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反家庭暴力法
以下為友情分享:為平婦女權益機構上海《反家暴法》八周年報告 截至2024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或《反家暴法》)已經實施八周年。上海作為地位獨特的大都市,反家暴工作狀況如何? 為平婦女權益機構發布《反家暴法》八周年系列監測報告之《上海反家暴實施狀況考察》。報告結合官方發布的法律文書及信息、研究文獻、新聞報道,以及對利益相關者的訪談及相關個案的分析,對2016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間上海反家暴工作的諸多面向進行考察,包括地方法規、辦法和文件,數據統計和公開、反家暴服務購買及社會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公安機關接報案及告誡書、反家暴庇護所、強制報告、新冠疫情期間的家暴等。 數據及概況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在《反家暴法》實施前後均出台了一些地方和部門的相關辦法、規劃和文件,並將反家暴議題納入了上海《婦女兒童發展規劃》和上海《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但上海還沒有《反家暴法》的配套地方立法,對於上海反家暴工作的具體地方實施辦法、相關機構責任和工作流程、配套保護措施的實施要求,沒有專項地方性法規為準繩。 數據統計和公開方面,雖偶有零星的數據公布,但公開渠道能查詢的上海反家暴工作的數據依舊很少,鮮有責任機構進行及時、定期、全面的總結與公布,不利於受害者獲取相關信息和渠道和公眾了解及推動反家暴工作。 反家暴服務購買及社會組織方面,依然難獲取全面的信息,據不完全統計和估算,上海市每年投入到反家暴工作的資金不超過500萬元,先後實施過反家暴項目的社會組織約40家,暫無專註於/主業為反家暴工作的社會組織,也沒有一個全年無休的本地反家暴熱線。 人身安全保護令方面,由於公開數據不全面,估算上海八年間保護令受理約788-968份,核發約280-300份,核發率為29%-38%;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中的保護令裁定書數據,疫情期間(2020-2022年)保護令受理量驟減、但處理速度相對加快,疫情後(2023年)受理量恢復疫情前平均水平。近年還出現了對保護令的「執行裁定書」與「協助執行通知書」,加強保護令的執行。遺憾的是,在2022年上海封控期間,受害者沒有申請保護令的渠道;《反家暴法》實施八年來上海也沒有見到反家暴責任機構代為申請保護令的案例。 網路圖片 信息來源:裁判文書網 公安機關八年來出具估計告誡書約2253份,且呈數量上升趨勢。但家暴報案數量僅能檢索到2016年為近3000件,其餘年份不可知。對於家暴報案的處理與告誡書的出具,還存在工作人員意識不高、培訓不足、要求和流程不清晰的挑戰。 反家暴庇護所方面,截止2021年5月,上海市、區均已建立反家暴庇護中心,全市有超過25家家暴庇護機構,有部分區的庇護所做出了場所和服務內容的突破。但家暴庇護所入住要求繁瑣和門檻高、特殊時期如疫情期間無法提供服務、公眾知曉度低、入住率低依然是持續的問題。 強制報告方面,對於受害者,尤其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者,強制報告是非常重要的保護制度,然而,對於此制度的實施情況相關的披露與報道很少,工作人員知曉度低、實際實施情況不容樂觀。 