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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德華·薩義德和漢娜·阿倫特,都是我讀碩士時候喜歡的思想家,一個是巴勒斯坦裔,一個是經歷了納粹迫害的猶太人。 他們幾乎奠定了我認知巴勒斯坦問題的知識框架,他們取得成就,都是在美國。 去年10月7日,哈馬斯發動對猶太人的恐怖襲擊,那時候我還在成都,正在準備訪學的簽證申請。我當然痛恨哈馬斯,和很多朋友一樣,我也支持以色列發動對哈馬斯的戰爭。 第一天到哥大,我還沒來得及辦手續,就看到了抗議現場。在Low圖書館前,聲援巴勒斯坦的同學在集會。我在後面看著,覺得新奇,卻沒有太大感覺。 去學校外逛了一圈,等我想重新回到校園的時候,發現需要刷卡才能進。在大門外,支持以色列的人在集會。 這就是我第一天看到的,兩邊的聲音,都得到表達,也看到了某種「緊張」。 後來在學校看到很多次集會。每次都是支持巴勒斯坦的人更多,但是舉著以色列和美國國旗的同學,也會在旁邊站著。 這就像我當年做新聞編輯的時候,在版面上要盡量平衡各種聲音。我心中更偏向支持以色列的同學,因為在抗議現場他們是少數派。 這種局面在最近被打破了。這是因為學校當局感受到來自國會的強大壓力,要求制止學生集會。學生不能在標誌性的Low圖書館前活動,只有在學校四處遊走。最終,他們「佔領」了大草坪。 到現在,我也很難說就改變了對中東問題的認知。追溯歷史,這是相當複雜的事情,兩面都有指責對方的理由。 但是很多次近距離觀察集會,對我還是有很大衝擊。我開始看到去年10月7日的恐怖襲擊之後的事情,開始去了解戰爭對巴勒斯坦婦女兒童的傷害。那些不再是冰冷的數字,而變成了新聞——已經發生的事實。 支持以色列的朋友,可以堅持這樣認為:戰爭總會波及無辜,這難道不是哈馬斯造成的嗎?(你無法反駁)哈馬斯把婦女兒童當作肉盾,巴勒斯坦人要自由,首先應該反抗哈馬斯;那些傷亡數字都是巴勒斯坦當局公布的,不可信…… 坦白說,我以前也是這樣看問題的。我必須忽視10月7日之後發生的事情,不然會給自己造成痛苦。 實際上,這是一種偷懶或者膽怯。因為如果去注視和思考戰爭中具體的苦難,就會損害自己的已有認知,會動搖「自己的世界」。 在這樣的習慣中,巴勒斯坦的事情被概念化、抽象化和非人化。我們把它變成歷史知識,變成地緣政治,變成策略——中國人是多麼善於宏觀思考人類和民族的命運。 但是,近距離接觸那些學生,來自中東的面孔,年輕的美國白人,以及熱忱的中國留學生,我至少改變了自己的目光:這個世界還有另一種聲音。 一個哥大學生給我留言說,薩義德的書是人類學必讀,但是直到現在他才意識到,那不是理論,而是「活的巴勒斯坦」。他的評論讓我慚愧,因為我也從來沒有真正關注過巴勒斯坦,那非常遙遠,也和我無關,我一直關注的是「理念」。 最近寫了幾篇哥大學生抗議行動的觀察,大部分都發在這個公號上,沒有留言功能,但是仍有很多人發私信過來。可以看出,中國人在這一問題上的撕裂程度,一點都不亞於美國。朋友們的留言很激烈,有時候我都不敢細看。 固化的、越來越極化、立場先行的,這就是當今的世界。區別只是美國社會充分呈現出來,而中國則是潛流而已。不要說「改變認知」,甚至嘗試傾聽不同意見,都變得困難。 下去去見Andrew Nathan教授。他說,就他所在的國際關係學院來說,絕大部分教授都反對校長請警察進學校清場的行為,他也簽了好幾次名了,反對處分學生。教授們都認為,校內和校外是兩回事,學生的抗議是和平的,也是哥大的傳統。 他是一個猶太人。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張3豐的世界
香港7位民主派人士因2019年「8.18流水式集會」遭判刑。去年他們針對上訴被駁回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及律政司針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分別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2月23日開庭聽取陳詞後,即時駁回律政司申請終極上訴許可,並批准各被告爭議表達自由是否受過度限制做終極上訴。 美國之音報導,7名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2021年經審訊後遭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項罪名成立,遭判監禁8至18個月以及緩刑。 去年8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撤銷各被告「組織集結」定罪,就原審判囚的4名被告減刑為監禁5至12個月,以及批准7名被告就「參與集結罪」申請終極上訴,同時駁回律政司針對「組織集結罪」的終審申請上訴。其後,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針對各被告「組織集結罪」提出終極上訴。 