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媒体监督

​某媒体一篇雄文翻车了!

近日,经济日报发表一篇谴责饭店“年夜饭暴利”的评论文章,文章指出,一些商家存在“抬高消费门槛,设置包厢最低消费标准,购买指定套餐”等乱象,呼吁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主动作为”。 然而,这篇意在帮消费者说话,却在网络上翻了车,大多网友非但不认为饭店年夜饭涨价是暴利,反而认为经济日报“管得宽”,有网友干脆直怼:“一家愿打一家愿挨的事情,关你们屁事?” 经济日报是国内经济类级别最高的官方媒体了,却发表这种毫无经济常识的文章,真让人大跌眼镜。 年夜饭既非强迫消费,也非垄断经营,商家随行就市涨点价,符合市场规律,不过是正常的经济现象,经济日报又是发文谴责,又是呼吁有关部门严管,搞得商家好像犯下多大罪过一样,至于吗? 消费者如果觉得饭店年夜饭贵,完全可以不吃,在家自己做。大过年的,饭店老板和厨师、服务员本应该放假,但人家不放假给大家提供服务,不就该多给点钱吗? 我觉得,媒体在涉及企业的报道和评论时,应当遵循“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尊重企业自主权,不要动不动就在那里指手画脚,甚至乱挥大棒。 然而,这一点,是眼下不少媒体,尤其是一些官方媒体所欠缺的。 同样是经济日报,此前还发表过题为《新东方不应照搬李佳琦批》的文章,唱衰新东方的直播带货,并指责俞敏洪赚快钱,引起很大争议,巧合的是,该文的作者为经济日报记者佘某,她也是批“年夜饭暴利”一文的作者。 那篇批新东方的文章引发争议后,佘大记者好像不在意,网络上还传出她在记者群聊天截图,她得意地称:“这次是出了点名了”,“我天天捶腾讯,阿里,美团,拼多多,还不如给俞敏洪和新东方一锤子。” 对于这张聊天截图的真实性,佘大记者既没承认,也没否认,真实性待考。但不管怎样,新东方之后直播带货的成功,让佘大记者很没面子。 官媒记者如果靠“捶企业”,来刷存在感,这不仅是新闻行业的反面教材,恐怕也是社会经济不可承受之重。 企业当然是需要监督的,但一切要依法而行,如我上文所说“法无禁止即许可”,这是媒体监督的界线所在。 如果,媒体逾越了监督的边界,今天捶互联网大厂,明天捶直播带货企业,后天又捶卖“暴利年夜饭”的商家,那么捶掉的不仅是媒体的节操,而且还有人们对经济前景的信心。 我一直认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经济之所以快速崛起,整个社会充满了活力和希望,与当时的舆论环境很大关系。 那时的官媒在干什么?都在帮助捍卫企业和企业家利益,都在鼓励企业敢闯敢试,都在呼吁决策者给企业更大自由,都在对企业大胆突破不合理管制高声叫好。这种环境,给了企业和企业家以极大信心和勇气,让无数企业家成为时代的弄潮儿。 而现在的舆论环境似乎截然相反,“反资本”成为潮流,媒体看不惯哪个企业动辄就来“一锤子”,呼吁把这也管起来,那也管起来,谴责这也暴利,那也暴利。 但实际上,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企业被管得太少吗?一些充分竞争的行业,真有那么多暴利吗? 说到暴利,我看啊,高铁的盒饭,景区的高价门票和餐饮,某些垄断行业的收费服务……利润要远超商家的年夜饭。 如果官媒真心是替消费者代言,那么是不是该多发发声,动一动这些垄断行业的奶酪呢?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鱼眼观察