在新冠疫情期間的家暴與保障方面,對疫情期間、尤其是上海封控期間家暴事件上升、受害者求助困難的情況只有零星的報道和社會組織的關注,缺乏統籌性的特別措施來保障受害者的安全和維權途徑,也沒有披露疫情間整體反家暴工作的情況和數據。受害者面臨交通阻礙、就醫困難、報案處理不及時、保護令無法申請、庇護所不可及等多方面的危險和困難。 個案評析 本案採訪到的受害者個案也部分反映了上海反家暴工作的情況和挑戰。 案例: 小玲與丈夫結婚十餘年,育有兩個學齡前的子女,婚後經常遭受到來自丈夫的暴力、辱罵。2020年9月,丈夫再次對小玲實施暴力,包括掐脖子的高危動作等。後來小玲被鑒定為輕傷,經過刑事訴訟,小玲丈夫因故意傷害罪被判18個月有期徒刑。 維權過程: 2020年9月嚴重受暴後,小玲醒來發現自己裸體躺在淋浴房裡,頭痛欲裂,一顆牙齒掉落,而丈夫在用水沖洗她身上的血。在小玲多番請求下,丈夫同意讓其叫救護車就醫。小玲向物業、鄰居、朋友求助,同時把現場情況錄下來希望作為證據。物業叫來救護車後,小玲與救護車工作人員講述了家暴情況,請求對方幫忙報警,遭到了拒絕,表示只能通知她的家人朋友幫她報警。小玲朋友代為報警後,「警察一開始不願來,因為認為這是家務事」,在閨蜜的竭力堅持下,警方才到達醫院,小玲被檢查出顱骨骨折,後丈夫被拘留。 後來,小玲在丈夫的電子設備里發現他曾在網上搜索「怎樣在床上窒息成人」等信息,小玲聯繫了律師,將此作為補充證據交到公安機關。兩周以後,公安機關恢復了丈夫兩個月間搜索數據,有大量搜索記錄涉及「從高處跌落」、「如何從背後窒息他人」、「家中意外死亡」 、「外傷對人體關鍵器官的影響」等等。 小玲在恢復身體、照顧兩個孩子的同時開始向包括上海市婦聯、人大、法院、檢察院等單位多方多次求助,講述自己的經歷,希望追究施暴者的責任、保護自己和孩子的安全。其中婦聯接待的工作人員「同理心較強」,但「勸我為了孩子要留一些餘地,不要置他於死地」。經過一年多方不斷的求助、訴訟、焦慮與驚恐,小玲丈夫因故意傷害罪二審被判18個月刑期。 丈夫刑期將滿時,因擔心其出獄後繼續進行傷害,小玲向法院申請了保護令。法院一開始未立案,理由是對方在服刑期間沒有威脅,「建議出獄再申請」。在小玲進一步了解後,得知是考慮因被告在接受改造,如果出獄即核發保護令,或等於默認改造無效,因此對核發保護令有諸多顧慮。然而如果等加害者出獄才提起保護令申請,或已錯過保護受害者及其未成年孩子的機會。在小玲與律師多次求助和爭取後,保護令最終得到核發。 評析: 小玲的案例反映出部分公安工作人員對家庭暴力的意識不足,甚至在如此嚴重的家暴情況下的出警也需要當事人和朋友的竭力堅持,更難想像其它受害者維權困難。 其它反家暴責任機構在為受害者提供幫助過程中,也多有「站在施暴者」角度,沒有設身處地為受害者的安全著想的說法和做法。在法院審查保護令申請時,應該多考慮受害者面臨的危險情景,面對一個曾搜索如何置受害者於死地的施暴者,受害者及未成年子女的恐懼和驚恐顯而易見,他們的安全應該放在第一位,而不是機械地考慮被告「改造情況」,應結合實際情況來綜合考慮受害者的申請是否合理、合法,避免不必要的提高核發保護令的門檻。 幸運的是,經過持續多方的求助,小玲最後獲發了保護令,施暴者也得到了應有的懲罰,然而維權過程中的每一步,對於受害者都存在重重困難和無盡焦慮。 總的來說,受害者獲得有效、全面、專業的保障還任重道遠。上海各反家暴責任部門需要更多公布反家暴工作的具體情況和規劃,在有效實施、細化及提升《反家暴法》的各項保護制度上做出更多突破。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月事驕傲PeriodPride
