員被逮捕起訴

上個月,河北遷西縣退休老幹部馬樹山實名舉報遷西縣委書記李貴富搞形象工程勞民傷財,被當地司法機關逮捕起訴。事件被曝光後引發嘩然,雖然中國最高檢察院介入制止並展開追責,但整個事件已重創中國司法,不少網友感嘆「整個事件不見司法,只見權利」。

徐州鐵鏈女有轉機嗎?網傳近期高層連續為其發聲

近期,俄羅斯與烏克蘭的戰爭成為輿論焦點,江蘇徐州鐵鏈女的關注度下降,加上不少網友感嘆「百億流量都救不了」,讓部分人心灰意冷。在這樣的背景下,有自媒體發文稱,近期中國高層連續為徐州鐵鏈女發聲。

蔡慎坤:讓總理十分氣憤的鐵鏈女何時得自由?

3月1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回答中外記者提問時說:「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這是人民政府必須扛在肩上的。最近,有的地方發生了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事件,我們不僅為受害者痛心,也對此事十分氣憤。對漠視群眾權益的,要堅決追責問責,對那些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要嚴厲打擊,嚴懲不貸。保民安和惠民生是不可分割的,各級政府一定要把儘力惠民生、儘力保平安作為自己的基本職責。」  這是到目前為止,沸沸揚揚的鐵鏈女事件,終於引起政府最高領導人重視,也是政府最高領導人首次公開明確的表態。  鐵鏈女事件不僅引發全民廣泛關注,也成為海外輿論的熱點,即使烏克蘭戰火紛飛,關注鐵鏈女悲慘命運的人依然如此之多。鐵鏈女事件持續延燒,無論官方輿論如何保持沉默,微信群和朋友圈依然刷屏不斷,沒有誰打算鳴鑼收兵,也就是說,鐵鏈女事件的真相不查個水落石出,質疑和拷問將無休無止! 更為罕見的是,那些一直傳播正能量的網民這一次受到的傷害和刺激更大,他們一反常態,堅定地強烈要求政府認真回應網民的呼聲,對鐵鏈女事件展開徹查,並且在全國範圍內啟動對拐賣(綁架)婦女的清查運動,拯救更多知名和不知名的鐵鏈女。  這樣的結果應該是輿論導向管理部門始料不及的,過去每遇重大公共事件,總是有左中右不同立場不同觀點的網民跳出來爭論不休,輿論導向總能很快平息風波,讓官方意志成為主流。這一次顯然不太一樣,偶爾有幾個網民在微博上或微信上為官方結論辯護都會被罵得狗血淋頭,可以想像鐵鏈女事件對網民的傷害有多深,竟然讓不同時代不同觀點的網民站在一條直線上為鐵鏈女討公道,真是難以置信不可思議! 按現在的技術,還原鐵鏈女身份繼而還原事件真相根本不是問題,為什麼不做,因為鐵鏈女事件已經演變成一場博弈,也就是說誰輸誰贏誰撒謊的問題,簡而言之就是認輸的口子不能開,所謂得寸必將進尺,寸就是底線!這也就是此前5次發布的官方通報自相矛盾疑點叢生的原因,從最初「不存在拐賣行為」,到最終確定鐵鏈女被拐賣至豐縣且遭受虐待,這也是博奕的結果。  鐵鏈女究竟是誰依然撲朔迷離,但我們知道,鐵鏈女不是孤案。從鐵鏈女到鐵籠女,絕不只是人販子和個別官員狼狽為奸,而是全國每年有成千上萬女性被拐賣綁架到窮鄉僻壤,淪為性奴和生殖奴!這些女性被凌辱被折磨,被當作牲口一樣圈養,被輪姦被轉賣甚至被打傻被逼瘋,命運被改變人生被毀滅。犯罪分子逍遙法外沒見幾個受到嚴懲。鐵鏈女的出現是老天測試中國人的良心,看看索多瑪城裡還有多少義人! 許多人明知不能改變鐵鏈女的命運還要持續發聲,因為為鐵鏈女發聲就是為自己發聲!為鐵鏈女發聲就是為每一個女兒每一個母親發聲!為鐵鏈女發聲就是為良知發聲為正義發聲!  剛剛過去的兩會,我們欣慰地看到有多位代表、委員就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問題提交了相關的議案提案。我們也看到最高法回復「將拐賣婦女兒童買方定罪視同綁架罪」,更看到了最高檢察院回復全國人大代表姚勁波關於「鐵鏈女事件」明確的立場。 「我們正在督導江蘇檢察機關協同公安機關徹查「鐵鏈女案件」,近日豐縣檢察院分別以涉嫌拐賣婦女罪、虐待罪,依法對該案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考慮到該案相關事實和證據正在進一步偵查中,我們沒有寫入今年的報告中。最高檢將進一步加強對該案的跟蹤指導,堅決依法從嚴追訴、從重懲處,案件後續進展情況我們將及時向您彙報,並向社會公布。」 最高檢察院隨後在回復中還以較大篇幅敘述了檢察機關嚴懲拐賣人口犯罪,起訴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相關情況,體現檢察機關深挖歷史積案的決心。特別是報告中明確表示,追訴拐賣人口犯罪將繼續從嚴;同時與有關部門形成合力、綜合整治,對收買、不解救、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堅決依法追訴、從嚴懲治。 此前,公安部決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專項行動將作為今年的重點任務,快偵快破拐賣現案,全力偵破拐賣積案,嚴懲一批拐賣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婦女兒童。公安部將掛牌督辦一批久偵未破、影響惡劣的重大案件。 有總理高度重視,有政府職能部門強力參與,我們期待鐵鏈女事件很快會給億萬網民一個交待,我們更期待鐵鏈女能夠開口說話,鐵鏈女早日獲得自由!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民國合唱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