23日,3名終審法院法官聽取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林芷瑩陳詞後,即時駁回律政司的終極上訴申請,同時對7名被告針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學者質疑律政司「窮追猛打」 港府無意尋求社會復和 「8.18流水式集會」案至今4年多,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前助理教授鍾劍華形容,律政司針對民主運動發揮過影響力的一些人「窮追猛打」,完全看不到當局積極尋求社會復和,甚至運用一切司法方式要消滅民主派僅餘的聲音。 到終審法院旁聽的香港市民阿森表示,律政司對「8.18流水式集會」案各被告窮追猛打,尋求終極上訴,反映當局希望收窄遊行集會以及表達自由,日後可能不需要透過法院判決,警方就可以在現場定義何謂非法集結。 港區國安法實施逾3年半以來,香港集會及言論表達自由受到嚴重限制,港府去年初撤銷所有防疫限聚令及社交距離措施後,警方未再批准任何大型遊行集會,唯一涉及公共議題的將軍澳居民反填海遊行,去年3月底舉行,僅約80人參與,警方卻施以史無前例的嚴苛限制,包括:人數不能超過100人,所有遊行人士須佩戴號碼牌,自行在遊行隊伍頭尾拉起封鎖線,嚴禁中途插隊,以及不可戴口罩等蒙面物品。 阿森表示,他相信《基本法》23條立法後,市民發聲的空間只會再收窄,甚至連民生議題都不可以發聲,估計這次關於遊行集會自由的終審案例,對日後香港社會沒有太大參考價值。
「美麗新香港」是近年流行的形容詞,時任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021年6月25日會見記者,有記者問:「其實沒有『六X』、沒有『七一』、沒有《X果日報》的香港,這是否你願景當中的美麗新香港?」 香港文匯報報導林鄭月娥表示,「美麗新香港是指準確全面貫徹『一國兩制』、以『一國』為本、善用『兩制』、有高度開放型經濟,以及維護市民依法享有權利及自由的香港,但法治精神是違法必究,因此政府正按港區國安法,採取違法必究的執法行動。政府是依法辦事,不是打壓新聞自由,她重申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機構,不能夠因為是傳媒機構而有擋箭牌,免於法律懲處。」 林鄭月娥強調,「基本法及國安法都有清晰條文維護市民依法享有的自由。」香港終審法院最近於6月5日撤銷了對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記者蔡玉玲在「車牌查冊案」的定罪,這就是林鄭月娥說的「維護市民依法享有的自由」? 根本不可能被檢控 然而,法新社形容蔡玉玲獲撤銷控罪,「這對於香港新聞業來說,是一個罕見的勝利。」為什麼說「罕見」呢?因為「自從北京2020年實施港區國安法以來,香港兩個主要的獨立新聞機構被迫停運。」 如果落實執行林鄭月娥說的「維護市民依法享有的自由」、「不是打壓新聞自由」,蔡玉玲就根本不可能被檢控。香港近年變成什麼樣子,香港人大家心中有數。正如最近有香港市民拿白紙上街,也會遭到警察干涉。雖然白紙沒有任何字或圖案,警察會有一番解讀,市民也會有另一番解讀。 蔡玉玲2020年因製作「元朗721事件」專題報導,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查冊是指透過當局註冊資料,查證車輛擁有權登記記錄。其後,她被指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具體來說是在車牌查冊申請證明書勾選用途時,蔡玉玲選擇了「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另外兩個選項是「用於法律訴訟」和「用於銷售、購買車輛」。 憲法保護新聞自由 原審法院和下級上訴法院認為這不包括她的「新聞目的」,於2021年4月裁定蔡玉玲罪成,罰款6000港幣,成為了首宗記者因車牌查冊被定罪的案件。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2022年11月遭駁回。之後她再向終審法院上訴,終審法院上月開審,6月5日作出裁決。 法新社報導,終審法院的法官們6月5日一致裁決推翻此前的定罪,裁定「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蔡玉玲所選的查冊用途「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之外,因此蔡玉玲的查冊用途陳述不屬於「虛假陳述」。法官們在裁決中說,可以更廣泛地理解「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這包括上訴人進行的調查性新聞工作。法官們還表示,選擇廣義的理解是出於「憲法保護的言論和新聞自由」。 香港終審法院判決後,蔡玉玲再三強調言論和新聞自由的重要性,指出這是「裁決的最大意義」。香港電台《鏗鏘集》2020年7月播出了有關2019年發生的「元朗721事件」專題紀錄片,提及一些在事件中出現的車輛、車主,以及他們與該事件的關係,包括提到鄉紳勢力。 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事實上,「元朗721事件」被形容為「白色恐怖」,當時一批白衣暴徒明顯有計劃、有組織、有預謀,拿著棍棒,無差別地見人就打,造成數十名無辜市民受傷,包括孕婦和救護員。令人感到更加奇怪的是,有人去警署報案而警署竟然拉上大閘不理會。更有警察與白衣人搭肩,狀似十分老友。 