去年11月,穀雨發表了《殺夫女性的真實畫像》,提到兩位女性遭受家暴後反殺了丈夫,在她們被判處死刑後,都是多虧了一位女律師的努力,才得以從死刑改判為死緩。 這個月,在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我們見到了一位這樣的女律師。她叫徐維華,今年74歲,曾在婦聯工作過,為婦女權益奮鬥了大半輩子。她留著短頭髮,說話中氣十足,是那種你一見到她,就願意把自己受到的傷害、不公的待遇講述給她的律師,你相信她會盡全力為你討得公正。 網路圖片 上世紀80年代初,她在全國婦聯的法律顧問處工作,為那些因家暴而反殺丈夫的女性奔走,她反覆地向法官建議:她們遭受了家暴,她們受盡了屈辱,請慎重判處死刑。 當時,儘管《婦女權益保障法》已經出台,但裡面對家暴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和救助措施,法律界、公安系統,乃至整個社會都對家庭暴力缺乏認知。因此,大多數時候,徐維華的努力都失敗了,「很多法官只看到一條線,就是被告對被害人施加了暴力,其他的他是看不見的。」 1995年的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是個轉折點,和許多婦女工作者一樣,徐維華真正了解到,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基於性別文化的暴力,它應該由公權力介入,也需要單獨立法。 隨後,家庭暴力的概念開始出現在地方性法規之中:1996年,湖南省長沙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定》,這是中國出台的第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文件。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明確禁止家庭暴力,並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責任。 2012年,《反家庭暴力法》被列入國家立法規劃,並付諸實施。也是這一年,在四川,遭受家庭暴力後殺死了丈夫的李彥被省高院二審判為死刑,並上報到最高法進行死刑複核。因為時間點特殊,這個案子進入了公共視野。有社會各界人士公開簽署呼籲書,緊急呼籲最高法「刀下留人」。也有女性發起名為「我不要成為下一個李彥」的行為藝術。 李彥的死刑被最高法發回重審。徐維華和郭建梅一起成了李彥的代理律師,她們會見李彥,走訪了當地的婦聯和社區,重新搜集了李彥曾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重審法庭上,在男方親屬此起彼伏的辱罵聲中,徐維華讓李彥舉起她曾被丈夫割斷的手指,「我說你舉著不要放,讓大家看。」 辱罵聲沉默了。 2015年,李彥案判決由死刑改為死緩。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出台。 縱觀這段歷史,我們可以說,身為女性,徐維華為維護女性權益所做的努力,正好契合了一代代女性自我意識的覺醒,契合了不以性別,區分公平正義的時代呼聲。這是時代的進步,也是一個健康社會,從上到下合力的結果。以日拱一卒的方式,那些曾經被視為天經地義,又或者無傷大雅的觀念、行為,正在經受拷問。表現在法律上,則是徐維華努力為之辯護的女性,她們的痛苦、無奈和傷痕也終於不再被遮蔽。 八年後,徐維華仍在工作。目前,國家對於律師從業年齡沒有限制,徐維華覺得,只要自己還思路清晰,講出來的話站得住腳,論證過程能做到有理有據,她就會繼續站在法庭上,為權益受到侵害的女性辯護下去,今年初,她還曾代理我們報道過的出嫁女周宇的案子,「就覺得作為法律人,為婦女事業盡自己的一點綿薄之力,體現作為法律人的一點價值。」 以下是徐維華律師的講述。 