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媒體監督

​某媒體一篇雄文翻車了!

近日,經濟日報發表一篇譴責飯店「年夜飯暴利」的評論文章,文章指出,一些商家存在「抬高消費門檻,設置包廂最低消費標準,購買指定套餐」等亂象,呼籲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要「主動作為」。 然而,這篇意在幫消費者說話,卻在網路上翻了車,大多網友非但不認為飯店年夜飯漲價是暴利,反而認為經濟日報「管得寬」,有網友乾脆直懟:「一家願打一家願挨的事情,關你們屁事?」 經濟日報是國內經濟類級別最高的官方媒體了,卻發表這種毫無經濟常識的文章,真讓人大跌眼鏡。 年夜飯既非強迫消費,也非壟斷經營,商家隨行就市漲點價,符合市場規律,不過是正常的經濟現象,經濟日報又是發文譴責,又是呼籲有關部門嚴管,搞得商家好像犯下多大罪過一樣,至於嗎? 消費者如果覺得飯店年夜飯貴,完全可以不吃,在家自己做。大過年的,飯店老闆和廚師、服務員本應該放假,但人家不放假給大家提供服務,不就該多給點錢嗎? 我覺得,媒體在涉及企業的報道和評論時,應當遵循「法無禁止即許可」的原則,尊重市場規律,尊重企業自主權,不要動不動就在那裡指手畫腳,甚至亂揮大棒。 然而,這一點,是眼下不少媒體,尤其是一些官方媒體所欠缺的。 同樣是經濟日報,此前還發表過題為《新東方不應照搬李佳琦批》的文章,唱衰新東方的直播帶貨,並指責俞敏洪賺快錢,引起很大爭議,巧合的是,該文的作者為經濟日報記者佘某,她也是批「年夜飯暴利」一文的作者。 那篇批新東方的文章引發爭議後,佘大記者好像不在意,網路上還傳出她在記者群聊天截圖,她得意地稱:「這次是出了點名了」,「我天天捶騰訊,阿里,美團,拼多多,還不如給俞敏洪和新東方一鎚子。」 對於這張聊天截圖的真實性,佘大記者既沒承認,也沒否認,真實性待考。但不管怎樣,新東方之後直播帶貨的成功,讓佘大記者很沒面子。 官媒記者如果靠「捶企業」,來刷存在感,這不僅是新聞行業的反面教材,恐怕也是社會經濟不可承受之重。 企業當然是需要監督的,但一切要依法而行,如我上文所說「法無禁止即許可」,這是媒體監督的界線所在。 如果,媒體逾越了監督的邊界,今天捶互聯網大廠,明天捶直播帶貨企業,後天又捶賣「暴利年夜飯」的商家,那麼捶掉的不僅是媒體的節操,而且還有人們對經濟前景的信心。 我一直認為,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國經濟之所以快速崛起,整個社會充滿了活力和希望,與當時的輿論環境很大關係。 那時的官媒在幹什麼?都在幫助捍衛企業和企業家利益,都在鼓勵企業敢闖敢試,都在呼籲決策者給企業更大自由,都在對企業大膽突破不合理管制高聲叫好。這種環境,給了企業和企業家以極大信心和勇氣,讓無數企業家成為時代的弄潮兒。 而現在的輿論環境似乎截然相反,「反資本」成為潮流,媒體看不慣哪個企業動輒就來「一鎚子」,呼籲把這也管起來,那也管起來,譴責這也暴利,那也暴利。 但實際上,我們面臨的問題,是企業被管得太少嗎?一些充分競爭的行業,真有那麼多暴利嗎? 說到暴利,我看啊,高鐵的盒飯,景區的高價門票和餐飲,某些壟斷行業的收費服務……利潤要遠超商家的年夜飯。 如果官媒真心是替消費者代言,那麼是不是該多發發聲,動一動這些壟斷行業的乳酪呢?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魚眼觀察