這次「白色恐怖」雖然事後檢控數人,但涉事的白衣暴徒數量很多,廣泛被認為牽涉鄉紳勢力、黑社會,懷疑警方包庇。當局處理「元朗721事件」的力度,遠遠遜色於其他事件,令人產生疑問。 中國大陸經常流傳諷刺說:「不是去解決問題,而是去解決提出問題的人。」今次蔡玉玲努力去挖掘事情真相,比警方還認真,但蔡玉玲竟然受到檢控,令人嘖嘖稱奇!要問一個為什麼? 時事評論作者馮睎干指出,「同樣是兩年前,在蔡玉玲被判罪成後,還有一個叫黃偉強的《大公報》記者,因為以同一方法查閱車主資料,而被控以同一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連裁判官也是同一人(即徐綺薇)。然而結果則大不相同。」 假借法律之名檢控 馮睎干說:控方以控罪書起訴蔡玉玲,卻以傳票方式處理黃偉強案。當時連裁判官也一度質疑控方,兩案性質完全相同,為什麼檢控方式會不一樣呢?控方答覆:兩宗案件由不同警隊組別負責,故處理手法不同。 法官徐綺薇裁定蔡玉玲兩項罪名成立,判罰款6000元;卻撤回黃偉強控罪,只下令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類似事情,不同的人獲不同的對待,香港近年越來越多,見怪不怪,習以為常。究竟是「法治」(Rule of Law),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是「假借法律之名」(Rule by Law),去對付不同的人?香港人看中眼裡,心中有數。 香港一樂隊「My Little Airport」2014年的歌曲《美麗新香港》:「這香港已不是我的地頭(地盤),就當我在外地旅遊。」網上用「美麗新香港」這詞,揶揄香港變成「反烏托邦」作品《美麗新世界》(Brave New World)。《美麗新世界》是英國作家Aldous Huxley於1932年發表的「反烏托邦」小說,背景設定是2540年的倫敦,與《一九八四》、《我們》並列為「三大反烏托邦小說」。 「反烏托邦」與「烏托邦」相反,又稱「惡托邦」、「敵托邦」(dystopia),指「不理想社會」。 蔡玉玲本來就不應該被檢控,現在終判無罪,真的要感謝「美麗新香港」! 作者: 林 松(Dr LIN Bin JP)新南威爾斯大學 政治學博士 (歡迎讀者意見回饋,作者電郵:[email protected])
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以往在香港街頭出現習以為常的集會遊行,如今也變得相當奢侈。上個周末,香港申請了多個集會遊行,但警方卻不斷「加碼」限制,除了要參加者戴頸牌,還對參加者的服飾進行嚴格要求。 據中央社報導,香港「將軍澳都會駅業主委員會」3月26日舉行反對政府填海的集會遊行,在警方作出多項限制下,參加者要頸挂號碼牌及不可戴口罩等。遊行期間主辦方用膠帶包圍遊行隊伍。 主辦方事後批評警方要求參加者挂號碼牌等要求是「極度侮辱性」、「荒謬」、「損害港人尊嚴」,感覺好像「猶太人戴臂章」。 隨著疫情趨緩,香港申請遊行集會增加。4月2日有10個遊行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警方卻施加不同條件,對集會進行儲多限制。 根據香港警務處官網,該10個遊行集會中,最少有6個屬宗教性質,另外有些是慶祝復活節。警方對全部10個活動施加國安條款,列明必須符合「香港國安法」,及確保不會構成不利國家安全。 警方批准有關活動的參加人數,由數十至1000人不等,如聖若瑟英文小學步行籌款及遊藝會獲准1000人參加。最少5個活動被警方要求參加者要遵從「禁止蒙面規例」,不可以戴口罩。 警方對部份活動施加服飾的限制,如在杭州旅港同鄉會主辦的「喜迎杭州第19屆亞運會」集會及遊行中,警方列明「根據過往經驗,不法分子有可能會混入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擾亂公共秩序或甚至作出違法暴力行為」,為確保集會遊行和平進行,要求所有參加者穿著大會T恤及於身上貼有識別貼紙。 發展局海濱事務委員會主辦的慶祝復活節遊行,警方也要求所有參加者要戴上主辦方提供的帽子及襟章。 美國喬治城大學(Georgetown University)亞洲法律中心高級研究員、香港律師任建峰向中央社表示,香港目前的遊行限制較中國大陸更苛刻。 任建峰表示,根據「基本法」第27條,香港居民享有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類似警方在反對將軍澳填海遊行施加的限制,如果在以往的香港發生,已有市民申請司法複核挑戰警方的做法,相信法院也會作出合理的判決。 「但在今時今日的香港,有沒有人還敢申請司法複核,又有沒有信心法院會作出公平的裁決?」任建峰說,即使法院作出維護遊行示威自由的裁決,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也可以作出指示,要求警方對遊行施加限制,以維護國家安全。 他說,2022年底人大釋法已表明,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任何機構、組織或個人干涉,國安委的決定也不受司法複核,「有了國安法這把尚方寶劍,不知道將來還有沒有真正的遊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