我們覺得理所當然要救救這個人 上世紀九十年代,家暴作為一個主要的婦女問題進入了我們的視野。當時我在全國婦聯的法律顧問處工作。 當時刑法將家庭暴力(包括輕傷、重傷致人死亡)作為「虐待罪」規定,並常常被當作家庭矛盾、夫妻糾紛等私事,《婦女權益保障法》里也沒有對家暴的定義和救助措施等。1995年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我被安排在一個維護婦女權益的論壇做秘書長。在這個論壇上,我第一次聽說了「家庭暴力」的說法,知道那是一種基於性別文化的暴力,需要公權力介入,也應該進行專門的立法。也第一次知道了婚內強姦,當時覺得很前衛,因為它畢竟是在婚姻合法外衣的保護下的。 網路圖片 在婦聯接手的非常多的家暴案例中,有一類很特殊,是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將施暴者反殺,當時媒體稱之為「以暴制暴」。有一個發生在河北的案子,一個女孩的老公是當地企業家的兒子,很有錢,但是不務正業,還賭博。結婚之後有一天晚上,她老公回來了,沒開燈,和她發生關係,她覺得這個人和她老公不太一樣,心裡有點狐疑,還是照睡了。這樣的事情發生到第三次的時候,她有點警覺。 她突然拉開燈,發覺不是她老公,那個男的也嚇得要死,啪的滾到床底下就跪下了,說她老公跟他們一塊賭博賭輸了,用老婆來作為賭資。他說這是經過你老公同意的。但是老公同意我不同意啊,憑什麼這麼來? 她非常憤怒,第二天悄悄準備了剪刀放在枕頭底下,這就是冥冥中間的安排,下一次晚上回來,要跟她發生關係的就是她老公,但是她啪一下拿剪刀就捅過去了,捅的就是她老公,失血過多死了。 當時這個案子一審說故意殺人,後果嚴重,影響惡劣,判了死刑。有一些審判員不同意。女孩家屬向省高法上訴,也向婦聯反映,我們覺得理所當然要救救這個人。這個女孩子已經受盡了侮辱,這種情況下指控他強姦都可以對吧?女孩子要維護自己的人身權、人格權,我實施的是自衛,有什麼不可以? 我們接到其親屬給婦聯的求助信和材料,分別轉給河北省高院刑庭、最高法刑庭。死刑要最高法院核准,本著保護婦女合法人身權利的目的,分清該女孩「以暴制暴」,是在其夫首先同意他人強姦自己妻子,他的行為事實上構成與他人共同強姦妻子的犯罪,當時我認為,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最高法院應當會認真對待,一定不會輕易核准對女孩的死刑。 我打電話聯繫最高法院刑庭,鄭重說明案件的情況和特殊性,提出依法對女孩不判處死刑。接電話的庭長,答應得很好,說這是最高院對本案所進行的第二次審核,我們一定會慎重,嚴格把關。我們也很放心。但待我從香港參加一個會議回來後一段時間,再聯繫他們,得知女孩已被執行死刑。內心充斥著悲痛、哀傷,很長時間都覺得我沒有能夠挽回女孩的生命。 那麼年輕的生命,在受盡了被強姦的侮辱,在丈夫再次對她進行性侵害時(因為其不能接受其夫的性行為),她反抗丈夫的侵害,行使的是保衛自己性自由、性尊嚴的正當、合法的權利,卻被判處了死刑。 這麼多年來,我覺得這是一個最讓人感覺不可以接受,也最不能接受的案子。這個案子真的讓我憋著情緒,即便反家暴法的出台與實施,都無法釋懷。 網路圖片 還有一個遼寧的案子,女孩子離婚跟前夫分開了,把錢都給了男的,自己帶著孩子在一個平房裡住,院牆也不是特別高。她是個老師,覺得自己獨立把孩子養大沒問題,但是前夫總向她要錢,女孩子說我已經把所有的錢都給你了。前夫說沒錢你就跟我睡覺,就擺脫不了他的糾纏。 那天清早男的翻過院牆進到她們的房間,就要跟她發生關係,女的說我已經跟你離婚了,我沒這個義務,在這個過程中,東北冬天不是生爐子,女的用火鉤子,就那種小鐵棍,一下子打過去把他打昏了,後來在做筆錄的時候,女孩子說,我一看他還有點鼻息,我就把他打死了。 