中國媒體:批李雲迪時義正詞嚴 輿論監督時裝聾作啞

「鋼琴王子」李雲迪嫖娼了。  這是昨天「@平安北京朝陽」通報的。 微博截圖 李雲迪是中國鋼琴彈得最好的兩個男人之一,另一個是郎朗。他嫖娼了,轟動可想而知,所有人的朋友圈大概都被這一消息刷屏了。什麼瀋陽爆炸,什麼歐金中,什麼昌平疫情,統統沒什麼人關心了。  凡俗小民津津樂道於名人的下三路可以理解,人性使然。但是廟堂之上的一些所謂嚴肅媒體,板起臉來,義正詞嚴,特別逗。同樣是這些媒體,當一些事關社會公平正義的事件發生時,三緘其口。  四川華西都市報旗下的「封面新聞」,沾沾自喜做了一篇「獨家報道」。  昨晚警方通報李雲迪嫖娼後,封面新聞的記者連續多次撥打李雲迪父親的電話及微信電話,「電話通了卻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狀態」。這位記者又撥打81歲的李雲迪老師的電話,要求進行採訪。  「深夜10時,封面新聞記者第一次撥打李雲迪的恩師但昭義的電話,他大為震怒,立即關閉手機。夜裡11時30分,封面新聞記者再次致電李雲迪恩師但昭義。」  將心比心,如果你的孩子和學生出事了,你接到記者電話是什麼心情?深更半夜去打擾一個八旬老人,而且是一而再再二三,怎麼就不怕他心臟受不了? 微博截圖 現在的一些記者,已經不知道什麼叫新聞倫理。  挖這種「獨家新聞」,不但不牛,而且很丟臉。真正牛逼的媒體,應該去挖歐金中的獨家,應該去挖鄭州水災的獨家。欺軟怕硬,算什麼英雄好漢。  李雲迪嫖娼,只是一個普通的治安案件,違法但非犯罪,公眾人物也有隱私權。一些媒體不去質疑有關方面通報李雲迪嫖娼是否合適,這倒也罷了。甚至於簡單轉發一條短訊,也可以理解,畢竟這也是一個新聞。但是大張旗鼓,甚至補上一刀,進一步擴大傷害範圍,這就很讓人無語了。  媒體確實要遵守一些軍規,不讓你報道的不能報,否則吃不了兜著走。但是上頭顯然也沒有要求大張旗鼓地報道李雲迪事件,一些媒體上杆子湊熱鬧,像一堆蒼蠅一樣圍著腥臭嗡嗡叫,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為了蹭熱點,連臉都不要了。  新聞每天都有,選擇報道什麼新聞、選擇什麼角度報道,最能看出一家媒體的水平和操守。  可以說,所有報道李雲迪事件的大牌媒體,這次表現都不及格。從報道角度,到評論內容,多是陳詞濫調,乃至虛偽不堪。  倒是一些自媒體人,從人性和法律的角度,寫了一些不錯的文章。  有些媒體人可能會喊冤,認為板子不應該打在他們身上。媒體如此表現,背後原因當然很複雜,但是既然入了媒體這一行,面對一些不公現象,不敢發聲不敢監督,就要有挨罵的自覺。如果受不了,那就轉行,做品牌做公關,都是出路。沒有情懷沒有理想,趁早別在媒體干。  這次,正規軍又被散兵游勇打敗了。可見,如果屁股坐歪了,如果沒有獨立思考,如果只知欺軟怕硬,堆砌再多的人,花費再多的錢,寫出來的文章也是不堪入目。  屁股應該坐在哪邊?坐在法律一邊,坐在公理一邊。  首先明確一點,李雲迪嫖娼已經違反了法律,行拘沒有任何問題,身為公眾人物不知潔身自好,被批判也是活該。問題在於,他的嫖娼行為有沒有必要向社會通報。  2020年11月,浙江披露了近5年的182695條嫖娼記錄。可想而知,放大到全國,每年嫖娼人數是相當驚人的。  但是這些人的嫖娼行為,並沒有全部被向社會通報。那為什麼李雲迪嫖娼了,就要遊街示眾呢?如果因為李雲迪是名人,那麼若干年前吳京醉駕被拘,為何並不影響他拍戰狼拍長津湖呢?都是名人,都是被行政處罰,為何厚此薄彼?難道嫖娼比醉駕更具社會危害性? 這是很令人費解的地方。  這種尤其常見於針對名人的「通報」做法,有無法律可依?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撰文指出——  行使公權力的基本原則是「法無授權不得為」。然而,遍查《治安處罰法》,無一處規定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權向社會進行通報。不僅如此,該法第5條第2款明確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李雲迪雖涉嫌行政違法被處罰,但其作為公民的人格權並沒有被剝奪,依然享有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尊嚴。  如果對一項尚未確定的處罰決定進行公開通報,不僅不符合類似「無罪推定原則」,而且不利於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行政權獨大的現狀難以受到控制。  一個性質並不嚴重的違法行為卻要使行為人付出慘痛代價:家庭可能破裂、社會評價降低、被行業聯合「封殺」。並且這些不利後果很大程度上是公開「通報」導致的。這就促使我們不得不思考實踐中流行的通報制度的弊害。  可以說,公開「通報」對行為人造成的社會懲罰,不亞於行政拘留和罰款所帶來的痛苦。嫖娼導致的「道德污名化」,使得行為人為人所不齒,幾乎被整個社會乃至家庭所拋棄。這就是「通報」超出行政處罰本身的「溢出效應」。  我完全贊同韓旭教授的觀點。  有些事即使現在不能做合法化處理,但總歸可以在保護個人隱私、尊重人格尊嚴方面,做得更文明一點。  最新消息,廣州已於今天中止了李雲迪廣州城市形象代言人的資格。此外,李雲迪還受到了從業抵制。可以說,因為這個通報,李雲迪被整個社會拋棄了。  李雲迪遭受人生最大損失的同時,我們也失去了再度欣賞他美好音樂的機會,這何嘗不是社會的損失? 從昨天到現在,我的朋友圈裡,有人震驚,有人八卦,有人惋惜,有人調侃,但少有人大罵李雲迪是人渣。  成年人的世界中,沒有什麼非黑即白,何況李雲迪並未結婚,也沒聽說有女朋友,他的生理需求如何解決,純屬他個人私生活範疇。  讓一個正常人沒有情慾,只有一種辦法,那就是閹割。讓世界沒有性工作者,過去不可能,現在不可能,相信未來也不可能。既然它們都不可能在人類社會被杜絕,為什麼要動用公權力去保護「性」這種東西?  一個把所有不雅行為都曝光在眾人面前的社會,是該歡呼,還是該深思?  洗頭洗腳可以,按摩也可以,幾乎身體的每個部位都可以通過付錢尋求舒適,但是唯獨那個方寸之地,竟然需要出動公職人員來保衛。可以理解為歷史和國情的原因,但是這合不合理,是可以探討的。  叔本華說,人生實如鐘擺,在痛苦與倦怠中徘徊。  一個不缺金錢,長相端正,口碑尚好的年輕藝術家,為何長期單身,最後會去嫖娼,進而被社死?人性的幽暗,複雜難明。所有的解釋,也許都可以歸結為壓力和缺愛。  怎麼看,都是一個悲劇。對於這件事,最合適的題材是深度報道,標題不妨叫《鋼琴家李雲迪之「死」》。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碼頭青年,原文內容因違反《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被微信平台刪除)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