中国媒体:批李云迪时义正词严 舆论监督时装聋作哑

“钢琴王子”李云迪嫖娼了。  这是昨天“@平安北京朝阳”通报的。 微博截图 李云迪是中国钢琴弹得最好的两个男人之一,另一个是郎朗。他嫖娼了,轰动可想而知,所有人的朋友圈大概都被这一消息刷屏了。什么沈阳爆炸,什么欧金中,什么昌平疫情,统统没什么人关心了。  凡俗小民津津乐道于名人的下三路可以理解,人性使然。但是庙堂之上的一些所谓严肃媒体,板起脸来,义正词严,特别逗。同样是这些媒体,当一些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事件发生时,三缄其口。  四川华西都市报旗下的“封面新闻”,沾沾自喜做了一篇“独家报道”。  昨晚警方通报李云迪嫖娼后,封面新闻的记者连续多次拨打李云迪父亲的电话及微信电话,“电话通了却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这位记者又拨打81岁的李云迪老师的电话,要求进行采访。  “深夜10时,封面新闻记者第一次拨打李云迪的恩师但昭义的电话,他大为震怒,立即关闭手机。夜里11时30分,封面新闻记者再次致电李云迪恩师但昭义。”  将心比心,如果你的孩子和学生出事了,你接到记者电话是什么心情?深更半夜去打扰一个八旬老人,而且是一而再再二三,怎么就不怕他心脏受不了? 微博截图 现在的一些记者,已经不知道什么叫新闻伦理。  挖这种“独家新闻”,不但不牛,而且很丢脸。真正牛逼的媒体,应该去挖欧金中的独家,应该去挖郑州水灾的独家。欺软怕硬,算什么英雄好汉。  李云迪嫖娼,只是一个普通的治安案件,违法但非犯罪,公众人物也有隐私权。一些媒体不去质疑有关方面通报李云迪嫖娼是否合适,这倒也罢了。甚至于简单转发一条短讯,也可以理解,毕竟这也是一个新闻。但是大张旗鼓,甚至补上一刀,进一步扩大伤害范围,这就很让人无语了。  媒体确实要遵守一些军规,不让你报道的不能报,否则吃不了兜着走。但是上头显然也没有要求大张旗鼓地报道李云迪事件,一些媒体上杆子凑热闹,像一堆苍蝇一样围着腥臭嗡嗡叫,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为了蹭热点,连脸都不要了。  新闻每天都有,选择报道什么新闻、选择什么角度报道,最能看出一家媒体的水平和操守。  可以说,所有报道李云迪事件的大牌媒体,这次表现都不及格。从报道角度,到评论内容,多是陈词滥调,乃至虚伪不堪。  倒是一些自媒体人,从人性和法律的角度,写了一些不错的文章。  有些媒体人可能会喊冤,认为板子不应该打在他们身上。媒体如此表现,背后原因当然很复杂,但是既然入了媒体这一行,面对一些不公现象,不敢发声不敢监督,就要有挨骂的自觉。如果受不了,那就转行,做品牌做公关,都是出路。没有情怀没有理想,趁早别在媒体干。  这次,正规军又被散兵游勇打败了。可见,如果屁股坐歪了,如果没有独立思考,如果只知欺软怕硬,堆砌再多的人,花费再多的钱,写出来的文章也是不堪入目。  屁股应该坐在哪边?坐在法律一边,坐在公理一边。  首先明确一点,李云迪嫖娼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拘没有任何问题,身为公众人物不知洁身自好,被批判也是活该。问题在于,他的嫖娼行为有没有必要向社会通报。  2020年11月,浙江披露了近5年的182695条嫖娼记录。可想而知,放大到全国,每年嫖娼人数是相当惊人的。  但是这些人的嫖娼行为,并没有全部被向社会通报。那为什么李云迪嫖娼了,就要游街示众呢?如果因为李云迪是名人,那么若干年前吴京醉驾被拘,为何并不影响他拍战狼拍长津湖呢?都是名人,都是被行政处罚,为何厚此薄彼?难道嫖娼比醉驾更具社会危害性? 这是很令人费解的地方。  这种尤其常见于针对名人的“通报”做法,有无法律可依?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撰文指出——  行使公权力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得为”。然而,遍查《治安处罚法》,无一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权向社会进行通报。不仅如此,该法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李云迪虽涉嫌行政违法被处罚,但其作为公民的人格权并没有被剥夺,依然享有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尊严。  如果对一项尚未确定的处罚决定进行公开通报,不仅不符合类似“无罪推定原则”,而且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行政权独大的现状难以受到控制。  一个性质并不严重的违法行为却要使行为人付出惨痛代价:家庭可能破裂、社会评价降低、被行业联合“封杀”。并且这些不利后果很大程度上是公开“通报”导致的。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实践中流行的通报制度的弊害。  可以说,公开“通报”对行为人造成的社会惩罚,不亚于行政拘留和罚款所带来的痛苦。嫖娼导致的“道德污名化”,使得行为人为人所不齿,几乎被整个社会乃至家庭所抛弃。这就是“通报”超出行政处罚本身的“溢出效应”。  我完全赞同韩旭教授的观点。  有些事即使现在不能做合法化处理,但总归可以在保护个人隐私、尊重人格尊严方面,做得更文明一点。  最新消息,广州已于今天中止了李云迪广州城市形象代言人的资格。此外,李云迪还受到了从业抵制。可以说,因为这个通报,李云迪被整个社会抛弃了。  李云迪遭受人生最大损失的同时,我们也失去了再度欣赏他美好音乐的机会,这何尝不是社会的损失? 从昨天到现在,我的朋友圈里,有人震惊,有人八卦,有人惋惜,有人调侃,但少有人大骂李云迪是人渣。  成年人的世界中,没有什么非黑即白,何况李云迪并未结婚,也没听说有女朋友,他的生理需求如何解决,纯属他个人私生活范畴。  让一个正常人没有情欲,只有一种办法,那就是阉割。让世界没有性工作者,过去不可能,现在不可能,相信未来也不可能。既然它们都不可能在人类社会被杜绝,为什么要动用公权力去保护“性”这种东西?  一个把所有不雅行为都曝光在众人面前的社会,是该欢呼,还是该深思?  洗头洗脚可以,按摩也可以,几乎身体的每个部位都可以通过付钱寻求舒适,但是唯独那个方寸之地,竟然需要出动公职人员来保卫。可以理解为历史和国情的原因,但是这合不合理,是可以探讨的。  叔本华说,人生实如钟摆,在痛苦与倦怠中徘徊。  一个不缺金钱,长相端正,口碑尚好的年轻艺术家,为何长期单身,最后会去嫖娼,进而被社死?人性的幽暗,复杂难明。所有的解释,也许都可以归结为压力和缺爱。  怎么看,都是一个悲剧。对于这件事,最合适的题材是深度报道,标题不妨叫《钢琴家李云迪之“死”》。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码头青年,原文内容因违反《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被微信平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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