就這樣,被判故意殺人。但我總覺得這跟別的殺人案件不一樣,對不對?這個男的向女的要錢,還打她,揪她頭髮,她肯定要掙扎,要反抗啊。我已經跟你離婚了,我保護我自己的性權利,這是任何法律都應當給予保護的啊。我們對這個案子的工作過程,也跟河北的那個案子一樣,最後還是女孩被判處死刑,留下了一個可憐的孩子。 有一個案子,爭取的結果還可以。是浙江有個女性,她老公在外是派出所所長,但是在家一分錢都不給她花,對下崗的妻子,長期實施冷暴力,常常因為一點小事,暴打老婆,打人時還拽著她的頭髮往他家陽台的水泥欄杆上撞。女兒說,他們家的水泥柱上,留下了母親的斑斑血跡,絲絲頭髮。後來女的實在忍受不了了,就在外面雇了幾個臨時工人,想教訓一下她老公。 這幾個人問打壞了怎麼辦?老婆就說,那算我的。結果打得太厲害了,失血過多,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這個案子後來有100多個簽名,要求嚴懲這個女性。她的弟弟急了,跑來北京向我們求助。我就聯繫了媒體,寫了內參,後來這個案子判了死緩。 大部分的案子,我們試圖「刀下留人」都失敗了。很多法官只看到一條線,就是被告對被害人施加了暴力,其他的他是看不見的。 世婦會之後,婦聯和一些社會組織都為反家暴作出了很多努力。例如「反家庭暴力網路」,對於反家暴的宣傳、培訓、社區項目、推動反家暴庇護中心的建立等等工作,世婦會後郭建梅辭去公職,組建了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開展民間婦女法律援助與服務,接到也接受了很多受暴婦女提供法律援助的要求,紮實辦理每一個案件,在婦女中,在社會上,贏得了口碑,也有較大的影響力。 「你舉著不要放, 讓大家看清楚」 從婦聯退休後,我在郭建梅老師創辦的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現在的千千律師事務所,幫助做些法律援助與服務工作。 郭建梅是中國第一代公益律師。她曾和徐維華在婦聯做過同事,是多年的朋友,也是戰友。郭建梅曾在雜誌社工作,在採訪1995年的第四屆婦女大會時,受會議上一場主題為「婦女的權利就是人權」的演講感召,幾個月後,她就辭職,開始免費為弱勢女性群體代理案件。 在千千所,我們代理過幾起「以暴制暴」的案子,其中就有李彥案。這個案子的審判期間恰逢《反家庭暴力法》的醞釀期間,所以很典型,也在當時得到過社會各界的推動。 網路圖片 在四川,李彥不顧家人反對,和譚某結婚。結婚沒多久,譚某就開始打她,每個月都要爆發幾次,輕則扇耳光,重則拳打腳踢,用刀砍。李彥和她母親找過派出所、婦聯和社區,對方都互相踢皮球,沒什麼用。李彥提出過離婚,還被譚某威脅,「如果再提離婚,就讓你家破人亡」。 李彥在譚某蓋房子的工地里弄了一個小賣部,裡邊賣點速食麵,炸火腿腸之類的。那天晚上有一個工人來買速食麵,李彥很好心,給人家燒了開水,讓他泡麵,暖和一點。 譚某看見就發瘋了,覺得李彥在勾引別人。那天晚上他拿了幾粒花生米放在窗戶旁邊,李彥在洗碗的時候,他就拿自己的火槍瞄花生米,說我一槍撂死你。李彥很害怕,譚某拿著火槍槍托一下就扎在李彥的腳趾蓋上,把她的腳趾蓋給翻開了。 在這種鑽心的疼痛下,李彥覺得日子沒法過了,離婚沒成,每天都在提心弔膽,什麼時候死都不知道。爭執中她拿著槍管就把譚某敲暈了,後來她越想越害怕,就給譚某打死了,並對屍體進行分屍。 網路圖片 案發是2010年,2011年8月資陽市中級法院一審,判定李彥犯故意殺人罪。(註:法院認為李彥向派出所、婦聯反映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登記,都是她獨自反映,沒得到譚某的印證,因而,家庭暴力的證據不足。)一年後的二審維持了原判。 