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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迅速核准!但追诉邯郸“小恶魔”的刑责并没那么简单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因未成年、共同犯罪、有预谋、校园霸凌、留守儿童等多种标签,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如今最高检的核准决定使之成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第一案。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传来后续报道,最高检于近日依法对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本案从3月10日案发、3月11日嫌疑人被全部抓获,到3月21日当地公安局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再经过检察机关层报,最后到最高检依法核准,只用了不到一个月时间。 这个核准决定,从最高检在三月下旬的一系列调研中可见征兆。在对一些基层检察院的公开调研中,最高检检察长应勇频繁提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比如,“预防就是保护,治理也是挽救”;以及“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重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责”。 很多人认为这是在回应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也意味着在此案中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法定最低年龄刑事责任”条款成为可能。此条款于2021年生效,虽然对已满十二岁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威慑性,但并未阻却此类恶性行为。在过去三年,最高检十分低调地核准过几起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但不为公众所知。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因未成年、共同犯罪、有预谋、校园霸凌、留守儿童等多种标签,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主流的声音都是不可姑息、依法严惩。如今,最高检的核准决定,使得本案成为被媒体报道的“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第一案,那我们就应该格外关注实质条件和正当程序: 什么样的案件能够满足追究低龄刑事责任的核准条件?核准过程中应当如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呢?这些思考将使我们的讨论超越个案。 核准条件:如此严格为哪般? 据媒体援引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认为涉案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看起来启动核准很简单:只要把人杀死了就具备核准条件。但其实刑法的第十七条第三款不仅有对行为的描述,还有对后果和情节的要求。行为、后果和情节三个条件都具备了,才能报请核准。 行为条件和后果条件都不难理解,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就已经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法条中的后果条件,还包括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解释一下立法背景,草案原本只有“致人死亡”一种后果,人大代表在审议时提出,如果是特别残忍的情形、特别严重的后果难道就不追究吗?立法采纳了这一意见,在表述时就增加了导致重伤、严重残疾的后果。 网络图片 “以特别残忍手段”,根据司法解释,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残忍手段。写到这里,难免心生寒意,据说人类是自然界唯一一种可以从折磨同类中获得快感的生物。 最后,要重点强调的是情节条件——如何才算“情节恶劣”呢?有人认为,人都死了,没死也重伤或者严重残疾了,这还不恶劣吗?但,立法语言中的“情节恶劣”,是需要重新评估的。它不是对于结果的重述,而是在结果基础上的进一步限制,这体现了立法者在追究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审慎态度。 这就意味着,“情节恶劣”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结合犯罪的动机、手段、危害、造成的后果、悔罪表现等犯罪情节综合进行判断。比如,少年的主观恶性很大、有预谋有组织、手段残忍、多次实施、致多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形。我们可以把这称为“恶意补足年龄”,也就是说,虽然行为人年龄不够,但通过其行为表现,证明其心智、恶性已经超过了真实年龄,所以才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还有个兜底问题,假如行为、后果和情节要件都具备,是不是应核尽核呢?其实也不是必然,否则就没有单独设置核准程序的必要。除了前面提到的实质条件审查,还需要考虑追诉必要性,即综合评估后认为适用专门矫治教育仍不足以降低其再犯可能性及社会危害性的,才会核准追诉。 换句话说,即便杀人少年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仍要考虑哪一种改造方式对他更有利。是去专门矫治学校,还是去少年监狱?这种考虑,不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他好”,也为了社会好。因为他即使服刑完毕,也才二十几岁,人生才刚刚开始。我们是要给社会留下隐患,等着他二进宫、三进宫,犯下更多的罪行;还是负责任地让他有机会重新开始?哪一种选择都有风险,所以只要社会还需为这些少年负责,就必须慎重考虑追诉必要性。 