李彥的弟弟到北京求助,跑了很多律師事務所,沒有人接,他已經非常灰心,買好回四川的機票了。後來他在報紙上看到千千代理過一個類似的案件,就給我們打電話,接電話的同事一聽,就說,這個案子的量刑重了。那邊李彥弟弟一聽有救了,有希望了,他說我馬上到你那邊諮詢一下行嗎? 他第二天過來了。郭建梅老師聽完,覺得應當接受該案,她決定她和我一起為李彥案件辯護。在李彥由最高院進行死刑複核的階段,案件引起了各方的關注與重視,很多專家、學者,包括一些人大代表都為此發聲,這為我們進入案件辯護提供了強大的社會支持。同時,我們也到四川李彥生活、工作、案件發生的地方,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掌握了新的證據和事實,為做好辯護奠定了基礎。 當我們會見李彥時,她狀態還可以,沒有很頹廢,有求生願望,表達問題很清楚,事實說得很明白,她的感受也談得很深刻、很感人。李彥在婚內一直遭受的暴力與虐待。她常常被煙頭燙,被不鏽鋼衣架打,甚至在做完刮宮手術的當晚也被強迫發生性關係。煙頭燙在身上時,譚某就威逼她對外人撒謊,是做菜的油炸到了。她曾很隱晦地告訴社區幹部,她的陰私部位有傷,但是沒人在意,也沒有人施以援手。 2014年6月,案子的死刑複核沒有通過,被發回二審法院重審。 11月,二審重新開庭,我認為此次重審,事關李彥是否能夠重生,是否能夠爭取一絲希望,是否能夠打動法官,作為辯護人,必須敏銳,臨場不亂,針鋒相對,為李彥爭取所能爭取的機會,用證據改變對李彥的不利指控,全神貫注地為李彥的新生拼一把。 當向法庭展示李彥被家暴傷害時,我請求審判長給與李彥出示受傷害部位證據的機會,經審判長同意,我跟李彥說,請將你的手舉起來,給大家看看,你手上的那個斷指,是怎麼回事,向審判長、向法庭說一說,不要遺漏。李彥高高地舉起她斷指的手,開始向法庭講述斷指的情況與過程。 有朋友告知李彥,發現譚某在一個私密場所密會一個女人。李彥到那個地方,找到譚某。回家後,譚某問她,剛才你是用哪個手指指著那個女人的?李彥說,是左手。他再問,是哪個指頭。李彥伸出了左手中指。譚某站在李彥的左側,右手拿起菜刀,一刀把她左中指剁掉一節。對外人,李彥說手指是她不小心在切肉時自己砍斷的。 本來法庭上有好多譚某的親戚朋友,一直在說方言,後來審判長告訴我是他們在用很難聽的話辱罵我,我想反正聽不懂,任他們罵去又何妨。李彥把手指舉起來的時候,他們的聲音都沒了。我跟李彥說,「你舉著不要放,讓大家看清楚。」 但凡過得下去,她不會做成這樣子,她實在是忍無可忍。當然對於被害人的逝去我們表示歉意,作為一個生命,任何人無權去剝奪對吧?但是在這個案件中間,他既是一個受害人,又是加害人。 針對侮辱屍體的指控,我們認為這是李彥逃避的一種手段,她沒有主觀想要侮辱,她只是想要去逃避。我們希望司法部門能慎重考慮量刑。 2015年2月,終審判決書稱,李彥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所有的人都為此感到慶幸,深感挽救了一條生命,反家暴同樣成為審判員守護婦女的一條的利器。 網路圖片 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了。在這之前,李彥還曾通過辯護律師提出了自己對於草案的修改意見。我沒再見過李彥,她後來還有獲得減刑。當時她特別擔心自己的女兒,我們都跟她說,你關心好自己,你好了,女兒長大後,一定能自立自強。時間很快,李彥案件一晃就過去那麼多年了。 希望像李彥那樣遭受家暴「以暴制暴」成為被告的婦女,能夠得到反家暴的保障,得到司法的守護,遠離暴力,遠離傷害。 體現咱作為人的一點價值 1971年我參加工作,在公安系統,幾年後被調去婦聯做黨政工作,當時覺得婦聯的工作婆婆媽媽的,我也沒到婦女的年齡,和婦女也沒什麼聯繫。 1977年,我被推薦上了大學,學的是法律。畢業那會,全國各個院校法學教學人員青黃不接,迫切地需要一些年輕教師,我就被分配到杭州大學教法律系刑法室。當時正趕上全國恢復刑事案件辯護制度的時間點,各地成立了法律顧問處,那時候還不叫律師,叫法律顧問。 網路圖片 我作為法律顧問參與的第一個案件就是為一個女性被告辯護,她長期被人在道德上污衊,把對方給殺了。開庭在蕭山的一個大會堂里,有一萬多人旁聽,還有人扒在窗戶上看。我很緊張,因為不知道辯護的流程是什麼,覺得這條人命壓在我的肩上,我背負著這個責任。 最後這個案件判決有變輕。本來是要把這個女的死刑立即執行,我們盡最大的努力去辯,最後判處了死刑,但沒有立即執行。 兩年後,我去浙江的監獄辦事,當時正在和管教聊天,很多犯人剛吃完飯,在勞動,一下子就遇到了這個姑娘。現在搞不好她已經出獄了,重新建立了自己的家庭。 再後來,全國婦聯成立了法律顧問處,這時候對婦聯沒那麼抗拒了,覺得用法律維護婦女權益是個很好的事情。 1985年,律師制度已經很成熟了,我有案件辯護、代理的經歷和經驗,經北京市司法局申批同意,獲得了律師資格。我的律師證序號是822號。 到了婦聯以後,八十年代婦聯最關注的婦女問題是拐賣,主要工作是與公安部聯合,制止拐賣,還有參與制定《婦女權益保障法》,那時候就和建梅一起。 我們從1984年開始醞釀、起草《婦女權益保障法》,經過數年的調查研討,到91年出台,我們請專家,跟全國人大立法調研,反覆修改用了6年多時間,我很有成就感。我們能做的事情,當然只能是自己職權之內的事情,我也不能挽救全人類,是吧? 而且法律不僅僅保護的是婦女的人身權利和家庭權利,還要保護她們政治上的參與權、話語權,這也特別重要,在單位里,女性參與領導崗位應該有相應的比例,這是不能迴避的。 經濟權利主要是同工同酬,然後比如說提拔,參加培訓或者是相關的工作中的權利,也應該跟男職工一樣。女性受教育的權利,現在你看女孩子上學就成了一個稀鬆平常的事情。 在婦聯工作到後期,會有種無力感,努力得多,投入得多,結果總是和自己的期待不一樣。54歲,我提前退休了。 網路圖片 在公安工作的時候,我覺得能在那服務一輩子,就很高興了,當老師,我也覺得能當一輩子,根本沒想到後來去做律師。工作把你像大浪淘沙一樣弄到各種地方,已經走完了人生的大半輩子。 退休後本來想好好休息一段時間,結果建梅就問我,要不來我這?我沒猶豫就來了,就覺得作為法律人,為婦女事業盡自己的一點綿薄之力,體現咱作為人的一點價值。反正我這人當不了官,掙不了什麼大錢。 李彥案之後,我們本來以為類似的案件都會從輕量刑,但是結果也沒有那麼樂觀,很多案子的判決還是很機械。我覺得法律雖然是冰冷的條文,但是執行法律的人你是有熱血的身軀,你的理解賦予沒有生命、冰冷的法條以生命,案件背後有更深層的家庭暴力的問題,可能別人看不見,但你能夠用你的眼睛去看見,為什麼不去做呢? 近幾年我還辦過一個「以暴制暴」的案子,是山東一個女孩長期遭受丈夫的暴力虐待,然後給丈夫服用了安眠藥,把他殺了。這個案子判了八年,還算得當。哎,這個案子記得不是那麼清楚了,越早的案件反而記得越清晰。 這兩年我還為不少「出嫁女」辯護,有一個湖北的案子,我和建梅去找市委書記,我說女性的土地權益問題不解決,當地的官員是不是盡到了責任?村裡的村支書(在出嫁女問題上)搞公投,那公投不都是男性多嗎?好意思嗎? 律師沒有年齡限制,只要我的觀點還站得住腳,論證過程中沒有胡言亂語,我表達的東西還能被別人接受,就還可以繼續。 我經常會想起河北那個被判死刑的姑娘,怎麼想起來的不知道,現在一說那就想起來,或者哪天有人來反映類似的情況,又會想起來。會想如果一切不一樣的話,這個姑娘現在可能有一個很美滿的生活。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穀雨實驗室-騰訊新聞