此时,就必须提交涉案少年的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评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行为人家属也会努力谋求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条件严格、程序复杂、流程冗长,这是我们对最高检核准程序的印象。也因此,本案的核准速度打破了外界惯常对于最高检核准流程的预期,这也许是最高检积极回应人民关切、为法治担当的体现。 网络图片 最高检核准追诉又该如何保障权利? 讨论本案时,常常遇到一种指责,那就是为什么面对这样没有人性的犯罪,仍然要强调权利保护? 因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功能,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成年人都要保护,更何况未成年人。 最高检的核准,决定了该案是作为刑事案件办理,还是作为保护处分案件办理。假如最高检核准追诉,就进入刑事程序,按照普通刑事案件处理。如果不核准,则会作为保护处分案件适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措施,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在核准之前,本案就会处在一种未决状态,因此刑事诉讼里的很多规定,都不能直接适用于涉案的当事人。比如,现在可以立案吗?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万一未来最高检不核准、不追究刑事责任呢?已经立案的,就需要撤销案件。 撤案倒好办,但现在能不能执行强制措施呢?比如拘留、逮捕。按照法律保留原则,在最高检核准追诉之前,对已满 12 周岁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如果本案中的几名涉案嫌疑人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这是否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但是反过来,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又是否有更好的途径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达到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和保证其接受审判的目的呢?恐怕这时候把他们交给家庭严加管教,会是一个更坏的选择。 如果我们继续从程序法角度考虑,就会继续发问:这个核准是书面审还是听证审呢?前文已经提到最高检会审查大量的书面材料,在书面审查之后,也应当讯问涉案的嫌疑人,听取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的意见以及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这样才能保障审查的严谨和客观。 网络图片 上述正当程序和权利保障都是必须的,因此关于最高检的这一特殊核准程序的司法解释也应当及早出台。而最高检核准追诉也只是本案进入刑事程序的第一步,此后的公诉和审判,被告人权利也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他们应当被如何定罪量刑,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从轻、减轻要如何体现,都会被持续关注。 这是一个可能会被写进最高检明年的工作报告的案件。 反思性平衡:如何对待“小恶魔”的罪行? 《法治理想国》专栏针对此案发表了一系列评论,作者们内部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形成了各自的观点。考虑到此案还有后续——还要起诉和审判,它势必会变成一个跨年的报道,只要本栏目存在,我们也将一直关注案件的进展。 罗翔老师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路径与选择》一文中说“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孩子,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这让很多人误会他是一个重刑主义者,想要继续下压刑事责任年龄。但其实,他的观点是:年满多少岁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交给个案去解决,而不应像我国刑法目前规定的那样“一刀切”。 但这个建议恐怕也很难实现,因为“一刀切”是大陆刑法的传统,英美刑法的法官裁量权是建立在陪审团和辩护制度的基础上的。我国如果放开基于年龄的刑事责任的裁量权,也许最简单的公平和“同案同判”也难以做到。 但与此同时,像他说的一样,以行为主义为基础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治理的路径确实有虚伪的嫌疑。把他们送进专门矫治学校能解决问题吗?留守儿童的问题提了多少年了,有变化吗?校园霸凌是犯罪的根源吗?责任不在孩子而在社会?这个锅到底该谁来背呢?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都在审视并考验自己的道德。也许我们一直觉得自己的道德感很强,也从不双标。但它在个案中被质疑并动摇;又或者在个案中,我们发现我们与身边的好朋友看法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停下来修正。 比如,直觉认为杀人就应该偿命,把这个直觉放进我们的道德里进行平衡,如果像日本纪实报道《43次杀意——一宗少年被杀案的深层调查》里揭示的那样,凶手同时也是被他人霸凌的被害人,也许答案就变得不那么唯一。又比如,直觉认为年纪小应该教育挽救,如果通过个案了解到更多不忍卒视的细节,也许也会修正自己的功利主义观点。 罗尔斯认为,在反思之后,人们的原则和直觉会达到一种平衡。这种原则和直觉之间的辩论和反思,就是描述我们道德感的最好做法。 《法治理想国》,也正是展示这一反思过程,也许存在悖论,也许左右互搏,但这种讨论带来的是更能被广泛接受的折中结果,这才是我们进行公共讨论的意义所在。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

重创中国司法 河北迁西老干部举报官员被逮捕起诉

上个月,河北迁西县退休老干部马树山实名举报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搞形象工程劳民伤财,被当地司法机关逮捕起诉。事件被曝光后引发哗然,虽然中国最高检察院介入制止并展开追责,但整个事件已重创中国司法,不少网友感叹“整个事件不见司法,只见权利”。

徐州铁链女有转机吗?网传近期高层连续为其发声

近期,俄罗斯与乌克兰的战争成为舆论焦点,江苏徐州铁链女的关注度下降,加上不少网友感叹“百亿流量都救不了”,让部分人心灰意冷。在这样的背景下,有自媒体发文称,近期中国高层连续为徐州铁链女发声。

蔡慎坤:让总理十分气愤的铁链女何时得自由?

3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说:“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是人民政府必须扛在肩上的。最近,有的地方发生了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我们不仅为受害者痛心,也对此事十分气愤。对漠视群众权益的,要坚决追责问责,对那些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严惩不贷。保民安和惠民生是不可分割的,各级政府一定要把尽力惠民生、尽力保平安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  这是到目前为止,沸沸扬扬的铁链女事件,终于引起政府最高领导人重视,也是政府最高领导人首次公开明确的表态。  铁链女事件不仅引发全民广泛关注,也成为海外舆论的热点,即使乌克兰战火纷飞,关注铁链女悲惨命运的人依然如此之多。铁链女事件持续延烧,无论官方舆论如何保持沉默,微信群和朋友圈依然刷屏不断,没有谁打算鸣锣收兵,也就是说,铁链女事件的真相不查个水落石出,质疑和拷问将无休无止! 更为罕见的是,那些一直传播正能量的网民这一次受到的伤害和刺激更大,他们一反常态,坚定地强烈要求政府认真回应网民的呼声,对铁链女事件展开彻查,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对拐卖(绑架)妇女的清查运动,拯救更多知名和不知名的铁链女。  这样的结果应该是舆论导向管理部门始料不及的,过去每遇重大公共事件,总是有左中右不同立场不同观点的网民跳出来争论不休,舆论导向总能很快平息风波,让官方意志成为主流。这一次显然不太一样,偶尔有几个网民在微博上或微信上为官方结论辩护都会被骂得狗血淋头,可以想像铁链女事件对网民的伤害有多深,竟然让不同时代不同观点的网民站在一条直线上为铁链女讨公道,真是难以置信不可思议! 按现在的技术,还原铁链女身份继而还原事件真相根本不是问题,为什么不做,因为铁链女事件已经演变成一场博弈,也就是说谁输谁赢谁撒谎的问题,简而言之就是认输的口子不能开,所谓得寸必将进尺,寸就是底线!这也就是此前5次发布的官方通报自相矛盾疑点丛生的原因,从最初“不存在拐卖行为”,到最终确定铁链女被拐卖至丰县且遭受虐待,这也是博奕的结果。  铁链女究竟是谁依然扑朔迷离,但我们知道,铁链女不是孤案。从铁链女到铁笼女,绝不只是人贩子和个别官员狼狈为奸,而是全国每年有成千上万女性被拐卖绑架到穷乡僻壤,沦为性奴和生殖奴!这些女性被凌辱被折磨,被当作牲口一样圈养,被轮奸被转卖甚至被打傻被逼疯,命运被改变人生被毁灭。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没见几个受到严惩。铁链女的出现是老天测试中国人的良心,看看索多玛城里还有多少义人! 许多人明知不能改变铁链女的命运还要持续发声,因为为铁链女发声就是为自己发声!为铁链女发声就是为每一个女儿每一个母亲发声!为铁链女发声就是为良知发声为正义发声!  刚刚过去的两会,我们欣慰地看到有多位代表、委员就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提交了相关的议案提案。我们也看到最高法回复“将拐卖妇女儿童买方定罪视同绑架罪”,更看到了最高检察院回复全国人大代表姚劲波关于“铁链女事件”明确的立场。 “我们正在督导江苏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彻查“铁链女案件”,近日丰县检察院分别以涉嫌拐卖妇女罪、虐待罪,依法对该案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考虑到该案相关事实和证据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我们没有写入今年的报告中。最高检将进一步加强对该案的跟踪指导,坚决依法从严追诉、从重惩处,案件后续进展情况我们将及时向您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最高检察院随后在回复中还以较大篇幅叙述了检察机关严惩拐卖人口犯罪,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相关情况,体现检察机关深挖历史积案的决心。特别是报告中明确表示,追诉拐卖人口犯罪将继续从严;同时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综合整治,对收买、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坚决依法追诉、从严惩治。 此前,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将作为今年的重点任务,快侦快破拐卖现案,全力侦破拐卖积案,严惩一批拐卖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公安部将挂牌督办一批久侦未破、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 有总理高度重视,有政府职能部门强力参与,我们期待铁链女事件很快会给亿万网民一个交待,我们更期待铁链女能够开口说话,铁链女早日获得自由!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民国合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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